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1](2021)在《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文中认为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而薪酬分配作为分配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劳动者获取经济收入的基本方式,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同时公正的薪酬分配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对薪酬分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坚持以人民为发展中心,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已经确立,有序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秩序已经逐步形成。薪酬分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劳动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度也日益提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阶级矛盾逐步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项改革已经不断深入推进,劳动者薪酬分配的方式和公正性也暴露出新问题。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薪酬差距依然不合理,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和低收入劳动者薪酬增长缓慢,劳动者对提高薪酬的需求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劳动力要素所占比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劳动法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薪酬分配法律机制。学界一直致力于关于薪酬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深化。一是需要拓展和夯实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社会分配的精华部分,并非相互对立、互不认同,相反,可以将三者相互融通、有机结合,深化和完善适应我国当代国情的薪酬分配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薪酬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需要探寻契合时代发展主题和背景的法律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少有从法学视角关注薪酬分配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问题更是涉及甚少。在我国践行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大背景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出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法。这既具有完善我国新时期分配正义的理论价值,又有破解当代劳资矛盾的现实意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薪酬分配体系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整体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运用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法,构建法学视角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及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体系。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构成的哲学维度和以人权保障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构成的法学维度共同支撑起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回应、得所应得的强化、差别原则的考量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这四个层面体现了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必要性。本着批判继承的原则,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为实现当代中国薪酬分配公正提供历史和文化经验。从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来看,经济学的评判标准主要为基尼系数和要素价格,法学的评判标准由“三个程度”构成,即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和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基本判断出某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内劳动者的薪酬分配是否公正或者趋近于公正。通过纵向比较总结出当今世界的几种薪酬分配的典型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典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瑞典的多种政策措施并用控制收入差距的模式、美国的以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分配进行调节的模式和巴西的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维护分配公正的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可以为我国劳动者薪酬分配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为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需要完善和优化由权力保障机制、权利实现机制和社会支撑机制构成的、保障薪酬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一是权力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结构,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总结出我国权力配置的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即司法公正的型塑、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新冠病毒带来的变化和困顿,尝试提出疫情背景下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二是权利实现机制。以人本理念和劳资共赢理念构建起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以劳资共决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为内容,构成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这三项权利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各有侧重,多效并举,共同促进薪酬分配公正之实现;三是社会支撑机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化组织,在确保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有其特定的角色和作用。工会代表权和维权手段的强化保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和监督建议权的强化保障,是这两个社会化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化支撑机制完善的关键之所在。
李泽明[2](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彭钰栋[3](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邱本[4](2021)在《发现法理的方法》文中研究表明法理虽然是泛在的,但也是潜在的,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予以发现。这些方法包括通过意识发现法理、通过阅读发现法理、通过比较发现法理、通过诗性发现法理、通过批判发现法理、通过日用常行发现法理、通过学与思的轮回发现法理、通过法律基本原则发现法理。发现法理的方法及其方法论是法理研究的重要方面,发现法理之后才能阐释法理、适用法理、发展法理。
王垚[5](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涂少彬[6](2020)在《论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可能及限度——基于经济学与比例原则的切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法律行为与经济学的定义及其实质来分析,法律行为一定是经济行为。由于经济学能够通过边际分析使其自身表达数学化,因而,边际分析也应能成为法学表达数学化的桥梁。任何法律价值的实现,都必然要受到资源稀缺的量化约束,因此,法律价值的通约与权衡成为必要与可能,人权与正义也不例外。当今时代被称为"比例时代",比例原则及其三个子原则既是经济学原则,也是法学强烈要求表达数学化的内在需要。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可能及限度受效率原则的约束。法学表达数学化能够提高法学的科学性,技术性展示价值观分歧的实质、剔除语义分析的模糊以及修辞对非理性的依赖并遏制变量处理的任意,剔除法学中伪问题,进而寻求更多的社会共识,同时为大数据进入法学提供必要的基础与准备,尽可能对行为进行预测与规制,提高社会发展效率,促进人们更幸福的生活。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8](2020)在《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从古至今,人们都不会放弃对法律的研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从法律的基本属性而言,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固有属性强调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进而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为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而蒙古国劳动合同作为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种法律形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蒙古国固有的经济体制,使得蒙古国经济出现一定的萎靡现象,致使很多蒙古国的企业与劳动者不满足当前的市场状况,要求对其的权益进行相应地规定。这导致,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蒙古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进步,对蒙古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干扰。基于此背景下,笔者展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对当前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在本文的研究分析过程中,法经济学可谓是研究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法经济学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中叶,由于法经济学理论强大的框架体系与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其被广泛运用于法律与经济领域。笔者通过对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较为细致的研究过程。笔者认为,在蒙古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之中,缺乏对劳动者的重视与保护,而基于此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由于蒙古国劳动法的实施,认为正常的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破坏,这才使得出现蒙古国投资环境较差、经济形势不佳等现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片面,不能很好地认识到社会劳动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而从客观角度而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质是在于调整社会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尊重彼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注重劳动者所面临分非法侵害问题,并侧重于解决当前落后的企业劳动观念与用人现状,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蒙古国企业的经营生产及用人行为,净化了混乱的社会市场劳动环境,并突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功能,也是蒙古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知过程的再度升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古国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构建,而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治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帮助,因此,根据蒙古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可利用经济分析法对其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地分析,在综合借鉴专家学者的研究经验基础之上,综合评估蒙古国的法律环境,并通过笔者的研究来设计出有利于蒙古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相关内容,在有效实现蒙古国资源最佳配置的基础上,扩大其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笔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有关于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资料,从现实角度出发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当前的实施状况及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地阐述与表达,借用经济分析法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诸多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视过程,最后在借鉴诸多学者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完善的修改建议,并提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大致发展方向,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继续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王莹[9](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其现状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机制体制不完善、普法氛围不浓厚、自觉自信不充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建设也面临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传承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多样性、地域人口因素现实性差异性等多方面制约,尚不能充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基本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和实施路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原理和方法,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旨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因,提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对策和前瞻性思考,以期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内涵的理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积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经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语构成。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从源头上探究了法治文化,辨析了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的研究中,涵盖了对其主客体的甄别,对其特征属性的描述,并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重结构探究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对其所遵循的客观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战略价值所在。第二章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则是其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有关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学理依据。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中的优秀法治文化建设思想,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基本经验。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展现出不同特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强化实践基础、深化法治理论以及人民法治认同三方面取得了不俗成就。同时,本章还阐释了法治文化建设在坚持基本国情,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法、权与法、情理法三个方面的关系和不断坚持两个“三位一体”的重要经验。第四章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主要是从现实状况出发,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寻不足,以全面反映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貌。在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普法氛围、法治信仰等方面探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指出其主要制约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意识形态斗争、地域人口因素上的影响。直面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根源所在,为下一步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五章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基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与制约因素,围绕思想、制度、实践、文化、资源和国际六方面提出了路径选择,还从多元动力、责任监督、普法传播、文化创新、人才培育和法治评估机制等方面探讨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最后,从目标取向、实践要求、拓展方向阐述了对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展望。
李磊明[10](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提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预期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薪酬分配公正及其法律实现的理论阐述 |
| 第一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概念阐释 |
| 一、薪酬概念的理论阐析 |
| 二、劳动者概念的理论阐析 |
| 三、公正概念的理论阐析 |
| 第二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 |
| 一、哲学维度 |
| 二、法律维度 |
| 第三节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现实必要性 |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 |
| 二、得所应得的强化 |
| 三、差别原则的考量 |
| 四、现实国情的呼唤 |
| 第四节 中国传统分配公正理论的历史演进 |
| 一、传统分配公正思想的演进 |
| 二、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
| 第二章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 |
| 第一节 经济学的评判标准 |
| 一、基尼系数 |
| 二、要素价格理论 |
| 第二节 法学的评判维度 |
|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
|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 |
| 三、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 |
| 第三章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模式借鉴 |
| 第一节 当代薪酬分配法律实现的典型模式 |
|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型——瑞典 |
| 二、市场主导型——美国 |
| 三、政府主导型——巴西 |
| 第二节 对当代中国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借鉴意义 |
| 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与时俱进 |
| 二、破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壁垒 |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位 |
| 四、建立公平且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
| 五、完善薪酬配套政策体系 |
| 第四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力保障机制 |
| 第一节 权力配置基本要义 |
| 一、权力配置原则 |
| 二、权力配置结构 |
| 三、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 |
| 四、实现薪酬分配公正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困境 |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 |
| 一、司法公正的型塑 |
| 二、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 |
| 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 第三节 疫情下薪酬分配公正与政府权力行使 |
| 一、政府权力在疫情保障中的行使方式 |
| 二、疫情背景下的薪酬分配 |
| 三、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 |
| 第五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 |
| 第一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 |
| 一、人本理念下的权利观 |
| 二、劳资共赢理念下的权利观 |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支撑 |
| 一、群体公正的实现——劳资共决权 |
| 二、个体公正的实现——同工同酬权 |
| 三、现实公正的实现——劳动报酬请求权 |
| 第六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支撑机制 |
| 第一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工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 一、工会的角色定位 |
| 二、工会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
| 三、工会的代表权保障 |
| 四、工会的维权手段保障 |
| 第二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职工代表大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角色定位 |
|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薪酬分配中的职能 |
|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保障 |
|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权的保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四、研究内容 |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 五、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法 |
| (二)比较研究法 |
| 六、创新点 |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 (一)安全性原则 |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 (一)何为“责任” |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 一、指导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 (二)劳工保护 |
| (三)消费者保护 |
| (四)环境保护 |
| (五)案例分析 |
| 二、裁判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 (四)案例分析 |
| 三、评价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 (一)什么是标准 |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致谢 |
| 一、通过意识发现法理 |
| 二、通过阅读发现法理 |
| 三、通过体悟发现法理 |
| 四、通过比较发现法理 |
| 五、通过诗性发现法理 |
| 六、在日用常行中发现法理 |
| 七、通过批判发现法理 |
| 八、通过法的基本原则发现法理 |
| 九、通过学与思的轮回发现法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 一、辉格史观 |
| 二、语境论进路 |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 一、平行要件式 |
| 二、属性分类式 |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 结论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基本逻辑:法律行为的本质是经济行为 |
| 三、边际分析: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基础桥梁 |
| 四、案例佐证:人权与正义背后的量化约束 |
| 五、比例原则:法学表达数学化的关键表征 |
| 六、意义与限度:法学表达数学化及其效率约束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 一、援助的内涵 |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 一、援助对象 |
| 二、援助方式 |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 一、成文法层面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欧盟 |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二、相关文献述评 |
| (一)中国研究现状 |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 (三)蒙古国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 |
| (二)研究的不足 |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劳动法 |
| 二、蒙古国劳动法 |
| 三、蒙古国劳动合同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 二、博弈论 |
| 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 四、成本收益理论 |
| 五、信息不对称理论 |
| 第二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及实施的现状 |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讨论 |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
| 三、蒙古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 |
| 一、各类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博弈 |
| 二、劳动者反应及面临的问题 |
| 三、政府的政策 |
|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国际比较 |
| 第一节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
| 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 三、中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 第二节 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 一、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 二、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 三、日本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 第三节 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 一、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 二、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 三、俄罗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 第四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
|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
| 二、劳动合同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 三、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立法功能 |
| 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分析 |
| 二、倾斜性保护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 第五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及解决方法 |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 |
| 一、某些条款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相关规定 |
| 二、发生以存在雇主不能剥夺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权力 |
| 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阶段 |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解决方法 |
| 一、按国际公约规定执行 |
| 二、扩大劳动合同法的监管关系及范围 |
| 三、低成本劳动争议及缩短劳动争议解决期 |
| 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履行的经济学分析 |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经济学分析 |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学分析 |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经济学分析 |
| 第三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 一、用工单位违法成本,收益分析 |
| 二、用工单位违法博弈分析 |
| 第四节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成本分析 |
| 一、财力成本 |
| 二、精神和时间成本 |
| 三、法律成本 |
| 第七章 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制度安排 |
| 一、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培训 |
| 二、提高劳动者普法教育 |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 一、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
| 二、就业服务 |
| 第三节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
| 第四节 强化政府监管 |
| 第五节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 (一)问题缘起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的现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界定 |
| (一)法治与文化 |
| (二)法治文化 |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客体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特征属性 |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结构内容 |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战略价值 |
|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 |
| (二)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显着优势的内在动力 |
| (三)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和开辟党的建设新境界的迫切需要 |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 |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 |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 (一)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演变 |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
| 三、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 (一)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主旨 |
| (二)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要义 |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经验审视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源起 |
|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
| (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 (一)强化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
| (二)促进了法治理论的逐步深化 |
| (三)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 |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 (一)法治文化建设应符合现实基本国情 |
| (二)法治文化建设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
|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
| (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 |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瓶颈 |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氛围不浓厚 |
| (四)法治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不充分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 (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的制约 |
| (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
| (三)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的制约 |
| (四)地域人口现实差异性的制约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 |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 (一)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 |
| (二)健全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 |
|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法治氛围 |
| (四)积淀法治底蕴、培育法治自信 |
| (五)统筹法治资源、实现科学发展 |
| (六)树立法治形象、彰显法治实力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
| (一)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动力机制 |
| (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监督机制 |
| (三)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传播机制 |
|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创新机制 |
| (五)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才培育机制 |
| (六)实施法治文化建设的评价评估机制 |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前瞻 |
| (一)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 (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
|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拓展方向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情况 |
| 论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 (一)一般价值 |
| (二)法律价值 |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 一、导向功能 |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 二、制约功能 |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 三、评价功能 |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 (一)刑主礼辅 |
| (二)德主刑辅 |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 (一)思想基础 |
| (二)理论基础 |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 (一)正当性根据 |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一、作者简介 |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