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孙宁[2](2020)在《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严重地影响了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2016年9月《慈善法》的颁布,明确慈善信托的概念,把信托制度与生俱来的运作灵活、管理专业、财产独立、制度透明的特点与慈善事业结合起来,正好可以解决慈善基金会由于信息透明度的弊端而导致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和其资金投资运作的专业能力问题,加之近两年来在泛资管和强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严峻的转型发展压力。基于上述背景,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托的功能优势,解决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助力其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促进信托公司向回归本源的方向转型发展,成为了近两年业界普遍关心的热点。本文以CG信托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法梳理了英、美、日和我国慈善信托业务现状,并重点分析了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开展现状。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和数据总结出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慈善业务拓展缓慢、重传统业务轻慈善信托、过于依赖与慈善组织的合作、信息披露不统一且透明度低。并挖掘了CG信托公司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据此提出促进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的对策。通过对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CG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具备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近两年却发展缓慢;2.在行业层面上,受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和信息披露法规等不完善的影响,导致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对慈善组织依赖性的增强和信息披露不统一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在CG信托公司内部,由于投研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再加上对慈善信托业务的相关配套人力、系统和制度等建设不完善,导致其对慈善信托业务重视不足且慈善信托业务拓展缓慢;3.CG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内部建设、搭建专业团队和积极与慈善信托业务相关各方联系,来促进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作为其转型发展的重要业务方向之一。
钱俊成[3](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赵祖莹[4](2019)在《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内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业资产规模在我国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呈现上升趋势,信托业已经成长为我国金融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信托业务不断扩张,风险管理问题慢慢凸显,在信托业务产生高利润的同时,必然的带来了风险。贷款业务始终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是整个金融行业的重点关注对象。信托贷款项目作为资金占比较高的信托业务,此类项目的风险管理也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工作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主要体现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中。在现行的金融环境下,如何降低贷款业务风险始终是一个必要的课题。本文以A信托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概述了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状况、贷款业务交易结构及A信托公司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现行主要做法,而后按照信托贷款的业务流程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角度挖掘A信托公司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角度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发现A信托公司存在的问题是:贷前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信托合同收入和支出不匹配、贷后定期管理报告披露不充分、风险信息传递不畅和逾期项目处置缓慢;问题的内部成因是:贷前尽职调查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信托合同审批流程存在疏漏、缺少信息传递平台、逾期项目缺乏统一管理且处置手段单一,外部成因主要是贷款投向行业的政策变动。最后,从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的角度分别提出了提升贷前人员专业能力、完善信托合同审批流程、建立贷后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平台、丰富逾期项目处置手段和分散项目投向行业的具体建议。
丁涓[5](2019)在《当前环境下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难点》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引入信托业的时间相对较晚,信托财务制度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信托业务核算以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信托公司经营业务特殊,有独特的监管要求,会计核算方法和一般企业不同,在会计核算中有一定的难点。主要探讨当前环境下,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难点,提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袁嘉帅[6](2019)在《资管新规下B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改进研究》文中认为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研究的热点,一方面金融行业本来就是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合规性管理的风险高发地带,金融企业现在直接被视为高风险企业,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风险越来越受党中央的关注,我国金融在2016年起,开启了金融去杠杆、严控风险的新时代。2018年一行两会一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本文中简称为资管新规),对乱象丛生的资产管业行业进行了重新的顶层设计和监管统一,而信托行业因为它的自由性和灵活性的制度优势成为了资管行业杠杆高企和多层嵌套等重大风险积累的“始作俑者”,加之信托业已是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中仅次于银行业的重要存在,其内部控制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通过学习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的先进理论、原则、方法,以及国内优秀学者关于信托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建议,再结合震动整个金融行业的资管新规的指导要求,对B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分别从内部控制公司层面和信托业务运营流程两个维度进行风险分析,并就两个维度提出了改进建议和完善措施,与其他有关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的研究相比,本文还创新性地在信托业务运营流程中提出进行中台部门大改革的重要举措,具体表现为依托原有的托管部门,新设监控中心和项目管理中心用来全方位地参与信托项目的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风险事件的发生或被前台业务人员隐匿,并积极化解风险。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尽快地适应资管新规带来的新资管大时代,做到符合严控金融风险、稳步金融发展基调的内部控制的转型与改进。
付立新[7](2019)在《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生根中全球,我国于2001年正式颁布《信托法》,移植信托制度。但我国《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的核心环节——受托人谨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上问题突出,仅有原则性、抽象的规定即“谨慎、有效管理”两个本身都需要进一步解释限定的注意义务标准。本文拟从功能主义、历史主义、制度体系论、制度演化论的角度剖析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规则,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分析范式探究注意义务制度本身以及制度演化的深刻原因,以期构建符合我国经济、文化传统的制度体系,并对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注意义务制度的运行有其深刻的经济功能,即规避当事人双边逆向选择,并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包括事前协议制定成本、事中规则适用、事后救济过错成本的交易成本。信托于近现代的发展亦经历了利益保护功能的重新定位,首先,在财产安全与财产效率这一对矛盾中,由财产安全保护功能向安全与效率的衡平发展。其次,在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实现信托财产的最大再生效率,应坚持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而非受益人唯一利益原则。信托制度以增加财产效益、减少利益冲突为目标,以强化有效管理理念、施加过失责任以及善意理念为路径选择。信托制度利益保护衡平功能于注意义务制度体现为同时以消极限制、积极促进方式赋予受托人必要范围自由裁量权、宽容理性行为所致损失的同时防止受托人懒惰不作为以及非理性决策,并以善意为前提,调和利益冲突。第二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体系论。我国受托人注意制度体系可以不同逻辑主线展开,但在同一法律条文内应以一种逻辑区分。以受托人行为效果为标准可表述为不得偷懒的勤勉义务、积极作为的有效管理义务,此为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以行为要求标准的义务可表述为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此亦为注意义务的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可表述为注意、技能、谨慎小心,此亦为注意义务履行标准的判断标准。第三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演化论。库恩范式理论认为规则中“反常现象”的累积定会导致“构造范式”甚至“社会学范式”的变化与更迭。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在自身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反常现象”对现行规则的突破冲击着受托人义务构造范式,促使其不断内部演化以适应、阐释、包容变化中的信托受托人义务。本章根据第二章体系论的逻辑对各要素的演进深入剖析。其中“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的演进本质上是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演进,即由保护财产安全向效率、安全并重的利益保护衡平功能演进,此内容于第一章详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首先,注意义务于受托人行为要求亦即应用领域的演进如下:分别管理义务的演化包括混同管理绝对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分别管理方式由“物理”向“财务、组织意义”为主演进、受托人混同管理民事责任松动等;亲自管理义务中事务性代理原则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裁量权代理全面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受托人转委托责任的松动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化主要表现为私益信托投资决策自由程度的扩大、公益信托近因原则的弹性化等。其次,注意义务制度于受托人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化包括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最后本文总结了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第四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的法社会学分析。信托制度随着社会因素中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的创新、个人及自由主义凸显而不断调整自身,以期具有更强适应性与包容性。注意义务制度作为信托法律的重要规则,亦与我国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且良性互动。注意义务制度演进的社会因素主要体现为:管制理念的变化,即诚信义务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对市场的限制;商业信托的兴起致使信托制度中投资促进因素、有效管理因素、当事人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加。商业信托兴起对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使分散投资理念应用使自由裁量权约束减少、注意义务履行评价中有效管理因素上升、义务规制模式由事前禁令向事后追责演化,我国法治环境的优化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亦对注意义务产生影响。第五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虽然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可表达为“积极义务”、“最大限度促进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善意”、“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但以此三个定位作为立法着力点规制受托人注意义务存在逻辑上的困难与现实困境。首先,无法利用不可被当事人合意修改的强制性规范规制注意义务这一积极性作为义务;其次,“最大限度促进受益人利益的善意”这一定位中的善意本身亦是对注意义务制度所欲达到的理想模式下应然的描述,作为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必要条件无法有效引导、规制实践中受托人具体管理行为,仍需要后续制度的补充;最后,准确划定受托人自由裁量权边界仍然面临协调积极赋予财产管理自由的裁量权与反面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的滥用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的困境。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理念修正、立法体系优化两个方面入手,构建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信托注意义务制度。我国立法理念存在偏重消极限制自由裁量权并施加沉重责任的倾向,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体系存在注意义务制度行为规制逻辑混乱、注意义务制度适用领域模糊不清、注意义务履行判断标准笼统原则、注意义务制度责任体系沉重僵化等缺陷。因此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完善应坚持积极赋权的促进思维及消极限制思维并重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更应该树立权责统一的追责理念。注意义务体系完善应以“受托人行为”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原则性规定、以“业务环节”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架构模式作为义务履行判断标准、应以“弱化过失责任强化善意”架构模式作为追责理念。
蒋刚[8](2019)在《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管产品作为金融行业一个细分领域,其税收政策一直较为模糊,长期以来处于税收征管盲区。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全面铺开,这一局面得以改变。H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为主业,其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业务均属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资管产品增值税开征后,H信托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急剧上升,已超过总体税负的70%。以自有业务为主体的原有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模式。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实地调查等研究方法,以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业务增值税风险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信托业务的交易结构,明确了税收政策,发现了增值税风险管理缺陷,最终提出了一个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的解决思路。全文共有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有研究背景与目的、研究方法与思路以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包括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税收中性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第三部分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及其效应分析;第四部分是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现状;第五部分对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策略研究,包括增值税风险管理目标、管理制度、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体系、风险的控制、信息沟通与监控;第七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展望。将资管产品这一具体经济业务的增值税风险管理单独作为研究对象,有别于通常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研究对象更为具体化、典型化,更具实践指导意义。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来后,税务风险防范能力将显着提升,更符合合规经营要求,风险管理体系也会更趋完善。有利于相关信托产品的优化设计,进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竞争力,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还可以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纠纷,提高信托公司外部形象。
李佳琪[9](2019)在《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制度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凭借信托制度灵活、创新的特点,信托业在我国发展迅猛,2017年末各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总额已达26万亿元,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但随着信托业务规模的增加,信托风险项目也随之增加,风险规模不断上升,各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如何提升经营风险管理能力,通过风险管理保障信托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发展成为了国内各家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作者作为信托行业从业者中的一员,结合在MBA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与在昆仑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岗位工作的实际经验撰写了本文。本文首先对昆仑信托公司进行风险识别,通过分析信托行业发展历程、风险情况和监管环境对昆仑信托公司外部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分析昆仑信托公司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和人力资源情况对昆仑信托公司内部风险进行识别;通过上述外部和内部风险识别,得出昆仑信托公司主要面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经营风险,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昆仑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项目风险管理等经营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其在经营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难点集中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评审策略与时俱进调整、中后期管理意识强化。最后,运用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及结合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相关研究,作者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通过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发挥公司治理结构效用和开发建设风险管理系统等手段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二,通过制定交易对手标准、调整业务准入标准和进行集中度管理等手段调整制定项目评审策略;第三,通过制定恢复计划、制定处置计划、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和加强项目舆情管理等手段加强中后期管理。
王环环[10](2018)在《浅析基于信托业务八大分类视角下的信托项目会计核算》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信托公司特定功能单元的信托项目在信托实务工作中已广泛实践,但国内对信托项目深入的会计核算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为鲜见。本文首先介绍最新行业监管提出的信托业务八大分类情况,然后结合实务梳理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公益/慈善信托及事务信托这八类信托项目会计核算的基本思路,并给出有针对性的相关建议,以期对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实践有所借鉴,提高信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框架结构 |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 六、研究范围 |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 二、“双财团理论” |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 三、公平义务 |
| 四、适当性义务 |
| 五、说明义务 |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 1.2.3 文献综述评述 |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思路 |
| 1.4 研究内容 |
| 1.5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 1.5.1 创新点 |
| 1.5.2 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慈善信托相关理论和国内外业务发展现状 |
| 2.1 相关理论 |
| 2.2 英、美、日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 2.3 中国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 第三章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 3.1 CG信托公司现状 |
| 3.1.1 CG信托公司简介 |
| 3.1.2 CG信托公司战略规划 |
| 3.1.3 CG信托公司经营现状 |
| 3.1.4 慈善信托的战略意义 |
| 3.2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
| 3.2.1 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 |
| 3.2.2 慈善信托的内部建设 |
| 3.2.3 慈善信托业务发展规模和结构 |
| 3.2.4 慈善信托业务管理方式和存在的风险 |
| 3.2.5 慈善信托业务取得的成就 |
| 3.2.6 慈善信托业务与同行业的对比 |
| 第四章 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4.1 存在的问题 |
| 4.1.1 慈善信托业务拓展缓慢 |
| 4.1.2 重传统业务,轻慈善信托 |
| 4.1.3 过于依赖与慈善组织的合作 |
| 4.1.4 信息披露不统一且透明度低 |
| 4.2 原因分析 |
| 4.2.1 投研能力不足 |
| 4.2.2 缺乏系统的考核制度 |
| 4.2.3 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 |
| 4.2.4 系统建设不健全 |
| 4.2.5 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
| 4.2.6 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
| 第五章 促进CG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的对策 |
| 5.1 开拓合作渠道 |
| 5.2 完善组织建设,搭建专业团队 |
| 5.2.1 搭建专业投研团队 |
| 5.2.2 完善组织架构 |
| 5.2.3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
| 5.3 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 |
| 5.4 完善相关制度 |
| 5.4.1 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 |
| 5.4.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 5.5 优化内部建设 |
| 5.5.1 优化系统建设 |
| 5.5.2 优化风险管理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 小结 |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 一、主观信任 |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 小结 |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 小结 |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 一、责任类型 |
| 二、责任承担 |
| 小结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 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2.1 A信托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 2.1.1 A信托公司简介 |
| 2.1.2 A信托公司组织结构 |
| 2.2 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介绍及风险管理现状 |
| 2.2.1 信托贷款业务介绍 |
| 2.2.2 信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
| 2.3 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 2.3.1 贷前尽职调查不充分 |
| 2.3.2 项目合同存在收支不匹配的问题 |
| 2.3.3 贷后定期管理报告披露不充分 |
| 2.3.4 风险信息传递不畅 |
| 2.3.5 逾期贷款项目处置缓慢 |
| 2.3.6 逾期贷款项目所属行业集中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
| 3.1 贷前尽职调查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 3.1.1 贷前尽职调查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
| 3.1.2 贷前尽职调查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
| 3.1.3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 3.2 项目合同审批流程存在疏漏 |
| 3.3 贷后风险管理不到位 |
| 3.3.1 贷后检查流于形式 |
| 3.3.2 缺少贷后监督和考核机制 |
| 3.4 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 |
| 3.4.1 缺少信息传递平台 |
| 3.4.2 现有信息系统关联性不高 |
| 3.5 逾期项目处置缓慢成因分析 |
| 3.5.1 逾期项目缺乏统一管理 |
| 3.5.2 逾期项目处置手段单一 |
| 3.6 投向行业的政策风险 |
| 3.7 本章小结 |
| 第4章 A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问题的改进建议 |
| 4.1 完善贷前尽职调查的建议 |
| 4.1.1 树立贷款风险管理理念 |
| 4.1.2 加强贷前人员专业能力培养 |
| 4.1.3 应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建议 |
| 4.2 完善项目合同审批流程 |
| 4.2.1 增加项目合同审批流程节点 |
| 4.2.2 明确流程各节点工作职责 |
| 4.3 落实贷后风险管理工作 |
| 4.3.1 落实贷后风险监测工作 |
| 4.3.2 充实贷后风险管理检查内容 |
| 4.3.3 建立贷后风险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 |
| 4.4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
| 4.4.1 搭建内部信息传递系统 |
| 4.4.2 提高现有信息系统关联性 |
| 4.5 完善逾期项目管理工作 |
| 4.5.1 设立逾期项目管理部门 |
| 4.5.2 丰富逾期项目处置手段 |
| 4.6 分散项目投向行业 |
| 4.7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个人简历 |
| 0 引言 |
| 1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难点 |
| 1.1 主体漏洞 |
| 1.2 项目收入和费用确认难度大 |
| 1.3 规章制度不完善 |
| 2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建议 |
| 2.1 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的经营情况 |
| 2.2 构建适合信托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 |
| 2.3 出台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
| 3 结束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文献 |
| 1.3.2 国内研究文献 |
| 1.3.3 文献综述简评 |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和框架 |
| 1.4.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内部控制理论及相关基础概述 |
| 2.1 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
| 2.1.1 内部控制的定义 |
| 2.1.2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
| 2.1.3 内部控制的目的 |
| 2.1.4 内部控制的原则 |
| 2.1.5 内部控制的要素 |
| 2.1.6 内部控制的方法 |
| 2.2 信托业相关知识概述 |
| 2.2.1 信托的定义 |
| 2.2.2 信托业务的范围 |
| 2.3 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 |
| 2.3.1 设立环节的控制 |
| 2.3.2 运用环节的控制 |
| 2.3.3 管理环节的控制 |
| 2.3.4 清算环节的控制 |
| 2.4 资管新规的出台背景及其内容介绍 |
| 2.4.1 资管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 2.4.2 资管行业存在的问题 |
| 2.4.3 资管新规的内容介绍 |
| 第3章 案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 3.1 B信托公司简介 |
| 3.1.1 B信托公司经营现状 |
| 3.1.2 B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与控制政策 |
| 3.1.3 B信托公司治理情况 |
| 3.2 B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现状 |
| 3.2.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
| 3.2.2 内部控制的组织保障 |
| 3.2.3 制度保证 |
| 3.2.4 流程约束 |
| 3.2.5 信息交流与反馈 |
| 3.2.6 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
| 3.3 B信托公司业务运营环节及流程图 |
| 3.3.1 B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管理业务运行流程 |
| 3.3.2 B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运作流程 |
| 3.3.3 B信托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流程 |
| 第4章 资管新规下B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 |
| 4.1 B信托公司公司层面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 |
| 4.1.1 合规教育不及时和未贯彻审慎观念 |
| 4.1.2 风险评估的范围更新不及时 |
| 4.1.3 缺乏部分合规性和规范性的控制活动 |
| 4.1.4 对外部的信息沟通不规范 |
| 4.1.5 对新风险监控不足和失效 |
| 4.2 B信托公司业务运营流程内控的问题分析 |
| 4.2.1 B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运行环节的问题分析 |
| 4.2.2 B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运作流程的问题分析 |
| 4.2.3 B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投资交易环节的问题分析 |
| 第5章 B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改进建议 |
| 5.1 基于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改进建议 |
| 5.1.1 打造防风险的企业文化和加强合规教育 |
| 5.1.2 扩大风险评估范围和加大力度 |
| 5.1.3 注重完善信托业务运营全过程的控制活动 |
| 5.1.4 保障内部沟通通畅和外部沟通的规范性 |
| 5.1.5 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全面监督 |
| 5.2 基于业务运营流程的内部控制改进建议 |
| 5.2.1 信托业务运行环节的改进 |
| 5.2.2 信托业务运作流程的改进 |
| 5.2.3 信托业务投资交易环节的改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 |
| 第一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经济分析 |
| 一、代理成本理论视阙下的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 |
| 二、注意义务制度可规避信托中双边逆向选择风险 |
| 三、注意义务制度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 |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利益保护的衡平功能 |
| 一、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的多重内涵 |
| 二、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实现的路径 |
| 三、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利益保护的衡平 |
|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体系架构 |
| 第一节 原则规定: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 一、勤勉义务 |
| 二、有效管理义务 |
| 第二节 应用领域:以受托人行为要求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 一、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 |
| 二、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 |
| 三、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 |
| 第三节 履行标准:以受托人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 一、注意 |
| 二、技能 |
| 三、谨慎小心 |
|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嬗变 |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应用领域适用过程中的演进 |
| 一、分别管理义务的演进 |
| 二、亲自管理义务的演进 |
| 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进 |
| 第二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进 |
| 一、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 |
| 二、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 |
| 第三节 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 |
| 一、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 |
| 二、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 |
| 三、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 |
| 四、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 |
| 第四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社会基础 |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 一、法律制度与社会互动的一般理论 |
| 二、信托制度构建中的社会因素 |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运行环境 |
| 一、政府监管理念演进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
| 二、商事信托兴起对传统信托制度的厘革 |
| 第三节 制度运行环境变化对我国注意义务制度影响 |
| 一、政府监管理念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理念的变造 |
| 二、商业信托兴起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 |
| 第五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 |
| 第一节 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与规制困境 |
| 一、私法内以强制性规范规制积极义务存在逻辑难题 |
| 二、私法内以“善意”规制注意义务是必要而并非充分条件 |
| 三、私法内设置边界量化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难题 |
| 第二节 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缺陷 |
| 一、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偏差 |
| 二、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缺陷 |
| 第三节 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完善 |
| 一、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修正 |
| 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优化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资管产品的研究现状 |
| 1.2.2 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
| 1.2.3 文献述评 |
| 1.3 研究目的与内容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研究思路 |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 2 理论基础 |
| 2.1 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 |
| 2.2 税收中性理论 |
| 2.3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 3 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及其效应分析 |
| 3.1 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 |
| 3.1.1 确定征税对象 |
| 3.1.2 明确纳税义务人 |
| 3.1.3 细化增值税征管要求 |
| 3.2 资管产品增值税效应分析 |
| 3.2.1 样本单位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情况 |
| 3.2.2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产品收益的效应分析 |
| 3.2.3 样本单位资管产品发票开具情况 |
| 4 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现状 |
| 4.1 H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
| 4.1.1 H信托公司治理结构 |
| 4.1.2 公司信托业务简述 |
| 4.2 H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运营状况 |
| 4.2.1 信托资产运营情况 |
| 4.2.2 信托资产分类情况 |
| 4.3 H信托公司现有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及其缺陷分析 |
| 4.3.1 现有税务风险管理模式 |
| 4.3.2 现有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的缺陷分析 |
| 4.4 加强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
| 4.4.1 增值税税负占比大幅提升 |
| 4.4.2 资管产品增值税影响产品收益 |
| 4.4.3 资管产品税收政策复杂 |
| 4.4.4 资管产品增值税易引发纠纷 |
| 5 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与风险分析 |
| 5.1 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其增值税政策分析 |
| 5.1.1 债权投资类信托业务交易结构及其增值税政策分析 |
| 5.1.2 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增值税政策分析 |
| 5.1.3 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增值税政策分析 |
| 5.1.4 参与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交易模式及增值税政策分析 |
| 5.1.5 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增值税政策分析 |
| 5.2 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增值税风险分析 |
| 5.2.1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风险分析 |
| 5.2.2 关联交易风险分析 |
| 5.2.3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分析 |
| 5.2.4 税务流程管理风险分析 |
| 6 H信托公司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
| 6.1 设定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目标 |
| 6.2 制定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制度 |
| 6.2.1 增强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意识 |
| 6.2.2 设立专职税务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 6.2.3 优化增值税事项流程管理并完善相关制度 |
| 6.2.4 提升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能力 |
| 6.3 强化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措施 |
| 6.3.1 设立增值税风险关键指标 |
| 6.3.2 完善增值税风险清单管理制度 |
| 6.3.3 强化增值税风险日常检查制度 |
| 6.4 开展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控制 |
| 6.4.1 加强重大增值税风险专项控制 |
| 6.4.2 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报告制度 |
| 6.5 保证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信息沟通顺畅 |
| 6.5.1 内部信息沟通 |
| 6.5.2 外部信息沟通 |
| 6.6 加强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审计与监督 |
| 6.6.1 强化内部税务审计 |
| 6.6.2 增加外部监督力量 |
| 7 研究结论 |
| 7.1 研究结论 |
| 7.2 研究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1.1.1 选题的背景 |
| 1.1.2 选题的意义 |
| 1.2 研究主要内容、方法与思路 |
| 1.2.1 研究主要内容 |
| 1.2.2 研究方法 |
| 1.2.3 研究思路 |
| 1.3 论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 1.3.1 论文的难点 |
| 1.3.2 论文的创新点 |
| 2 理论及相关研究综述 |
| 2.1 理论基础 |
| 2.1.1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 |
| 2.1.2 净资本管理理论 |
| 2.2 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综述 |
| 2.2.1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相关研究综述 |
| 2.2.2 净资本管理的相关研究综述 |
| 2.3 本章小结 |
| 3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识别与成因分析 |
| 3.1 昆仑信托公司外部风险识别 |
| 3.1.1 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历程 |
| 3.1.2 信托行业风险情况 |
| 3.1.3 信托行业监管环境 |
| 3.2 昆仑信托公司内部风险识别 |
| 3.2.1 昆仑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
| 3.2.2 昆仑信托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
| 3.2.3 昆仑信托公司人力资源情况 |
| 3.3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成因分析 |
| 3.3.1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的分类 |
| 3.3.2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成因分析 |
| 3.4 本章小结 |
| 4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 4.1 昆仑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
| 4.1.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
| 4.1.2 制度流程建设情况 |
| 4.1.3 案件防控工作机制 |
| 4.1.4 净资本管理情况 |
| 4.2 昆仑信托公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分析 |
| 4.2.1 尽职调查 |
| 4.2.2 项目评审 |
| 4.2.3 业务决策 |
| 4.2.4 中后期管理 |
| 4.3 昆仑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分析 |
| 4.3.1 项目风险管理机制 |
| 4.3.2 案例分析 |
| 4.4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难点 |
| 4.4.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
| 4.4.2 评审策略与时俱进调整 |
| 4.4.3 中后期管理意识和能力强化 |
| 4.5 本章小结 |
| 5 昆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管理建议 |
| 5.1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 5.1.1 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
| 5.1.2 发挥公司治理结构效用 |
| 5.1.3 开发建设风险管理系统 |
| 5.2 调整制定项目评审策略 |
| 5.2.1 制定交易对手标准 |
| 5.2.2 调整业务准入标准 |
| 5.2.3 进行集中度管理 |
| 5.3 加强中后期管理 |
| 5.3.1 制定恢复计划 |
| 5.3.2 制定处置计划 |
| 5.3.3 提升压力测试能力 |
| 5.3.4 加强项目舆情管理 |
| 5.4 本章小结 |
| 6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信托项目的八大分类 |
| 二、基于信托业务八大分类下的信托项目会计核算的基本思路 |
| 1、债权信托 |
| 2、股权信托 |
| 3、标品信托 |
| 4、同业信托 |
| 5、财产信托 |
| 6、资产证券化 |
| 7、公益信托、慈善信托 |
| 8、事务信托 |
| 三、结论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