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祥磊[1](2020)在《网络时代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生活打开方便之门,不过,所有技术革新都是一把双刃剑。随着时代进步,人们不断被推进“透明”的空间当中。而且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所言所行也都有可能被记载形成数字记忆。不论时间过了多久,这些个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人拿来评判。被遗忘权试图回应数字记忆所带来的遗忘难题,其不仅从其概念还是实质都是一项新兴权利。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公开,就很快被传播、保存,即使能够删除也不会被彻底删除。即便如此,被遗忘权试图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给予信息主体安全的信息保护环境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被遗忘权自兴起至今,其法理基础的争议就一直不断。欧盟早期提出对于对被遗忘权予以法律保护时,其背景是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通相比于传统模式更为便捷和迅速,而网络所具有的储存机制又使得个人信息很难消失。而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随时会受到人们的检视,因此会打破个人平静的生活状态。但传统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是未被公开的个人信息,而被遗忘权保护的恰恰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而且这信息的公开是合法的。而在随后欧盟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则体现出信息自主的理念,赋予信息主体一个自我选择的机会。虽然被遗忘权是对个体的一种赋权,但与个人信息权相比还略有不同。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而被遗忘权保护的某些信息却不被信息主体所掌控。被遗忘权通过对与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删除,使得信息主体避免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体现了强烈的人格权属性。其兴起是为了保障人格利益,维护人格尊严。从世界范围看,被遗忘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地区)将被遗忘权予以类型化,而在我国则可能不具有独立的条件。本文将被遗忘权的法理属性落脚于一般人格权的观点上,因为被遗忘权的兴起是人格权发展的结果,而人格权发展的趋势则体现在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上。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被遗忘权的兴起则反映了一般人格权在网络的环境中给予个人信息特别的保护。我国是拥有世界上的最多的网络用户的国家,而产生问的题是频繁发生的信息安全案件。我国一直面临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相关法律滞后的问题,尤其进入21世纪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近几年我国也认识到这一问题而加快该领域的立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因此被遗忘权的出现可以说恰逢其时,尤其出现了国内第一起被遗忘权诉讼案件——“任甲玉诉百度案”,也使得该项权利逐步走进国内民众视野。虽然在该案中被遗忘权保护没有得到支持,但并不意味我国不具有给予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基础。随着我国立法的推进和相关司法判例的增多,该权利必然在我国得到确立而受到法律保护。而域外对待被遗忘权态度,各国(地区)基于价值理念、文化传统等因素而有不同,但给被遗忘权予以法律保护的价值逐渐形成共识。而在通过对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立法和司法的探究基础上,本文试图对现有予以法律保护的被遗忘权的结构进行完善。
张伟[2](2019)在《论生活安宁权》文中提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在生活秩序以及精神的安定、宁静状态,并排除不法侵扰。作为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生活安宁权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生活安宁权的界定、立法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来分析生活安宁权。
张龙[3](2017)在《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当代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有关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诸多争论均认可具体人格权应当采纳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进行保护,其争论焦点在于其他人格利益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已然固化为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从诞生初衷、功能和本质属性上讲,我国立法中的一般条款完全可以替代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并且可以避免引入一般人格权而导致我国法律体系难以自洽的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仍应坚持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其中具体人格权列举中应取消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使其重回利益本质。一般条款应当设计为保护性一般条款而非确权性一般条款,且继续沿用其他人格利益的概念。
王小梅[4](2015)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安全的立法规制》文中认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之时,也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资料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非法收集、传播、利用和交易,频繁发生,这种状况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资料,前者在公共领域上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在私领域上提倡业界自律保护方式;后者采用统一立法的保护模式,对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统一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传输突破了物理上的距离,传播与交流更为迅速、便捷;加之网络独有的全球性、开放性、匿名性、复杂性与技术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侵权行为与犯罪更为猖獗,并且一个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此情况下,维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就不仅仅是单个的国家或地区的责任,加强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保护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为此,欧盟、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都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国际规范,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保障个人信息资料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通。面对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个人信息资料安全问题,我国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领域都制定了相关的程序性保障条款,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个人信息资料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个人信息资料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迫在眉睫。
潘晓[5](2014)在《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20世纪末期信息技术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21世纪初网络科技的发展更是人们始料未及的。网络的普及与发展正在经济、社会、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改变着人们的传统生活。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同时,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凸显,社会公众的生活变得越来越透明,人们毫无隐私可言。网络侵权极大的压缩了个人的自由空间,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笔者从隐私权的起源谈起,探讨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关系,深入发掘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基本内容、范围、原则、特点,最后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全文约两万字,共分为四个章节,通过与传统隐私权的比较,对网络隐私权的渊源、内容、原则、特点、保护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一章,网络隐私权的渊源。首先,该章对于隐私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发掘隐私的本质,为更好的研究网络隐私权做铺垫。其次,该章第二节对于传统隐私权和网路隐私权进行了比较性分析,发现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及特点。首先,该章介绍了传统隐私权的内涵,通过比较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其次,分析比较了二者的概念和基本范围。最后,该章立足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对于网络隐私权在信息时代呈现出新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一是网络保护的范围更大并呈扩大趋势。二是网络隐私更加侧重于个人数据利用与控制。三是网络隐私保护更具经济价值倾向。四是网络隐私权侵权呈现新特点。第三章,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保护原则。首先,该章根据传统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对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进行扩展性研究,区别于传统隐私权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网路隐私知情权。二是网络隐私选择权。三是网络隐私控制权。四是网络隐私安全请求权。五是网路隐私赔偿请求权。其次,借鉴外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美国、英国、日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例:一是英国《数据保护法》的八项原则。二是美国FTC的四项原则。三是日本的五项原则。四是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八项原则。第四章,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首先,该章着重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两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的问题。最后,立足于我国网络环境的现状,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一是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成立相应的认证、监督组织。三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技术保护。四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接轨。
李景义[6](2014)在《人格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罗马法包含朴素的人格权理念,“带有强烈身份性与等级性”的人格概念得以产生。自然法学说改变了罗马法中以身份作为衡量人格标准的缺陷,剔除了人格中的身份限制,将人格权视为“天赋人权”。随着社会历史、哲学理论、法学思想的发展,至基尔克《德国私法》的出版为止,人格权从概念到理论基础,从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构成到一般人格权理论等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已经形成。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对人格权概念、特征、要素、内容的深入研究。自德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一般人格权概念以来,人格权从理论上被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存在模糊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从国外移植借鉴而来,在学界存在诸多争议。首先,是人格权体系之争。关于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格权是对各种特定人格权利的抽象概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其次,是人格权权利属性之争。有基本权利说、民事权利说和双重属性说。人格权兼具宪法性基本权利及私法性民事权利属性。就产生基础而言,人格权属于宪法性基本权利。而在实证意义上及权利保护层面,人格权更应当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对待,并完成人格权的私法确认。只有通过私法确认,才能落实宪法中的人格权,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充分保护。再次,一般人格权性质之争。学界对一般人格权性质观点不一,权利说、法益说、法律条款说、法律原则说、人格关系说不一而足。在不同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和主张。最后,是人格权立法之争,主要涉及人格法益权利化问题、人格权入法归属问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以及人格权列举及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当下,民法典制定及人格权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如何突破人格权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确立人格权并进行合理的架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人格权的立法确认有其法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民法基础,对人格权进行立法确认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基于对一般人格权性质考察、立法考察、功能考察、司法实践探究,笔者主张废除一般人格权;通过对具体人格权概念进行辨析,考察具体人格权概念的实质,笔者认为应当废除具体人格权概念。本文对人格权的体系的架构,以废除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概念为前提。将“人格权”作为上层概念,设定为此类权利的总称,在民事权利体系内与财产权相对应,并处于同等地位。其下位概念应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的人格权类型,具体包括经立法确认和司法实践总结的人格权,而学理总结的人格法益则通过间接保护或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得以实现。在立法选择方面,人格法益的权利化、在多大范围内权利化、人格权的私法确认、独立成编以及人格权无法穷尽列举及新型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立法模式方面,以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以人格权类型化模式代替具体人格权,既符合人格权体系的逻辑结构,又能实现人格权的全面保护。人格权理论的未来,需要通过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得以实现并得到最终确认。在前述人格权体系之下,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采纳“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新型立法模式,全面实现对法定化人格权和新型人格法益的保护。人格权单独成编符合民法典的逻辑性要求,能较好实现人格权法的体系化。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总分”结构,总则对整个人格权编具有支架意义,其内容统摄适用于所有的人格权类型。分则则按照人格权的类型化进行体系构架。而人格权立法后,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则应当交由法解释学和司法实践去处理。
郭云龙[7](2013)在《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在中国已经实现了的普及化。据统计,至2013年,中国已拥有5.64亿网民,网民人数稳居世界第一。网络体系庞大的信息量创造了信息新时代。但是,网络技术给人们带来便利与快捷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困惑。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民网络隐私安全遭到了破坏,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这种现象表明:我们必须将网络技术纳入法治的轨道。于是乎,如何通过网络法来制止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成为法律学人关注的焦点。本文选取“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研究”一题,旨在从私法的角度,探讨信息时代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本文采用文本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判例分析方法、法社会学及法经济学方法等,用了五章的篇幅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进行了研究。第1章绪论,说明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及意义,述评了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点。第2章探讨了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了公民网络隐私和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内容,论证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不同于公民传统隐私权的若干新特点,分析了私法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中的基础性地位和私法保护的迫切性。第3章探讨了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的外国制度,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实践的异同与优劣,并指出了外国实践对完善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启示意义。第4章分析了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的国际制度,论证了国际制度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趋势,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与国际制度接轨提供了理论支撑。第5章探讨了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其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改革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狄娜[8](2012)在《论我国的隐私权宪法保障》文中提出着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发表揭开了隐私权法学研究的新篇章。近一百年多年来,众多学者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一领域进行研究。与此同时,各国法律都相继承认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条文涉及公民的隐私权及侵权责任,但是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这些都是隐私权的宪法渊源。我国受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国家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犯尤为严重,因而在我国对隐私权宪法保障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保障隐私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的保障无疑应得到重视。在法治社会中,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必须首先得到宪法的确认,其他部门法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这样才能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权力无限扩张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宪法对个人隐私权予以保障,才能达到约束公权力的目的。文章坚持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西方成熟的隐私权宪法保护理论的基础上,运用了概念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实证分析、规范实证分析等方法展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本文共引言、结论和三章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章,隐私权的含义与权利属性。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隐私权的基本概念;二是从三种学说来介绍隐私权的含义,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和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权。并对隐私权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三是从宪法范围上对隐私权进行分析进而引中出隐私权保护的宪法意义。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价值。此部分在论述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及特殊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然。第三章,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思考。在研究其他国家隐私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初步建议。
乔淑惠[9](2010)在《隐私权宪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首次出现隐私权这一权利至今不过百余年的时间,但隐私权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权力不断的扩张,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国家公权力侵犯的现象日益严重,单纯依靠民法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这就需要把隐私权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来对抗公权力的侵犯。目前,许多国家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理论和相关的实践经验,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也向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在宪法层面上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本文首先介绍了宪法隐私权的基本理论,接着对世界主要国家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状况和国际人权文件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描述,在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从转变观念、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缪新森[10](2009)在《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隐私权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对他人隐私的好奇以及网络隐私权与财产利益联系紧密、具有相对较大的财产内容,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确认,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广大网民的网络隐私权予以有效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隐私权做出具体的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实现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没有引起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在具体操作上采取的措施还不够到位,相关的着作和论文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采取的模式的研究还很不够。本文基于传统隐私权的概念,结合网络特点,论证和界定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并指出了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现状。在认真详细地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的基础之上,重点研究了如何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首先是如何提高正确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次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探索如何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最后从非规范领域进行论证,提出从推进业界自律、使用先进的科技装置和注重网络道德建设这三个方面增强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的有效保护。通过本文的撰写,主要希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尽自己一点绵薄之力:首先是试图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研究,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些可以参考的东西。其次是探索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法律方面的保护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再次,促进有关主要监管部门加大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最后,希望通过本文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各界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1.1 被遗忘权出现的背景 |
| 1.2 研究的意义与目的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1.4 研究方法 |
| 1.4.1 文献研究方法 |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 1.4.3 案例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法理分析与价值争议 |
| 2.1 被遗忘权的法理分析 |
| 2.1.1 人格权发展与被遗忘权 |
| 2.1.2 隐私权与被遗忘权 |
| 2.1.3 个人信息权与被遗忘权 |
| 2.2 被遗忘权的价值争议 |
| 2.2.1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 |
| 2.2.2 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 |
| 第三章 我国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对被遗忘权保护的可行性 |
| 3.1 我国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 |
| 3.1.1 “个人信息”概念界定问题 |
| 3.1.2 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薄弱 |
| 3.1.3 我国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
| 3.2 我国对被遗忘权保护的可行性 |
| 3.2.1 从“任甲玉诉百度被遗忘权案”谈起 |
| 3.2.2 我国被遗忘权保护的可行性 |
| 第四章 域外国家(地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
| 4.1 欧盟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分析 |
| 4.1.1 欧盟被遗忘权立法保护 |
| 4.1.2 “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
| 4.2 欧盟各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
| 4.2.1 德国 |
| 4.2.2 英国 |
| 4.2.3 法国 |
| 4.3 美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
| 4.3.1 “橡皮擦法案” |
| 4.3.2 欧盟与美国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 |
| 4.4 其它国家或地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
| 4.4.1 俄罗斯 |
| 4.4.2 日本 |
| 4.4.3 我国港台地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
| 4.5 被遗忘权在域外的法律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
| 第五章 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权利结构完善 |
| 5.1 被遗忘权的主体 |
| 5.1.1 权利主体 |
| 5.1.2 义务主体 |
| 5.2 被遗忘权保护的内容 |
| 5.3 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 |
| 5.4 被遗忘权保护的例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生活安宁权概述 |
| (一)生活安宁权的内涵。 |
| 1.生活安宁权的定义。 |
| 2.生活安宁权的特征。 |
| (二)侵害生活安宁权的类型。 |
| 1.信息媒介侵扰。 |
| 2.不可量物的侵入。 |
| 3.欺诈性、错误性或者恐吓性告知。 |
| 二、我国关于生活安宁权保护现状 |
| (一)我国生活安宁权立法现状。 |
| (二)我国生活安宁权司法现状。 |
| 三、域外法治先进国家立法例及理论学说 |
| (一)美国模式。 |
| (二)德国模式。 |
| 四、我国关于生活安宁权的制度建构 |
| (一)生活安宁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存在一定的区别。 |
| (二)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确立生活安宁权。 |
| 一、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学理争论:焦点集中于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 |
| 二、我国现行人格权立法模式解析:兼谈一般人格权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
| 1. 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固化形式 |
| 2. 我国法中的一般条款 |
| 三、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 |
| 1. 示例法模式选择的理由 |
| 2. 示例法模式的具体设计 |
| 四、结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资料 |
| (一)个人信息资料的定义及范围 |
| (二)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内涵及特点 |
|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的再利用模式 |
|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存在的安全问题 |
| (一)网络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 |
|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存在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
|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立法的挑战 |
|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的国际立法及评价 |
| (一)国外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法规 |
| (二)国际组织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国际公约 |
|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资料保护国际立法的总结 |
| 四、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资料的立法完善 |
| (一)保护我国个人信息资料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 (二)个人信息资料保护与信息自由的立法平衡 |
| (三)保护我国个人信息资料的立法建议 |
| (四)我国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的配套措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的渊源 |
| 第一节 隐私起源 |
| 第二节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
| 第二章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及特点 |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
| 一、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 二、 网络隐私权范围 |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
| 一、 网络保护的范围更大并呈扩大趋势 |
| 二、 网络隐私更加侧重于个人数据利用与控制 |
| 三、 网络隐私保护更具经济价值倾向 |
| 四、 网络隐私权侵权呈现新特点 |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原则 |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
| 一、 传统隐私权的内容 |
| 二、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
| 一、 英国《数据保护法》的八项原则 |
| 二、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四项原则 |
| 三、 日本的五项原则 |
| 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八项原则 |
| 第四章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
| 一、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概述 |
| 二、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
| 第二节 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
| 一、 欧盟法律规制模式概述 |
| 二、 欧盟法律规制模式优势与不足 |
| 第三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 一、 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
|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的问题 |
| 第四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途径 |
| 一、 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
| 二、 加强行业自律,成立相应的认证、监督组织 |
| 三、 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技术保护 |
| 四、 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接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Contents |
| 绪论 |
| 一、选题的动机与价值 |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
| 四、文献综述 |
| 第一章 人格权理论的历史回溯 |
|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的思想渊源 |
| 一、罗马法上人格概念的产生与缺陷 |
| 二、自然法学说对人格权的阙如 |
| 三、实证法上对人格权的承认与保护 |
| 第二节 人格权理论的确立 |
| 一、国外人格权理论的确立 |
| 二、国内人格权理论的确立 |
| 第三节 人格权理论的基本范畴 |
| 一、人格权 |
| 二、一般人格权 |
| 三、具体人格权 |
| 第四节 人格权理论的立法实践 |
| 一、国外人格权立法 |
| 二、我国人格权立法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人格权理论的主要争议 |
| 第一节 人格权体系之争 |
| 第二节 人格权权利属性之争 |
| 一、宪法性基本权利说 |
| 二、私法性民事权利说 |
| 三、双重属性说 |
|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性质之争 |
| 一、权利说 |
| 二、法益说 |
| 三、法律条款说 |
| 四、法律原则说 |
| 五、人格关系说 |
| 第四节 人格权立法之争 |
| 一、人格法益权利化问题 |
| 二、人格权入法归属问题 |
| 三、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 |
| 四、人格权列举及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人格权理论的现实突破 |
| 第一节 人格权概念厘定 |
| 一、人格权概念的确立 |
| 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 |
| 三、具体人格权概念辨析 |
| 第二节 人格权体系架构 |
| 一、权利总称的确定 |
| 二、权利层次的设置 |
| 三、权利种类与范围 |
| 第三节 人格权立法选择 |
| 一、人格法益权利化 |
| 二、人格权的私法确认 |
| 三、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
| 四、人格权列举及新型人格权保护 |
| 五、人格权立法模式及路径选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人格权理论的未来展望 |
|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的立法展现 |
| 一、人格权法体系架构 |
| 二、人格权法条文设计 |
| 第二节 人格权立法后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 |
| 一、人格权基本概念的调整与确立 |
| 二、人格权动态变化与新型人格权保护 |
| 三、权利冲突的发生与解决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 1.1.1 选题的目的 |
| 1.1.2 选题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之处与存在问题 |
| 第2章 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基本理论 |
| 2.1 公民隐私的概念与范围 |
| 2.1.1 公民隐私的概念 |
| 2.1.2 公民隐私的范围 |
| 2.2 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
| 2.2.1 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
| 2.2.2 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
| 2.3 公民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比较 |
| 2.3.1 网络对公民传统隐私权的冲击 |
| 2.3.2 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新特点 |
| 2.4 私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基础性与迫切性 |
| 2.4.1 私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基础性 |
| 2.4.2 私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迫切性 |
| 第3章 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的外国制度 |
|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
| 3.1.1 法国实践 |
| 3.1.2 德国实践 |
| 3.1.3 日本实践 |
| 3.2 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实践 |
| 3.2.1 美国实践 |
| 3.2.2 英国实践 |
| 3.3.3 中国香港实践 |
| 3.3 两大法系国家实践比较与启示 |
| 3.3.1 实践比较 |
| 3.3.2 实践启示 |
| 第4章 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的国际制度 |
| 4.1 经合组织隐私保护与跨境数据流动准则 |
| 4.2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
| 4.3 全球隐私网络渥太华宣言 |
| 4.4 美欧“安全港”原则 |
| 4.5 国际制度的基本理念与经验借鉴 |
| 4.5.1 基本理念 |
| 4.5.2 经验借鉴 |
| 第5章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改革 |
| 5.1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现状 |
| 5.1.1 民法保护制度 |
| 5.1.2 商法保护制度 |
| 5.1.3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
| 5.1.4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
| 5.2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缺陷 |
| 5.2.1 立法方面的缺陷 |
| 5.2.2 网络行业自律方面的缺陷 |
| 5.2.3 公众监督机制的缺陷 |
| 5.3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制度的改革 |
| 5.3.1 网络立法改革 |
| 5.3.2 网络行业自律机制改革 |
| 5.3.3 网络公众监督机制改革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部分 隐私权的发展脉络 |
| 一、隐私 |
| (一) 隐私的发展 |
| (二) 作为法律权利的隐私 |
| 二、隐私权 |
| (一) 隐私权的概念 |
| (二) 隐私权的权利属性 |
| 三、隐私权的宪法认识 |
| (一) 从宪法角度认识隐私权 |
| (二) 宪法保障并限制隐私权 |
| 第二部分 宪法保障隐私权的价值及我国的隐私权宪法保障 |
| 一、宪法保障隐私权的必要性 |
| (一) 隐私权遭公权力侵犯的趋势日渐扩大 |
| (二) 隐私权受宪法保障的价值基础 |
| 二、我国的隐私权宪法保障 |
| (一) 隐私权宪法保障在我国的境遇 |
| (二) 隐私权在我国缺位的原因 |
|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
| 一、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发展 |
| (一)主要国家隐私权宪法保障的发展 |
| (二) 隐私权宪法保障制度发展趋于国际化 |
| (三) 域外隐私权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二、我国隐私权宪法保障的路径 |
| (一) 转变公民传统观念 |
| (二) 建构隐私权宪法保障的法律依据 |
| (三) 建立相关立法并完善配套制度 |
| 结论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引言 |
|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概述 |
| (一)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界定 |
| (二)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价值基础——人格尊严 |
| (三)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
|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 |
| (一)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产生与发展 |
| (二)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
| 三、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 |
| (一) 隐私权观念的缺失 |
| (二)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位 |
| (三) 公民隐私权被国家公权力侵犯 |
| 四、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
| (一) 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 (二) 转变传统观念,树立个人在宪法权利中的主体地位 |
| (三) 确立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
| (四) 建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 |
| (五) 建立隐私权的宪法救济保障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论文摘要(中文) |
| 论文摘要(英文)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概述 |
| 第一节 隐私与隐私权 |
| 一、隐私概念 |
| 二、隐私权概念 |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 |
|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界定 |
|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容 |
| 三、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特征 |
| 第二章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现状 |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现状 |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害方式 |
| 第三节 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
| 第三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网络隐私权安全现状 |
| 一、网络信息基础产业严重依赖国外 |
| 二、防护能力弱 |
| 三、业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局限 |
| 第二节 我国网络隐私权技术保护现状 |
| 一、网络用户技术保护措施 |
| 二、网络经营者的隐私权保护技术政策 |
| 第三节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现状 |
| 一、我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
| 二、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
| 第四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
| 第一节 正确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
| 一、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的法律意识 |
| 二、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
| 一、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
| 二、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中的豁免情形的规定 |
| 三、加强国际间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交流和合作 |
| 第三节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执法完善 |
| 一、完善人民政府的执法 |
| 二、完善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
| 三、完善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
| 四、完善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
| 第四节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完善 |
| 第五节 非规范领域的探索 |
| 一、推荐业界自律 |
| 二、使用先进的科技装置 |
| 三、注重网络道德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 二、期刊类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