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1](2020)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用最多、最经常的一种法定方式,还逐步形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行使着相对经常的监督权力。从历史、规范和实践视角分析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根植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理,发挥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和有力执行,才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然而,现有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较为侧重人大监督权的宏观面向和具体程序机制的碎片化修补。面对宪法新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新架构,学术界尚缺乏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新实践变化的跟进和全面系统研究。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然成为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迫切需要这一制度的规范化。鉴于此,有必要以规范分析为起点,诠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以历史脉络梳理为线索,探寻其制度变迁的中国机理;以理论和实践为两个关键点,全面观察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终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为落脚点,真正实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法治化,全面提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循制度的构成要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家正式规范支撑,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由非正式规则、组织机制等保障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意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由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监察法增设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而演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内容集中于“专项工作”,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程序以听取和审议行为为中心,兼具选题、调研、交办、跟踪、落实等一系列步骤。以权能为视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权能包括了解权、调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从特征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被视为工作监督的一种,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对比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国宪法学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专门范畴的法律概念。探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理逻辑和演进历程,可以发掘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中国机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理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按照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要依法开展,又不得越权,还要平衡好“监督”与“支持”;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培养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地位至高性,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迸发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督动力。重新审视中国人大监督的制度规范变迁,从法理上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遵循了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逻辑。其雏形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省港罢工委员会向省港大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四宪法”作出了国家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表达。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概念。2018年监察法施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扩展至监察委员会。从第一届人大以来一直坚持至今,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被规范完善。历史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大监督制度。为考察实际监督效果,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全局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样本或可描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特征和不足。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两个维度分析,通过研究200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151件专项工作报告样本,可发现其在议题确定方式、监督内容分布、主要监督程序、监督计划完成和监督法律效力上的宏观特点;通过考察“一府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样态,可发现不同监督对象在监督内容和限度上的差异。尤为需要关注地是,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层出叠现,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尚未出现。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规程统一性不足;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界定不甚清晰;不同监督对象报告重点的区别不明显;立法规范之程序不够细化;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偏弱。遵循法学研究的理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可以沿着完善“理念——实体——程序——实施”的逻辑脉络,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中继续前行。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宪法的特色原则,立足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法逻辑。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在整个人大监督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人大监督制度发挥着全面领导作用。其次,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监督工作委员会。就人大自身定位而言,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工作机关负责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代表机关负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作为工作机关,它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监督工作,合理分配人大常委会内部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和运作体系。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主要从加强法律实施的角度,细化完善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以“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应当、可以、不应当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三大类事项范围,将专项议题范围法定化。细化听取和审议的法律程序,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最后,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明确审议决议和审议决定作出的必要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实现多元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一个主要环节,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权威的全面提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起点,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行使,凝聚合力,强化执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程俊孝[2](2020)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研究指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2019年工作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年工作总体要求,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决?
杜俊奇[3](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郜清攀[4](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路晴[5](2019)在《昂首阔步再出发 齐心绘就新画卷》文中研究指明40年风雨兼程,40年砥砺奋进。从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至今,已有40个年头。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指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4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张一鸣[6](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赵倩宇[7](2019)在《政府信息化视角下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机关,也是对政府制定及实施公共政策的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主体。近年来,党中央及全国人大下发许多重要文件,强调人大要加强对政府预决算、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监督。本文以呼和浩特市为研究对象,从政府信息化的视角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就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根据现有政府相关数据库,实施对本市预算编制及执行进行查询、分析、预警等监督措施的新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对督促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搜集梳理文献数据、开展问卷调查,对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的监督效果进行评价,确认了该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四项问题,分别是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效果不突出、旗县区相关工作开展滞后、未显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或促进政府接受社会监督、与公众的互动机制效果不突出等。究其原因,主要有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功能和内容不够完善、旗县区人大监督力量及专业水平不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未建立、与公众反馈互动机制的顶层设计不足等。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完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功能和内容、加快推动旗县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设、推动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互动机制建设,以优化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
吕永祥[8](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提出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范乾帅[9](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提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梁春程[10](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 四、拟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原理 |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 |
| 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常用方式 |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不同于“工作报告” |
| 三、听取、审议、审查、讨论等行为的区别 |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 |
| 一、人民主权原则 |
|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
| 三、职权分工原则 |
| 四、法治原则 |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意义 |
| 一、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
| 二、彰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
| 三、提升人大常委会经常化和有效化的监督作用 |
| 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演进 |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雏形 |
| 二、“五四宪法”颁布后出现听取和审查专题工作报告的实践 |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
| 四、《监督法》正式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术语 |
| 五、《监察法》拓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 |
| 第二节 梳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现行有效规范 |
| 一、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权 |
| 二、法律逐渐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程序 |
| 三、地方性法规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具体规范 |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规范特征 |
| 一、定位:一种人大监督的主要常规方式 |
| 二、范畴:国家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单元 |
| 三、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
| 第三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考察 |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 一、政府作专项工作报告数量较多 |
| 二、通常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 三、专项议题范围与当年政府工作重点密切相关 |
| 四、专项工作的持续跟踪监督效果良好 |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 一、“两院”年度分别作专项工作报告一到两件 |
| 二、由“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 三、专项议题主要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的目的 |
| 四、监督“两院”专项工作具有连续性 |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 一、地方监察委年度作专项工作报告暂为一件 |
| 二、一般由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 三、专项议题范围集中于“改革试点情况” |
| 四、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规范处于探索中 |
| 第四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存在问题 |
|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程统一性如何? |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中的“专项”如何界定? |
| 三、不同监督对象的报告重点怎样凸显? |
| 四、立法规范之程序怎样进一步细化? |
| 五、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如何? |
| 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统一适用规程 |
| 一、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制度 |
| 二、建议人大常委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 |
| 三、明确“一府一委两院”配合监督的法律责任 |
| 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宜 |
| 第二节 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 |
| 一、规定专项工作议题的选取方式 |
| 二、“重大问题”范围由法律规定 |
| 三、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报告重点 |
| 四、明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界限 |
| 第三节 细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
| 一、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 |
| 二、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 |
| 三、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 |
| 四、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 |
| 第四节 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 |
| 一、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 |
| 二、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 |
| 三、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 |
| 四、与其他人大监督方式的衔接转换 |
| 第五章 关于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的建议稿 |
| 第一节 起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的说明 |
| 一、起草建议稿的必要性 |
| 二、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 三、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
|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附录 |
|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调查问卷 |
| 致谢 |
| 2019年工作 |
| 一、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
|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
|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
|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事项决定权及任免权的行使工作 |
|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
|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委会自身建设 |
| 2020年工作安排 |
|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
| 二、自觉承担人大立法新任务,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
| 三、依法实施人大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
| 四、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积极拓展代表工作 |
| 五、持续推进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一)实践意义 |
| (二)理论意义 |
| 三、研究综述 |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 四、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法 |
| (二)实证研究法 |
| (三)比较研究法 |
| 五、内容与框架 |
| 六、创新与不足 |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 (二)“党外”的概念 |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 (一)政治优势 |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 (一)建国初期 |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 (三)新时期 |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 一、制度基础 |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 二、法理依据 |
| (一)根本法依据 |
| (二)专门法依据 |
| (三)行业法依据 |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 (一)宗教界 |
| (二)工商联 |
| (三)村委会 |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 (一)研究创新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 (一)体制性要素 |
| (二)制度性要素 |
| (三)主体性要素 |
| (四)策略性要素 |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 (一)问卷调查 |
| (二)访谈调查 |
| (三)实地调查 |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张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
| 一、40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和经验 |
| 二、创新思路和方法,不断改进和加强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
| 孙炜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
| 云建东(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
| 徐德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
| 武国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锡林郭勒盟工作委员会主任): |
| 信雪晖(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 提高政治站位,在坚守人大正确政治方向上下功夫 |
| 强化大局意识,在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上下功夫 |
| 勇于担当作为,在提升常委会履职水平上下功夫 |
| 左英(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 紧抓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人大工作的能力。 |
| 紧抓凝心聚力,不断强化服务保障人大工作的合力。 |
| 紧抓内强素质,不断激发服务保障人大工作的动力。 |
| 陈然(兴安盟科右前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
| 郝永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选题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1) 理论意义 |
| (2) 实践意义 |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国外研究综述 |
| 2.国内研究综述 |
| 3.研究评述 |
| (三)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四) 创新和不足之处 |
| 1.创新之处 |
| 2.不足之处 |
| 一、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 (一) 基本概念的界定 |
| 1.政府信息化 |
| 2.人大及其常委会 |
| 3.预算 |
| 4.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和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
| (二) 理论基础 |
| 1.公共选择理论 |
| 2.公共治理理论 |
| 3.新公共服务理论 |
| 二、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的现状 |
| (一) 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
| 1.硬件网络建设情况 |
| 2.呼和浩特市预算联网监督的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
| 3.呼和浩特市预算联网监督的制度建设情况 |
| (二) 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开展情况 |
| 1.实现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功能 |
| 2.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了有力监督 |
| 3.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 |
| 4.引入代表力量加大监督力度 |
| 三、政府信息化视角下对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效果的状况评价 |
| (一) 政府信息化视角下对呼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 |
| 1.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
| 2.进一步公开政府信息 |
| 3.接受社会监督 |
| 4.建立政府与人大、社会公众互动机制 |
| (二) 调查问卷的编制与设计 |
| 1.编制问卷的相关原则 |
| 2.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 |
| 3.问卷发放与回收 |
| (三) 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效果的评价结果分析 |
| 1.关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的评价结果分析 |
| 2.关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评价结果分析 |
| 3.关于接受社会监督方面的评价结果分析 |
| 4.关于提高建立政府与人大、社会公众互动机制方面的评价结果分析 |
| 5.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 四、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一) 呼和浩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存在的问题 |
| 1.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效果不突出 |
| 2.旗县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开展较为滞后 |
| 3.未显着推进政府向人大及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 |
| 4.促进政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与代表、公众互动机制方面作用较小 |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功能和内容有待拓宽完善 |
| 2.旗县区开展工作时间较晚,监督力量和专业水平不足 |
| 3.推动政府完善信息公开的条件还不到位 |
| 4.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反馈互动机制存在设计缺陷 |
| 五、对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的建议 |
| (一) 不断完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功能和内容 |
| 1.做好顶层设计实现平台共享 |
| 2.完善应用模块功能建设 |
| 3.突出人大依法审查预决算重点 |
| (二) 加快推动旗县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
| 1.推动建立预算联网工作机制,初步发挥系统作用 |
| 2.加强对旗县区人大的人员力量充实及培训 |
| 3.推动旗县区与市本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纵向贯通” |
| (三) 积极创造人大预算联网监督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件 |
| 1.积极做好软件系统提升改造的准备工作 |
| 2.加快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预算联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设 |
| 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代表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 |
| (四) 积极推动人大、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互动反馈机制建设 |
| 1.在相关保密法规允许范围内放宽对公众的信息获取要求 |
| 2.优化界面设置,尽快实现系统数据分析能力提升 |
| 3.提升与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效率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价值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文结构 |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 二、理论基础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一 规范分析法 |
| 二 比较方法 |
| 三 案例分析法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 一 概念诠释 |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 一 概述 |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 五 动态管理 |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 一 行政诉讼 |
| 二 行政复议 |
| 三 行政问责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 第一节 结语 |
| 第二节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论文类 |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 (一)发现机制 |
| (二)办案机制 |
| (三)保障机制 |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