宋晓娟[1](2021)在《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文中指出社区是居民基于中意而结成的共同体。就私人生活而言,居民可能以个体或家庭的形式存在,但受房屋产权、物理位置、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居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社区组织。同一社区空间内的组织之间共享社区环境与服务对象,甚至还可能存在成员重叠。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社区组织相互之间彼此依赖,休戚与共。生物学领域将不同种属按某种厉害关系生活在一起叫做共生,社会学领域也逐渐做出了相似的现象解释,而社区则成为了最常见的共生关系发生域,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共生理论来透视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重心几经调整。但到本世纪之初,城市社区问题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且管得着但不愿管的现象仍很普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社会管理传统下的网格化管理(2004-2012)而言,其主体、资源和运行方式均源自于政府,因此从主质参量来看,其与政府管理方式同质,是后者向社区的进一步下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改革。作为社会的微观构体,城市社区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网格化管理强化的同时开始注重治理主体的培育,实践创新的单位则以区、街道为主。以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的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的城市社区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分析得出,这三年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重点依次是: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和政社互动。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城市社区的实践由同质延伸转向了异质化发展。研究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关键变量发现,社区有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在通过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产生互动,互动中的物质信息交流以单向为主,互动的结果是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的提升。变量数据表明,这一时期城市社区的共生行为模式属于偏利共生。实践步入近几年(2016至今)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单位由区、街道转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与社区治理要素又都取得了新的发展。从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看,自2016年到新冠疫情暴发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延续着常态化发展,核心在于对以往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已有问题的探索性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网格化管理承接了社区疫情防控的重要使命,实践方式做了一些应急性调整与“补漏”式改进。就社区治理要素的发展而言,以民政部在2018年选出的101个优秀社区工作法(已对最新进展做了补充)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以协商共治为整体目标导向,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资源整合共享的治理格局,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治理实践方式。从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核心变量来看,城市社区生成了丰富的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发起了多样化的共治活动,活动中的物质信息呈多方多向流动,最终导向了驻区组织的非同步化发展,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城市社区共生行为模式属于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在中国城市社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似乎始终未曾远离。每一次新实践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而新问题又成为了实践再次创新的动力。目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市社区实践面临诸多问题,对称互惠共生是其进化方向。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到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需要实现共生单元、共生界面与共生条件的多重转变,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固然美好,但这一转变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基于当下的城市社区实践现状,结合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城市社区要想完成这一转变,首先需要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的充分发展与深度融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衷是强化政府对内部层级部门间网络的管理能力。城市社区治理要素发展的实质是社区内公私合作程度的提升与基层党政部门对公私合作网络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的语境下,公私合作程度与网络管理能力是理解网络化治理的两个维度。对比理论植根的实践来看,中国城市社区与美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网络化治理是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双维度发展的最终指向,是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共生理论认为,动力与阻力是影响共生关系进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要想推动共生关系发展必须提升动力,消解阻力。网络化治理是城市社区实现对称互惠共生理想状态的技术工具,形塑网络化治理的动力同时也是推动主体增容(共生单元)、强化组织互动(共生界面)、加速物质信息流动(共生条件)之力;阻力则主要是由社区组织的互动方式(共生界面)与组织性质(共生单元)决定的。研究发现,动力因素主要有三个:党政领导力、利益驱动力和科技支撑力。这些动力并非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单一治理网络可以由多种动力来形成,但通常只有一种动力在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比较前面所有的样本社区及笔者所调研的其他社区,笔者发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城建社区的动力因素最为全面,且已初步推进了网络化治理建设。以城建社区为例,本文从实践层面剖析了这些动力因素导向网络化治理的运作过程。此外,本文以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向心力”中的最高施力方(基层党组织)领导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离心力”为例,剖析了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内在张力。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明晰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寻强化动力、消解阻力之方法。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价值理念是影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共生(共生除可以是一种主体间形态外,还可以是组织行为的先导,即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原价值,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是以社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为基点的,所以前者的实施路径也是后者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和共生条件三个共生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成果配置”是共生关系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也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实施路径的基本面向。有鉴于此,本文从共生价值体系(价值理念)、治理组织建设(共生单元)、治理行动选择(共生界面)和科学技术支撑(共生条件)四个方面探寻了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王晓波[2](2021)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及全面发展研究》文中认为法治社会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控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全面依法治国,也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依据,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研究党内法规并结合时代需要探索党内法规的完善路径,是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以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逻辑关系为线索详细论述了党内法规的思想来源、制度历史、建设成效和完善路径等问题,以理论思维、历史思维和实践思维相结合的逻辑理路展现出党内法规发展完善的整体面貌。本文主体内容为六章。第一章,绪论。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依据、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创新、不足及研究方法。首先,论文的选题依据有两点:党内法规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其次,研究党内法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研究党内法规不但有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发展,而且能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学理支撑,更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接下来,是党内法规研究成果文献综述和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分析。党内法规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理论发展很快,但仍属于研究不充分的新领域,基础理论比较薄弱。最后,笔者阐述了论文的创新、不足和研究方法。笔者在文中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方法及跨学科研究方法,并在理论方面有多处创新。第二章,本体论视角中的党内法规。这部分内容包括党内法规的含义、党内法规的体系、党内法规的运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逻辑关系。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而形成的层次分明、类别清晰、彼此协调、结构合理的有机统一体。党内法规的运行是党内法规的实现过程,揭示了党内法规从文本上的法规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规的过程,也就是党内法规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成为现实生活中以党员行为和党组织活动为载体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相对独立、区别明显,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的法治模式根源于礼法合治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第三章,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领域中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是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都比较重视党纲党章。列宁不仅真正领悟了党的领导的内涵,还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并强调依靠监督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毛泽东重视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最早提出并使用党内法规概念,领导全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党的根本宗旨。邓小平汲取文革教训,注重制度建设,对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有较多思考。江泽民主张以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从严治党。胡锦涛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习近平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定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价值,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此外,从跨学科视角出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中有关党内法规的理论也可归入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的范围。第四章,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921年—1949年,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诞生,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获得初步发展;1949年—1978年,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曲折推进;1978年—2012年,从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稳步前行;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党内法规建设在这一阶段全面发展、硕果累累。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党章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稳定,进而维护党和国家事业的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关键在于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应该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保障国家法律的发展,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提供成熟的法治经验;制度治理是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党的治理,都应当以制度治理为主。第五章,党内法规的发展成就与现存问题。党内法规的发展成就比较显着:从制度本身角度看,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科学化,党内法规运行实现了规范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越加紧密;从党内治理角度看,党内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党的领导得到完善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成绩显着;从党外影响角度看,国家权力行使得到进一步规范,党的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党内法规研究事业繁荣发展。当然,党内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仍需完善、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仍需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第六章,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研究党内法规的现实意义在于指导党内法规建设实践。做好今后的党内法规建设工作,需要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明确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党内法规的具体完善路径。保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法治理念。党内法规的具体完善路径为三个方面:首先,进一步充实完善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即增加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重点制定或修改一批实际急需的重要党内法规、充实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程序性党内法规、规范党内法规用语、规范党内法规条文;其次,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即加强党内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最后,确立协调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法律权利规范对党员有限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党内法规责任与国家法律责任并罚的基本原则。
康雯嘉[3](2021)在《城市基层社会“嵌合式治理”研究 ——以C市N区街道改革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我国的城乡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剧烈变迁。城市基层社会运行机制的转换,以及基层善治何以可能是社会学研究的前沿问题。改革以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国家在改革调适传统自上而下的纵向“条线”式管理体系的同时,逐渐实现重心下移,向以“街居体系”为中轴,多元主体纵横嵌入的“重层性”治理格局演化。在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命题下,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弥合国家与社会间结构性张力,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关系模式实为我国新时期社会建设的中心任务和理论旨归。本研究运用社会学研究的质性方法,对C市N区多个街道展开持续深度的田野调查,结合社会学理论话语与实证资料,将伴随新时期街道改革和社区建设而生成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界定为“嵌合式治理”。质言之,城市基层社会“嵌合式治理”是指在街道主导下,以社区为平台,在“街居复合性主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两委)与“多元社会力量”(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公司、志愿者、居民等)之间,通过彼此持续密切的嵌入和互动,生成的一种立体交叉、相互形塑的关系构型和协同合作的治理模式。它突破了国家单统的“条线”式治理传统,其实质是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以“公+共”为特质的本土新公共性营造。研究发现,将研究视野限囿于社区微观场域,难以解释和揭示基层社会治理的真实运作逻辑。实际上,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演展受到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的深刻形塑,因而本文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视域转向对街居复合结构的整体观照。本文以“嵌合式治理”为研究框架,重点研讨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理论命题,并以系统性的实证研究,丰富“嵌合式治理”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维度。本文将“嵌合式治理”的研究置于我国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结构转换与街道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实证方法对嵌合式治理,及其所内含的嵌合关系的建立、嵌合结构与运行机制、嵌合内蕴动力、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式嵌合展开整体性研究。其一,嵌合关系的建立研究。从嵌合关系的建立机制上看,街居主体与多元社会力量嵌合关系的构建需要满足多种基本条件,即国家主动让渡社会空间与主导链接、社会主体治理与服务的专业性、嵌入性主体的自带资源与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主动依附。研究发现嵌合关系的建立依循不同路径展开,街道自主购买社会服务、上级政府资源链接与指派、街道搭建嵌合平台构成了嵌合关系建立的主要路径。可见,嵌合关系的建立主要由基层治理行政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所主导,但此并非力图构造国家对社会的吸纳、收编和控制关系,而是以政社互嵌与合作为价值导向的。其实质是在由国家主导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实现基层社会活力的“复兴”与“再造”。其二,嵌合治理的结构与行动研究。嵌合治理的实质是国家与社会在治理体系中结构关系搭建和行动关系运转的一种机制提炼。本文依托“结构——行动”的社会学研究范式和理论资源,对嵌合治理的场域关系及其动态运行机制展开研讨。广泛嵌入于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的不同类型社会力量,与街居主体嵌合而成的治理结构与实践形态存在极其复杂的面向,需要我们针对性辨析。本研究发现,展开于城市基层社会领域的嵌合式治理在结构与行动上是相互形塑、耦合、协变的,政社的关系结构影响国家与社会的行动选择与进展,政社治理行动不断突破既有限域,拓展出政社嵌合的新式结构。一言以蔽之,嵌合式治理既更新、构建了社会,也更新、构建了国家。其三,嵌合治理的内蕴动力研究。以行政权威和资源作为动力机制构造基层治理嵌合结构并展开治理行动,仍存在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将政党维度带入嵌合治理动力结构中加以分析。党组织在中国社会系统中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中枢性作用,它能够将基层区域内多元主体和资源激活调动起来,使之参与到服务群众的结构体系当中。在街道改革的背景下,以街道党工委协同社区党委为核心的城市基层党组织系统深刻影响着基层治理构型与运行机制,政党的组织嵌入、体制吸纳、政治资源、价值引领成为嵌合治理的不可或缺亦不可替代的内蕴动力。其四,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式嵌合与联动研究。常态的嵌合式治理机制在面临突发性公共危机时,难以“一键切换”至新式形态并对问题予以妥善破解,因而探寻应急状态下的非常态嵌合治理逻辑及其行动是嵌合治理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新冠疫情爆发与基层抗疫展开的非常时期,街居主体采取应急动员的方式将大量居民吸纳进疫情防控体系,构筑起应急状态下的嵌合治理机制。非常态的嵌合治理不是在原本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外的另起炉灶,而是生长和镶嵌其中的机制创新。我们需要努力建构起常态与非常态嵌合治理机制间的关联性和转换方式,形成顺应基层社会运行逻辑的新常态化嵌合治理机制。文章认为,与行政吸纳、依附合作等表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概念不同,以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关系模式为旨归的嵌合式治理的重要价值在于,国家与社会在持续互嵌、协动、形塑的过程中“磨合”出更加有助于治理行动开展的政社关系结构,而此结构又将进一步促进治理行动的发展和升级。特别是街居与多元社会力量在彼此嵌入的基础上,耦合而成了一个全新的“治理嵌合体”,其超越了嵌入主体治理权力、资源、功能的简单相加与复合,生产出新的治理和服务功能。质言之,嵌合式治理为基层治理创新提供了可能的理论思路和实践方向。但我们仍需注意,嵌合式治理仅是开其端绪,仍处于复杂的调适过程,并呈现出一些局限,如外部社会主体的嵌入,可能造成作为在地性组织的街居主体空心化;街道主导嵌合关系的建立并深度调控嵌合行动,会挤压社会自主运作空间,并造成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双向排斥;商业性变量的引入存在营利取向遮蔽服务公益性的风险;常态性与非常态性嵌合治理机制面临衔接和转换的复杂难题,等。这需要我们持续不懈地营造基层社会治理“新公共性”,并赋予嵌合治理新意涵、演展其新形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曹瀚予[4](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刘宁[5](2021)在《面向智能互联时代的中国工业设计发展战略和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正在经历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根本改变,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均已将创新驱动、提质增效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创新型企业的兴起(如苹果、小米、海尔、特斯拉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技术能力和市场能力构成了经典创新耦合模型的基础,但除此之外,还存在第三种创新驱动模式——设计驱动型升级。自2000年起,众多国家制定了国家层面的设计政策与发展体系,其中,不乏将设计产业政策作为国家战略选择与政策制定的关键部分。因此,在此时代背景下,工业设计如何演变和进化,以及我国未来5-10年,工业设计相关国家战略的前瞻探析和实施路径的科学选择是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案例研究、溯因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从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设计学等多方面、多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国际国内工业设计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总结了我国工业设计正在发生的三方面深刻变化,即创新属性、创新关系、创新业态。由此,提出了在我国传统设计服务向设计产业转变和升级这一重要论点。进而,明确界定了工业设计产业的概念、特征,并基于发展社会学、产业生命周期理论、范式与范式转变的机会窗口、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通过钻石模型、SWOT分析,结合阿里巴巴、小米、方太等实际案例,解析了如何推动设计服务向设计产业转变,以及如何构建我国工业设计发展的新阶段,即在智能互联为产业发展趋势的背景下,着力构建设计创新力的新属性、创新驱动力的新生态、社会发展力的新关系、国际影响力的新姿态等战略。最后,具体规划了战略实施路径,其一,建设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包含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业设计产业互联网平台两个部分。其二,产出工业设计标志性成果,包括成立并发展世界设计产业组织、持续举办世界工业设计大会、继续举办国家工业设计奖等。其三,开展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建设设计开放大学、实施工业设计领军人才计划、开展设计人才能力素质评价等。其四,提升工业设计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包括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施设计赋能乡村产业振兴计划两个部分。本次研究遍览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分析总结全球20多年工业设计发展历程,紧扣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时代浪潮,并基于产业发展理论,提出我国未来工业设计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路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应用价值。
潘博[6](2020)在《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文中认为在新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和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将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衔接起来,以发挥党组织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党的基层政权、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绩效,是当前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现实议题,也是亟待学术界予以系统、深入探讨的理论命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衔接的具体形式,一般呈现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这一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关系模式,中国的“国家-社会”呈现出“政党-政府-社会”三分的关系模式。中国共产党依托该关系模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核心性的主导作用,以强化国家能力的方式提升着治理绩效;而且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的政党,这一核心的政治价值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存在着高度的内在契合,能够保障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因此,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作为“中国之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契合中国独特的国情、党情和社情的治理模式,同时也呈现出有别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的显着特征和巨大优势。从城市基层党组织的本质属性审视,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特定形态的政治系统;而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党建引领”,可以被视为城市基层党组织的特定政治功能。政治系统的生存、发展和作用,需要通过获取不断信息、能量来达成;而这要求政治系统不仅需要不断调适、优化自身的结构,也需要持续与外部环境进行良好、有效的互动。鉴于此,城市基层党组织实现“党建引领”政治功能的前提和关键,在于明确与外部环境展开良好互动的有效途径,即充分结合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并将其融入到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之中,以期实现“‘党建引领’的政治功能”和“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之间更为精准、有效的衔接。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呈现出党的领导发挥自上而下的整合作用、多元主体围绕治理目标展开协同合作和强调治理主体履行自身责任三方面显着特征,这也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未来发展的关键着力点。相较于协同治理、网络化治理、多中心治理和合作治理等社会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因为其在强调自上而下的有效整合、以协调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发挥权威性主体的主导作用和对各项治理要素的无缝隙整合等方面,与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关键特征最为契合,而且该理论的理论内涵最为丰富,所以可以将整体性治理视为最适合描述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情境和阐释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逻辑的治理理论。结合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和作用机制,可以将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归纳为:在“党建引领”的积极作用下,以强化自上而下的有机统合打破碎片化治理的“多中心”倾向,通过协调主体间关系建设“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并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的基础上推进治理成果的社会共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为归纳和建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奠定了基础。只有将治理逻辑融入到”党建引领”的运作逻辑中,才能保证运作逻辑真正契合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情境、现实需求和客观规律,使运作逻辑更加具有现实指向性、情境针对性和内容系统性,从而在“党建引领”的运作逻辑中实现“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的充分结合。对于城市基层党组织而言,这是自身政治功能的发挥,是在城市中的执政行为,也是自身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的实现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归纳为:城市党组织通过自身的执政行为,将政策目标、治理需求、组织结构和机构职能等要素统一纳入整体性的框架中,以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为着力点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的“良好治理”的治理目标、进而实现自身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的过程。该运作逻辑为构建强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党建引领”的具体实践路径,奠定了结构性框架、主导性价值观念、治理原则导向和整体思路等学理基础。诚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所明确的,是我国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构想和重要导向;但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构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而言是很重要的,这凸显出总结相关实践经验并整合到实践路径之中的重要性。从相关的既有经验审视,我国在单位制时期,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所呈现的发挥精英人物的积极作用、培育邻里间稳定的熟人关系等经验,可以被适当转化、整合到当前的“党建引领”之中;从近些年“党建引领”的北京市“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珠海市“青春党建”等优秀案例中,可以汲取关于“党建引领”优化治理资源获取配置、动员和组织治理参与的优秀经验;而在批判地借鉴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汲取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活动经验,以及美国城市社区治理中重视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等经验。由于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党的执政环境变化和社会原子化加剧等一系列变化,城市基层党组织在发挥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作用中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些现实问题不仅包括一些党组织自身的问题,亦涵括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情境中出现的可能弱化“党建引领”政治功能的所有其他问题。通过对相关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当前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部分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一些治理要素处于高度离散化状态、部分社会场域内存在信任水平过低的现象、部分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失责现象等四方面问题,这意味着城市基层党组织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实践路径来应对来自自身和治理情境的双重挑战。当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不仅提供了问题导向,同时也是强化“党建引领”的良好契机。因此,应当依循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这一框架,以现实问题为问题导向,结合中外相关治理经验,以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关于城市基层党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指示为依归,从“以党建引领强化对治理中信息共享、社会认知和利益关系的协调”、“以党建引领对科层制行政体制、城市治理空间和社会中产阶层的整合”、“以党建引领强化互信的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以党建引领强化多元协同监督、强化问责机制实效和培育责任文化促进履责”等四个方面构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虽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探索性、创新性的政治过程,但从其坚持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符合中国独特的基本国情、契合社会治理发展规律等方面审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党建引领”能够不断从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四个方面推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实现党建引领下城市基层社会的“良好治理”目标,并实现“强化党的城市基层政权”和“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绩效”的双向互促,从而最终使“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成为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和强化“中国之治”的国际话语地位的重要途径。
李强[7](2020)在《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 ——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影响分析》文中指出新形势下,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国外形势来看,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面临着发达国家“高端回流”和发展中国家“中低端分流”双向挤压,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发达国家技术输出管制加强,加大了装备制造关键核心技术引进的难度。2020年全球疫情持续蔓延,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失序,加剧了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外部困境。从国内形势来看,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而装备制造领域具有产业关联度高、辐射性强的特征,亟需通过装备制造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本文以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研究主线,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进行界定,构建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以2008-2018年沪深A股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主客观组合赋权法确定权重并进行测度。在对新一代发展经济学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机理进行理论阐释与实证检验。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促进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为:一是创建了企业高质量发展测度及政府与市场影响效应实证分析的完整链条,有助于夯实高质量发展相关理论的微观基础。二是构建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不仅考虑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丰富内涵,还考虑了装备制造企业发展面临的去全球化、疫情蔓延等新形势。三是在实证研究设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将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聚焦于政府和市场,考察了政府补助、研发资助、基础设施、减少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化程度、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并构建调节效应和中介效应模型以检验影响机理,丰富了研究视角。本文研究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对重要概念进行界定,并梳理相关理论。首先,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对装备制造企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概念进行界定。其次,梳理相关理论。在高质量发展相关理论中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质量问题以及社会再生产相关论述、熊彼特经济发展和创新理论,企业发展相关理论中介绍了竞争优势理论以及企业能力理论,政府与市场作用相关理论中介绍了亚当·斯密市场机制思想、斯蒂格利茨的政府经济职能思想以及演化发展经济学中政府作用理论。其中企业发展相关理论为构建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政府与市场作用相关理论为将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聚焦于政府与市场方面以及具体选取哪些指标提供了参考。第二,描述了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条件,对其面临形势进行分析,并介绍装备制造企业的发展现状,剖析其优势与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基础。为了明晰研究思路,进一步阐释了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的理论逻辑,在构建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时,不仅要借鉴经典理论,还应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对新一代发展经济学等相关理论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聚焦于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并明确了实证分析的具体指标。第三,构建了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并以沪深A股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测度。在把握企业高质量发展内涵的基础上,构建了包括经营绩效、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社会贡献、绿色发展五个一级指标的测度指标体系。基于主客观组合赋权法确定权重,对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进行测度,为实证分析部分奠定基础。第四,对政府支出、基础设施、市场化程度影响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选取2008-2018年沪深A股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3318个样本,构建模型对其影响效应和作用机理进行实证检验。第五,对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给出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结论包括:首先,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状况在2010年后,整体呈先降后升趋势,且存在着较大的区域差异和行业差异。其次基于全样本的研究表明,政府补助与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着U型关系,现阶段处于U型曲线左侧,表现为抑制作用,企业要素密度在政府补助与高质量发展之间具有调节作用,政府补助还通过影响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间接地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研发资助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显着促进作用,且这种影响因研发资助强度、地区、企业类型和规模的差异而具有异质性,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结果显示政府研发资助还通过影响企业研发人员投入、要素密度,间接地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不同类型基础设施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存在差异,电信基础设施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影响并不显着,电信基础设施会通过提升企业要素密度以及研发投入,进而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即要素密度、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存在。市场化程度影响方面,减少政府干预、提升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有助于促进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减少政府干预、提升金融市场化程度通过影响企业自生能力以及研发经费投入,进而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可以通过影响企业要素密度以及研发人员投入,进而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最后,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加强创新引导激励、精准布局基础设施、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王士亨[8](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刘伟岩[9](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指出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陈辉[10](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研究问题 |
| (二)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关注热点的社区管理研究 |
| (二)以社区网络化治理为前沿议题的社区治理研究 |
| (三)社区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发展研究 |
| (四)共生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研究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一、核心概念 |
| (一)城市社区 |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 |
| (四)共生 |
| 二、理论基础 |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 (二)治理理论 |
| (三)共生理论 |
| 三、分析框架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同质下延: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兴起 |
| 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缘起 |
|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初始历程 |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创形态(2004) |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步成长(2005-2012) |
| 二、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质化下延分析 |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多数属于体制内 |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 |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推进了政策执行 |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与限度 |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限度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偏利共生:网格化管理强化与治理主体培育 |
| 一、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新探(2012 年末-2015) |
| (一)2013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减负增效 |
| (二)2014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三社联动 |
| (三)2015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政社互动 |
| (四)2013-2015 年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总特征 |
| 二、中国城市社区偏利共生行为模式研判 |
| (一)共生单元具备: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 |
| (二)共生界面生成: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设立 |
| (三)共生条件满足:单向为主的物质信息交流 |
| (四)共生成果配置: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提升 |
| 三、中国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与困境 |
| (一)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 |
| (二)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困境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非对称互惠共生:网格化管理新突破与治理要素新发展 |
| 一、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的新实践(2016-至今) |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新突破 |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要素的新发展 |
| (三)近年来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整体特征 |
| 二、中国城市社区非对称互惠共生行为模式剖释 |
| (一)共生单元具备:丰富的治理主体生成 |
| (二)共生界面生成:多方发起的活动开展 |
| (三)共生条件满足:多向的物质信息交流 |
| (四)共生成果配置:组织间非同步性进化 |
|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与问题 |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 |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导向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前行的目标、动力与阻力 |
| 一、网络化治理:中国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
| (一)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发展的理想状态 |
| (二)网络化治理:实现理想状态的工具设计 |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系统结构 |
| (四)网络化治理系统结构建构的基础条件 |
| 二、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 |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党政领导力 |
| (二)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利益驱动力 |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科技支撑力 |
| 三、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阻力 |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 (二)目标和利益冲突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张力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现路径 |
| 一、共生: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 |
| (一)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 |
| (二)价值理念是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 |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共生价值体系 |
| 二、丰富共生主体: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组织建设 |
| (一)在双向需求导向下,选择刚性约束 |
| (二)在目标需求导向下,采用弹性约束 |
| (三)在利益需求导向下,实施有效激励 |
| 三、完善共生界面: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行动选择 |
| (一)以协商为基础,形成主体间的共识共信 |
| (二)以共治为主线,强化主体间的共担共监 |
| (三)以共享为旨归,推动全主体的双维进化 |
| 四、优化共生条件: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技术支撑 |
| (一)以用户为中心,建设治理网络平台 |
| (二)以平台为依托,联通社区治理主体 |
| (三)以问题为导向,健全运行保障体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依据 |
| 1.2 党内法规研究的重要意义 |
| 1.3 党内法规研究文献综述 |
| 1.4 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分析 |
| 1.5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 1.6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 1.7 小结 |
| 第2章 本体论视角中的党内法规 |
| 2.1 党内法规的含义 |
| 2.1.1 党内法规的定义 |
| 2.1.2 党内法规的特征 |
| 2.1.3 党内法规的性质 |
| 2.1.4 党内法规相关概念辨析 |
| 2.2 党内法规的体系 |
| 2.2.1 党内法规体系概述 |
| 2.2.2 党章的地位与作用 |
| 2.2.3 党内法规体系的纵向分层 |
| 2.2.4 党内法规体系的横向分类 |
| 2.3 党内法规的运行 |
| 2.3.1 党内法规的制定 |
| 2.3.2 党内法规的实施 |
| 2.3.3 党内法规的监督 |
| 2.3.4 执行与保障的定位 |
| 2.4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 2.4.1 礼法合治的中华传统法制文化 |
| 2.4.2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比较 |
| 2.4.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 2.5 小结 |
| 第3章 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 |
| 3.1 马克思主义领域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2 列宁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3 毛泽东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4 邓小平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5 江泽民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6 胡锦涛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1.7 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的思想 |
| 3.2 跨多学科角度党内法规相关理论 |
| 3.2.1 法学基础理论是党内法规理论的主要来源 |
| 3.2.2 政党现代化理论有助于解释党内法规建设动力 |
| 3.2.3 社会权威理论有助于理解党内法规溢出效应 |
| 3.2.4 伦理学主要学说可用于研究党内法规规范 |
| 3.3 小结 |
| 第4章 党内法规建设的历程 |
| 4.1 党内法规建设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
| 4.1.1 党内法规建设初步发展阶段(1921 年-1949 年) |
| 4.1.2 党内法规建设曲折发展阶段(1949 年-1978 年) |
| 4.1.3 党内法规建设恢复发展阶段(1978 年-2012 年) |
| 4.1.4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
| 4.2 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 |
| 4.2.1 维护党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
| 4.2.2 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 4.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 |
| 4.2.4 制度治理是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 |
| 4.3 小结 |
| 第5章 党内法规的建设成就与现存问题 |
| 5.1 党内法规的建设成就 |
| 5.1.1 党内法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
| 5.1.2 党内治理法治化程度增强且效果突出 |
| 5.1.3 党外产生积极影响 |
| 5.2 党内法规的不完善之处 |
| 5.2.1 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仍需完善 |
| 5.2.2 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仍需加强 |
| 5.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 |
| 5.3 小结 |
| 第6章 党内法规的改革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 |
| 6.1 准确把握党内法规改革发展的方向 |
| 6.1.1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
| 6.1.2 坚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 |
| 6.1.3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 6.1.4 坚持法治理念 |
| 6.2 进一步充实完善党内法规的体系与内容 |
| 6.2.1 增加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性 |
| 6.2.2 重点制定或修改一批实际急需的重要党内法规 |
| 6.2.3 充实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程序性党内法规 |
| 6.2.4 规范党内法规用语 |
| 6.2.5 规范党内法规条文 |
| 6.3 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法规的发布与实施 |
| 6.3.1 加强党内法规的公开性、透明性 |
| 6.3.2 加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 |
| 6.4 确立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
| 6.4.1 国家法律权利规范对党员有限适用的基本原则 |
| 6.4.2 党内法规责任与国家法律责任并罚的基本原则 |
| 6.5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和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问题 |
| 1.1.1 城市基层治理结构的宏观转向 |
| 1.1.2 论域及框架锚定 |
| 1.1.3 研究意义与价值 |
| 1.2 文献述评 |
| 1.2.1 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研究 |
| 1.2.2 街道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
| 1.2.3 嵌入与互嵌的相关问题研究 |
| 1.2.4 既有研究的反思与进路 |
| 1.3 核心概念界定及其理论视角 |
| 1.3.1 “嵌合”概念和理论的追索 |
| 1.3.2 “嵌合式治理”的界定 |
| 1.3.3 理论比较视野中的“嵌合式治理” |
|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 1.4.1 资料来源 |
| 1.4.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社会转型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制度变迁 |
| 2.1 单位制时期:主辅并行的条线式治理结构 |
| 2.1.1 主线:国家——单位——个人 |
| 2.1.2 辅线:国家——街居——个人 |
| 2.1.3 主辅并行式条线结构的制度后果 |
| 2.2 改革开放至九十年代末:街居治理条线核心化 |
| 2.2.1 “主线”的弱化 |
| 2.2.2 “辅线”的核心化 |
| 2.2.3 城市基层治理“辅线核心化”的实质与限度 |
| 2.3 新时期街道改革主要模式与分析 |
| 2.3.1 撤销街道办的初步尝试及其评价 |
| 2.3.2 治理重心下移与街道服务管理多重改革探索 |
| 2.3.3 治理视域下街道改革的总体趋向 |
| 2.4 C市N区的街道服务管理模式创新 |
| 2.4.1 C市N区街道改革的地域性变量及其制约 |
| 2.4.2 嵌合式治理:C市N区街道改革主导面向 |
| 第3章 基层治理嵌合关系的建立 |
| 3.1 嵌合关系建立的条件 |
| 3.1.1 国家主动让渡社会空间与主导链接 |
| 3.1.2 社会主体治理与服务的专业性 |
| 3.1.3 嵌入性主体的自带资源与社会资本 |
| 3.1.4 非对等关系中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主动依附 |
| 3.2 嵌合关系建立的主要路径 |
| 3.2.1 街道自主购买社会服务 |
| 3.2.2 上级政府资源链接与指派 |
| 3.2.3 街道搭建嵌合平台 |
| 3.3 嵌合关系建立的实证分析 |
| 3.3.1 嵌合关系的载体铺设 |
| 3.3.2 委托枢纽型组织联结嵌合关系 |
| 3.3.3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作中的嵌合关系 |
| 3.3.4 建立“治理嵌合体”争取上级政府资源 |
| 3.4 嵌合关系建立的逻辑及其限制 |
| 3.4.1 面向“治理共同体”的嵌合结构功能 |
| 3.4.2 嵌合关系建立的社区“被动化”及其吊诡 |
| 3.4.3 非竞争性购买关系的建立及其变异 |
| 第4章 嵌合治理的结构与行动 |
| 4.1 嵌合治理的“结构——行动”范式 |
| 4.1.1 “结构——行动”理论分析视角 |
| 4.1.2 “结构——行动”范式的嵌合治理研究适用性 |
| 4.2 治理嵌合体构塑及其行动的实证展开 |
| 4.2.1 案例呈现与治理嵌合体的构塑 |
| 4.2.2 社区服务的三重空间嵌合 |
| 4.2.3 常态服务与项目制叠加的嵌合行动 |
| 4.2.4 疫情防控与线上服务转移 |
| 4.3 嵌合治理结构与行动的分析讨论 |
| 4.3.1 治理结构与行动的相互形塑与良性互构 |
| 4.3.2 作为在地性组织的街居主体空心化 |
| 4.3.3 商业营利取向遮蔽服务公益性 |
| 4.3.4 街道主导下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双向排斥 |
| 第5章 嵌合治理的内蕴动力 |
| 5.1 嵌合治理的动力结构分析 |
| 5.1.1 国家——社会的复合动力结构及其局限 |
| 5.1.2 以“政党维度”分析嵌合治理动力结构 |
| 5.2 以政党力量为内核的嵌合治理动力 |
| 5.2.1 典型单位制转型与社区衰败 |
| 5.2.2 街道行政主导的旧城改造及其限度 |
| 5.2.3 以政党资源为内蕴动力的嵌合治理 |
| 5.3 政党组织社会的理论思索 |
| 5.3.1 街居党组织促动嵌合治理的何以可能 |
| 5.3.2 以街道作为嵌合治理运作单位的恰切性 |
| 5.3.3 党建引领嵌合治理的长效机制问题 |
| 第6章 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式嵌合与联动 |
| 6.1 社会动员的理论谱系与中国动员传统 |
| 6.1.1 社会动员理论回溯及其界定 |
| 6.1.2 我国社会动员传统与应急动员 |
| 6.2 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基层动员式嵌合机制 |
| 6.2.1 社区网格化治理逻辑与局限 |
| 6.2.2 社区网格的非常态治理与联动 |
| 6.2.3 应急动员式嵌合治理的实质与超越 |
| 6.3 街道主导性应急动员的限度与进路 |
| 6.3.1 应急动员倒逼行政力强化 |
| 6.3.2 基层“政绩竞赛”与嵌合悬浮化 |
| 6.3.3 超越网格联动机制的全能化迷思 |
| 6.3.4 应急动员的嵌合治理向常态化转型 |
| 第7章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
| 7.1 嵌合式治理与基层社会“新公共性”营造 |
| 7.2 社会互构论视域下的嵌合式治理及其评价 |
| 7.2.1 嵌合式治理的多维性与联通性 |
| 7.2.2 基层社会治理的街道定位与功能再探讨 |
| 7.2.3 对嵌合式治理双向性与非均衡性的体认 |
| 7.3 城市基层社会走向“善治”的路径探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 (一) 结构安排 |
| (二) 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 (一) 依据性标准 |
| (二) 创制性标准 |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 结语 |
| 附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课题来源 |
| 第二节 选题依据和研究背景 |
| 一 工业设计正在成为全球创新发展新模式 |
| 二 我国工业设计已处于突破规模优势临界点 |
| 三 工业设计正在发生三个深刻变化 |
| 四 我国工业设计快速升级发展 |
| 第三节 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
| 一 意义1:推动中国工业设计从“政策红利”阶段转向“创新红利”阶段 |
| 二 意义2:推动中国工业设计从“跟随式发展”转型为“先进性发展” |
| 三 价值:为中国工业设计十四五发展规划和行动路径提供理论基础、指导思想、行动路线 |
| 第四节 研究现状综述 |
| 一 工业设计产业研究综述 |
| 二 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综述 |
| 三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战略国内外研究现状 |
| 第五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二 研究的创新点 |
| 三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工业设计与工业设计产业 |
| 第一节 工业设计与工业设计产业的界定 |
| 一 工业设计的界定 |
| 二 工业设计产业的界定 |
| 三 工业设计产业的主要特征 |
| 四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
| 第二节 产业发展战略的内涵 |
| 一 产业发展战略的定义 |
| 二 产业发展战略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
| 三 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执行 |
| 第三节 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理论和工具 |
| 一 产业发展战略的主要理论基础 |
| 二 产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分析工具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脉络 |
| 第一节 工业设计理念的引入与成长 |
| 一 现代工业设计理念的引入 |
| 二 与产业脱节的初期成长阶段 |
| 三 工业设计产业的成长 |
| 第二节 政策推动下的产业发展 |
| 一 我国工业设计产业中重要政策的提出 |
| 二 我国工业设计产业中典型企业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智能互联时代中国工业设计发展的新趋势 |
| 一 工业设计发展的多元化趋势 |
| 二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智能互联时代背景下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战略的分析 |
| 第一节 智能互联时代背景和特征分析 |
| 一 智能互联时代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特征 |
| 二 智能互联时代对设计产业发展的影响和新的要求 |
| 三 智能互联时代设计产业的发展和走向 |
| 第二节 服务国家现行战略 |
| 一 “双循环”战略 |
| 二 “一带一路”倡议 |
| 三 供给侧、需求侧升级 |
| 第三节 发展战略分析 |
| 一 基于钻石模型的分析 |
| 二 智能互联时代下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SWOT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智能互联时代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新战略 |
| 第一节 战略之一:设计创新力的新属性构建战略 |
| 一 构建设计产业资源配置系统 |
| 二 工业设计产业领域扩展 |
| 三 制造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的策略 |
| 第二节 战略之二:设计创新力的新生态构建战略 |
| 一 智能互联重构“人、物、环境”设计生态 |
| 二 数字化创新型人才培养策略 |
| 三 工业设计产业生态构建策略 |
| 四 法律法规的保障策略 |
| 第三节 战略之三:推动社会发展力的新关系构建战略 |
| 一 工业设计与数字技术的新关系构建 |
| 二 工业设计与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关系构建 |
| 三 工业设计与产业发展的新关系构建 |
| 第四节 战略之四: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新姿态构建战略 |
| 一 融入国际设计业界的“语境” |
| 二 成立中国主导的国际设计组织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路径 |
| 第一节 路径之一:建设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
| 一 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
| 二 构建智能互联时代工业设计技术支撑体系 |
| 三 建设工业设计产业互联网平台 |
| 第二节 路径之二:产出工业设计标志性成果 |
| 一 成立并发展世界设计产业组织 |
| 二 持续举办世界工业设计大会 |
| 三 继续举办国家工业设计奖 |
| 第三节 路径之三:开展人才培养工程 |
| 一 建设设计开放大学 |
| 二 实施工业设计领军人才计划 |
| 三 开展设计人才能力素质评价 |
| 第四节 路径之四:提升工业设计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
| 一 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 |
| 二 实施设计赋能乡村产业振兴计划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的缘起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价值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城市基层社会中党的建设相关研究 |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 |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 |
| (四)对既有研究的评析与总结 |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文结构 |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 (二)研究的不足 |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一、核心概念 |
| (一)党建引领 |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
| 二、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
| (一)政党功能理论 |
| (二)国家治理理论 |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 |
| (一)“党建引领”是城市基层党组织重要的政治功能 |
| (二)我国城市基层社会中的治理逻辑 |
| 第二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生成机理 |
| 一、“政党-政府-社会”模式下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
| (一)不同的现代国家衍生路径:党发挥主导作用的基本前提 |
| (二)“政党-政府-社会”关系模式及其分析框架的提出 |
| (三)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
| 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治理历程中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 |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治理历程 |
| (二)坚持党的领导: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治理的成功关键 |
| 三、依据“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达成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 |
| (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 |
| (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与治理价值的内在契合 |
| 第三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 |
| 一、协调逻辑:打破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障碍 |
| (一)以对治理资源的吸收、整合与调配能力来协调治理资源配置 |
| (二)以“刚性”+“软性”相结合的协调方式强化协调能力 |
| (三)以主流治理文化潜移默化地协调个体行为和主体间关系 |
| 二、整合逻辑:推动治理要素形成有机整体 |
| (一)整合目标:型塑政社互嵌的一体化结构 |
| (二)整合形式:发挥“元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 |
| 三、信任逻辑:为主体间合作提供社会资本支持 |
| (一)以执政合法性补强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信任存量 |
| (二)以政治信任提升城市基层社会的社会信任水平 |
| 四、责任逻辑: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履责保障 |
| (一)以问责机制嵌入推动基层党组织履责的内在逻辑 |
| (二)以问责机制嵌入推进“党建引领”的关键着力点 |
| 第四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可借鉴的相关经验 |
| 一、“后单位”时代对单位制经验的汲取和转化 |
| (一)充分发挥社会中精英人物的积极作用 |
| (二)邻里间形成了稳定的熟人社会关系 |
| (三)对单位制经验的借鉴 |
| 二、国内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借鉴 |
| (一)以“党建引领”协调资源获取和配置的案例 |
| (二)以“党建引领”组织和动员治理参与的案例 |
| 三、对国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相关经验的理论借鉴 |
|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经验借鉴 |
| (二)美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相关举措的经验借鉴 |
| 第五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
| 一、部分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存在着一定的阻碍 |
| (一)部分场域的信息壁垒导致主体间的协同阻碍 |
| (二)部分社会主体的认知偏差导致协同阻碍 |
| (三)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导致协同阻碍 |
| 二、一些治理要素处于高度离散化状态 |
| (一)政府机构“条块分割”导致政府治理要素的离散化 |
| (二)权责不对等导致城市社区组织统合能力弱化 |
| (三)中产阶层的治理参与意愿和水平依然偏低 |
| 三、部分社会场域内存在信任水平过低的现象 |
| (一)一些居民对基层政府和“过度行政化”社区缺乏信任 |
| (二)一些居民对治理活动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缺乏信任 |
| 四、一些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失责现象 |
| (一)一些党员干部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
| (二)少数代理方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 |
| 第六章 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 |
| 一、提升对治理中信息共享、社会认知和利益关系的协调水平 |
| (一)以党建引领推动治理信息的共享与协同 |
| (二)以党建引领强化社会认知的调适与型塑 |
| (三)以党建引领推进利益关系的协调和优化 |
| 二、强化对科层制行政体制、城市治理空间和社会中产阶层的整合 |
| (一)以党建引领推动对科层制行政体制的有机整合 |
| (二)以党建引领推动对城市治理空间的有机整合 |
| (三)以党建引领推动对中产阶层的有机整合 |
| 三、以培育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提升信任存量和增量 |
| (一)以强化情感纽带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政治信任 |
| (二)以型塑诚信文化和强化居民接触培育社会信任 |
| 四、以强化多元协同监督、提升问责机制实效和培育责任文化促进履责 |
| (一)型构针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监督体系 |
| (二)以科学问责决策和用好问责结果强化问责实效 |
| (三)培育政府和行政化社区内的责任文化氛围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访谈提纲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高质量发展内涵研究 |
| 1.3.2 高质量发展测度与评价研究 |
| 1.3.3 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 |
| 1.3.4 装备制造产业及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 |
| 1.3.5 研究述评 |
| 1.4 研究框架、内容及方法 |
| 1.4.1 研究框架 |
| 1.4.2 研究内容 |
| 1.4.3 研究方法 |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装备制造企业的概念界定 |
| 2.1.2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概念界定 |
| 2.2 高质量发展相关理论 |
| 2.2.1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相关论述 |
| 2.2.2 熊彼特经济发展和创新理论 |
| 2.3 企业发展相关理论 |
| 2.3.1 竞争优势理论 |
| 2.3.2 企业能力理论 |
| 2.4 政府与市场作用相关理论 |
| 2.4.1 亚当·斯密市场机制思想 |
| 2.4.2 斯蒂格利茨的政府经济职能思想 |
| 2.4.3 演化发展经济学中政府作用理论 |
| 2.5 本章小结 |
| 第3章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条件和理论逻辑 |
| 3.1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条件 |
| 3.1.1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
| 3.1.2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现状 |
| 3.1.3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优势 |
| 3.1.4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不足 |
| 3.2 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的理论逻辑 |
| 3.2.1 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逻辑 |
| 3.2.2 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因素分析的理论逻辑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构建与测度 |
| 4.1 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及形成机理 |
| 4.1.1 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 4.1.2 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的形成机理 |
| 4.2 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指标设定 |
| 4.3 基于主客观组合赋权法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测度 |
| 4.3.1 指标权重的确定 |
| 4.3.2 测度结果及分析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政府支出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5.1 政府补助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5.1.1 政府补助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机理分析 |
| 5.1.2 政府补助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 5.1.3 政府补助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 5.1.4 基于企业要素密度调节效应的实证检验 |
| 5.1.5 基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5.2 研发资助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5.2.1 研发资助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机理分析 |
| 5.2.2 研发资助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 5.2.3 研发资助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 5.2.4 基于企业研发投入和要素密度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5.3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基础设施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6.1 基础设施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机理分析 |
| 6.2 基础设施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 6.3 基础设施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 6.3.1 区域异质性分析 |
| 6.3.2 技术创新能力异质性分析 |
| 6.4 基础设施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机理的实证检验 |
| 6.4.1 基于企业要素密度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6.4.2 基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6.4.3 基于企业研发人员投入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市场化程度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7.1 市场化程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理论分析 |
| 7.2 减少政府干预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7.2.1 减少政府干预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机理分析 |
| 7.2.2 基于分位数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 |
| 7.2.3 基于企业自生能力和研发经费投入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7.3 金融市场化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7.3.1 金融市场化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机理分析 |
| 7.3.2 基于分位数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 |
| 7.3.3 基于企业自生能力和研发经费投入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7.4 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 |
| 7.4.1 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机理分析 |
| 7.4.2 基于分位数回归模型的实证分析 |
| 7.4.3 基于企业研发人员投入和要素密度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 7.5 本章小结 |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 8.1 研究结论 |
| 8.2 对策建议 |
| 8.2.1 加强创新引导激励 |
| 8.2.2 精准布局基础设施 |
| 8.2.3 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 三、研究方案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 1.2.1 产权的本质 |
| 1.2.2 产权的价值 |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 1.3.1 “官山海”思想 |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答辩决议书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框架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 5.7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 7.5 本章小结 |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 8.3 本章小结 |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 9.3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 一、职权法定 |
| 二、正当程序 |
| 三、监察独立 |
| 四、处置协同 |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