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1](2022)在《加入CPTPP:战略意义、现实差距与政策建议》文中认为我国申请加入CPTPP,是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货物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补贴、劳工标准等规则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要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开放,加快构建数字贸易和数字治理框架体系,推进货物贸易关税及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建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政策体系,加快改革扭曲市场的补贴制度,提高劳动保障制度国际化水平。同时,以推动互利共赢为立足点减少地缘政治因素干扰,以自贸区(FTA)建设为抓手推动谈判进程,发挥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进行法律政策调整,废止或修改不适应的法律法规,确保配套机制能够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适应。
沈奕灵[2](2020)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事实上遵循先例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投资仲裁在实践中频繁地援引过去的裁决,产生了事实上遵循先例的效果,这是本文针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改革中关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而研究的线索。过去某些裁决具有说服力,可能对后续案件的解决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形成解决某一问题的指导规则。这事实上体现的是裁决的先例价值。本文以事实遵循先例为研究基础,探究事实上遵循先例的成因和潜在问题,试图寻找一些提高裁决先例价值的方法和途径,从而缓解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结合ISDS改革的大背景,一方面佐证了完善裁决的先例价值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也看到了未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方向。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五章,作者试图对本次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说明与限定,接着分析了事实上遵循先例的现状及其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对仲裁员造法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检验了裁决先例价值对促进裁决一致的实际效果,最后在分析ISDS改革方案和进程以及系统性改革对法律一致性的保障之后,作者提出了对中国ISDS改革的建议。第一章对先例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先例在不同法律制度和体系中的内涵和外延都十分复杂。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内某个具体制度下先例的不同含义及其相关规则,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本文中的“先例”与过去案件。而国际投资仲裁中过去的裁决,仅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庭所做的裁决、决定和命令。之后,进一步阐述了在投资仲裁中裁决先例价值所体现的三个内容——可预测性、准确性、合法性。第二章明确了国际投资仲裁中援引先例的现状是形成了事实上的遵循先例,并对其构成要素从先决条件和影响因素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先决条件分别为做出裁决、裁决的公开以及援引既定裁决。影响因素则较为复杂包括与过去裁决的相关程度、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质、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和援引数量,这些都将影响遵循先例的具体程度。其中,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是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受到现实因素、合理性因素、专业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的共同作用。最后,通过对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实证分析,分析了仲裁庭遵循、适用和提及先例三种援引类型,也谈到了仲裁庭不涉及先例的特殊情况。第三章主要论证了仲裁员援引过去裁决的合法性。国际投资仲裁中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但正统的国际法并不允许仲裁庭的决定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基于这种分歧,探讨仲裁庭对这种做法的辩护,以及学者对该做法理论基础的看法。特别审查了国家在双边和多边条约中高度不确定的原则与仲裁庭必须查明和适用足以具体解决实际争端的主要法律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然后,讨论了仲裁员造法的合法性和特殊意义。最后提出,独立仲裁庭中复杂、非正式的对话超越了源于投资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塑造了国际投资法律并限制了未来的仲裁庭和条约谈判者。第四章对涉及投资保护标准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虽然仲裁庭之间对同一问题仍然有许多细节上的不同意见,但总体发现遵循过去案件有利于裁决的一致性。以投资概念为例,仲裁案件中的争议被分为主观投资概念与客观投资概念的认定,最终大多数案件选择了salini检验标准,尽管该标准的细节仍有一些分歧;对最惠国原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群被分为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在实体问题的适用案例具有一致性,而程序问题的适用则有一些分歧,大多数案件认为不能适用于管辖权问题,但也存在一两个特殊而孤立的案件;通过对关于充分保护与安全要求的案例研究,讨论了该要求与习惯国际法之间三种不同的关系,以及与公平公正原则之间的相互影响,仲裁庭之间的观点有一定的一致性,如果是个别方面,例如投资的法律环境是否也受到保护,存在不同的看法,也不会导致严重的前后不一致。第五章一方面会探究如何通过发挥先例价值来解决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另一方面则要在ISDS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对不同改革方案的比较分析,深入思考系统改革的方向和对法律一致性的影响,以及中国在这场改革中应准备的措施。首先,通过对一系列阿根廷案件的比较,明确裁决“不合理的不一致”将是解决问题第一步,而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先例制度下,最大程度发挥裁决的先例价值是推动一致性的有利因素。其次,重点强调提升裁决的质量是保障先例价值的关键,因为裁决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仲裁员是否选择遵循。裁决的好坏影响了其说服力,而说服力则重点受到裁决内容、裁决程序和仲裁员的影响。因而从这几方面着手,具体说明如何保障先例价值的发挥。最后,结合ISDS改革,从宏观的系统性改革谈论法律一致性的保证,并提出对中国的建议。
董洪梅[3](2019)在《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并行趋势,在当前全球多边体制发展受阻、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兴起的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备受世界各国所青睐。截至2018年年底,向GATT/WTO通报并仍然有效的实际区域贸易协定(RTA)共计292项。在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其规模越发扩大,内容更加广泛。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涵盖了11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16个国家(印度于2019年11月4日宣布退出RCEP)。无论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将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上战略日程。中国自2001年年底成功加入WTO以来,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多边合作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性,并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发展非常迅速。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数据,截至2018年年末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有14个,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以周边为基础、涵盖四大洲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已初具雏形。但是,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的十余年,关于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因此,本文从中国的视角分析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检验自由贸易区整体的贸易效应和投资效应以及经济视角下的其他影响,并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以及从实证检验中得出的启示,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国内外背景,研究的意义与目的,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自由贸易区基础理论与研究综述。明确界定本文研究的自由贸易区(FTA)和国内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FTZ)的区别;梳理有关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理论和非传统理论,同时从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国外的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三个方面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梳理中国建设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动因、进程、特点、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阻碍。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自2001年起步,历经三个阶段的努力,整体上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共同推进,具有国家高度重视、数量与质量同步推进、建设模式多元化、指导思想与战略布局清晰等鲜明特征。目前,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在世界经济中的整体影响力显着提升,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之间经贸联系紧密。但是,依然存在经济体量偏弱、发展格局有待优化、议题深度与广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未来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国内产业升级压力增加、内部协调难度上升、谈判机制需要完善等内部阻碍,而C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因竞争而导致的担忧,成为未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外部阻碍。第四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从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贸易的角度,首先分析中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随后从总量、比例和增速三个层面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后构建扩展的引力模型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实证检验。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规模不断提升,占中国货物贸易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且与伙伴国(地区)贸易增速明显高于中国对外贸易平均增速。扩展的引力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自由贸易区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双边贸易流量。但是,随着时间的累积,自由贸易区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出现减弱趋势,而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明显。第五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首先分析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的发展趋势,随后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因素对中国向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影响,最后阐述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之外的经济效应。经验分析和计量模型检验的结果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显着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之间的双向投资规模,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了国内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扩展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并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理念、内涵和动力。第六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结合实证研究得到的启示,从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区(FTA)与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发展的关系,落实自由贸易区建设布局规划,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陈浩[4](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娄卫阳[5](2019)在《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斗争,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会有战争。在和平年代,全球范围内的局部武装冲突从未中断。武装冲突不仅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对国际投资条约下如何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企业在对外投资决策中,会综合考虑被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和人力等因素,投资条约的签订数量和政局的稳定程度也是重要指标。通常情况下,跨国企业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政治、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国家,避免政局不稳和武装冲突带来的风险。但是,中东和北非的许多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投资潜力,他们虽然属于武装冲突易发地区,却吸引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者。这些国家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并损害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便会引发武装冲突背景下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我国对外投资也面临武装冲突引发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14年,中国已经由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呈稳步增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我国有许多资金投入到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周期长、规模大的行业,这些地区包括政局不稳、非商业性风险较高的国家。从国际形势来看,《国际形势黄皮书: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表明武装冲突仍然集中在中东、南亚和非洲东北部,绝大多数武装冲突发生地位于“一带一路”沿线。以2011年的利比亚冲突为例,除了侨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我国在利比亚的大量工程项目在武装冲突中遭受巨大损失。中国企业如何尽量避免武装冲突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利益受损后通过何种争端解决方式寻求合理赔偿?国家应该为海外企业提供哪些保障?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研究、更需要我们提出应对措施。一般认为,国际投资条约是保障海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投资条约中条款的完善和投资仲裁的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本文以武装冲突易发地区或已经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为背景,重点分析武装冲突发生之后,投资者是否能够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寻求救济,武装冲突会对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产生哪些影响。围绕这一问题,本文结合国际公约文件和国际仲裁实践,系统地探讨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包括国际投资条约的效力认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本文选题旨在分析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产生哪些影响,并从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等角度对如何保障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提出若干建议。武装冲突如何影响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是一个理论难题。武装冲突将影响国际投资条约的效力认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涵盖条约法、国籍法、国家责任法等国际公法领域的诸多规则;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可能兼具外国投资者和平民的双重身份,武装冲突将触发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而武装冲突法和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可能有重叠和矛盾。武装冲突如何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是一个现实问题。近年来因武装冲突而损害海外投资者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已引起国际法学者的高度关注。如何在对外投资之前规避武装冲突风险?如何在武装冲突之后获得合理赔偿?这些问题引起了作者的思考。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对国际投资条约在武装冲突背景下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破解难题,有所创新。在这一背景下,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理论基础”,重点分析武装冲突为何会影响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为了分析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本文试图厘清武装冲突与国际投资、武装冲突与国际条约适用两对关系。首先,本文界定了武装冲突的概念,阐明了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理解武装冲突与其他国际法分支学科的关系。其次,本文分析武装冲突影响条约适用的因素,包括武装冲突的类型、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等因素。最后,本文分析了武装冲突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影响,阐明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内部碎片化和外部交叉性的特点,探讨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全面影响。第二章“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影响”,主要论证武装冲突通常不影响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可适用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草案)》都是以维护条约关系的稳定和连续性为基础,也规定了条约在特殊情况下因事实状况改变而终止或暂停。国际投资条约的终止或暂停可能有两种情况,即条约本身的终止和条约对当事国的终止。条约本身的终止是指条约对所有当事国不再有拘束力,条约所建立的法律规则被整体消灭;条约对当事国的终止,是指条约仅仅对某个缔约国不再有拘束力。通常情况下,国际投资条约在武装冲突下可以继续适用。武装冲突也可能引起国家继承或政府继承,这会影响国际投资条约对某个缔约国的拘束力。但是,在仲裁庭受理案件之后,武装冲突的发生不会影响仲裁庭对投资争端的管辖权。第三章“涉武装冲突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重点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战争条款”、“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武装冲突发生之后,投资者如果依据国际投资条约提请仲裁,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是“涉武装冲突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战争条款”的条文会直接使用“战争、武装冲突、或动乱”等措辞,这类条款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是毫无疑问的。“战争条款”可能只规定非歧视待遇,也可能进一步规定东道国在武装冲突下的赔偿责任。根据条款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战争条款”分为“一般性战争条款”和“扩充型战争条款”。武装冲突发生之后,“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可能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重要依据。“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要求东道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到勤勉义务,保护投资者免受暴力行动的有形损害。国际仲裁实践表明,“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在保障投资者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与前面两个条款不同,不管作为限制条约实质性保护义务的规定,还是证明东道国在违反条约义务时具有正当性的例外条款,都是东道国的积极抗辩理由。“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同时表明条约的部分或所有实质性保护条款在武装冲突下是不适用的,只不过这种减损条款不会影响条约效力的延续性。第四章“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探讨投资者如何从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害中得到合理的赔偿。在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下,如果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武装冲突发生之后,投资者可以依据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救济。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间都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在没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通过国内行政法路径获得救济或者寄希望于母国的外交保护。投资者在武装冲突中的损失可能来自于东道国政府、反政府武装或国际武装部队,如何证明责任归因于东道国政府,是投资者获得救济的关键。仲裁庭会根据国际投资条约内容来审查东道国是否违反条约义务,或者在违反条约义务之后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东道国可以抗辩其行为不违反条约义务,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危急情况等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事由。如果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仲裁庭会综合考虑东道国的局势以及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原因和后果,特别谨慎地认定赔偿金额。第五章“武装冲突下中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从防范武装冲突风险的角度对如何保障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提出若干建议。我国已经由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和实践中,我国应关注武装冲突和国际投资的关系。首先,从预防海外投资风险角度,我国应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包括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提高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能力,降低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其次,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存在“扩充型战争条款”和“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占比不高、“根本安全例外条款”表达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国际实践并通过法理分析,认为我国在与武装冲突易发地签订或修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更多地纳入“扩充型战争条款”和“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谨慎对待“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最后,从国家的保障手段来看,我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并未覆盖所有武装冲突易发地区,而且这些国家的国内行政法体系往往不够完善。外交保护的优势在于能够对武装冲突引起的投资争议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保护,是确保东道国履行投资仲裁裁决的强大后盾。综上,在应对武装冲突引起的海外投资风险时,我国应通过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降低武装冲突带来的政治风险,完善双边投资条约内容为投资者寻求更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并以外交保护为后盾。
蒋虹宇[6](2019)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平与公正待遇成为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一项绝对待遇标准是在20世纪40年代。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持续增多,为了提高投资保护标准,越来越多的投资条约纳入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条款,在近年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仲裁庭进一步拓展了相关的适用标准的内涵,使该条款更具操作性。一些投资条约文本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习惯国际法的最低待遇标准联系起来,以限制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但是实践中仲裁庭对二者关系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并未取得限制的效果。同时由于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扩大化解释,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蚀,不少学者反思这一条款的价值,并试图改革这一条款的规定方式,提出了不同的优化路径,以列举式清单予以明示是现阶段的主流观点。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基本上都已含有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但该条款的规定形式并不统一。应当指出,我国订立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存在不足之处,与其他待遇标准及习惯国际法的关系仍需进一步厘清。目前我国国内立法也开始与国际投资条约的内容进行衔接,2019年3月15日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就是公平与公正待遇在国内法中的反映。本文结合中国现状,兼顾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情况,为完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提出建议,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并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法上的话语权。
方群[7](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钱嘉宁[8](2019)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研究》文中指出履行要求是东道国基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施加于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亦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的门槛。履行要求的采用与否及其限制性程度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取决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决策的差异。鉴于履行要求与投资自由化背道而驰,有些国家提出限制或禁止履行要求的做法,让渡东道国经济监管空间。在此背景下,禁止性履行要求逐渐受到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所推崇,亦是今后国际投资规则的一大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禁止性履行要求已构成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要素,因为指引国际投资流向特定领域的履行要求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可完全摒弃。对我国而言,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是面临的关键问题,因为我国需要兼顾作为资本输入大国与新兴资本输出大国双重身份的成本与收益。而利益平衡是可持续发展投资的核心内容,故我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履行要求适用范围、关注履行要求的动态变化并强调履行要求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继而确保国家监管权的应有空间。相较于其他投资待遇条款,履行要求是IIAs中出现较晚且使用较少的投资条款,对其研究亦相对有限,但正确适用履行要求条款直接关系到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利益平衡,因而对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条款进行研究实属必要。除导论外,本文将分六章对与履行要求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履行要求的概述。履行要求几乎涵盖所有与外国投资相关的事项,其分类依法律文书、实施阶段、实施的强制力和措施目标的标准不同而存在差异,且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雇佣和培训要求、制造要求和产品授权要求等14类。履行要求在支持新兴产业、应对市场缺陷和突破贸易限制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同时不可忽略。作为投资自由化的产物,禁止性履行要求在美国等国的推动下,逐渐出现在一些区域投资协定和投资保护高标准国家的投资协定范本中,其限制性范围从有限禁止发展至广泛禁止。然而,履行要求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履行要求是国家实现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工具。鉴于履行要求与广义概念上的当地成分要求存在重合,既反映缔约双方的贸易政策,也反映了其投资政策,是一项兼具贸易和投资内容的规则,故履行要求在国际经贸领域具有特殊性。第二章阐述了国际投资协定对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制。通过归纳和分析国际投资协定,本章将履行要求的禁止性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和附条件规定,区别在于前者是外国投资者必须强制遵守的规则,而后者外国投资者则享有选择权。履行要求条款与国民条款、最惠国条款和雇佣条款的关系直接反映投资自由化程度和人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的应用。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条款是实现投资自由化与保护非投资利益的灵活性机制。在限缩东道国监管权的同时,保留东道国追求社会价值的监管空间,如对政府采购、现有或未来不符措施和土着民族、文化产业和税收措施等特殊领域进行保留性规定,达至弱化限制性特征的效果。当然,最有效的方式是将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既明确禁止性履行要求的具体例外规定,又兜底各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社会价值,从而确保国家灵活的监管空间与投资者保护待遇的平衡。第三章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对履行要求的解释。目前,关于履行要求条款的投资仲裁案仅有15起,且大多根据NAFTA项下规则提起仲裁。其中,解释方法、关联性程度、实质性效果、投资和投资者与投资活动的类型等是影响禁止性履行要求适用范围的主要因素。东道国的履行要求越来越多地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但仲裁庭在解释该条款时参照各种标准,导致裁决不一致的现象频发。为有效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仲裁庭在判断履行要求的违法性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处于特定时期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将东道国发展目标与履行要求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之间的成比例性等纳入考量范围,避免履行要求对国际投资活动的扭曲作用和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不合理规制。虽然加拿大再生能源案和印度太阳能电池案是当地成分要求适用国际贸易规则的典型案例,但在判断措施与国民待遇的相符性和是否属于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国际投资规则亦具有借鉴价值。因此,兼顾目的和效果解释、区别事实和法律的履行要求与明确履行要求的优惠条件才是解决条款解释正当性危机的有效途径。第四章探讨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关系是研究履行要求条款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附条件履行要求中的“条件”大多属于投资激励的范围。履行要求似乎与投资激励是相对的,前者对投资者施加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则给予投资者权利,在外国投资者满足履行要求时给予某种投资优惠,具有鼓励性。究其实质,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均是东道国促进国家发展而实施的软硬兼施的监管措施。投资激励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指向特定经济目标和弥补东道国不利政策环境时的有效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国际经贸活动和财政收入方面的消极影响同样值得重视。本章选择古巴、南非和土耳其作为采用投资激励的典型国家,分析投资激励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得出国家在投资激励的种类和实施机制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同时,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和国际投资仲裁案的分析,以税收激励为例阐述投资激励与履行要求的内在关系,进而得出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建构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并通过建立合适体系、完善评价制度和提高投资便利等途径来实现。第五章选择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国内投资法中履行要求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当地成分要求是随目标价值变化的广义概念,在立法、合同和司法等领域的定义亦各不相同。当地成分要求应用于外国投资限制性措施的多个领域,呈现出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尽管具有抑制跨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影响国际经济有序竞争的负面作用,当地成分要求仍是各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和应对经济衰退的有力工具,故其有效性不容忽视。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和津巴布韦等国家实施的当地成分要求囊括信息通讯技术、能源、视听服务、零售业、汽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但在适用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归因于各国经济发展战略所指向目标的不同。然而,当地成分要求不应视为解决国家经济系统性问题的灵丹妙药,因为其价值的发挥取决于国家经济基础结构和贸易或产业政策,故在完善制定和实施机制的同时,提高生产力和增值、结合贸易政策和提升区域成分才是当地成分要求的主要革新方向。第六章强调我国履行要求的实践与应对。由于非洲是实施履行要求的典型区域,本章以非洲国家为例分析我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履行要求困境,主要特征表现为波及范围广和形式多样化,故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时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积极应对本土化政策,并警惕多变政策招致的风险。同时,我国对外国投资亦施加履行要求,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履行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等内容,但其与《中国入世议定书》不符,理应进行修改或删除。纵观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仅有六个协定包含履行要求条款,其限制性范围从援引《TRIMs协定》到禁止对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或出口履行要求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在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规定逐渐成为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故我国应坚守底线,谨慎规定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范围并注意例外条款的适用,且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激励政策和负责任投资的角度,力图实现履行要求的效果最大化。
谷婀娜[9](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李超[10](2016)在《论中国加入太平洋联盟的经济必要性》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中国-欧盟、中国-东盟甚至中国-非洲之间的政治经济合作水平,中国对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整体合作略显滞后,特别是贸易合作领域,目前仅局限于双边自贸区的建立和刚刚起步的中拉论坛框架下的若干项目。整体合作需要寻找一个契合双边实际情况的平台。本文从梳理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新成立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太平洋联盟的发展历程和成立背景入题,展示了其相对于拉美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在自由化程度、政策的务实性和灵活性及其体制机制方面表现出的特点,并客观介绍了中国与联盟成员国目前的贸易现状。鉴于联盟在某些方面展示出的进步性以及中拉经济合作存在的上升空间,本文从对中拉整体经济合作平台的有力补充、有效地促进双边进出口和投资增长、减少贸易摩擦、提供中国适应和融入贸易新规则的机遇分析了中国加入太平洋联盟的经济必要性。文中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旨在推动中国尽早启动加入太平洋联盟的程序。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引 言 |
| 一、我国加入CPTPP的战略意义 |
| 第一,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开放和深层次改革。 |
| 第二,有利于建设高质量的双循环体系。 |
| 第三,有利于构建开放与安全相平衡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体系。 |
| 第四,有利于发挥我国大市场优势和潜力,扩大区域贸易投资创造效应。 |
| 第五,有利于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能力。 |
| 第六,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多边主义前行彰显责任担当。 |
| 二、我国加入CPTPP面临的主要机遇与重大挑战 |
| (一)面临的主要机遇 |
| (二)面临的重大挑战 |
| 三、CPTPP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特点 |
| (一)服务贸易规则 |
| (二)电子商务规则 |
| (三)货物贸易规则 |
| (四)投资规则 |
| (五)知识产权规则 |
| (六)竞争政策规则 |
| (七)补贴规则 |
| (八)劳工标准 |
| 四、我国现行规则与CPTPP条款的主要差距 |
| (一)服务贸易规则方面 |
| (二)数字贸易规则方面 |
| 第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互联网开放及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滞后。 |
| 第二,数字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
|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差距较大。 |
| 第四,数字产品存在歧视性待遇。 |
| 第五,电子签名不被承认与电子认证机构互认障碍。 |
| (三)货物贸易规则方面 |
| (四)投资规则方面 |
| 第一,市场准入限制性措施仍然较多。 |
| 第二,土地征收和国有企业问题。 |
| 第三,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挑战。 |
| (五)知识产权规则方面 |
|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期限存在差距。 |
| 第二,侵权犯罪成本低、刑事制裁轻、维权成本高。 |
| 第三,相关统计服务体系尚不完善。 |
| (六)竞争政策规则方面 |
| 第一,市场主体歧视待遇和不公平竞争仍大量存在。 |
|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与竞争中立要求仍有差距。 |
| 第三,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机制不完善。 |
| 第四,相关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
| (七)补贴规则方面 |
| 第一,产业补贴规模和面积较大。 |
| 第二,补贴主要向国有企业倾斜。 |
| 第三,专向性补贴③和禁止性补贴④仍然存在。 |
| (八)劳工标准方面 |
| 第一,我国现有工会制度安排的差别。 |
| 第二,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和强迫劳动、禁止用工歧视等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
| 第三,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
| 五、对标CPTPP规则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开放的相关思路 |
| (一)着力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开放 |
| 第一,金融领域。 |
| 第二,交通运输领域。 |
| 第三,教育领域。 |
| 第四,医疗服务领域。 |
| 第五,文化服务领域。 |
| 第六,电信业领域。 |
| (二)加快构建数字贸易和数字治理框架体系 |
| 第一,完善组织机制和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 |
| 第二,完善数字治理法律框架。 |
| 第三,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
| 第四,加强与CPTPP成员国的数字治理国际合作。 |
| (三)推进货物贸易关税及管理体制改革 |
| 第一,持续降低关税水平。 |
| 第二,推动货物贸易监管方式创新。 |
| 第三,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 |
| 第四,推进技术标准国际化。 |
| (四)推动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
| 第一,缩减负面清单开放市场准入。 |
| 第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
| 第三,处理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
| (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
| 第一,积极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 |
| 第二,推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和执法改革。 |
|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
| (六)建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政策体系 |
|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
| 第二,加强公平竞争执法建设,优化市场环境。 |
| 第三,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强化市场竞争主体地位。 |
| 第四,强化竞争执法透明度,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
| (七)加快改革扭曲市场的补贴制度 |
| 第一,规范政策制定和加强信息披露。 |
| 第二,建立产业政策财政补贴退出机制。 |
| 第三,推动国有企业补贴改革。 |
| 第四,完善第三方评估体系。 |
| (八)提高劳动保障制度国际化水平 |
| 第一,完善国内立法和执法体系。 |
| 第二,将劳工问题纳入高标准自贸协定谈判。 |
| 第三,最大限度消弭制度分歧。 |
| 六、推进我国加入CPTPP的政策建议 |
| (一)以推动互利共赢为立足点,减少地缘政治因素干扰 |
| 第一,努力推动中美关系重回正轨。 |
| 第二,促进日本态度向积极方面转变。 |
| 第三,有效化解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消极因素。 |
| 第四,保持其他国家与我整体关系的稳定。 |
| 第五,重视中国台湾申请加入可能成为干扰因素。 |
| (二)以自贸区(FTA)建设为抓手推动谈判进程 |
| (三)发挥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 |
| (四)进行法律政策调整,废止或修改不适应的法律法规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选题理由与研究方法 |
|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先例的概述 |
| 第一节 国内法律体系中先例的概念 |
| 一、先例的定义 |
| 二、普通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
| 三、大陆法系中的判理概念 |
| 第二节 国际法律体系中先例的争议 |
| 一、国际法院对先例的态度 |
| 二、WTO对先例的态度 |
| 三、国际仲裁庭对先例的态度 |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先例的理解 |
| 一、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先例 |
| 二、仅是一种事实上的遵循先例 |
| 三、投资仲裁裁决具有先例价值 |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事实上遵循先例的构成要件 |
| 第一节 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先决条件 |
| 一、学者对先决条件的认定 |
| 二、对先决条件的具体分析 |
| 第二节 影响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因素 |
| 一、与过去裁决的相关程度 |
| 二、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质 |
| 三、具有说服力的权威 |
| 三、援引的数量 |
| 四、其他因素 |
| 第三节 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实证分析 |
| 一、遵循过去裁决的程度 |
| 二、援引过去裁决的类型 |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合法性 |
| 第一节 对仲裁员援引过去裁决的解释 |
| 一、类比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司法实践 |
| 二、对正统学说的肯定 |
| 三、仲裁裁决是一种有用的分析资源 |
| 四、对国际法发展的义务 |
| 第二节 仲裁员援引过去裁决的合法性依据 |
| 一、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 |
| 二、仲裁裁决作为合法渊源的理由 |
| 第三节 援引过去裁决引发的仲裁员造法问题 |
| 一、仲裁员是否在造法 |
| 二、仲裁员造法的合法性 |
| 第四章 事实上遵循先例对裁决一致性的影响——以投资保护标准为例 |
| 第一节 投资仲裁裁判实践中的先例效果 |
| 第二节 投资保护标准的一致性 |
| 一、投资的概念 |
|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
| 三、充分保护和安全要求 |
| 第三节 法律发展 |
| 第五章 解决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性的思考与建议 |
| 第一节 利用先例价值以解决裁决的不一致性 |
| 一、以阿根廷系列案件为例具体分析裁决的不一致性 |
| 二、解决裁决不一致性的思考 |
| 第二节 提升裁决的质量以保障裁决的先例价值 |
| 一、确认案件的相似性是发挥先例价值的前提 |
| 二、优化和监督仲裁员是保障先例价值的基础 |
| 三、增强裁决的说服力是提升先例价值的核心 |
| 四、裁决的公开透明是推动先例价值的强动力 |
| 第三节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保障法律的一致性 |
| 一、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基本进程 |
| 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方向的讨论与争议 |
| 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 研究背景 |
| (一) 国际背景 |
| (二) 国内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三、 研究方法 |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 创新之处 |
| (二) 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理论基础及研究综述 |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界定 |
| 一、 自由贸易区(FTA) |
| 二、 自由贸易园区(FTZ)及其与自由贸易区(FTA)的异同 |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的基础理论 |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 二、 非经济视角下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综述 |
| 一、 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 二、 对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 三、 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 |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历程与特点 |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 |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 |
| 三、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特点 |
| 第二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及不足 |
| 一、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影响力 |
| 二、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经贸紧密度 |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 |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面临的阻碍 |
| 一、 内部阻碍 |
| 二、 外部阻碍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自由化分析 |
| 一、 货物贸易自由化整体水平 |
| 二、 敏感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灵活处理 |
| 三、 货物原产地规则约定 |
| 第二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贸易的发展趋势 |
| 一、 货物贸易规模分析 |
| 二、 货物贸易比例分析 |
| 三、 货物贸易增速分析 |
| 第三节基于扩展引力模型的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 一、 扩展的引力模型构建 |
| 二、 研究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 三、 实证检验结果及解释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效应分析 |
| 一、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议题 |
| 二、 自由贸易区伙伴对中国投资的效应 |
| 三、 中国对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效应 |
| 第二节 投资效应及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检验 |
| 一、 模型设计 |
|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
| 三、 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 一、 促进国内地方经济发展 |
| 二、 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
| 三、 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空间 |
| 四、 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 一、 研究结论 |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显着提升 |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发展阻力 |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具有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 |
| (四)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投资促进效应显着 |
| (五)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对我国地方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等具有多重影响 |
| 二、 对策建议 |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应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
| (二) 灵活推进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 |
| (三) 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 |
| (四) 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 三、研究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框架 |
| 三、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可能的创新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 二、共性特点 |
| 三、两者的区别 |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 一、保税区 |
| 二、出口加工区 |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 五、保税港区 |
| 六、综合保税区 |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 三、经验启示 |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 一、TPP |
| 二、CPTPP |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 一、建设意义 |
| 二、建设特点 |
| 三、建设路径 |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 一 研究结论 |
| 二 研究展望 |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武装冲突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
| 一、武装冲突概念和范围 |
| 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
| 三、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 |
| 第二节 武装冲突影响条约的考量因素 |
| 一、武装冲突影响条约的常用检验方法 |
| 二、不同类型的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
| 三、关于武装冲突适用性的条款 |
| 第三节 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 |
| 一、武装冲突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影响 |
| 二、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内部碎片化和外部交叉性 |
| 三、不同视角下武装冲突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影响 |
| 第二章 武装冲突对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影响 |
| 第一节 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条约效力的形式 |
| 一、维护条约关系的稳定和连续性 |
|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作为例外情况 |
| 三、武装冲突与条约继承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条约在武装冲突下继续适用 |
| 一、武装冲突对友好通商航行条约的影响 |
|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涉武装冲突条款” |
| 三、国际投资条约因其主题事项而继续施行 |
| 第三节 武装冲突影响国际投资争议的主体资格 |
| 一、武装冲突与投资者的国籍变更 |
| 二、国际投资条约在被占领地区的适用 |
| 三、国际投资条约的继承 |
| 第三章“涉武装冲突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战争条款” |
| 一、“战争条款”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效果 |
| 二、“一般性战争条款” |
| 三、“扩充型战争条款”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 |
| 一、武装冲突下东道国违反FPS条款的情形 |
| 二、FPS条款与其他投资保护标准的关系 |
| 三、武装冲突下FPS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例 |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 |
| 一、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 |
| 二、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效果 |
| 三、援引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考量因素 |
| 第四章 武装冲突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确定 |
| 一、国内行政法路径 |
| 二、ISDS机制 |
| 三、国家间争端解决方式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
| 一、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 |
| 二、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方法 |
| 三、武装冲突下损害赔偿责任的仲裁实践 |
| 第三节 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确定 |
| 一、习惯国际法关于排除国家不法行为的规定 |
| 二、不可抗力排除国家不法行为 |
| 三、军事必要排除国家不法行为 |
| 第五章 武装冲突下中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
| 第一节 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 一、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 二、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
| 三、提高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能力 |
| 第二节 完善中国投资保护规则 |
| 一、“涉武装冲突条款”的条约概况 |
| 二、关于“战争条款”完善建议 |
| 三、关于非“战争条款”的完善建议 |
| 第三节 合理行使外交保护权 |
| 一、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下外交保护的空间 |
| 二、外交保护与ISDS机制的冲突与协调 |
| 三、我国如何行使外交保护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附录: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公平与公正待遇概述 |
| 第一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历史发展 |
| 一、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缘起 |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条约实践 |
| 三、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国际仲裁实践 |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与实质 |
| 一、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 |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实质 |
| 第三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功能的强化 |
| 第四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和充分保护与安全条款的异同 |
| 第二章 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 |
| 第一节 善意原则 |
| 第二节 保护投资者合理期待 |
| 一、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内涵 |
| 二、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内容 |
| 第三节 透明度 |
| 第四节 正当程序 |
| 第三章 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 |
| 第一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是独立的条约待遇标准 |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不超过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范围 |
| 一、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
| 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
| 第三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关系的评析 |
| 一、公平与公正待遇应是独立的条约待遇标准 |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并未形成习惯国际法 |
| 第四章 公平与公正待遇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 第一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解释的扩大化 |
| 一、公平与公正待遇文义解释规则的缺陷 |
| 二、国际仲裁实践未能形成统一的解释方法 |
| 第二节 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滥用 |
| 第三节 通过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公平与公正待遇 |
| 第五章 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优化路径 |
| 第一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改革实践的评析 |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列举式清单改革 |
| 一、开放式列举清单 |
| 二、封闭式列举清单 |
| 三、列举式清单方式利弊的评价 |
| 第六章 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中国实践与改革建议 |
| 第一节 中外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形式 |
| 一、无附加条件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联系在一起 |
| 三、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
| 四、采用列举式清单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
| 第二节 中外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特点与不足 |
| 一、中外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特点 |
| 二、中外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不足 |
| 第三节 中外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 |
| 一、统一措辞,厘清概念 |
| 二、将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分离 |
| 三、明确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的例外 |
| 四、采用列举式清单改革路径 |
| 第四节 《外商投资法》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联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4.1 本文的创新 |
| 1.4.2 本文的不足 |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2.1.3 企业年金 |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 4.2.1 缴费责任 |
| 4.2.2 管理责任 |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 4.3.1 缴费责任 |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 4.3.3 监督责任 |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 6.1.1 模型构建 |
| 6.1.2 模型的求解 |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 6.5 小结 |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 7.1 法律支持 |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 7.2 制度支持 |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 7.3 财政支持 |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 8 结论与展望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创新与不足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履行要求的概述 |
| 第一节 履行要求的基本原理 |
| 一、履行要求的理论问题 |
| 二、禁止性履行要求的缘起与发展 |
| 三、履行要求的合理性 |
| 第二节 履行要求与国际经济 |
| 一、履行要求与当地成分要求 |
| 二、当地成分要求与国际贸易 |
| 三、国际经贸关系中履行要求的特殊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对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强制性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定 |
| 一、无约束力条款 |
| 二、以《TRIMs协定》为基础的禁止性规定 |
| 三、开放式的禁止性规定 |
| 四、明确且穷尽的禁止性规定 |
| 第二节 附条件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定 |
| 一、沉默性规定 |
| 二、援引《TRIMs协定》的禁止性规定 |
| 三、明确排除的禁止性规定 |
| 四、有限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
| 第三节 履行要求与投资待遇 |
| 一、履行要求与国民待遇 |
| 二、履行要求与最惠国待遇 |
| 三、履行要求与雇佣待遇 |
| 第四节 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规定 |
| 一、政府采购 |
| 二、现有或未来不符措施 |
| 三、特殊领域的保留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对履行要求的解释 |
| 第一节 履行要求投资争端仲裁的发展趋势 |
| 第二节 影响禁止性履行要求适用范围的因素 |
| 一、解释方法 |
| 二、关联性程度 |
| 三、实质性效果 |
| 四、投资和投资者 |
| 五、投资活动的类型 |
| 六、其他方面 |
| 第三节 WTO案对履行要求的借鉴价值 |
| 一、当地成分要求的典型案件 |
| 二、当地成分要求对国际投资法的经验总结 |
| 第四节 条约解释差异下的正当性危机 |
| 一、条约解释的不一致 |
| 二、正当性解释的实现途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 |
| 第一节 投资激励的法律性质 |
| 一、投资激励的概念和分类 |
| 二、投资激励的效用分析 |
| 三、投资激励在国际投资的具体适用 |
| 第二节 投资激励与履行要求的关系——以税收激励为例 |
| 一、问题提出与墨西哥糖税案 |
| 二、税收激励与履行要求的联动作用 |
| 三、国际投资法对履行要求与税收激励的规制 |
| 第三节 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建构方案 |
| 一、基本立场 |
| 二、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改革设计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内投资法对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制——以当地成分要求为例 |
| 第一节 当地成分要求的基本含义 |
| 一、当地成分要求的概念 |
| 二、当地成分要求的表现形式 |
| 三、当地成分要求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 |
| 第二节 当地成分要求的国内投资法比较 |
| 一、全球视角 |
| 二、国家层面 |
| 三、评价 |
| 第三节 当地成分要求的革新 |
| 一、完善制定和实施机制 |
| 二、强调生产力和增值 |
| 三、结合贸易政策 |
| 四、提升区域成分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履行要求的实践与应对 |
| 第一节 国内外法律对履行要求的规定 |
| 一、我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履行要求——以非洲国家为例 |
| 二、我国对外国投资的履行要求规定 |
| 三、我国的因应 |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履行要求条款的缔约实践 |
| 第三节 对外投资协定中我国履行要求的选择 |
| 一、缔结ⅡAs的基本原则 |
| 二、履行要求的路径选择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现状 |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 (四)主要创新之处及未来需改进之处 |
| 二、太平洋联盟的发展 |
| (一)联盟成立的前身及背景 |
| (二)联盟发展目标及工作机制 |
| (三)联盟较拉美其他一体化组织的优势 |
| 三、中国与太平洋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现状 |
| (一)中国与墨西哥经贸关系:激烈竞争与友好合作共存 |
| (二)中国与智利经贸关系:贸易关系密切,投资需多元化 |
| (三)中国与秘鲁经贸关系:发展势头良好,相互投资不足 |
| (四)中国与哥伦比亚经贸关系:发展迅猛,整体水平偏低 |
| 四、中国加入太平洋联盟为中拉合作增加平台 |
| (一)中拉整体经贸合作现状 |
| (二)中国加入太平洋联盟有利于弥补中拉合作平台的不足 |
| 五、中国加入太平洋联盟有利于推动贸易增长,促进双边投资 |
| (一)贸易方面 |
| (二)投资方面 |
| (三)拓展与中美洲加勒比地区经贸联系方面 |
| 六、中国加入太平洋联盟为中国适应和融入贸易新规则提供机遇 |
| (一)监管一致性原则对比 |
| (二)政府采购规则对比 |
| (三)投资保护条款对比 |
| (四)金融服务条款对比 |
| (五)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条款对比 |
| (六)电信领域对比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