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美杉[1](2020)在《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研究》文中提出根据我国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方案,某些法院可以跨越原本按照行政区划设定的管辖辖区,对一些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即集中管辖。集中管辖作为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下的法院管辖权的正当性,还关系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对集中管辖的探索可以分为在专门法院进行的集中管辖和在普通法院进行的集中管辖,专门法院自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已有设立,而在普通法院进行的集中管辖可以追溯至2002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目前专门法院的集中管辖相较于之前有所发展,如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的集中管辖,而普通法院的集中管辖更为多样,各省通过最高院的相关批复也设立了多个专业法庭对一定区域内的特定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普通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来源一般出自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关法院集中管辖的设定实际上专属于法院官方话语权的范畴。集中管辖作为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制度的调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调整存在着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管辖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对其做出的调整应当由法律规定,即集中管辖这一制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而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考察我国集中管辖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涉及集中管辖争议时,裁判依据往往直接引用最高法院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我国法院在集中管辖问题上所表现的法院本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此外,集中管辖还存在着标准不明确、易造成管辖冲突等问题,并且法院通过对管辖的调整为达到便于自身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当事人的诉讼不便。虽然集中管辖存在着诸多问题,但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有其存在的必要,体现了管辖制度具有一定灵活性,以弥补在通常情形下依据原则性设立管辖制度之不足。换言之,现行法定管辖制度在某些情况下难以适应现实中特殊需求,法律的滞后性也使得法定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僵化的问题。集中管辖作为法定管辖制度的例外可以为现有的管辖制度带来灵活的发展,使集中管辖制度与法定的管辖形成共存的平衡状态。对此,需要从立法原则及具体制度设计上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方面,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确立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立法原则,包括以法为据、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两便原则。另一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具体制度。例如,明确集中管辖的案件标准、发展便利当事人诉讼的配套机制、确保集中管辖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行使,等等。总之,对集中管辖进行制度设计,有利于整个诉讼管辖制度的规范运行,更好地减轻地方对司法的干扰,提升特定案件的高水平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杨孝敏[2](2020)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问题研究 ——以三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为视角》文中提出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往往从财产表象、权利外观判断财产归属并决定是否将这部分财产纳入执行范畴。依财产表象作出的财产权属判断,极可能出现误判而致他人财产被不恰当执行。鉴于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期盼以此阻却法院不当执行并达到对案外人合法权益之救济。简言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设计初衷,是为因民事执行而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案外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然而,仔细检视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运行过程及运行成效,不难发现,该制度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已掣肘着其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拟通过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从实证角度,探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尝试着找寻解决问题方法与路径,提出可行的制度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并通过案例揭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介绍三个案例基本案情基础上,通过观察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工作流程、探查不同程序阶段法官工作重点及裁判方法与理由、探明对排除强制执行标准适用的心理认知状况等,推导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存在着执行异议前置程序问题、“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定标准问题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问题。第二部分:针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在该部分中,主要从问题的表现形式、问题产生的原因方面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造成的后果方面,递进式开展论证工作。一是前置程序问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问题之出现,在于程序设置之初,制度设计者缺乏充分的制度考量以及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导致前置程序设计本身存在着诸如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实际审查人员并不具备异议审查资格等缺陷。另外,前置程序往往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影响到司法高效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定标准问题。一方面,法律未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权益”进行有效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适用的混乱;另一方面,法律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标准缺乏明晰规定,主要依靠法官心证,造成了事实上的标准不统一。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三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缺乏合理规定以及举证活动中缺乏法官释明,阻碍了这一救济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第三部分: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特点,因地制宜,提出可行的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建议。首先,鉴于前置程序问题之所在,提出设立专门执行异议审查部门、设置听证程序为必经程序及明确审查期限为三十天。其次,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定标准问题上,提出将民事权益类型化。最后,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问题,提出确立案外人证明为主之证明原则以及加强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建议。
赵睿[3](2017)在《从教学目的探析本科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若干问题》文中提出近年来,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学专业看似蒸蒸日上,但是依旧被列为十大难就业的专业之一,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在西北地区高校的调研,在阐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目的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本科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存在的课程安排不合理、师资力量严重短缺、民事诉讼法教学计划实施的不统一等若干问题,以期对今后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有所助益。
谭晓玲[4](2017)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实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简称“工程”)是站在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实施的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基础工程、战略工程。实施工程十多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力量的坚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普遍的认可,巩固了马克思主义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进一步繁荣发展了哲学社会科学,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可靠的保障。本论文以工程实施为研究对象,系统考察工程实施的历史过程,详细阐述工程实施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整体客观评价工程实施状况,从中总结经验与不足,以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实施有所启示。论文共分10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本选题的研究述评,论文的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思路、方法及基本框架,并对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做了说明。第一章主要分析工程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分析工程实施的社会历史背景基础上,重点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巩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方面阐述工程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主要是整体介绍实施工程建立的组织机构和形成的运行机制情况。具体从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宣传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办公室、工程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及成员的确定、课题组等四个层面阐述组织机构的建立,并从项目、基地、团队这三方面的建设揭示工程所形成的运行机制。第三章主要考察工程实施的历史进程。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党中央召开的具有标志性的相关会议,着重从实施工程的提出部署、全面展开、全面推进及深入推进四个阶段对其历程进行系统梳理。第四章至第八章全面系统具体阐述实施工程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其中,第四章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的编译、研究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成果及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两方面,阐述了实施工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第五章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设立、学科建设依托机构、学科建设情况调研、学科高端学术平台、学科领航与支撑等五个方面,全面阐述具有时代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科建设;第六章从总体部署、编写成果、出版及使用、编写特点四个方面阐述工程立体化教材体系的形成;第七章从举办高层次报告会、开展学术研讨会、开展国情调研、进行国外考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的开办、“四个一批”理论人才的纳入、“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培养、教育部工程重点教材专业师资队伍培训等方面阐述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交流和人才队伍培养;第八章从理论读物和主流媒体平台两方面阐述工程实施的宣传。第九章论述了十多年来工程实施的整体评价。本章主要通过调查问卷中所体现出来的信息,在总结实施工程的成效及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工程实施中存在的转化运用、宣传普及不够等不足及原因,为下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工作提供借鉴。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进一步推进工程应当探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索性思考,即从保持工程的常态化、大力开展工程的宣传推介、引领“四大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教材体系、人才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建设性思考。
杨朝永[5](2016)在《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合议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之一,其相比独任制具有明显制度优势,但前提是能够在当前司法场域下有效运行。古今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有其自身规律,以此为参照系反思我国司法实践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语境化”地理解司法场域塑造的现实理性,检视合议制度现状的成因则发现其正当性逐渐消解,改革势在必行。本论文由引论、结语及主体的五章内容构成。引论阐明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研究现状,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进路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中外古今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规律。国外合议制度从最初的古希腊、古罗马集体裁判制度起源,在两大法系沿着不同的路径演进发展,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司法场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样式,并且随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其中规律值得我国借鉴。在长期以来科层化的司法权配置运行模式下,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定型的制度变迁过程,与国外现代合议制度比较差异巨大,其中缘由值得省思。以域外合议制度的制度经验为参照系,同时兼顾我国合议制度的场域因素,深化合议制度改革才具有生命力。第二章剖析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二元”背离的现实困境。从规范层面上考察,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按照西方合议制度的基本理念,对合议制度进行了体系化设计,虽然不甚完美但基本成型。从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及变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丰满理想遭遇了冷酷现实的排异。从对H省高级法院、Z市中级法院、X市法院三个层级法院实证调研来看,作为规则体系的合议制度并未在我国民事诉讼运行中实质落实,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合议庭管理监督越界,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之间显现出明显的“二元”背离现象。但是,合议制度在中国失灵的程度并非那么令人沮丧,即使合议制被规避,但其异化的运行机制生成的结果仍然基本保障了裁判的质量。第三章检视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深刻理解当前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准确指引。身处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和科层化的内外司法场域中,合议制度必然受其制约而难以独善其身。组织化的法院为了缓和合议制运行场域需求与司法现状难以满足之间的矛盾,“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以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以实现组织目标导向,强化合议庭审判监督以保障裁判质效底线,分享合议庭审判权责以“迁就”法官素质不高的现状,对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不断解构、改造,表现出满足功利的现实理性。合议庭法官基于个体理性选择、心理文化影响和行为习惯在合议制适用过程中有其选择偏好,表现为满足自身价值需要的行为策略。第四章考察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向。现存合议制度固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存在合理性,且从结果意义上看异化的合议制仍能大体保障裁判质量,但不能据此而拒绝改革。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因,在于影响合议制度运行场域的因素发生变化、合议制基本功能优势的缺失以及合议制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的二元背离、合议制实际运行机制以及相应地监督管理机制的效用难以满足,且其正当性逐渐消减,改革势在必行。考察当前如火如荼的合议制度改革模式发现,地方法院自发探索的改革经验尚不足以复制推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保守大于拓新,司法责任制改革驱动下的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制度创新能否落实尚不确定。第五章提出深化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我国合议制度改革历经多年努力而收效甚微,下一步深化改革尤其需要慎思笃行。以当前合议制改革动向为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标本,可以勾画出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愿景及推进路径,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场域影响因素的制约而设定相对合理的改革方案、模式和措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应着力于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内部构造,确立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合议庭运行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远期瞻望合议制改革,现代合议制度的全面落实尚需司法场域的全面优化。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对研究状况作出初步评判。
王次宝[6](2015)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畅想篇》文中提出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程序法学的入门课程。但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等传统思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也成为"轻中之轻"。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缺乏吸引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研究的贫困化与真空化。除此之外,还有四个关键因素不容忽视。就授课主体而言,民诉课程需要兼通实体法与程序法,谙熟三大诉讼法,并充分了解司法实务的教师。就授课教材而言,民诉课程需要更为简明扼要、结合实体、关注实务的"实用"教材。就授课对象而言,民诉课程应该抓住学生的兴趣点,合理安排课时与内容,注意课程之间的协调,重视案例解析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就授课方法而言,民诉课程应将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互动教学、司考教学与慕课教学等五类教学方法作为今后改革的重点。
常宝莲[7](2015)在《高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研究——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为了解决就业难等法学教育困境,适应和贯彻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亟待优化。优化的路径就是建议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具体看就是实现教学内容上的拓展,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以及教学场地的拓展,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高路,李浩[8](2015)在《高等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调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十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近149个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经过实证调查,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本科教材无论是出版数量与版本更新、作者构成还是教材的编着体例,都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但是,教材编写也存在追求厚度、形式单一、忽视司法实践与缺乏方法培养的"隐患"。因此,在保留教材的基础上,应当改变现有高校评价机制、树立精品教材意识、加强方法论与司法实践知识的比例,同时也应适当引入民事诉讼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刘哲玮[9](2014)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报告》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院的一门基础课程,经过30余年的积累,形成了固有的教学模式。这一模式虽然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学生无法完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思维方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任意裁量。与民法案例课程的对比更突显了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因此,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体例、教学方式、考试机制等方面都应作出相应改革和调整。
肖进成,王新元[10](2014)在《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民族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能够满足对学生知识传授的教学要求,但弊端是对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不够。应根据民族院校学生的特点,从理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探索既能体现《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特点,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性和能动性,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与研究生考试、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有效衔接的教学和考核方式。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 研究方法 |
| 四 论文结构及创新 |
| 第一章 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概述 |
| 第一节 我国管辖制度概述 |
| 一 管辖的确定 |
| 二 管辖的类型 |
| 第二节 集中管辖概述 |
| 一 集中管辖的界定 |
| 二 集中管辖与相关管辖方式的比较 |
| 第三节 集中管辖的法理分析 |
| 一 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分析 |
| 二 集中管辖的可行性分析 |
| 三 集中管辖的有关争议 |
| 四 集中管辖的价值与意义 |
| 第二章 境外民事诉讼的集中管辖之考察 |
| 第一节 境外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之考察 |
| 一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院 |
| 二 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
| 三 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 |
| 第二节 境外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之考察 |
| 一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 |
| 二 新西兰的环境法院 |
| 三 印度的国家绿色法庭 |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现状 |
| 一 设立专门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
| 二 最高院对普通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 |
| 三 不同省份对集中管辖的探索 |
| 四 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 |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存在的问题 |
| 一 法律依据不足 |
| 二 标准不确定 |
| 三 诉讼不便利 |
| 四 管辖冲突增多 |
| 五 检察机关职能行使存在障碍 |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完善 |
| 第一节 确立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原则 |
| 一 以法为据 |
| 二 公平优先 |
| 三 效益原则 |
| 四 两便原则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建议 |
| 一 明确法律依据与管辖路径 |
| 二 完善实施集中管辖的案件标准 |
| 三 健全集中管辖下的上诉制度 |
| 四 发展便利当事人诉讼的配套机制 |
| 五 确保集中管辖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行使 |
| 六 构建集中管辖下的司法实践信息共享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一 个人简历 |
| 二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原由 |
| 二、研究方法 |
| (一)案例分析法 |
| (二)归纳分析法 |
| (三)文献研究法 |
| 三、研究重点和难点 |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焦点问题归纳 |
| 一、案情简介 |
| (一)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发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金福鼎纺织有限公司、罗福林、俞荣珍执行异议之诉案 |
| (二)王华与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 (三)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 二、焦点问题归纳 |
| (一)执行异议前置程序问题 |
| (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定标准问题 |
|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问题 |
| 第二章 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
| 一、执行异议前置程序问题 |
| (一)前置程序设置,缺乏充分的制度考量 |
| (二)就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诸多先天性缺陷 |
| (三)执行异议申请无条件限制,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开了方便之门 |
| 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定标准问题 |
| (一)法律规定缺失 |
| (二)民事权益范围不明 |
| (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缺乏具体尺度要求 |
|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问题 |
| (一)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合理性 |
| (二)证明标准不明确 |
| (三)举证活动中缺乏法官释明 |
| 第三章 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议 |
| 一、完善执行异议前置程序 |
| (一)成立专门执行异议审查部门 |
| (二)听证程序为执行异议审查必经程序 |
| (三)设置审查期限为三十天 |
| 二、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判定标准 |
| 三、规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 |
| (一)确立案外人证明为主之证明责任 |
| (二)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目的 |
|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现状及不足 |
| (一) 课程安排不合理导致学生基础不扎实 |
| (二) 师资力量严重短缺 |
| (三) 民事诉讼法教学计划实施的不统一 |
| (四) 多种创新性教学方式流于形式 |
| (五) 对于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匮乏 |
| 三、结语 |
| 论文主要创新点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拟创新之处 |
| 六、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 一、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大举措 |
| (一) 抵御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渗透 |
| (二)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
| 二、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中之重 |
| (一) 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 |
| (二)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 (三) 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 |
| 三、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基石 |
| (一)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 |
| (二) 实施工程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 |
|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
| (一) 实践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
| (二) 最新理论成果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 |
| 五、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 |
| (一) 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根本所在 |
| (二) 实施工程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必然 |
| 第二章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
| 一、组织机构 |
| (一) 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 |
| (二) 中央宣传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办公室 |
| (三) 工程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及成员的确定 |
| (四) 课题组 |
| 二、运行机制 |
| (一) 项目建设 |
| (二) 基地建设 |
| (三) 团队建设 |
| 第三章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历史考察 |
| 一、工程的提出和部署 |
| (一) 实施工程的提出 |
| (二) 实施工程的全面部署 |
| 二、工程的全面展开 |
| (一) 工程多项具体工作先后启动 |
| (二) 深化对工程的认识 |
| (三) 工程实施取得实质性进展 |
| 三、工程的全面推进 |
| (一) 工程实施四年的工作总结和随后五年工作设想 |
| (二) 工程成果丰硕 |
| (三) 工程实施八年的工作总结和继续推进 |
| 四、十八大以来工程深入推进 |
| (一) 深入实施工程的战略部署 |
| (二) 深入实施工程的重要举措 |
|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 |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的编译和研究 |
| (一) 经典着作编译 |
| (二) 经典着作基本观点研究 |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 |
| (一)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成果研究 |
| (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现实问题研究 |
|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 |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设立 |
|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初步设立和逐步完善 |
| (二) 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二级学科简介 |
| (三) 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二级学科点布局 |
| (四) 国家重点学科和博士后流动站建设 |
| 二、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 |
| (一) 建设概况 |
| (二) 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 |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情况调研 |
| (一) 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调研 |
| (二)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术发展年度报告 |
|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高端学术平台 |
| (一) 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论坛 |
| (二) 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导论坛 |
| (三) 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论坛 |
| (四) 全国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论坛 |
| (五)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协同创新中心 |
| (六)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刊 |
| 五、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和支撑 |
|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发展 |
| (二) 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的支撑作用 |
| 第六章 立体化教材体系建设 |
| 一、总体部署 |
| (一) 工程教材编写总要求 |
| (二) 成立教材编写课题组 |
| (三) 工程教材编写规划 |
| 二、工程教材编写成果 |
| (一) 基础理论教材 |
| (二) 重点学科教材 |
| (三)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 |
| (四) 其他重点教材 |
| 三、工程教材出版及使用 |
| (一) 统一规范工程教材编辑出版 |
| (二) 重点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的出版和使用 |
| 四、工程教材编写特点 |
| (一) 教材编写按照意识形态强弱先后顺序进行 |
| (二) 工程教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
| 第七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交流和人才队伍培养 |
| 一、学术交流 |
| (一) 举办高层次报告会 |
| (二) 开展学术研讨会 |
| 二、人才培养 |
| (一) 开展国情调研 |
| (二) 进行国外考察 |
| (三) 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的开办 |
| (四) “四个一批”理论人才的纳入 |
| (五) “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
| (六)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培养 |
| (七) 教育部工程重点教材专业师资队伍培训 |
| 第八章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宣传普及 |
| 一、理论读物 |
| (一) 学习读本 |
| (二) 编写通俗理论读物 |
| 二、主流媒体平台宣传 |
| (一) 报刊 |
| (二) 电视 |
| (三) 网络 |
| (四) 微式宣传 |
| 第九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的整体评价 |
| 一、实施工程的成效及经验 |
| (一) 工程实施取得突出成绩,达到预期效果 |
| (二) 工程实施十多年的基本经验 |
| 二、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
| (一) 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
| (二) 工程实施中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 结束语 进一步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应当探讨的若干问题 |
| 一、保持工程的常态化,重点推进工程成果的学习转化运用 |
| (一) 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大众化 |
| (二)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深度融合 |
| (三) 加快教材优势向教学优势发展 |
| (四) 加强高端人才与教学一线教师深度培养 |
| 二、大力开展工程的宣传推介,进一步扩大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 |
| (一) 扩大宣传范围 |
| (二) 丰富宣传形式 |
| (三) 加强理论宣传力度 |
| 三、引领“四大平台”建设,形成工程工作合力 |
| (一) “四大平台”建设 |
| (二) 充分发挥工程在思想理论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
| 四、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教材体系、人才体系 |
| (一) 健全学科体系 |
| (二) 完善教材体系 |
| (三) 构建人才体系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2012年——2015年“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入选教师名单及课题立项表 |
| 附录二 《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以来情况认识》调查问卷(教师卷)(学生卷)(宣传部门卷)(共同卷) |
| 附录三 《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以来情况认识》调查问卷分析表 |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引论 |
| 一、问题引出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
| 四、研究进路 |
| 第一章 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 第一节 外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规律 |
| 一、英美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 二、大陆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 三、对我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启示 |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 一、中国合议制度的演变轨迹 |
| 二、我国合议制度演进的启示 |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现状考察 |
| 第一节 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考察 |
| 一、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构成 |
| 二、对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检视 |
| 第二节 合议制度日常运作的考察 |
| 一、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 |
| 二、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 |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 |
| 四、合议庭管理监督失序 |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检视 |
| 第一节 合议制运行的场域考察 |
| 一、合议制运行的外部场域 |
| 二、合议庭运作的内部场域 |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的法院对合议制改造适用 |
| 一、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应对积案压力 |
| 二、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实现组织目标 |
| 三、加强合议庭监督制约保障裁判质效 |
| 第三节 作为“经济人”的法官的选择偏好及行动策略 |
| 一、合议庭法官的选择偏好 |
| 二、合议庭法官的行动策略 |
| 第四章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动向 |
| 第一节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的动因 |
| 一、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实践运行“二元”背离的困境 |
| 二、合议庭审判质效保障机制的困境 |
| 三、合议庭审判管理机制的困境 |
| 第二节 地方法院自发改革模式 |
| 一、改革措施比较 |
| 二、改革成效评估 |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模式 |
|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
| 二、H省L市中级法院试点改革模式评估 |
| 第四节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改革模式 |
| 一、“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语境 |
| 二、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改革模式评估 |
| 第五章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 |
| 第一节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与路径选择 |
| 一、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目标与远期目标 |
| 二、改革的方案设计与路径选择 |
| 第二节 完善合议庭组成及内部构造 |
| 一、选任精英法官组成合议庭 |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 三、改进合议庭组成模式 |
| 第三节 健全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 |
| 一、实行“审、判统一”的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 |
| 二、规范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
| 三、落实合议庭责任 |
| 第四节 重置合议庭运行管理监督机制 |
| 一、规制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 |
| 二、改进合议庭外部监督制约 |
| 第五节 健全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 |
| 一、案件分流程序分类限缩合议制适用 |
| 二、推进司法人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
| 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
| 四、逐步实现法官自治管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之必要性 |
|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
|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
|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
|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
|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
| 3.2“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
|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
|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
|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
| 一、引 言 |
| 二、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现状 |
| ( 一) 实证研究对象之一: 样本分析 |
| ( 二) 实证研究对象之二: 问卷调查 |
| 三、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问题 |
| ( 一) 重视出版数量,忽视编写质量 |
| ( 二) 遵循法条体例,缺乏形式突破 |
| ( 三) 追求教材厚度,忽视教学需求 |
| ( 四) 重视基础理论,忽视司法实践 |
| ( 五) 重视知识传授,忽视方法培养 |
| ( 六) 原因剖析 |
| 四、民 事 诉 讼 法 学 教 材 之 存 废与否 |
| 五、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之改进完善 |
| ( 一) 改变现有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增强编写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识 |
| ( 二) 树立 “授人以渔”的教学观念,注重加强对方法论知识的传授 |
| ( 三) 适度增加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 |
| ( 四) 编写教材时引入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立体化民诉本科教材体系 |
| 六、结 语 |
| 一、改革背景与目标 |
| 二、教学改革的实践 |
| (一)课堂教学环节改革 |
| 1. 对比、对照教学法。 |
| 2. 启发式教学法。 |
| 3. 案例教学法。 |
| 4. 讨论式教学法。 |
| (二)实践教学环节改革 |
| 1. 观摩审判。 |
| 2. 模拟诉讼。 |
| (三)考核方式的改革 |
| 1. 调整了各考核内容占总分的比例。 |
| 2. 期末考试改革。 |
| 3. 模拟诉讼考核方式的改革。 |
| 4. 观摩审判成绩的核定。 |
|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一)任课教师应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 |
| (二)实行分层次教学 |
| (三)建立完整的课程体系,将模拟诉讼单列为法学专业必修课 |
| (四)加大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