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1](2019)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文中指出尊敬的宋继红理事长、各位副理事长、各位常务理事代表,各位列席本次会议的会员代表上午好!2019年5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成功召开了第四届会员大会,选举了新一届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新一任的协会领导集体。今天是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虽然大家多数是行业内的老同事,但我们也能感到有一份新的责任在肩头。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大喜之年。在国家建设的伟大成就中,特别是在实现全面的工业现代化、建成完善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设备监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2019)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绵府办函[2019]46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七届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全面公开事项目录各县市区、园区要在此目录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于8月底前对外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3](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渝府发[2019] 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准确编制我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经对全市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设立依据不足或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198项行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2019)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川办发[2019]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此目录基础上,组
闫广君,郇淑萍[5](2017)在《建设领域改革对设备监理行业的影响》文中认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设备监理行业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是市场环境从投资驱动向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变,业务量减少,承揽业务难度加大了;其次是政策环境从以政府行政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展方式转变,业主的市场选择多了,竞争会更激烈;第三是管理体制从行政管理制度向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
发展改革委[6](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文中研究指明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消除不利于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制度性障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服务保障支撑,我委对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失效一批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申海平[7](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质检总局[8](2015)在《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中研究指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钱仲裘,孟凯[9](2012)在《无限风光在险峰——上海设备监理事业的发展和面临的挑战》文中研究表明设备监理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以市场经济手段加强设备形成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本文概述了上海设备监理事业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社会认同度不断增加和相关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评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包括设备监理业在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的意义和作用,并分析了上海设备监理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对进一步完善设备监理制度提出了建议。
曹金林[10](2010)在《我国人才立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时至今日,关于人才以及人才管理的重要性已被各国和各级政府所认可。十七大明确指出:要“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向人力资本强国”,人才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然而,当前我国人才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人才立法的缺失与滞后是核心问题。因此,我们要真正从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保障,以及人才流动、人才引进、人才安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最终通过立法来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各项措施,使人才强国战略能够具体化和法制化。人才立法属于行政立法范畴。本文从政府管理视角来审视和分析我国人才立法现状,简要回顾建国以来人才立法进程中所经历的几个阶段,详细梳理目前我国人才立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借鉴国外人才立法经验和成果,比较指出现阶段人才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才立法的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人才立法的主要任务,勾勒出我国人才立法的基本框架,并重点提出了《人才法》立法建议,作为整篇论文的重点和创新点。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2019年主要工作回顾 |
| (一)协会的组织机构建设 |
| 1.组织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圆满完成换届工作 |
| 2.改组、成立多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
| 3.全面启动质量体系建设工作 |
| (二)开展丰富的会员服务活动 |
| 1.成功举办了中国设备监理行业年会 |
| 2.成功组织了多项专题研讨活动 |
| 3.组织编写并首次正式出版《设备监理良好案例汇编》 |
| 4.组织开展评优工作 |
| 5.加强调查研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
| 6.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
| (三)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 |
| 1.开展设备监理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 |
| 2.稳步实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
| 3.积极探索创新服务领域,开展行业能力建设 |
| (四)做好行业标准化工作 |
| 1.做好全国设备监理工程咨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3)工作 |
| 2.推动团体标准工作 |
| (五)继续做好执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
| (六)设备监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
| (七)关于宣传工作 |
| (八)秘书处内部管理工作 |
| (九)党建工作 |
| 二、2020年主要工作安排 |
| (一)继续做好几项长线工作 |
| (二)做好协会与机关脱钩工作 |
| (三)加强行业能力建设,重点关注人员、机构和理论研究三方面 |
| (四)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制度建设 |
| 一、全面公开事项目录 |
| 二、优化事项办事方式 |
| 三、抓紧制定办事指南 |
| 1 建设领域改革的主要内容 |
| 2 设备监理行业应对建议 |
| 2.1 设备监理服务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
| 2.1.1 企业集团公司以设备监造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
| 2.1.2 以项目管理为主的设备监理或咨询管理模式。 |
| 2.2 重视投标前咨询服务对市场的拓展作用 |
| 2.2.1 取得合同前就为意向客户提供服务。 |
| 2.2.2 管理成果展示与共享: |
| 2.3 开拓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服务 |
| 2.4 关注执业资格制度改革 |
| 3 处理好设备项目服务与现行制度的关系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 四、研究的方法 |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 参考文献 |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1 发展的历程 |
| 1.1 第一阶段 (1991年-1995年) ——随着改革的春风诞生 |
| 1.2 第二阶段 (1996年-2000年) ——在不懈的探索中前进 |
| 1.3 第三阶段 (2000年-2010年) ——在法制的框架下发展 |
| 1.3.1 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 |
| 1.3.2 建立了上海市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 1.3.3 建立了跨部门协作的工作模式 |
| 1.3.4 建立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设备监理管理流程 |
| 1.3.5 建立了对设备监理项目交易过程的监管机制 |
| 2 挑战和机遇 |
| 2.1 面临的挑战 |
| 2.2 面临的机遇 |
| 2.3 进一步完善设备监理制度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选题意义 |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政策性研究 |
| 1.3.2 描述性研究 |
| 1.3.3 实践性研究 |
| 1.4 论文框架结构 |
| 第2章 现行我国人才立法的总体概况 |
| 2.1 我国人才立法的发展进程 |
| 2.1.1 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为人才立法起步阶段 |
| 2.1.2 1978 年至1992 年,为人才立法的恢复阶段 |
| 2.1.3 1992 年至2003 年,为人才立法的初创阶段 |
| 2.1.4 2003 年至今,为人才立法的发展阶段 |
| 2.2 目前我国人才立法的基本结构 |
| 2.2.1 党政人才政策法规 |
| 2.2.2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法规 |
| 2.2.3 专业技术人才政策法规 |
| 2.2.4 其他特殊人才政策法规 |
| 2.3 目前我国人才立法的基本特点 |
| 2.3.1 在指导思想上,始终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 |
| 2.3.2 在立法主体上,主要由党和政府共同制定 |
| 2.3.3 在立法形式上,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相结合 |
| 2.3.4 在立法层次上,中央人才立法和地方人才立法并行 |
| 第3章 现阶段我国人才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1 人才立法的责任不清晰 |
| 3.2 人才立法的程序不规范 |
| 3.3 人才立法的层次不高 |
| 3.4 人才立法的时效性不强 |
| 3.5 人才立法的质量不高 |
| 第4章 国外人才立法的趋势 |
| 4.1 国外人才立法的主要特点 |
| 4.1.1 从人才立法理念上分析 |
| 4.1.2 从人才法律法规体系上分析 |
| 4.1.3 从人才法律法规体系施行中分析 |
| 4.2 美国、日本、俄罗斯在人才立法上的主要启示 |
| 4.2.1 美国依靠人才立法为招揽世界各国优秀人才提供了保证 |
| 4.2.2 俄罗斯依靠人才立法在防止人才流失上值得借鉴 |
| 4.2.3 日本依靠人才立法在人才教育培养上值得借鉴 |
| 第5章 我国人才立法的目标任务 |
| 5.1 现阶段我国人才立法的目标任务 |
| 5.1.1 人才立法的指导思想 |
| 5.1.2 人才立法的主要目标 |
| 5.1.3 人才立法的主要任务 |
| 5.1.4 人才立法的基本架构 |
| 5.2 建立健全我国人才法律法规体系 |
| 5.2.1 完善人才教育和培养配套法律法规 |
| 5.2.2 推进人才引进和人才安全立法工作 |
| 5.2.3 规范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立法急需推进 |
| 5.2.4 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的立法 |
| 第6章 加快推进《人才法》的立法进程 |
| 6.1 现阶段制定《人才法》的意义 |
| 6.2 《人才法》的基本原则 |
| 6.3 《人才法》基本框架和内容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