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曦[1](2019)在《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组织边界是组织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组织的变革实际上就是对其边界的重新安排。行政组织是公共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每一个行政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组职能的集合,于是,“职能边界”便可作为研究行政组织变革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当前学术界对组织边界理论的研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趋势,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这些“碎片”之中,本文利用了经济学家科斯的企业边界观点,将其引入并改造成为“行政组织职能边界动态演变理论”,并构建了相关分析模型,以“组织内外部协调成本”均衡点为逻辑起点,引出了职能边界的确定、位移、冲突、变革和终结几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之间都存在复杂的机理。早期的行政组织职能边界主要是依据劳动专业化分工确定的,如古代中国的“三省六部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职能边界”便越来越需要具有法定性。中国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了最早的“三定方案”,成为中国特色的行政组织“法定边界”,“三定”的制定是建立在政治因素(党的意志)、行政因素(社会公共需求)、结构因素(宏观、中观甚至微观组织结构)、技术因素、利益博弈因素综合影响基础上的,法定边界距离组织内外部协调成本相等的这个理论均衡点越接近,那么组织的实际边界越稳定,距离越远则越不稳定。这里所谓的边界不稳定也就是边界的位移。若组织的法定职能较多,大于理论均衡点所对应的最佳职能量,则会造成内部协调成本过高;若组织的法定职能较少,小于理论均衡点所对应的最佳职能量,则会造成外部协调成本过高。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协调成本过高都会影响组织的履职效果,为使工作更为顺畅地开展,组织需要设法降低协调成本,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构建组织内或组织间协调机制进行自调节;二是通过主动或被动地增减职能,即在内部协调成本过高时适当地减少自身所承担的职能,在外部协调成本过高时适当地增加自身所承担的职能。第一种途径可称之为“良性位移”,第二种途径可称之为“非良性位移”。虽然构建协调机制造成的良性位移的运行结果是相对良性的,但并不排除实际中出现的一些协调机构臃肿、低效等问题,这可能会导致边界冲突的发生;增减职能造成的非良性位移则会更加直接地导致边界冲突的发生。当然,结构因素、利益博弈因素、组织文化因素此时同样会注入从而进一步形成并加剧冲突,同时不可忽略的还有法定职能边界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如法定职能空白、交叉、重叠、模糊等问题也会直接造成并加剧冲突。当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进行变革。边界的变革实际上也是法定边界重新确定的过程,此时,在边界的确定阶段活跃的几个影响因素又会再次活跃并作用于变革过程。边界变革的一个副产品就是边界的终结,变革会造成一些部门及其职能消失,从而其职能边界也就随之消失。边界的终结也是法定边界重新确定的一种方式。本文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验证了这个动态演变过程的现实性。经过全文的分析,最终结论是:其一,一轮又一轮的机构改革不可避免,是行政组织生命循环的体现,同时,机构改革也会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当各部门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变革使得职能边界无限接近于理论均衡点时,那么就会获得相对较长时间的稳定,此时便发生了质变同时进入新一轮的量变过程中,此后影响边界变化的将不再是不断寻找均衡点,而是具有革命性的新技术的指引;其二,大部门体制的“大”的最佳程度是部门职能边界无限接近于均衡点,可称之为“有限理性的大部制”;其三,为降低组织协调成本,通过机制建设要优于增减职能,但增减职能能够更为直接地推动变革。不过,究竟如何准确找到理论均衡点是个现实难题,通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可能会获得相对可靠的结果。
赵涛[2](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曹译文[3](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王晓强[4](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张涛[5](2017)在《内蒙古民航安全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民航安全监管的相关概念,明确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企业,监管责任在民航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划分。同时分析了 Reason、SHEL、R-S-TER等航空安全理论的优缺点,采用R-S-TER理论对内蒙古地区2016年的航空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应加强"硬件设施、组织管理和风险预防"三个方面监管的结论,强调了加强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内蒙古民航监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阐述了内蒙古民航"三多"的格局特点,总结出内蒙古民航监管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方式低效、信息化科技化手段不足、监管动力不强"等问题,同时强调"认识存在误区、机构及人员编制不足、监管手段低效和方式落后、内部激励不到位"等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基于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职能定位、增加监管机构、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融入多行业监管联动体制、强化管理培训和完善绩效考核"等对策建议,对促进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务院[6](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
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国发[2002]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 一、组织边界 |
| 二、行政组织边界 |
| 三、行政组织职能边界 |
| 四、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
| 第三节 基本概念与研究假设 |
| 一、基本概念 |
| 二、研究假设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 一、研究创新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理论与模型 |
| 第一节 组织边界理论:引进与改造 |
| 一、组织边界理论的引进 |
| 二、组织边界理论的改造 |
| 第二节 基本研究模型 |
| 一、影响因素设定 |
| 二、模型设计 |
| 第二章 职能边界的确定 |
| 第一节 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的最初确定 |
| 一、古代中国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的确定 |
| 二、现代中国行政组织法定边界的最初确定 |
|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定边界的重新确定 |
| 一、扬弃初始法定边界 |
| 二、影响因素的注入 |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确定 |
| 一、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确定历程 |
| 二、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定边界的确定 |
| 小结 |
| 第三章 职能边界的位移 |
| 第一节 位移的形成机理 |
| 一、降低协调成本的推动 |
| 二、力的矢量分解作用 |
| 第二节 职能边界的良性位移 |
| 一、协调机制及其构建 |
| 二、组织间协调机制 |
| 三、组织内协调机制 |
| 第三节 职能边界的非良性位移 |
| 一、减少职能降成本 |
| 二、增加职能降成本 |
| 第四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位移 |
| 一、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良性位移 |
| 二、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非良性位移 |
| 小结 |
| 第四章 职能边界的冲突 |
| 第一节 边界冲突及其形式 |
| 第二节 冲突的形成机理 |
| 一、非良性位移的直接作用 |
| 二、良性位移的间接作用 |
| 三、法定边界的自身缺陷 |
| 四、其他影响因素的注入 |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冲突 |
| 一、边界位移导致的冲突 |
| 二、法定边界自身缺陷导致的冲突 |
| 三、其他影响因素导致的冲突 |
| 小结 |
| 第五章 职能边界的变革 |
| 第一节 变革的发生领域和形式 |
| 一、发生领域 |
| 二、发生形式 |
| 第二节 变革的发生机理 |
| 一、边界冲突导致的边界变革 |
| 二、良性位移导致的边界变革 |
| 三、其他影响因素推动的变革 |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变革与优化方向 |
| 一、需进行法定明确的问题 |
| 二、需进行部分变革的问题 |
| 三、需进行机制建设的问题 |
| 小结 |
| 结论与讨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思路 |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 一、主要结论 |
| 二、研究不足 |
| 三、未来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 一、总则 |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 十、法律责任 |
| 十一、附则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由 |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 (二)研究的问题 |
| 二、研究的价值 |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 四、研究的方法 |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 一、机构的内涵 |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 一、中央层面 |
| 二、地方层面 |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研究背景 |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 (四) 创新之处与不足 |
| 一、相关概念、理论和重要意义 |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1. 民航的概念 |
| 2. 民航安全的概念 |
| 3. 民航安全管理的概念 |
| 4. 民航安全监管的概念 |
| (二) 航空安全相关理论的介绍 |
| 1. Reason理论模型 |
| 2. SHEL理论 |
| 3. TER理论 |
| 4. R-S-TER理论 |
| (三) 加强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
| 1. 加强安全监管是确保内蒙古民航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
| 2. 基于R-S-TER理论分析结果说明加强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
| 3. 加强安全监管是实现内蒙古民航持续安全的有效手段 |
| 二、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
| (一) 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绩 |
| 1. 民航内蒙古民航监管部门的基本情况 |
| 2. 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
| 3. 取得的成绩 |
| (二) 存在的问题 |
| 1. 监管局的职能定位有偏差 |
| 2. 监管机构设置难以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
| 3. "保姆式"的监察方式效率低下 |
| 4. 监管的信息化、科技化手段不足 |
| 5. 监管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作用不强 |
| (三) 原因分析 |
| 1. 认识上存在误区的原因 |
| 2.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不合理的原因 |
| 3. 监管方式上低效率的原因 |
| 4. 监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
| 5. 内部激励不足的原因 |
| 三、进一步加强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 (一) 明确职能定位,防范责任风险 |
| 1. 建立监管事项库,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
| 2. 编制执法指南,规范执法程序 |
| (二) 增加内蒙古民航监管机构,提高安全管控能力 |
| 1. 在通辽市增设民航安全监管机构 |
| 2. 在乌海市增设民航安全监管机构 |
| (三) 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
| 1. 转变监管重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
| 2. 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 |
| (四) 丰富监管手段,增强执法力度 |
| 1. 多种监管手段要综合运用 |
| 2. 积极融入行业内外的信用监管 |
| (五) 强化管理培训,建设过硬监察队伍 |
| 1.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 |
| 2. 加强监察员作风建设 |
| 3. 完善监察员培训工作 |
| (六) 完善绩效考核,深化执法监督 |
| 1. 完善监管绩效考核工作 |
| 2. 健全监管责任倒查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