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镇,石梦婷[1](2021)在《制造业灵活用工“返费”问题中的博弈及其治理》文中认为在允许灵活用工的法律背景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方式在制造业中被广泛使用。由于缺乏有效规制,灵活用工中第三方中介群体对劳动力市场的介入不仅催生了高额"返费"乱象,还孕育出围绕"返费"的"食利者"阶层,使得制造业企业用工成本逐年增加,劳动者权益受损。以上实践引发制造业用工和就业秩序混乱,给我国制造业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在探索我国制造业灵活用工模式中高额"返费"现象生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究制造业劳动力市场中各行为主体如何围绕既有劳动法律制度展开竞争和博弈,为解决产业工人就业问题和建设制造业强国提供参考。
肖克地[2](2020)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研究 ——以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为例》文中认为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自治与服务、社区居民社会参与等方面优势显着。在社会转型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日益提升引领下,党和政府日益关注社会组织的发展。笔者将文献资料梳理与在社区社会组织实习经历结合,发现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存在地缘优势与不均衡现象。因此、探索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均衡发展与提供有效社会支持尤为关键。笔者实地调研发现社会组织获取社会支持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社会组织类型单一、社会支持力量薄弱。二是,社区对社会组织管理、支持中缺少系统性规范平台,缺乏相应的评估激励机制。三是,社会组织与社区间联系不紧密、粘性不足,社会组织需求、社区居民服务需求间匹配度低、居民支持度低。四是,社区中引进驻区社会组织存量大,但专业化程度低、组织间相互支持率低。五是,社会组织服务不够深化、服务创新性不足以及部分组织项目书撰写不规范等影响其获得相应支持。六是,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收入较低、人员流失率高、组织项目活动开展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不同组织间缺乏高效沟通渠道等问题是其获得支持的制约因素。本文从社会工作视角出发点,把社区社会组织支持作为研究重点。以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为研究对象开展研究。在优势视角、社会发展与社区发展、社会支持等理论视角的支撑下,以社会工作行政、社区社会工作方法、社会研究方法等为基础。在梳理当前社区社会组织支持中面临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探索研究针对社区提出以社区为主体依托,建设社区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及构建共享性社区服务平台等建议。针对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创新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机制、尝试进行组织联合培养人才探索、用机制与福利留住人才、优化整合组织资源与扩宽资源链接方式、规范化撰写项目书、设置成长记录薄与走出社会工作专业误区等建议。就社会层面提出社会应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关注度,全社会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各部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对社会组织给予的减税、免税支持,降低或减免相关税费等建议。针对学校提出发挥好学校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摇篮作用的建议。针对一线工作者提出一线工作人员将工作计划按时执行、及时发现并反馈相关问题信息,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携手推进组织发展和服务开展。对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从业人员提出在工作、学习中传递社会工作理念,传播社会工作服务方法、在项目服务中发挥创新思维,探索开发新服务模式、在项目设计中发挥创新优势等建议。另外还提出构建社区社会组织支持体系、破解社会组织发展难题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平台体系建设并完善的建议。
丁怡君[3](2020)在《上市民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以Y企业为例》文中提出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习总书记曾强调,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上市民企作为民营经济中的领头羊,带领着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不断创新,走向世界,不断创造着中国奇迹,更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对象。但近几年来,我们不乏听到像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华为员工集体辞职、富士康员工跳楼等等触目惊心的新闻,这些事件不禁让我们沉思:上市民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哪里?据了解,很长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和企业的发展活力,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值得让人深思,必须采取强力有效的手段缓解这一现状,否则,对社会的发展极为不利。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增长更趋平稳、更加多元化,正是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不应一味地追求低成本、高效益,应该着眼于企业的长远立足与发展,因此,当前研究如何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缓解当下紧张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研究意义。Y企业是上世纪90年代成立的民营上市企业,发展迅速,1998年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至今日,已成为具有9000余员工的大型上市民企。随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强化,包括Y企业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也开始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是由于Y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为了增加经营利润、提升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员工加班加点成为常事,劳资冲突时有发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保障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能够缓解劳资矛盾,同时使得劳动者幸福感提升,极大地提高生产力,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本文以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为研究的主要内容,通过走访调查Y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等,总结归纳作为上市民企的Y企业内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从法律、政府、工会及企业劳资双方等四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严厉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代表劳动者的权益发声,加强对非公有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非公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主动性,教育劳动者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等。从而缓解Y企业“管理难”“不稳定”等劳资冲突问题,有力促进上市民企的持续健康发展。
张荣瑾[4](2020)在《“外包的自我”:市场化照料与非正式劳动者的生产 ——基于20位家政女工的访谈》文中指出随着中国家庭照料压力的增长,市场化照料逐渐成为家庭照料的替代性选择,然而,在市场规范和监管相对不足以及强调提升劳动力素质的话语支配下,家政市场中的劳动者们依然面临着缺乏劳动法保护、专业化不足、被污名化的现实窘境。可见,从事兼具公私特征的市场化照料的劳动者群体在职业和生活方面存在着矛盾和张力。本研究以流入大城市务工的家政女工为研究对象,通过熟人引荐进入上海、杭州的两家家政公司和南京、北京的部分住宅小区,进行参与观察和半结构化访谈,收集整理出20份正式访谈资料,试图从劳动者主体性建构的视角讨论缺少资源支持的家政工如何参与到市场化的照料工作中,她们如何应对社会文化与市场中变化的工作要求,如何阐释流动中的照料劳动价值和意义。本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以下三点:(1)照料市场中的家政工对于照料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她们进入照料市场的经历、过程和阐述;(2)家政工在工作和生活之间面临的身份张力和劳动冲突,既有其与雇主家庭之间的阶层碰撞和城乡区隔,也有其劳动者身份与家庭成员身份之间的矛盾;(3)家政工如何在充满张力和矛盾的市场化照料劳动实践过程中,通过自身实践去寻求工作机会和认可。本研究强调家政工的主体视角,通过讨论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当前照料市场的家政工是一个集性别、年龄、职业多重含义的非正式劳动者身份,她们在选择职业时主动将年龄、性格、气质等多种女性性别特征调动出来作为自己阐述从事照料工作的优势,转化成为她们的职业能力和资本,这一过程使得原本在劳动力市场中被排斥的中年女性流动人口意识到自身照料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第二,市场化照料将城市雇主的家庭空间转化为私密化的工作空间,身处其中的家政工面临着身体的阶层化审视、不信任的监视、与城市生活经验与观念冲突;第三,家政工通过改造自己在连续化的照料实践中获得生存空间,这种自我实践是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不完善情况下照料劳动主体的为自己争取权益的主要途径。最后,本研究从家政工主体经验展开,重新审视照料产业的发展局限、反思社会文化对于照料价值的忽视以及照料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徐明轩[5](2020)在《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作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工具,上承“黑名单”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接信用主体的信用重建,是失信主体打开惩戒之锁的“钥匙”,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特别是信用惩戒制度的不断纵深发展,导致信用惩戒制度与信用修复制度失衡,对信用法治化发展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迟滞”效应。而且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可操作性低、修复形式主义、法律冲突等问题,也使得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陷入了合理性与实效性危机。故,本文试图通过丰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理论,搭建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框架,设计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内容,从而平衡我国的信用惩戒制度与信用修复制度,化解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形式主义危机,提升其实效性与合理性。并以此为主线,以经济法视角为主视角,辅以其他部门法学加之社会学角度,依次渐进展开对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研究,推进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正确进入法治轨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发挥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价值。第一部分以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现行立法及理论为切入点,聚焦于廓清自然人信用修复概念,明确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边界,确立本文研究方向,并通过分析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特点与法律、经济、社会三维度价值阐释,搭建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理论框架;为有针对性的研究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从第二部分开始,以国内制度为视角,通过规范分析法,梳理我国现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内容,并将主要内容概括为修复条件、方法、程序、情形以及监督机制五个方面;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之上,从实际出发,开始探讨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存在立法位阶较低、实体处理机制不健全、程序性制度不规范及监督机制欠缺的问题,并对上述问题细化后进行深层次分析;最后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及相关领域经验,在宏观思路和微观建议两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完善路径,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信用修复制度的正外部性,以期将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宏观方面主要是明确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修复模式以及确定失信行为与修复行为相统一原则、效率原则、修复信息公开原则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四遵循,从微观方面主要为提高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立法位阶、健全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规范自然人信用修复运行程序、完善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四维度。
刘家琪[6](2020)在《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2016年至今,不断成长的网络直播行业已逐渐成为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但伴随行业的繁荣,各大直播平台竞争乱象同样频发,如平台未经授权盗播游戏赛事、平台间相互恶意挖角主播等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从具体案件中可以发现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着诸如法律规范选择、如何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以及一般条款适用的问题。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在司法认定中对涉案行为应首先进行不正当竞争类型化判断,再界定是否落入其他部门法保护范围。正当性评价应从动态的竞争观出发,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特性。在一般条款的适用过程中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维度进行利益衡量,同时结合个案来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胡凌[7](2019)在《分享经济中的数字劳动:从生产到分配》文中研究指明针对分享经济中数字劳动的兴起,既有研究多集中在信息技术导致的灵活用工形态、司法认定标准、加强立法保护等方面,试图要求法律回应新的现象,但还未能解决四个问题:(1)在理论上区分形态各异的数字劳动,从而决定哪些劳动应当被纳入劳动法律规范加以保护;(2)认识分享经济平台在组织和调动生产性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提供新视角;(3)认识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一个更大的数字时代分配问题的缩影,有必要在分配思路指引下探索更加多元的分配方式;(4)以更为系统的方式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指引,并在分享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持续观察。有必要围绕这四个问题进行讨论,希望从一个更宽泛的视角看待互联网究竟为传统用工形式和生产过程带来何种挑战,以及提出更为一般的解决框架。
胡凌[8](2019)在《分享经济中的数字劳动:从生产到分配》文中研究说明针对分享经济中数字劳动的兴起,既有研究多集中在信息技术导致的灵活用工形态、司法认定标准、加强立法保护等方面,试图要求法律回应新的现象,但还未能解决四个问题:(1)在理论上区分形态各异的数字劳动,从而决定哪些劳动应当被纳入劳动法律规范加以保护;(2)认识分享经济平台在组织和调动生产性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提供新视角;(3)认识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一个更大的数字时代分配问题的缩影,有必要在分配思路指引下探索更加多元的分配方式;(4)以更为系统的方式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指引,并在分享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持续观察。有必要围绕这四个问题进行讨论,希望从一个更宽泛的视角看待互联网究竟为传统用工形式和生产过程带来何种挑战,以及提出更为一般的解决框架。
周正磊[9](2018)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法适用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的公司企业得到了充分发展,公司高管这一社会群体的数量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涉及公司高管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时出现的困境日益凸显。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劳动法将公司高管纳入普通劳动者的范畴,对其进行无差别的倾斜保护。对公司高管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定位,与这个群体身份特点不符。应当根据从属性标准对公司高管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做出判断,明确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对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做出重新定位,并进一步提出调整公司高管的法律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的两则案例入手,引出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时出现的困境,并进一步分析导致此困境出现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公司高管相关的基础理论,明确了公司高管的范围和认定方式、分析了公司高管的特殊性、对公司高管做出了总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区分。为下文公司高管身份的认定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在总体上对公司高管身份做出认定。首先介绍域外和我国台湾对公司高管身份的认定方式,总结出他们对待此问题的一般经验,以资借鉴。其次,明确了从属性标准作为判断公司高管劳动者身份的实质标准,并构建了从属性标准的考量指标体系。最后,在从属性标准的基础上对公司高管的身份定位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总经理不具有劳动者身份;高级经理人员构成复杂,对其身份不宜做统一判断,应当在个案中通过对其从属性的分析来确定身份。对于不具有从属性的高级经理应否认其劳动者身份;对于具有从属性的高级经理应当作为强势劳动者区别对待。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公司高管相关的法律调整提出建议。总经理和不具有雇员属性的高级经理与公司之间构成委任关系;具有雇员属性的高级经理作为强势劳动者,区别性的适用劳动法,包括限制其加入工会、排除解雇保护的适用等等;对晋升型的总经理适用双重契约规则,来更好的维护总经理和企业的利益。本文研究发现:第一、公司高管作为公司法上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并不清晰,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有所欠缺,由此也导致劳动法调整公司高管时出现困难;第二、司法机关在判断劳动者身份时,一般会遵循劳动合同的形式标准优先于从属性实质标准的原则,如此排序会导致某些不具备从属性特征但签有劳动合同的人被错误的认定为劳动者;第三,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对待公司高管的身份认定较为成熟,包括承认其雇员身份但在某些法律的适用上区别对待、完全否认其劳动者身份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形成委任关系两种方式。我们应当学习借鉴。据此,本文建议,第一、明确公司高管的范围及认定的方式,并做出总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区分。第二、应当以从属性标准作为判断公司高管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的依据,并且明确考量从属性标准的指标体系。第三、应当否认总经理的劳动者身份,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对高级经理要在个案中对其从属性进行分析。若其不具备从属性,则否认其劳动者身份;若其具备从属性,则应将其作为强势劳动者区别适用劳动法。第四、对于晋升型的总经理,适用双重契约规则,以更好的维护双方利益。
宋夏瀛洁[10](2017)在《论人身法律行为制度 ——兼论人身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文中指出作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的最伟大的学术成果,“法律行为”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多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按照法律行为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人身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前者即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指权利义务的内容与自然人人身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共十一章,其中第六章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专章规定,建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工作大多关注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对人身法律行为重视不够。从历史的角度看,人文主义的出现、发展及其对欧洲及全世界的法律制度的影响表明,自然人的个人内心意思对于人身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只有个人尊从自己内心的意思对婚姻、收养等事项作出安排,才可能在这些领域实现个人追求的价值以及内心幸福。同时,由于人身法律行为关乎伦理道德与公共利益,也需要适度的国家干预,即法律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管控,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价值。从现实的角度看,对人身方面的法律行为进行系统研究,解释意思自治的核心地位,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国家过度干涉私人社会、并能及时回应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及新出现的人身法律行为类型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梳理,揭示人身法律行为不同于财产法律行为的特征,并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统一规则之下,建构人身法律行为的特殊法律规则。以最终促进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形成由财产法律行为与人身法律行为共同构成的完备的法律行为制度体系。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1.2.2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1.2.3 文献述评 |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 1.3.1 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 |
| 1.3.2 社会工作行政 |
| 1.3.3 社会工作评估 |
| 1.4 理论基础 |
| 1.4.1 优势视角理论 |
| 1.4.2 社会发展与社区发展理论 |
| 1.4.3 社会支持理论 |
| 1.5 研究方法 |
| 1.6 研究思路流程图 |
| 第2章 D社区及社区社会组织情况 |
| 2.1 D社区状况概述 |
| 2.2 D社区社会组织基本特征 |
| 2.2.1 D社区社会工作机构与社区组织概速 |
| 2.2.2 D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概况 |
| 2.3 D社区社会工作发展情况 |
| 第3章 D社区社会组织获取社会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1 D社区社会组织获取社会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
| 3.1.1 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在获取社会支持上存在的问题 |
| 3.1.2 社会组织获取社会支持中在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
| 3.1.3 社会机制及社会组织财务方面存在不足对社会组织获取社会支持产生的影响 |
| 3.1.4 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获取社会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
| 3.2 D社区社会组织获取社会支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2.1 在社区及社区社会组织方面 |
| 3.2.2 在社会和学校方面 |
| 3.2.3 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方面 |
| 第4章 社会工作介入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持分析 |
| 4.1 社会工作介入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持的可行性分析 |
| 4.1.1 社区居民需求及社区活动开展的基础支撑 |
| 4.1.2 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需求的引领 |
| 4.1.3 社会治理发展的推动 |
| 4.2 社会工作介入D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持途径 |
| 4.2.1 社会工作介入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持情况 |
| 4.2.2 以社区资源为中心的活动支持 |
| 4.2.3 形成以社会工作为中心的专业服务与支持体系 |
| 4.2.4 形成以政府基金会志愿者及其他区外资源等为中心的支持 |
| 4.3 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优势及获得相关支持情况 |
| 4.3.1 .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优势 |
| 4.3.2 .获得相关支持情况 |
| 4.4 社会工作介入D社区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持效果评估 |
| 4.4.1 社会工作介入前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调查评估情况 |
| 4.4.2 社会工作介入后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持效果评估 |
| 第5章 关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的建议 |
| 5.1 对社区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议 |
| 5.1.1 发挥社区主体优势组建人才库与服务共享平台并 |
| 5.1.2 社区进行资源点查避免稀缺资源重复竞争的同时应科学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 |
| 5.1.3 社区社会组织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并逐步实现用机制与福利留住人才 |
| 5.1.4 社区社会组织应完善相关机制与优化资源链接方式 |
| 5.1.5 社区社会组织应规范撰写项目书并提高走出专业误区能力 |
| 5.2 对学校和政府的建议 |
| 5.2.1 政府部门应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关注并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为其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
| 5.2.2 学校在人才培养中将实践教育环节与理论素养培育有机结合 |
| 5.3 对社会工作者的建议 |
| 5.3.1 非社会工作专业的一线工作者应按时执行工作计划规范报销费用并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
| 5.3.2 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背景从业人员应发挥自身优势并传播社会工作服务价值与理念 |
| 结论与反思 |
| 参考文献 |
| 期刊文献 |
| 着作文献 |
| 学位论文 |
| 附录 A 2019年y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评估表 |
| 附录 B 访谈提纲(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状况访谈提纲) |
| 附录 C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劳动者权益保障概述 |
| 1.1 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概念 |
| 1.1.1 劳动者的基本内涵 |
| 1.1.2 劳动关系基本内涵 |
| 1.1.3 上市民营企业内涵 |
| 1.2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
| 1.2.1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
| 1.2.2 劳动者依法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
| 1.2.3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 1.2.4 劳动者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 1.2.5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
| 1.2.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 1.2.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
| 1.2.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 1.2.9 劳动者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
| 1.3.1 改善劳动者弱势地位的需要 |
| 1.3.2 顺应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
| 1.3.3 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现实保障 |
| 第二章 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
| 2.1 Y企业劳资双方基本情况 |
| 2.1.1 Y企业的基本情况概述 |
| 2.1.2 Y企业劳动者基本情况 |
| 2.2 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特殊性 |
| 2.2.1 人事变动频繁,侵权时有发生 |
| 2.2.2 职工类型繁多,劳资管理困难 |
| 2.2.3 地域范围广泛,标准难以统一 |
| 2.2.4 典型家族企业,劳资地位悬殊 |
| 2.3 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做法 |
| 2.3.1 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 2.3.2 为企业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
| 2.3.3 工会可以维护职工的权益 |
| 2.3.4 妇女联合会为女职工维权 |
| 第三章 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原因 |
| 3.1 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 3.1.1 劳资之间冲突事件增多 |
| 3.1.2 员工薪酬待遇差距拉大 |
| 3.1.3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困难 |
| 3.1.4 劳动关系的存续短期化 |
| 3.2 Y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2.1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
| 3.2.2 政府管理职能缺失 |
| 3.2.3 工会组织履职困难 |
| 3.2.4 劳资力量相差悬殊 |
| 3.2.5 劳动者维权意识差 |
| 第四章 加强上市民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对策 |
| 4.1 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
| 4.1.1 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
| 4.1.2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工会法》 |
| 4.2 进一步提高政府劳动领域治理能力 |
| 4.2.1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
| 4.2.2 构建三方协调机制 |
| 4.2.3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
| 4.3 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 |
| 4.3.1 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
| 4.3.2 建立劳资利益认同机制 |
| 4.3.3 构建职工评价激励机制 |
| 4.3.4 积极开展职工文化活动 |
| 4.4 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 |
| 4.4.1 劳动者应参与企业决策机制 |
| 4.4.2 确保劳动者知情权和异议权 |
| 4.4.3 加强上市民企社会责任意识 |
| 4.4.4 提高劳动者素质及维权意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一)制度安排与话语实践:家政劳动市场的形成 |
| (二)权利危机:市场化照料市场中的社会不平等 |
| (三)阶层冲突:照料劳动政体与劳动过程研究 |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 (一)照料劳动 |
| (二)家政劳动 |
| 四、理论基础与研究设计 |
| (一)理论视角:劳动者主体性建构 |
| (二)研究设计 |
| (三)研究过程与方法 |
| 第二章 照料劳动市场化进程中的家政劳动 |
| 一、从“公私相嵌”到“私人化”:照料劳动公共性的隐现 |
| (一)“公私相嵌”型照料福利的削减 |
| (二)“私人化”照料市场的兴起 |
| 二、从家庭到市场:地区发展差异背景下的女性流动人口 |
| (一)从“打工妹”到“小保姆” |
| (二)从“小保姆”到“阿姨” |
| 第三章 自我卷入:性别年龄和家庭角色的延续实践 |
| 一、“性别化年龄”与照料劳动者的内部分化 |
| (一)年龄感压力:从主体感受到客观制约力量 |
| (二)年龄差异:照料者的内部分化 |
| 二、性别特质展演与类家庭角色的自我暗示 |
| (一)“温柔缄默”还是“开朗灵活”:差异情景中的气质展演 |
| (二)角色代入:营造“类家人”身份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主体张力:劳动过程中的压力与冲突 |
| 一、阶层化与区隔 |
| (一)审视:阶层化的身体 |
| (二)不信任与被监视:劳动主体的异化 |
| 二、连续照料与角色分离 |
| (一)有偿照料:主体经验的矛盾与疏离 |
| (二)缺位家庭角色:主体道德情感的挣扎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自我改造:重塑新的主体 |
| 一、照料专业化与城市化的劳动主体 |
| (一)技能加身:照料专业化的建构 |
| (二)文化适应:成为有素质的人 |
| 二、家庭角色反转与回归 |
| (一)暂时的个体自由:家庭地位的上升与反转 |
| (二)重回家庭:为家庭照料注入新因子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
| 一、研究结论 |
| (一)“阿姨”:性别、年龄、职业多重因素形塑的非正式劳动者身份 |
| (二)“外包的自我”:连续化照料劳动过程中的个体挣扎 |
| (三)自我实践:非正式照料劳动者实现主体性的主要途径 |
| 二、研究讨论 |
| (一)照料专业化之路还有多远 |
| (二)照料资源的不平等 |
| 三、研究不足与反思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1.受访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
| 2.访谈提纲 |
| 3.调研图片资料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实践意义 |
| 1.3.2 理论意义 |
| 1.4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理论概述 |
| 2.1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之概念廓清 |
| 2.2 自然人信用修复之特点分析 |
| 2.2.1 人格性 |
| 2.2.2 有限性 |
| 2.2.3 激励性 |
| 2.2.4 制度宽泛性 |
| 2.2.5 主体权威性 |
| 2.2.6 修复任意性 |
| 2.3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之价值阐释 |
| 2.3.1 基于信用体系完善之要求 |
| 2.3.2 基于对自然人权利之保护 |
| 2.3.3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
| 2.3.4 基于社会信用秩序之需要 |
| 第三章 我国现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考察 |
| 3.1 中央层面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 3.2 地方层面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 3.3 行业领域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 3.4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主要内容 |
| 3.4.1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条件 |
| 3.4.2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方法 |
| 3.4.3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程序 |
| 3.4.4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范围 |
| 3.4.5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监督 |
|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问题分析 |
| 4.1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 |
| 4.2 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不健全 |
| 4.2.1 自然人信用修复方式匮乏 |
| 4.2.2 修复行为与失信行为之间关联性弱 |
| 4.2.3 自然人信用修复行为规制宽泛 |
| 4.3 自然人信用修复程序性制度不规范 |
| 4.3.1 自然人信用修复流程不标准 |
| 4.3.2 自然人信用修复时限不统一 |
| 4.3.3 自然人信用修复异议程序不充分 |
| 4.4 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欠缺 |
| 4.4.1 对于信用修复机关的监督不足 |
| 4.4.2 对信用主体事后监督缺位 |
| 4.4.3 对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监管缺失 |
| 第五章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建议 |
| 5.1 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思路 |
| 5.1.1 明确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政府主导模式 |
| 5.1.2 确定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 |
| 5.2 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具体建议 |
| 5.2.1 提高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立法位阶 |
| 5.2.2 健全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 |
| 5.2.3 规范自然人信用修复运行程序 |
| 5.2.4 完善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与争议问题 |
| (一)典型案例 |
| 1.“游戏比赛盗播”案 |
| 2.“恶意挖角主播”案 |
| (二)争议问题 |
| 1.游戏直播画面的属性与保护方式 |
| 2.恶意挖角主播行为的法律评价 |
| 3.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 |
| 二、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司法困境 |
| (一)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认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
|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过度兜底保护 |
|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民事权利保护边界的侵占 |
| (二)网络直播平台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选择 |
| 1.静态的竞争观背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属性 |
| 2.权利侵害型的认定模式背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属性 |
| (三)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认定中一般条款的适用 |
| 1.一般条款的不必要介入 |
| 2.一般条款适用的泛道德化评价 |
| 三、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路径 |
| (一)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判断 |
| (二)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规范选择 |
|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合法权益”保护的边界 |
|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有限补充保护 |
| (三)网络直播平台竞争行为正当性的界定 |
| 1.以动态的竞争观作为逻辑起点 |
| 2.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特性 |
| (四)利益衡量视角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
| 1.利益衡量原则 |
| 2.经营者利益 |
| 3.消费者利益 |
| 4.社会公共利益 |
| 四、认定路径在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 |
| (一)“游戏比赛盗播”案分析 |
| (二)“恶意挖角主播”案分析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引言 |
| 二、数字劳动的生成与商品化过程 |
| (一)数字劳动如何商品化 |
| (二)区分数字劳动:劳动预期标准 |
| 三、作为大众生产组织者的平台及其控制力 |
| (一)法律如何体现分享经济中劳动者地位 |
| (二)当劳动变得更灵活:从属性标准重构 |
| 四、数字劳动的分配机制 |
| (一)作为分配机制的劳动关系:审慎标准 |
| (二)推动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国家与市场 |
| (三)提升劳动标准的可能后果 |
| 结语 |
| 引言 |
| 一、数字劳动的生成与商品化过程 |
| (一) 数字劳动如何商品化 |
| (二) 区分数字劳动:劳动预期标准 |
| 二、作为大众生产组织者的平台及其控制力 |
| (一) 法律如何体现分享经济中劳动者地位 |
| (二) 当劳动变得更灵活:从属性标准重构 |
| 三、数字劳动的分配机制 |
| (一) 作为分配机制的劳动关系:审慎标准 |
| (二) 推动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国家与市场 |
| (三) 提升劳动标准的可能后果 |
| 四、结语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提出 |
| (一)案例简介 |
| (二)问题提出 |
| (三)原因分析 |
|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属性 |
| (一)公司高管的范围及认定 |
| (二)公司高管的特殊性 |
| (三)公司高管的分类 |
|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者身份的判断 |
| (一)域外及我国台湾公司高管身份认定的方法 |
| (二)我国公司高管劳动者身份的判断 |
| 四、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调整的建议 |
| (一)总经理与公司之间适用委任关系 |
| (二)具有从属性的高级经理区别适用劳动法 |
| (三)双重契约规则的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价值 |
| 一、本选题的理论价值 |
| 二、本选题的实践价值 |
| 第二节 人身法律行为的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文章结构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人身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人身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史 |
| 一、罗马法与等级身份制、神权思想 |
| 二、法国民法与人文主义思想 |
| 三、德国民法与潘德克顿法学 |
| 第二节 人身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一、“客观法”与“主观权利” |
| 二、各国对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的讨论 |
| 三、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决定因素 |
| 四、人身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 |
| 第三节 人身法律行为制度的分类与概念、特征与价值 |
| 一、人身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概念 |
| 二、人身法律行为的特征与价值 |
| 第二章 人身法律行为制度与意思自治 |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效力根源之争 |
| 一、意志说 |
| 二、法定说 |
| 三、信赖责任说 |
| 第二节 意思表示与意思自治 |
| 一、相关学说的讨论与发展 |
|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
| 第三节 意思自治与人身法律行为 |
| 一、概念上的紧密联系 |
| 二、人身法律行为中除了意思表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 |
| 三、事实契约理论 |
| 第四节 本章总结 |
| 第三章 人身法律行为制度与国家干预 |
| 第一节 国家干预的必要性 |
| 一、法律行为的天然双重属性 |
| 二、弥补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 |
| 三、实现私法的多元化价值 |
| 第二节 国家干预的表现形式 |
| 一、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 |
| 二、转引自公法的强行性规定 |
| 第三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对国家干预的限制 |
| 一、对法律行为设定多种程度不同的效力判定结果 |
| 二、建立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 |
| 三、引入无效法律行为的确认制度 |
| 第四章 与身份有关的人身法律行为 |
| 第一节 婚姻法律行为 |
| 一、婚姻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 二、婚姻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
| 三、婚姻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 |
| 四、婚姻法律行为与国家干预 |
| 五、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在婚姻法律行为中的平衡 |
| 六、小结 |
| 第二节 收养法律行为 |
| 一、收养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
| 二、收养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 |
| 三、收养法律行为与国家干预 |
| 四、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在收养法律行为中的平衡 |
| 五、小结 |
| 第五章 与劳动有关的人身法律行为 |
| 第一节 雇佣法律行为与劳动法律行为 |
| 一、基本概念及理论 |
| 二、立法现状及原因分析 |
| 三、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相关立法实践及启示 |
| 四、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 |
| 五、小结 |
| 第二节 运动员转会 |
| 一、转会的概念及我国的现行规定 |
| 二、转会费及转会协议 |
| 三、转会与意思自治 |
| 四、转会与国家干预 |
| 五、小结 |
| 第六章 与人体有关的人身法律行为 |
| 第一节 代孕 |
| 一、代孕的概念及类型 |
| 二、代孕的实质及合理性基础 |
| 三、代孕与意思自治 |
| 四、代孕与国家干预 |
| 五、小结 |
| 第二节 器官捐献与移植 |
| 一、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概念 |
| 二、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与意思自治 |
| 三、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与国家干预 |
| 四、小结 |
| 结语:人身法律行为与民法典 |
| 第一节“人法”与“物法”:民法典体系之争 |
| 第二节 人身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的意义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