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靖雯[1](2021)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作为带动经济的重要力量,通过资本流通达到对资本合理配置的目的。普通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等和专业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证券不法行为的侵害,再加上我国多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证券纠纷,诉讼周期较长、执行困难,对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不到位。因此,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运作,有必要加大对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模式,契合普通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维权难的困境。《证券法》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确立。万福生科案首次采用了先行赔付制度,由其保荐人平安证券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进行赔付,由此引发了学界对该制度的探讨。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尚不够深入、到位。同时,先行赔付制度本就孕育于实践仍存在不足之处,再加上立法规定过于简略,给实际操作留下了很多空白。本文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概念和理论性质进行简要论述,就理论价值和实践基础两方面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充分说明。在介绍英美两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提出具有借鉴性的意见。通过前文归纳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先行赔付协议的内容、制度适用以及制度保障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三方面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举措,为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作用保驾护航。
周汉城[2](2021)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首次规定了证券先行赔付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多层次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走向完善的缩影,对于及时、充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有重要意义,对于压实保荐机构的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有重要作用。证券市场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金融市场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完善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对于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稳定金融市场秩序都有助益。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起始于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2015年12月,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义务写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2019年12月,证券先行赔付制度正式写入《证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制度研究颇多,但对于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赔付标准、激励机制、资金来源与追偿等问题仍有分歧。本研究立足于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和域外先进立法经验,尝试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是绪论,阐述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研究思路及方法,并明确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第二章展开分析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基础法律关系及正当性。明确证券先行赔付是指适用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先行赔付人在行政处罚和民事判决作出之前与受偿投资者达成和解并在赔付后获得追偿权的法律制度。先行赔付人与受偿投资者就证券民事纠纷相互妥协、达成合意的行为,符合民事和解的特征,双方系和解协议关系。证券先行赔付在前置程序、周期长度、证明难度、维权成本等方面,较民事诉讼有优势,建立并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有其必要性。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助力受损投资者获得补偿、为虚假陈述行为人获得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待遇建立渠道、缓解上市公司的赔付压力、促进资本市场公平稳定发展等方面。第三章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实践现状进行梳理与评析,并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尚付阙如。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过程体现出“实践先于立法”的特征,具有代表性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包括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本文考察立法和实践争议,提出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不明确问题,赔付标准一致性与公平性不足问题,制度启动激励不足问题,赔付资金来源单一与追偿权实现困难问题,并以此作为本文的问题导向,展开研究。第四章对比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与我国“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配套制度,得出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在运用行政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行政和解金补偿受损投资者方面具有优越性的结论,建议我国设立公平基金制度以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比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与内地的投保基金制度,得出投资者赔偿基金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具有优越性的结论,建议内地改革投保基金制度,强化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职能。第五章立足于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对先行赔付制度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和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制度完善建议:引入投保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以实质性标准认定受偿主体;明确赔付标准并提升赔付方案认可度,建设专用网络平台提升投资者参与度;制定配套的行业指引明确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制定部门规章明确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及效果;以“不完全”赔付方式鼓励多主体联合赔付,设立公平基金保障先行赔付人追偿权。在证券先行赔付制度设计中,先行赔付人主动出资补偿投资者损失,承担了巨大的追偿风险。这一制度设计的实质是立法者在权衡先行赔付人的经济利益、投资者损失填补、资本市场秩序时,做出了弱化赔付人合法权益,倾斜性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的选择。本研究正是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立场,尝试探索一条完善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路径。
沈伟,靳思远[3](2020)在《新《证券法》视角下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及完善进路》文中研究指明调解是以非诉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重要途径,在证券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普遍适用,与传统的诉讼、仲裁制度相比,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简便高效、成本低廉、强调保密和以和为贵等优势。在投资者法律意识增强、金融纠纷不断增加的背景之下,更为有效地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尽管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试点实践的经验结合之下,我国已初步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发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现状和新《证券法》的规定,试图从法经济学供需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出发,探寻我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路径。
许泽想[4](2020)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受损投资者之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的繁荣有赖于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在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都极大的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益。长此以往,不仅仅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为深远的是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都会受到深刻的负面影响。基于此种现状,本文以证券违法行为中最为常见的虚假陈述为切入点,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行文脉络,以救济制度的完善为论证重点。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视角出发,管窥目前救济制度的窘境,对目前救济制度在对投资者权益的救济上的乏力进行深刻分析,探究窘境背后的原因。并针对这种现状,提出自己对完善目前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虚假陈述的定义、类型、危害。其次对于理论界关于虚假陈述的性质展开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虚假陈述性质的结论。再次,在确定了虚假陈述的性质后,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虚假陈述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最后,笔者梳理了理论界对虚假陈述判断标准的研究成果,在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进行论证。第二部分是关于对现行救济制度的研究。首先,笔者简要的介绍了现行救济制度的框架和思路。其次,对目前我国和域外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以及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再次,介绍了对于以非诉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指出目前非诉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具体案列分析我国救济制度在实践上的乏力。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目前救济制度的困境,其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方面,并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总结了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误区,进一步剖析了困境的表现特征及其产生原因,从而得出救济制度亟待完善的方向。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发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救济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从宏观视野角度下审视完善的总体格局。结合证券法修订的价值指引,并针对我国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困境的法律原因,社会原因,借鉴国外理论成果及司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结语部分站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角度,重申了虚假陈述救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构建可供投资者选择并能切实实现民事实体权利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从未打破现有“有权利”而“无救济”的尴尬处境。
郄俊[5](2020)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新《证券法》在第六章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化解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改善投资者的被动处境和维权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的实践仍存在着不足,譬如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对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先行赔付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有待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还需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本文以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基本理论为基础,在借鉴其他领域先行赔付制度以及域外相关赔付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在保护投资者理念之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其中对于处理好先行赔付与诉讼的关系,可将其纳入诉调对接机制以及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先行赔付人的激励问题,可通过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两方面的措施;对于其他责任主体提出的“超额抗辩的问题”,可借鉴保证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主体追偿的规定,事先在中介合同中进行约定。文章分为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部分包括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方法、主要工作及创新、论文的布局结构等内容。正文部分首先论述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包括了先行赔付制度在其他领域的应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对内对外两组法律关系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等内容。其次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况和存在的问题现状进行分析,该部分包括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基本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立法概况、运用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实践案例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等内容。再次是通过对域外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分析,得出经验及启示,该部分包括美国、英国相关赔付制度的立法概况以及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借鉴投资者保护基金运用规则方面得出启示等内容。之后是提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包括确定先行赔付合格的责任主体和受偿主体;明确先行赔付的受偿范围;设计公正的先行赔付制定程序;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定位、扩充先行赔付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制度;明确先行赔付和解协议的效力;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诉调对接机制和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先行赔付人的激励问题以及后续追偿问题等内容。最后是通过梳理得出虽然先行赔付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有所完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后续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进行完善,形成规范的、系统化的制度安排,才能极大增强投资者信心,营造健康公平的法治证券市场环境的结论。
孔祥杰[6](2020)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以董事责任保险在科创板受追捧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董事责任保险是专门为具有经营决策权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保险产品,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能够从容面对复杂多样的经营风险。这是因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于公司经营决策有相对较大的影响力,可能会致使公司经营因为个人错误判断、疏忽的不当行为而导致亏损或股票市场表现崩跌,而被第三者要求负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1929年经济大萧条时期,经过近90年的发展,董事责任保险日趋成熟、完善,已经发展成为欧美发达国家保险体系当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险种。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有18年的发展历史,然而从目前国内市场上仅8%左右的投保率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速度显得十分缓慢,与当前发展日新月异的资本市场很不匹配,其在国内资本市场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没有能够充分发挥风险分散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在有越来越多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制试点不断推进、证券基础制度不断优化改革的背景下,会有更多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选择上市进行股票交易。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完善,一些在国外上市公司也会选择回归国内上市。一方面,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多,董事责任保险潜在的购买者数量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新《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违规和内幕交易等行为遭到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提升。本文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为分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纷纷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案例,结合科创板的具体情况分析上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原因以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通过研究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对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不足进行总结,从制度环境、公司治理和产品设计等多方面对董事责任保险完善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归纳不足,尝试为现阶段在如何培育符合我国资本市场与保险业实际情况的董事责任保险市场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
胡熠鹤[7](2019)在《股市“黑嘴”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市“黑嘴”一直以来是证券市场中的痼疾,一直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打击,同时其违法行为通常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股市“黑嘴”的民事责任一直难以得到追究,因此笔者以股市“黑嘴”的民事责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思路结构行文。研究分析现存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借以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确定选题的引线及原因。第二章,研究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分析股市“黑嘴”的概念、发展历史、成因及其法律定性,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第三章,研究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搜集股市“黑嘴”的相关立法,整理、比较、分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特点及不足,并搜集整理历年股市“黑嘴”案件的救济、受理、判决及处罚等情况。通过现状分析,提炼出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立法欠缺、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缺失、司法实践操作性极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四章,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阐述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并分析问题原因。对于立法不完善,笔者建议制定专门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的特别法,专门规定股市“股市”黑嘴的相关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对于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笔者建议从扩大民事受案范围、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完善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对于配套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从诉讼方式及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予以完善。文章创设性地将股市“黑嘴”行为法律定性为证券侵权行为,后又将依据主体及侵权行为模式的不同将股市“黑嘴”行为分成三类,并对股市“黑嘴”民事责任进行定性分析,这是文章理论上的创新性之处。此外,在现状研究分析中搜集大量数据案例进行统计、比对、分析,以实证数据为研究依据亦是文章的创新之一。关于完善意见方面,与司法实践结合较为紧密,参照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相关经验是文章完善意见可行性的重要依据。最后笔者归纳总结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及今后立法及司法上的改进方向。
常瑶瑶[8](2016)在《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程序严格复杂的民事诉讼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还存在解决纠纷不彻底,不能完全适应所有纠纷类型的弊端。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作为与民事审前程序相互独立、完全不同的程序,发挥着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能够与民事诉讼形成功能互补,弥补其不足。诉讼前置程序将合意性的替代诉讼解决方案强制性地设置于诉讼程序之前,能够满足特定案件的性质,提高效益,并引导人们积极适用替代诉讼解决方案。这种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共同发挥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反映了时代的需要,能够在恰当处理纠纷的同时实现案件的实际分流,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虽然诉讼前置程序对当事人向法院的起诉附加了条件,构成了对诉权的限制,损害了作为基本权利的裁判请求权,但这种限制是为实现更迫切目标,弥补僵硬诉讼程序的缺陷所付出的必要代价。并且必须明确的是,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特定类型的纠纷应当适用。本文在明确前置程序的涵义和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前置程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前置程序的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概论”,该部分是对诉讼前置程序总的概述。首先从诉讼前置程序的含义和特征两方面对其进行界定,前置程序是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经过的程序,所以其具有强制性和前置性的特征,而前置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有限性则表明其具有法定性;其次,逐一探讨前置程序与民事审前程序、诉讼程序以及裁判请求权的关系,以此更加深刻地了解前置程序的内涵。第二部分“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剖析了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印证了其设置的正当性。设置的必要性从单一诉讼方式存在固有缺陷以及诉讼前置程序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两方面加以考量;可行性则分别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剖析前置程序的设置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和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前置上,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它们在发挥一定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多问题。本部分在简要介绍这两类纠纷前置程序现状的基础上,分别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揭示我国现有前置程序的不足。第四部分“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域外研究”,主要考察了德国的诉前强制调解、日本的调停前置主义、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对域外诉讼前置程序的阐述,了解各国(地区)前置程序设置的不同原因、不同种类、不同方式以及不遵循该前置程序而受到的不同惩罚,从而知晓各国(地区)前置程序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第五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改革构想”。首先从总体上对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方式提出改革建议:应由狭义上的法律对前置程序作出规定,增设诉前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设定;其次针对我国现有前置程序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对于劳动争议,由调解取代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降低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扩大文件范围。
岳冰[9](2016)在《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相对缓滞,即使是法律规定较为全面的虚假陈述案件,在实践中也存在起诉率低、起诉的投资者偏少的困境,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如立法缺失、前置程序、管辖制度、诉讼模式等的限制,也有法院、法官和投资者的因素。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从立法层面继续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第二,改革现有的证券案件管辖制度,设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证券法庭;第三,进一步改革和扩展前置程序;第四,改革现有的诉讼模式;第五,建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
刘珂[10](2015)在《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对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仍过多停留在国家公法监管层面:市场准入、事中监管到事后行政处罚,仍旧主要依靠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各种行政手段和方法。市场经营主体侵权行为引发投资者民事权益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依然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方式。即便市场经营主体违法程度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虽然严厉但却极少使用。行政、刑事等公法上的责任貌似手段严厉、处置严苛,但这般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民事实体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来说却于事无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是入刑后的刑事处罚,旨在维护宏观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调整社会公共利益和维系社会公共关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民事权益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利益被长期排斥在法律救济之外。随着证券业的兴旺发达,证券市场不断成熟,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投资者”是一国一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关系证券业的兴衰成败。世界各国纷纷将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作为证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外国证券私法化倾向亦愈发浓烈,对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弥补是法律彰显对私法领域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确立“民事责任优先”责任承担方式,并逐步扩大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可诉范围,这是证券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应当建立与民事责任优先相配套的投资者民事救济法律制度、机制,并适应证券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系。本文站在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特别救济的角度,充分尊重证券投资者作为商事主体以及证券市场对效益价值的追求,结合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救济制度、非诉讼救济制度基本原理,充分借鉴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法律制度相对发达和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辅以符合证券投资者特点的程序保障机制,旨在构建可供投资者选择并能切实实现民事实体权利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这必将彻底改变证券投资者在民事权益上标榜“有权利”却始终无法实现“能救济”的尴尬处境。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 1.2.3 总结 |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1.5 论文结构 |
| 第2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概述 |
| 2.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产生 |
| 2.2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 |
| 2.3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性质分析 |
| 2.3.1 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
| 2.3.2 保证 |
| 2.3.3 行政和解 |
| 2.3.4 民事和解 |
| 2.3.5 观点总结 |
| 2.4 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 |
| 2.4.1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 2.4.2 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
| 2.4.3 弥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 |
| 2.4.4 坚持和解原则 |
| 2.5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实践分析 |
| 2.6 小结 |
| 第3章 域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启示 |
| 3.1 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 |
| 3.1.1 公平基金制度 |
| 3.1.2 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 3.2 英国投资者保护制度 |
| 3.3 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启示 |
| 3.3.1 扩大基金的筹集渠道 |
| 3.3.2 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 |
| 3.3.3 协调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解决证券市场纠纷 |
| 3.4 小结 |
| 第4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协议内容 |
| 4.1.1 先行赔付主体不完整 |
| 4.1.2 先行赔付的赔付标准不一致 |
| 4.1.3 先行赔付协议效力争议 |
| 4.2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适用 |
| 4.2.1 先行赔付方案缺乏公正性 |
| 4.2.2 行政处罚影响先行赔付的适用 |
| 4.3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保障 |
| 4.3.1 先行赔付制度缺乏监督 |
| 4.3.2 先行赔付制度与当前司法机制衔接不足 |
| 4.3.3 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 |
| 4.4 小结 |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完善建议 |
| 5.1 完善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协议的内容 |
| 5.1.1 明确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赔付主体 |
| 5.1.2 明确先行赔付的赔偿标准 |
| 5.1.3 赋予先行赔付方案强制执行力 |
| 5.2 规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适用 |
| 5.2.1 完善先行赔付协议制定的听证程序 |
| 5.2.2 从行政处罚方面加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导和适用 |
| 5.3 保障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实现 |
| 5.3.1 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监督机制 |
| 5.3.2 促进先行赔付制度与民事诉讼相协调 |
| 5.3.3 保障先行赔付主体追偿权的实现 |
| 5.4 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1、结论 |
| 2、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立法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域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 1.5.1 研究重点 |
| 1.5.2 研究难点 |
| 1.5.3 研究创新点 |
| 第2章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基本概念 |
| 2.1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分析 |
| 2.2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 |
| 2.3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 2.3.1 必要性分析 |
| 2.3.2 制度价值分析 |
| 2.3.3 制度可行性分析 |
| 第3章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 3.1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
| 3.2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 |
| 3.2.1 万福生科案等三个典型案例 |
| 3.2.2 案例评析 |
| 3.3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3.1 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问题 |
| 3.3.2 赔付标准问题 |
| 3.3.3 启动激励问题 |
| 3.3.4 赔付资金来源及追偿问题 |
| 第4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 4.1 美国公平基金制度 |
| 4.1.1 公平基金立法 |
| 4.1.2 制度特征及比较 |
| 4.2 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
| 4.2.1 投资者赔偿基金立法 |
| 4.2.2 制度特征及比较 |
| 4.3 域外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 第5章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
| 5.1 明确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 |
| 5.1.1 引入投保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 |
| 5.1.2 以实质标准认定受偿主体 |
| 5.2 提升赔付方案一致性和公平性 |
| 5.2.1 明确损失计算标准提升赔付方案认可度 |
| 5.2.2 建设专用网络平台提升投资者参与度 |
| 5.3 明确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原则 |
| 5.3.1 制定配套的行业指引明确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 |
| 5.3.2 制定部门规章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及效果 |
| 5.4 完善资金供给和追偿制度 |
| 5.4.1 以“不完全”赔付方式鼓励多主体联合赔付 |
| 5.4.2 设立公平基金保障先行赔付人追偿权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法 |
| (二)案例分析法 |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 (一)研究角度新 |
| (二)研究问题新 |
| 第一章 虚假陈述概述 |
| 第一节 虚假陈述定义、类型、危害 |
| 一、虚假陈述定义 |
| 二、虚假陈述类型 |
| 三、虚假陈述危害 |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 |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界定 |
| 一、合同责任说 |
| 二、独立责任说 |
| 三、侵权责任说 |
| 四、本文对虚假陈述行为性质的界定 |
| 第四节 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 一、虚假陈述行为 |
| 二、损害后果 |
| 三、因果关系 |
| 四、主观过错 |
| 第二章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 |
| 第一节 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概述 |
| 第二节 诉讼方式的民事救济制度 |
| 一、单独诉讼 |
| 二、共同诉讼 |
| 三、代表人诉讼 |
| 四、域外诉讼立法 |
| 第三节 非诉方式的民事救济制度 |
| 一、非诉救济制度之调解 |
| 二、非诉救济制度之仲裁 |
|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 二、本案焦点评析 |
| 第三章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困境概述 |
| 第二节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救济制度特点 |
| 一、责任主体的单一化 |
| 二、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
| 三、救济措施的僵硬化 |
| 四、救济效果的形式化 |
| 五、民事责任的被动化 |
| 第二节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救济制度的缺陷原因 |
| 一、立法思想错位 |
| 二、民事救济实体法规缺失 |
| 三、民事救济程序法不足 |
| 四、民事救济非诉救济机制空白 |
| 第四章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救济措施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 第二节 立法思想重构 |
| 一、确立权利救济首位机制 |
| 二、弱化行政监管,还权于市场主体 |
| 第三节 实体法的完善路径 |
|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差异化重构 |
| 二、赔偿制度的实效化 |
| 第四节 程序法的前景构想 |
| 一、前置程序制度的取消 |
| 二、管辖权制度的改善 |
| 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
| 四、证明责任的再分配 |
| 第五节 非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
| 一、诉外调解制度的完善 |
| 二、仲裁制度的完备 |
| 三、先期赔付制常态化 |
| 四、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 |
| 五、团体胜诉酬金制度的构建 |
| 六、惩罚赔偿制度的构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研究述评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 第2章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理论 |
| 2.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述 |
| 2.1.1 其他领域先行赔付制度的应用 |
| 2.1.2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内涵 |
| 2.2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关系和价值 |
| 2.2.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关系 |
| 2.2.2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 |
| 第3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
| 3.1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概况 |
| 3.1.1 基本法的规定 |
| 3.1.2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3.2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运用的案例 |
| 3.2.1 万福生科案 |
| 3.2.2 海联讯案 |
| 3.2.3 欣泰电气案 |
| 3.2.4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案例实践分析 |
| 3.3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3.1 赔偿范围损失金额的确定标准不明确 |
| 3.3.2 赔偿方案制定的程序不公正 |
| 3.3.3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位不明确 |
| 3.3.4 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不明确 |
| 3.3.5 先行赔付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完善 |
| 第4章 域外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经验及启示 |
| 4.1 域外先行赔付的规定 |
| 4.1.1 美国相关赔付制度 |
| 4.1.2 英国相关赔付制度 |
| 4.1.3 域外其他国家相关赔付制度 |
| 4.2 域外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应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
| 4.2.2 借鉴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用规则 |
| 第5章 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 |
| 5.1 细化先行赔付的各方主体 |
| 5.1.1 确定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 |
| 5.1.2 确定合格的受偿主体 |
| 5.2 明确先行赔付的受偿范围 |
| 5.3 设计公正的先行赔付方案制定程序 |
| 5.4 构建完备的先行赔付基金制度 |
| 5.4.1 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定位 |
| 5.4.2 扩充先行赔付基金的资金来源 |
| 5.4.3 完善先行赔付基金的监管制度 |
| 5.5 明确先行赔付和解协议的效力 |
| 5.6 处理好先行赔付与诉讼的关系 |
| 5.7 完善先行赔付后的追偿制度 |
| 5.7.1 先行赔付人主动性的激励问题 |
| 5.7.2 先行赔付人的追偿问题 |
| 结论与展望 |
| 1、结论 |
| 2、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0.1.1 研究背景 |
| 0.1.2 研究意义 |
| 0.2 相关文献综述 |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0.3.1 研究内容 |
| 0.3.2 研究方法 |
| 0.4 创新和不足 |
| 0.4.1 创新之处 |
| 0.4.2 不足之处 |
| 1 案例介绍 |
| 2 案例分析 |
| 2.1 董事责任保险在科创板受追捧的原因 |
| 2.1.1 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
| 2.1.2 保障董事及高管正常履职的需要 |
| 2.1.3 科创板板块自身特点的需要 |
| 2.2 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 |
| 2.2.1 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 2.2.2 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 |
| 2.2.3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
| 3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 3.1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
| 3.2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在制度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
| 3.2.1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缺失 |
| 3.2.2 实践中对董事追责困难 |
| 3.2.3 缺乏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正确认识 |
| 3.3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 3.3.1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
| 3.3.2 缺少职业经理人市场 |
| 3.4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在产品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
| 3.4.1 部分条款不适应我国国情 |
| 3.4.2 保险保障范围比较狭窄 |
| 3.4.3 保险赔付办法不够合理 |
| 4 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特点及经验借鉴 |
| 4.1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 |
| 4.2 德国的董事责任保险 |
| 4.3 我国港台地区的董事责任保险 |
| 4.4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借鉴 |
| 4.4.1 完善董事责任保险相关立法 |
| 4.4.2 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 4.4.3 完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
| 4.4.4 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 |
| 4.4.5 根据国情调整保险合同条款 |
| 5 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
| 5.1 制度环境方面 |
| 5.1.1 建立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
| 5.1.2 灵活投资者赔偿诉讼机制 |
| 5.1.3 政府积极引导加强宣传教育 |
| 5.2 公司治理方面 |
| 5.2.1 完善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
| 5.2.2 建立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市场 |
| 5.3 产品设计方面 |
| 5.3.1 结合国情创新保险条款设计 |
| 5.3.2 适当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
| 5.3.3 设计合理的保险赔付办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第2章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 |
| 2.1 股市“黑嘴”的概述 |
| 2.1.1 股市“黑嘴”的概念 |
| 2.1.2 股市“黑嘴”的发展历史及成因 |
| 2.1.3 市“黑嘴”的法律定性 |
| 2.2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概述 |
| 2.2.1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功能 |
| 2.2.2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 第3章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3.1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
| 3.1.1 法律方面 |
| 3.1.2 行政法规方面 |
| 3.1.3 部门规章方面 |
| 3.1.4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 |
| 3.2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 |
| 3.3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3.1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立法不完善 |
| 3.3.2 投资者保护机制严重匮乏 |
| 3.3.3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
| 3.3.4 缺乏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相关配套制度 |
| 第4章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 4.1 完善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 4.2 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 4.2.1 制定专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的特别法 |
| 4.2.2 完善股市“黑嘴”民事责任制度的可操作性 |
| 4.2.3 完善股市“黑嘴”民事责任的相关配套制度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概论 |
| (一)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界定 |
| (二)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与相关程序及权利的关系 |
| 二、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一)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
| (二)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可行性 |
| 三、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 (一)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 (二)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前置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 四、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域外研究 |
| (一)德国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
| (二)日本的调停前置制度 |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
| (四)小结 |
| 五、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改革构想 |
| (一)诉讼前置程序设置方式的改革 |
| (二)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改革思路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我国证券欺诈案件民事救济之困境 |
| 三、证券民事救济困境之成因分析 |
| ( 一) 立法之缺陷 |
| ( 二) 前置程序之限制 |
| ( 三) 管辖制度之缺陷 |
| ( 四) 诉讼形式之不足 |
| ( 四) 法院和法官因素之影响 |
| ( 五) 投资者之消极起诉 |
| 1. 我国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维权意识。 |
| 2. 投资者诉讼维权成本过高。 |
| 四、解决我国证券欺诈民事救济困境之出路 |
| ( 一) 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
| ( 二) 设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证券法庭 |
| ( 三) 扩大前置程序的认定主体,有条件放宽证券欺诈受害者的起诉条件 |
| ( 四) 改革现有的诉讼形式 |
| ( 五) 建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必要性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现状及启示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立法思想扭曲 |
| (二)投资者民事救济实体法规定缺失 |
| (三)投资者民事救济程序法规定不足 |
| (四)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救济机制空白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重大意义 |
| (一)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现证券投资者特殊性 |
| (二)投资者民事救济修复微观证券法律关系 |
| (三)投资者民事救济规范宏观证券市场 |
| 第一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理念与原则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基础理念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民事责任优先理念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投资者选择优先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基本原则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特别救济原则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适度救济原则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全面救济原则 |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平等救济原则 |
| 第二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特性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有限性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启动被动性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救济诉前保全紧迫性 |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临时性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行为保全 |
| (一)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强制措施 |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适用于证券仲裁 |
| (四)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担保问题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法律救济诉前证据保全 |
| (一)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 |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条件 |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
| 四、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 |
| (一)证券投资者前财产保全制度意义 |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
| 第三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选择 |
| 一、现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评析 |
| (一)单独诉讼 |
| (二)共同诉讼 |
| (三)代表人诉讼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域外立法 |
| (一)美国集团诉讼 |
| (二)德国示范诉讼 |
| (三)台湾团体诉讼 |
| 三、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 |
| (一)构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必要性 |
| (二)构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可行性 |
| (三)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构建路径 |
| 四、证券公众诉讼机制 |
| (一)证券公众诉讼之提出 |
| (二)证券公众诉讼正当性和意义 |
| (三)证券公众诉讼形式选择 |
| (四)证券公众诉讼原告确定 |
| 第四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法律救济程序保障机制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大 |
| (一)受案范围扩大的宪法分析 |
| (二)受案范围扩大的实体法分析 |
| (三)受案范围扩大的程序法分析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立案形式审查 |
| (一)立案实质审查弊病和缺陷 |
| (二)立案形式审查意义与建构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 |
| (一)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宪法 |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立法法 |
| (三)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实体法 |
| (四)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民事诉讼法 |
| (五)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商法效益价值 |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权扩张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扩大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利下放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探索 |
| 五、投资者证券民事诉讼主体之确定 |
| (一)投资者证券民事诉讼权利主体确定 |
| (二)投资者民事诉讼义务主体确定 |
| 六、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
| (一)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法定化 |
| (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
|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 (四)法官在证明责任分担上的自由裁量权 |
| 七、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程序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必要性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程序构建 |
| 八、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专门法庭设立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类型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意义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改革 |
| 九、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严格审判时限 |
| (一)妨碍审判时限执行的因素 |
| (二)提升审判时限效率的措施 |
| 十、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诉讼时效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诉讼时效必要性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域外立法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时效制度设计 |
| 第五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救济 |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讼救济机制价值功能 |
| (一)非诉讼救济便于实现效率价值优先理念 |
| (二)非诉讼救济便于减轻人民法院裁判负担 |
| (三)非诉讼救济便于构建和谐证券市场关系 |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非诉讼救济之证券仲裁 |
| (一)证券仲裁域外经验和启示 |
| (二)证券仲裁我国现状和问题 |
| (三)证券仲裁未来发展和完善 |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非诉讼救济之证券调解 |
| (一)证券调解制度价值 |
| (二)证券调解协议效力 |
| (三)证券调解制度构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