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灏[1](2021)在《近代河北电力工业研究(1928-1949)》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为“电气时代”,作为重要工业及公用事业之一的电力工业,对于推动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及现代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河北地区深受外国资本影响,且河北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理位置具有重要性及特殊性,在此背景下,河北电力工业肇始于1888年,起步甚早,其发展历经多段时期。文章重点论述在河北电力工业发展历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对其的管控,外资的侵略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所得与所失。第一,探讨民国时期河北电力工业的发展历程,不同中央主管机关对河北电力工业的管理及在其管辖下河北电力工业的发展状况。重点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设委员会对河北电力工业管控下的“黄金发展期”及资源委员会管控下的“停滞期”。第二,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外国资本对河北电力工业的侵略,主要以比商公司和日本为主。前者对天津电力市场进行非法占据及牟取高额利润;后者对河北电力工业进行掠夺式开发,从“七七”事变前的资本渗透到事变后的电力攫取,河北本土电力工业畸形发展,失去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第三,试图从多个角度评析近代,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河北电力工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所得与所失。所得即为河北发展电力工业得天独厚的优势和电力工业发展对河北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所失即为河北电力工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与不足。最后,河北电力工业既是河北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器,其发展历程中的所得所失,对于当下河北电力工业的加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借鉴与现实参考。
王美[2](2021)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承袭清末的基础上,破旧立新、中西融合,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充实、完善,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近代转型,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存续发展,实现了功能与价值的合一。本研究基于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历程的回顾,呈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其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样态,并累积了特殊时期高等教育政策革新与完善的历史经验。本研究以一种找寻与回溯的历史视角,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结合全面与局部高等教育发展概况,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展现了高等教育政策内容要素变化和政策运行过程,让色彩斑斓的民国高等教育政策图景生动地铺展开来,从动态中去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特征,阐释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为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着眼于挖掘民国历史的大格局之异,与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关联,侧重分析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社会背景,从政治局势的杌陧、经济形势的起伏、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教育轨迹的转换四个方面展开。其次,按照回溯性的政策分析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组成要素分类,对办学政策、经费政策、学科与课程政策、招生与考试政策、教员与学生政策的演进轨迹进行深度把握。在纵向深描政策变迁的同时,又以横向的视角,来透视不同阶段各类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内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将高等教育政策的要素变化、地方应对、大学实践、校长活动穿插起来,构成一个动态、丰富的叙述结构,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过程得以真实的复原呈现。再次,聚焦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程的关键之处,分析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来看,包括社会诉求的不断牵引、知识分子及教育团体的持续呼吁、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变化等;从内部因素来看,涉及权威集团理念的转变、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目标群体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等。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发生了回应性与适应性的变迁。与此同时,归纳凝练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并探究其中的利益逻辑。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演进呈现出“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等重要的历史特点。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则主要是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以及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的成本考量。最后,审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所呈现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新潮与旧浪的冲击下流变绵延,一直在努力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不断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是铺陈理想与务实选择的产物,其生命力既来源于预先的理论准备,更扎根于实践中的丰富与拓展。但回溯历史,对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审慎的考量后,发现其也有局限性。如高等教育政策数量与质量的不匹配、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阻隔、“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沟通与协调的非一贯性等。探赜索隐、以史鉴今。本研究将目光投射到那段逝去的历史中,通过多层面、多角度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现实启示,即在当下高等教育政策建设过程中,要秉承一种辩证视角和开放心态,既坚持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又要积极建构中国化坐标,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兼顾高等教育政策的“质”与“量”的双重效益,靶向高等教育需求精准施策,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并合理定位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与发展能够真正助力“双一流建设”,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张磊[3](2021)在《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文中指出对抗战胜利后的国民党而言,无论接收东北或统治东北,莫不以沈阳为大本营,沈阳成为当时国民党统治东北的军事政治重心。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东北所进行的接收重建工作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教育接收重建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其成败影响人心向背和政权兴亡。本文研究时段集中在1945-1948年,研究地域集中在沈阳市,旨在运用档案、报刊等文献史料,重点考察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同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国民党在东北统治的严重危机,进而揭示国民党以教育为其内战服务的本质以及国民党在国共东北争夺中失败的历史必然性。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抗战胜利后沈阳市教育接收的背景。抗战胜利后中共鉴于沈阳市重要的战略地位,先于国民党进驻沈阳。中共撤出沈阳后,国民政府派出董文琦等人于1945年12月底到达沈阳,直到1946年3月13日,驻沈苏军全部撤离,国民党军进驻沈阳,才开始正式接收。受日本十四年殖民统治,沈阳市教育呈现畸形发展状态,后又经苏军抢掠,各学校建筑设备饱受摧残。第二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接收的政策与实施。为指导东北教育接收,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东北区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通过《接收东北教育事业决议案》,国民党辽宁省政府也相继颁布各类学校复员暂行办法。辽宁省教育接收工作由东北敌伪事业物资统一接收委员会辽宁省分会教育组负责,该教育组由教育部东北区特派员办公处及辽宁省政府共同派员组成,专科以上学校由处派员接收,中等以下学校由省市派员接收。沈阳市教育接收工作逐次推进大体完成,但在接收中无论是中小学还是高等院校,都面临着经费短缺、师资不足、校舍残破、校具不全、教材匮乏等问题,尤其在高等教育方面,在东北临大学生分发过程中,由于东大开学日期未定,致使千余有为青年棉衣无着、煤斤无源、课业荒废,给教育重建带来极大困难。第三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初等教育的重建。接收后国民党沈阳市划定教育辅导区设置国民学校,进行教材编审和课程的重新设置,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国民党沈阳市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文化支出以22.75%居于第二位,不仅并未达到市县不得少于35%的规定,且不及保安警察支出47.86%的一半,这与蒋介石喊出的“抗战时期,军事第一;建国时期,教育第一”的响亮口号严重不符。国民学校通过周会、课程内容、壁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戡乱”教育,教育为内战服务的目的昭然若揭。献校运动口号喊的轰轰烈烈,最终结果却是徒有虚名,每区试办两保国民学校的计划也未能实现。受战乱影响失学儿童日益增多,政府措施失当收容效果甚微。由于叙级未定1946年国民党沈阳市政府仅向教员发放维持费等生活补助,同时向学生征收尊师米。但维持费极其微薄,且存在拖欠发放、公教人员不平等问题。教员叙级甄审工作办理完竣后所发薪俸虽有增加,但仍不及物价升腾之速,教员生活难以为继,引发请愿罢教斗争。第四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等教育的重建。战后东北青年失学过多亟待收容,国民政府教育部筹办了大学先修班,国民党辽宁省设立临时中学,沈阳市接办东北青年中学并筹办暑期补习学校,并制定公立中等学校公助生暂行办法以及奖助金办法等。但中等教育重建中最大的问题是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奖助金有名无实,教育救济收效甚微,教学设施匮乏,教师薪俸低微。甚至个别校长贪污公款以及一些教员教学无力、师德败坏等事件也屡有发生。为扭转军事战场颓势及补充兵源,国民党对沈阳市高中以上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初中以下学生实施童子军训练。发动知识青年从军,举办冬令营,动员学校组建青年工作队,为实施“戡乱”服务,其结果是教育环境更加恶化。第五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重建。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院校的复员重建方式有回迁国立东北大学、接收国立沈阳医学院,以及创办私立东北中正大学、私立辽东学院、私立辽宁医学院和辽宁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国民政府教育部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支出捉襟见肘,教学设备奇缺,教职员待遇微薄。在教师管理上存在任人唯亲,师资不齐,教授缺少。教育部所欠学生公费不能全部下拨,学生生活难以为继。教育部实行奖学金制度,但因为奖学金名额数量较少,引起学生的抗议和不满。加之战后东北物价飞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具有强烈爱国情怀和政治敏感性的学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第六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社会教育的重建。为推行社会教育,在沈阳设置的社教机构有民众教育馆、图书馆、民众学校、学校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以及国民教育研究会等,这些社教机构相互配合,对民众实施识字教育、注音符号教育、电化教育、国民体育等。受经费限制沈阳市社会教育的推动十分困难,电化教育的器材设备不仅严重缺乏,对社会教育的人才培训也仍显不够。结语部分,对沈阳市教育接收与重建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在教育接收中缺乏计划,并以军方和政治势力插手为主要特征。在教育重建中由于国民党在东北率先挑起内战,导致战后物价飞涨,经济殆于破产,教育经费被军事挤占,失学儿童和青年益众,种种弊端致使教师学生对国民党政权的离心力加速运转,并将政治信任投向了共产党一方,加速了国民党在东北统治的灭亡。
郭冬梅[4](2020)在《亨利四世与法兰西民族国家的早期形成》文中研究说明亨利四世是法国波旁王朝的开朝之君。在其统治期间,他结束了法国数十年的宗教内战,促进法国王权与绝对君主制的发展,王国从此走向统一与复兴。亨利四世至今仍是法国人怀念与研究的伟大国王之一。较之于国外长期且深入的研究,国内对其研究甚少,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国历史学家钱乘旦教授等学者提出的世界现代化进程理论,在西欧各主要王国跨出封建时代进入早期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王权是王国重要的凝聚力与领导力,绝对君主制国家可被视为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波旁王朝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亨利四世因此在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从绝对君主制促进西欧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角度对亨利四世进行人物研究,探寻他在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中的地位与贡献,着重分析他如何强化王权,促进王国内在统一,在国家管理制度与民族共同体两方面奠定何种基础。本文根据亨利四世继位前后促进王国统一历程的不同阶段划分章节,以亨利四世促进王权强化(直至初步确立绝对君主制)为论述主线索,将之与王国统一及民族意识发展相结合进行论述。各章内容逐层递进,论述亨利四世的主要人生历程:从协调人生使命走向扞卫法兰西王权,恢复国王威信,追求强权以及推进权力集中。这既是他促进王权强化与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促进统一的新法兰西王国形成发展的过程。对于亨利四世生前在民族国家早期形成方面政绩的研究共有四章,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考察亨利四世继位前主要成长经历与这时期法国宗教内战情况,以亨利四世人生使命从矛盾到统一的变化为论述主线索,同时探讨宗教内战中王权与其他多方权威的力量消长,旨在说明亨利四世在继位之前已逐渐统一人生使命。本文认为,王权是当时有可能真正秉持中间立场、有效制止内战的权威力量,亨利四世人生使命从矛盾、协调到渐趋统一的历程,既与一直以来绝对君主制的发展以及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趋势有关,更促进这一趋势的发展。第二章考察亨利四世自1589年宣布会尽快接受天主教教化至1594年加冕成为“笃信王”的漫长皈依路程,着重分析他下决心改宗的主客观因素以及成为“笃信王”后对于王权及统一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王权与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发展在其改宗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亨利四世顺应并促进这一发展趋势,加速长期威胁王权的洛林家族的衰落,有效阻止西班牙侵吞分裂的野心,其王国统一大业完成起步阶段。第三章考察亨利四世自1594年加冕后至1599年正式颁布南特敕令期间的主要经历,着重分析他是如何让国内多方权威及国外反对势力认同其国王权威的。本文指出,赢得巴黎,结束与国内外天主教反对势力的战争,颁布南特敕令,这些是亨利四世初步统一王国的重要三部曲,至1599年,国内外多方权威已纷纷认同亨利四世的王权,但统一局面的巩固还面临诸多挑战,这一逐渐生成的新统一体急需制度化的构建与保障。第四章考察亨利四世执政后半期推进内在统一的重要举措,探讨权力集中对于内在统一的重要性,以此为主线从三方面研究他集中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过程:监管城市,重用苏利与平息显贵阴谋叛乱。本文认为,亨利四世在统治后半期促进了法国统治制度、文化与思想的变革发展,三方面举措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继1599年实现王国初步统一后,亨利四世再次为根本性避免分裂与推进内在统一作出实质性贡献。文章第五章即结论部分,考察亨利四世对于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贡献,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论述其在国家管理制度与民族共同体两方面给后世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本文指出,在国家管理制度方面,他恢复了绝对君主制度的历史进程,初步确立绝对君主制度,促进一个王权管理下具有权力集中管理体系的国家的出现;在民族共同体发展方面,他促进了具有新特征、制度保证与指导思想的新法兰西民族共同体的诞生。本文认为,在其领导下,一个坚实的新国家出现(具有制度保障与更具凝聚力的法兰西民众),这既是绝对君主制国家,亦是民族国家的早期雏形,亨利四世是法兰西民族国家早期形成道路的重要奠基人。
李帼佳[5](2020)在《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扬州段移民安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移民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关乎社会发展和稳定。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是淮河下游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构成,承担淮河七成以上洪水入江,其中扬州段约占总长度的三分之二,妥善解决该段移民安置问题是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和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扬州段工程涉及市内高邮、江都、广陵、邗江、开发区五个县(市、区),途径高邮湖、邵伯湖等重要湖泊,除农民外,渔民在该工程移民中占有较高比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工程的移民安置既包括生产安置也包括搬迁安置,工作开展繁琐复杂,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扬州段历时长达7年,移民安置工作尽量克服区划调整、占补平衡、资金有限、矛盾尖锐、工期紧迫等种种困难和问题,努力保障移民合法权益。虽然相关部门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原因,该工程移民安置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移民安置的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改善移民生活水平;集中安置点建设滞后,增加地方财政支出;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影响安置进度;移民对安置规划和标准制定缺乏发言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对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的跟踪了解不足,移民缺乏发展保障等。其原因主要是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征地手续过于繁杂、征地过程中区划、机构、政策等出现调整、各部门受本位主义思想制约形成了碎片化的权威结构、安置模式存在局限性、移民安置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必须从建立法律制度框架、完善移民安置程序、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推进多样化安置模式、建立利益相关者协商机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构建可持续生计体系等方面着手,方能以较为完善的法律规章为准则,进一步改进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移民权益,实现移民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刘亚丽[6](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钱鹤群[7](2019)在《行政立法视角下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规制影响评估(Regulation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现存或者拟议中的规制政策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领域积极或消极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估的机制与过程;它是一种辅助决策的工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效率分析、风险分析、成本标准模型等分析方法,对规制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为规制的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使规制程序更加开放、透明、合理,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旨在降低规制成本,提升规制质量,强化政府责任和强调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顺应了西方国家行政民主化、规制改革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趋势。美国、经合组织、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对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展开了理论和实践探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标准和原则、评估方法和评估监督完整的制度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契合了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立法的要求,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法学的合理应用;从实践上来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在国外的有效实施,提升了行政规制的合法性,保障了法律资源配置的正当性,衡量了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整合了多重规制目标,协调了多方利益,加强了行政立法的透明度,明确了法律责任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于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而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着民主正当性先天不足、立法程序相对简单、部门利益膨胀等问题,导致了立法品质良莠不齐、执行及服从成本较高、有效性和实操性不强等突出问题。自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无论从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实践方面都对旨在提升行政立法质量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展开了积极探索。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立法举行听证会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山东、江苏、湖南等省份的《行政程序规定》等。综合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探索还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合理的制度框架,从宏观层面来看,缺乏政治层面的支持和法律框架的保障;从操作层面来看,存在着评估主体不明确,评估标准过于笼统多为原则性指导意见,评估时点大都集中在事后评估,评估目的较为单一,评估方法过于简单,没有完整的评估监督体系等问题。从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地方性规定都存在着建议性条件没有强制规定、零散的低层级规定以及没有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究其原因,首先,存在一些认知方面的抵制,认为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简单的将规制政策进行量化和货币化,无法公平的进行衡量;其次,我国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缺乏专门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保障,美国、欧盟等国家或组织都依靠法律、法规为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提供了系统的保障;最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需要完整的系统的技术、数据等配套支持。在本土理论和实践资源缺乏的现状下,积极了解、分析、比较和吸收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探索是解决目前发展困境的有效之道。本文重点研究了美国和欧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第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经合组织、欧盟为首的国家或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以规制影响评估的内涵、跨学科理论融合、多角度评估方法、全面的评估指标和系统的分析操作步骤等为框架的理论体系,美国施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历时较长,经验丰富,欧盟是后起之秀,广泛的吸收了美国、经合组织的成熟经验;第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应用极大的改善了美国和欧盟规制政策的效率和质量,包括清晰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使得政府的规制决策更加明确、公正和透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整合了多元化规制目标,统筹了多个利益关联方的利益;最后,其统一、综合以及系统化评估和均衡性、问责性、一致性、透明性、针对性五项原则确保了规制质量。我国应当在吸收和借鉴欧盟、美国等国家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社会、文化、经济等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改造。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对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多角度法学透视,研究其法学依据和行政法治基础,结合法经济学理论对其进行深度的理论剖析。第二章探讨了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概况,对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内涵、产生、发展,以美国、欧盟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建构为例进行了研究介绍。第三章研究了规制影响评估的主体制度,对评估的主体、对象、适用范围、程序制度和控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第四章研究了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析。第五章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并结合美国、欧盟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建议。本文通过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理论发展与制度实践分析,对域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实践考察研究,阐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共同规律和各自特点,力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体系,为我国规制影响评估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参考。
胡洪[8](2013)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基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研究 ——以南京市某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当前我国城市发展中最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之一。本文将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基本概念界定上,将“城市房屋拆迁”界定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将“基层政府”界定为市辖区政府。以往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大多只关注作为拆迁人的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模式过分简化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错综复杂。本研究应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到的十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拆迁人;拆迁委托实施单位;被拆迁人:基层政府;市级政府;被拆迁物业承租人;被拆迁人亲属;新闻媒体;城市规划、文保、法律等方面专家;社会公共舆论,并根据不同的关系参数,将其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重要利益相关者”和“一般利益相关者”三类。这些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围绕城市房屋拆迁都存在着利益博弈,本研究结合实际案例,对其中的五组两两利益博弈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由于基层政府只是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相关者之一,其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者博弈时,利益诉求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基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一定是动态多元,其行为必然表现出“自利”和“公利”双重性的特征。本研究着重分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利”行为的表现,如滥用强拆、压低评估价格、拆迁腐败等等。有三个制度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基层政府自利性行为成为可能,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供应、公益和非公益用地的法律界定不清、强制拆迁程序的存在。但是深入到这种行为的背后,真正决定了基层政府双重性行为的动机则有三个方面,即财政动机、职能动机和政治动机。财政动机主要决定了政府的“自利”行为,职能动机和政治动机主要决定了“公利”行为。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处于一个日益深刻剧烈的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之下。城市房屋拆迁既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表现之一,同时也加速了社会结构的裂变。基层政府的行为也受其影响,呈现出复杂的表现模式。本研究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归纳为三个方面: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集团的形成、国家一社会关系的重构。它们都对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阶层分化客观上产生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聚居的旧城区是城市房屋拆迁的重点区域。这就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完成拆迁任务的同时,必须想法设法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利益集团的形成强化了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对立面,加大了拆迁工作实施的难度。基层政府必须在博弈中小心翼翼地周旋,从而增加了行为成本和公共资源的支出。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孕育了不断发展成熟的市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诉求和意愿也越来越强烈。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逐步开放公共参与的渠道,实现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平衡。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为是复杂的,其行为的驱动模式也是复杂、动态的。本研究认为要实现对基层政府行为的规范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同时入手:完善现有财税体制,平衡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基层政府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健全拆迁法律体系,建立公平和谐的征收补偿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杜绝腐败,使拆迁资金真正用于补偿;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用利益整合代替博弈冲突。
吴飞艳[9](2013)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法治现代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历史推动下,体育发展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并进一步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以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规范体育体制为内容,从形式上不断地扩大社会民主,建立全国统一又有地方特色的灵活的、富有特效的法律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显得极为重要。地方体育立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地方立法而言,出现时间较晚,目前仍是一个薄弱而又重要的环节。地方体育立法以调整地方体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体育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各地体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制统一。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为背景,以立法学为基础,在地方立法与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以我国大陆31个城市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从历史发展、地域分布、内容与形式等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进一步从地方体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层次关系上,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未来需求的挖掘,从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性体育立法提出建议。
李凤艳[10](2011)在《苏联对德国的改造政策研究(1945-1949)》文中研究说明德国在20世纪上半叶先后两次发动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空前惨重的灾难。如何根除德国军国主义传统,消除其侵略性,使其不再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安宁,成为国际社会探索的重大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苏美英三国首脑就采取新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对德国的政治、经济和国民思想进行全面改造,并形成了指导这种改造的所谓“四化”原则,即“非纳粹化”、“非军事化”、“非集中化”和“民主化”。战后,在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并对其进行改造过程中,现实利益冲突与价值观念对立相互交织,致使苏联与美英法之间关系恶化并爆发冷战,而冷战又促使各占领方调整对德改造政策,这些因素复杂互动导致德国分裂并各自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对德国、对战后国际关系发展进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利用俄罗斯近年解密的大量原始档案并借鉴相关研究成果,试图厘清苏联对德国改造政策形成、实施与调整的轨迹及其与冷战的互动关系,探究苏联对德国进行改造所追求的目标、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考察这种改造对德国及国际关系发展进程产生的影响。由于国际关系史上,一国或多国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后,以维护世界和平和自身安全的名义,对战败国进行改造,这种事例并不鲜见,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人类仍在进行着这样的实践,揭示苏联对德国改造政策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影响,也可为各国决策者提供历史参照。本文在综合运用史学、国际政治学和社会学相关理论基础上,通过对俄罗斯解密档案进行细致的梳理分析,最终试图说明以下问题:(1)维护本国及欧洲国家安全是苏联对德国进行改造所追求的核心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传统的割地、赔偿、驻军监管外,还采取了以本国的价值理念对德国国家制度和国民思想进行改造这一新型手段。但因目标与手段难以相互兼容,改造产生了多重后果;(2)苏联对德国改造目标的设定及手段的选择与冷战的爆发互为因果,相互激荡,是导致德国分裂并走上不同发展之路的根源;(3)苏联对德国的改造,对于推动德国走上和平发展之路功不可没,同时也使东部德国走上了畸形化发展之路。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 二 相关概念界定 |
| 三 学术史回顾 |
| 四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 第一章 河北电力工业的发展历程与国民政府的管控 |
| 第一节 河北电力工业的发展历程 |
| 第二节 建设委员会对河北电力工业的监督与扶持(1928-1937) |
| 一 规范注册 |
| 二 取缔窃电 |
| 三 调节电价 |
| 四 协助建设 |
| 第三节 资源委员会对河北电力工业的接收与经营(1945-1949) |
| 一 资源委员会对河北电力工业的接收 |
| 二 冀北电力公司的经营——以天津分公司为例 |
| 三 资源委员会经营下河北电力工业的发展 |
| 第二章 外国资本对河北电力工业的侵略 |
| 第一节 比商对天津电力市场的非法占据 |
| 一 比商公司的陷阱合同与阻挠政府收回 |
| 二 比商公司的利润牟取与扩张营业区域 |
| 第二节 日本对河北电力工业的掠夺式开发 |
| 一 事变前统制方针的制定与资本的渗透 |
| 二 事变后开发计划的出台与电力的攫取 |
| 第三章 近代河北电力工业发展的得与失 |
| 第一节 河北电力工业发展的优势与成效 |
| 一 河北电力工业发展的优势条件 |
| 二 河北电力工业发展对河北社会经济的推动 |
| 第二节 河北电力工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与不足 |
| 一 备受战祸摧残 |
| 二 外资压迫严重 |
| 三 水电开发欠缺 |
| 四 政府投资不足 |
| 五 技术人才匮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一、研究的缘起 |
| 二、研究的问题 |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 五、研究的价值 |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七、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社会的变化: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背景 |
| 一、政治局势的杌陧 |
| (一)共和体制初建催发民初教育新气象 |
| (二)一元权力制度促使教育权向上集中 |
| (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引发教育态势迫紧 |
| 二、经济形势的起伏 |
| (一)实业经济初步发展对教育的有限投入 |
| (二)稳定财政格局促使教育经费短暂平稳 |
| (三)强化收支控制导致教育陷入生存困境 |
| 三、文化运动的洗礼 |
| (一)复古逆流回澜与反复古主义的斗争 |
| (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与多元思想碰撞 |
| (三)三民主义文化涌现与国家意志统制 |
| 四、教育轨迹的转换 |
| (一)“以日为师”教育基准的破除 |
| (二)德美教育理念由边缘走向主流 |
| (三)法国教育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延展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初期的探索:高等教育政策实现多样化起步(1912-1926) |
| 一、民主决策机制及其多样高等教育政策制定 |
| (一)学制的趋新改造与办学新规定 |
| (二)教育经费“指定专款”的设想 |
| (三)学科规程“现代性”的融入 |
| (四)招考办法“独立化”的尝试 |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程的初拟 |
| 二、“悬浮型”政权管理下的高等教育政策实施 |
| (一)自由治学改革实践的进行 |
| (二)管理中的纷乱:教育财政方案执行失范与索薪运动 |
| (三)自由中的无序: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困境 |
| 三、革新起步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 (一)近代政策体系初具,引导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 (二)政策设计缺乏规划,导致大学规模过度扩张 |
| (三)政策实施效果式微,管理高等教育能力有限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秩序的选择:高等教育政策趋向规范化与体系化(1927-1936) |
| 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深嵌及其高等教育政策选择 |
|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下办学法令的颁布 |
| (二)国家对教育经费筹拨的权威保障 |
| (三)训政时期学科政策内容的不断充实 |
| (四)“单独招生”向“计划招生”的政策过渡 |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完善 |
| 二、“压力型”强权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政策落实 |
| (一)大学整顿工作的有力推进 |
| (二)中央财政训令下发与地方应对 |
| (三)“党化”与“秩序化”:训育政策的强化执行 |
| (四)“取舍”与“统一”:各校师生管理办法的实施 |
| 三、发展与控制双重奏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 (一)政策体系逐步规范,立法建设取得成果 |
| (二)政策实施效力增强,推动高等教育秩序化管理 |
| (三)政策强制性加大,促使府学互动和博弈增多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失序的应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应急调整与迁变(1937-1949) |
| 一、抗战建国及其高等教育应急政策部署 |
| (一)教育方针的仓促调整与学校布局规划 |
| (二)教育经费“减成拨发”办法的采用 |
| (三)配合战时需求的学科训令变化 |
| (四)“统一招生”到“多元选拔”的政策转衔 |
| (五)教员与学生相关事项的“调适性”补充 |
| 二、“挽救性”动员督促下的高等教育政策执行 |
| (一)抗敌御辱与内迁方案的临危施行 |
| (二)统一招生政策的短暂实施与终止 |
| (三)恢复秩序的艰难努力:复员与甄审计划的开展 |
| (四)困境中的生存维系:各校有限的师生救济方案和措施 |
| 三、喜忧参半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 (一)政策纵向供给较为密集,立法数量得到扩充 |
| (二)确立战时教育政策体系,挽救高等教育事业 |
| (三)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影响大学稳定发展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动因的探寻: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外部因素 |
| (一)社会诉求与国家危机的回应——外部场域发生的改变 |
| (二)知识分子与教育团体的起弊——政府与民间的自主互动 |
| (三)教育问题凸显及严重性变化——决策主体关注度的提升 |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部因素 |
| (一)政党规约的折射与渗透——执政集团理念的转变 |
| (二)决策程序的失调与规范——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 |
| (三)目标群体的规避与适从——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演进的归结: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与利益逻辑 |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 |
| (一)“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 |
| (二)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 |
| (三)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 |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利益逻辑 |
| (一)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 |
| (二)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 |
| (三)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成本考量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历史的审思: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评析与启示 |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经验借鉴 |
| (一)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 |
| (二)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 (三)从理论构建和实践需求中生成教育政策 |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局限 |
| (一)政策“质”呈现与“量”供给的脱节 |
| (二)政策设计“幻象”与执行“真相”的阻隔 |
| (三)“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摇摆 |
|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现实启示 |
| (一)建构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与中国化坐标 |
| (二)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制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并轨 |
| (三)兼顾“质”“量”效益,靶向高教需求精准施策 |
| (四)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
| (五)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与选择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绪论 |
| 一、选题缘由 |
| 二、概念界定 |
| 三、研究综述 |
| 四、运用史料 |
| 五、研究方法 |
| 六、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抗战胜利后沈阳市教育接收的背景 |
| 第一节 伪满时期日本对东北的殖民教育 |
| 一、殖民教育的行政机构 |
| 二、殖民教育的基本方针 |
| 三、殖民教育的基本内容 |
| 第二节 接收前沈阳市的教育状况 |
| 一、学校教育破坏严重 |
| 二、社会教育残破不堪 |
| 第三节 国民政府接收沈阳 |
| 一、中共政权在沈阳的建立与撤出 |
| 二、国民政府人员抵达沈阳 |
| 三、国民党军对沈阳的军事接收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接收的政策与实施 |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东北教育的接收政策 |
| 一、教育部东北青年救济处的《整理意见》 |
| 二、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的《东北教育议案》 |
| 三、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制定《复员准则与办法》 |
| 第二节 沈阳市初等教育的接收 |
| 一、国民学校接收概况 |
| 二、对教职员以训练代甄审 |
| 第三节 沈阳市中等教育的接收 |
| 一、国立东北中山中学的回迁 |
| 二、省立中学接收概况 |
| 三、市立中学接收概况 |
| 第四节 沈阳市高等教育的复员 |
| 一、东北临大补习班的设立与困境 |
| 二、国立东北大学的回迁与窘境 |
| 三、专科以上学校师生的甄审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初等教育的重建 |
| 第一节 沈阳市国民学校的重建 |
| 一、国民党沈阳市教育局的设置 |
| 二、市教育经费的来源与支出 |
| 三、划定辅导区设置国民学校 |
| 四、献校祝寿运动徒有虚名 |
| 五、整顿私立小学与私塾 |
| 六、行政组织与校务处理 |
| 第二节 教学重建 |
| 一、贯彻落实“戡乱”方针 |
| 二、教科书缺乏且价格昂贵 |
| 三、教学设备严重匮乏 |
| 第三节 师资训练与薪俸 |
| 一、重视师资训练 |
| 二、教师薪俸微薄 |
| 三、请愿罢教迭起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等教育的重建 |
| 第一节 沈阳市中等学校的重建 |
| 一、国民党辽宁省教育厅的设置 |
| 二、划分学区与学校设置 |
| 三、筹办东北大学先修班 |
| 四、设立临时中学收容流亡青年 |
| 五、创设市立师范学校 |
| 六、举办暑假补习学校 |
| 七、行政组织与校务处理 |
| 第二节 学生管理与训练 |
| 一、学生费用高昂 |
| 二、奖助金有名无实 |
| 三、救济学生收效甚微 |
| 四、实施童子军训练及军事训练 |
| 五、发动知识青年从军补充兵源 |
| 六、组织青年工作队为“戡乱”服务 |
| 第三节 教学重建与师资薪俸 |
| 一、改订教学科目 |
| 二、教学设施匮乏 |
| 三、教师薪俸微薄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重建 |
| 第一节 沈阳市高等院校的概况 |
| 一、国立东北大学 |
| 二、国立沈阳医学院 |
| 三、私立东北中正大学 |
| 四、私立辽东学院 |
| 五、私立辽宁医学院 |
| 六、辽宁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
| 第二节 沈阳市高等院校的师生管理 |
| 一、招生与就业 |
| 二、公费及奖学金短缺 |
| 三、教师管理办法 |
| 四、教师薪俸低微 |
| 五、教学设施不足 |
| 第三节 沈阳市学生运动的浪潮 |
| 一、“六二”罢课斗争 |
| 二、反对冬令营的斗争 |
| 三、迁校与反迁校斗争 |
| 四、抗议“七五”惨案运动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社会教育的重建 |
| 第一节 社会教育机构 |
| 一、民众教育馆 |
| 二、图书馆 |
| 三、民众学校 |
| 四、其他机构 |
| 第二节 社会教育内容 |
| 一、识字教育 |
| 二、电化教育 |
| 三、其他教育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学术综述 |
| 三、论文思路 |
| 四、创新之处与难点重点 |
| 五、外文文献基础 |
| 第一章 分裂期的亨利与法国(1553-1589) |
| 第一节 亨利的人生使命 |
| 一、与生俱来的矛盾 |
| 二、信仰与亲情双重矛盾 |
| 三、矛盾培养与王权的落败 |
| 第二节 君臣对峙 |
| 一、王权的反击 |
| 二、亨利等新一代封建势力 |
| 第三节 亨利人生使命的协调与统一 |
| 一、协调多重使命 |
| 二、继承权与王权双重危机 |
| 三、认同扞卫新身份 |
| 小结 |
| 第二章 回归统一的起步(1589-1594) |
| 第一节 临危继位 |
| 第二节 皈依天主教 |
| 一、天主教与法兰西王权的关系 |
| 二、树立自身威信的努力 |
| 三、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发展 |
| 第三节 新“笃信王”的诞生及影响 |
| 小结 |
| 第三章 初步统一王国的实现(1594-1599) |
| 第一节 赢得政治中心巴黎 |
| 第二节 结束与天主教反对势力的战争 |
| 第三节 颁布南特敕令 |
| 一、背景 |
| 二、敕令主要内容 |
| 三、登记过程与原因 |
| 四、历史意义 |
| 小结 |
| 第四章 王国内在统一的推进(1599-1610) |
| 第一节 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与已有成就 |
| 第二节 监管城市以集中行政权 |
| 一、多渠道的宏观管理 |
| 二、要求重要城市的领导选定权 |
| 三、强调城市特权授予权与保护权 |
| 四、掌握南特敕令登记与执行决定权 |
| 五、建设城市 |
| 第三节 重用苏利以集中财政立法权 |
| 一、两方面间的关系 |
| 二、新财政立法主体的生成发展 |
| 三、财政成就 |
| 四、权威的主要表现 |
| 第四节 平息显贵阴谋叛乱以强化集中司法审判权 |
| 一、处死比龙公爵 |
| 二、降服布永公爵 |
| 三、成功的共性因素 |
| 小结 |
| 第五章 亨利四世的历史遗产 |
| 第一节 具有权力集中管理体系的法兰西国家 |
| 第二节 新法兰西民族共同体 |
| 小结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3 研究评述 |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创新与不足 |
| 1.5.1 创新之处 |
| 1.5.2 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移民 |
| 2.1.2 移民安置 |
| 2.1.3 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2.2.2 补偿原理 |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 第三章 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扬州段移民安置政策与现状 |
| 3.1 治淮工程扬州段历史沿革及其现状 |
| 3.2 治淮工程扬州段相关移民政策 |
| 3.3 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扬州段移民安置现状 |
| 3.3.1 移民生产安置情况 |
| 3.3.2 移民搬迁安置情况 |
| 第四章 治淮工程扬州段移民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4.1 治淮工程扬州段移民安置存在的问题 |
| 4.1.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 4.1.2 集中安置点建设滞后 |
| 4.1.3 部门间沟通协调不足 |
| 4.1.4 移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
| 4.1.5 缺少后期扶持跟踪和发展保障 |
| 4.2 治淮工程扬州段移民安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水利工程移民政策体系的不完善 |
| 4.2.2 区划、机构及政策的调整 |
| 4.2.3 行政结构和权威的碎片化 |
| 4.2.4 安置模式存在局限性 |
| 4.2.5 移民安置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
| 第五章 移民安置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 |
| 5.1 建立完善法律制度框架,以顶层设计推进安置工作 |
| 5.1.1 出台移民安置专门法律 |
| 5.1.2 完善移民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 5.2 完善移民安置程序,以多部门统筹规范安置行为 |
| 5.2.1 规范移民安置程序 |
| 5.2.2 加强部门统筹协调 |
| 5.2.3 完善监督机制 |
| 5.3 推进多样化安置模式,拓宽以人为本的移民发展途径 |
| 5.3.1 推进多样化生产安置 |
| 5.3.2 自主选择生活安置方式 |
| 5.4 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协商解决利益分配矛盾 |
| 5.4.1 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 |
| 5.4.2 重视移民的积极参与 |
| 5.4.3 发挥企业的推动作用 |
| 5.4.4 重视其他利益相关群体诉求 |
| 5.5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将移民纳入城乡社保体系 |
| 5.5.1 参加养老保险 |
| 5.5.2 建立医疗保险体系 |
| 5.5.3 做好失业保障 |
| 5.5.4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 5.6 构建可持续生计体系,助推移民生产生活持续健康发展 |
| 5.6.1 以规划为基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 5.6.2 以就业为中心,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
| 5.6.3 以环境为支撑,注重区域生态建设 |
| 5.6.4 以教育为保障,提升移民综合素质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缘起 |
| 二、文献回顾 |
| 三、研究价值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 结语 |
| 附表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意义与背景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 三、内容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 (一)内容结构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内涵 |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概念 |
| 二、规制影响评估与成本收益分析 |
| 三、规制影响评估与我国立法后评估辨析 |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依据 |
| 一、行政民主化的要求 |
| 二、规制改革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 三、法经济学分析的广泛应用 |
| 四、市场失灵、规制失灵问题的影响 |
| 第三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价值和挑战 |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价值 |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挑战 |
| 第二章 规制影响评估的制度框架 |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沿革 |
| 一、时代背景 |
| 二、美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概述 |
| 三、欧盟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概述 |
| 四、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发展现状 |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法律依据 |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原则 |
| 三、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 第三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主体和范围 |
| 一、评估主体 |
| 二、适用范围 |
| 第四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监督 |
| 一、行政机关的监督 |
| 二、立法机关或其他机构的监督 |
| 第三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基本运作 |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基本程序制度 |
| 一、咨询制度 |
| 二、公开与时限制度 |
| 三、规制精简与机构协调制度 |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启动程序 |
| 一、国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启动程序 |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启动程序的介评 |
| 第三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程序 |
| 一、国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程序 |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实施程序的介评 |
| 第四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完结程序 |
| 一、国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完结程序 |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完结程序的介评 |
| 第四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标准和方法 |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标准 |
| 一、评估标准的具体内容 |
| 二、评估指标的设计 |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方法 |
| 一、评估信息的获取 |
| 二、评估的分析方法 |
| 三、规制的成本收益计算 |
| 四、辅助性分析方法 |
| 五、成本收益分析的应用 |
| 第五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
| 第一节 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之概况 |
| 一、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背景 |
| 二、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现状与发展 |
| 三、我国确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 第二节 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之展望 |
| 一、加强政治层面的支持 |
| 二、建立法律层面的保障 |
| 三、完善制度层面的设计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 六、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城市房屋拆迁: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基层治理镜像 |
|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社会结构转型 |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因素 |
| 一、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化 |
| 二、利益分化与利益集团 |
|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 |
| 第三节 转型与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困境 |
| 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 |
| 二、城市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矛盾 |
| 三、政绩考核与依法行政的矛盾 |
| 第二章 作为社会公共问题的城市房屋拆迁 |
| 第一节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演变及法律关系 |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演变 |
|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
| 第二节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及利益协调机制 |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过程 |
|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协调机制 |
| 第三节 社会公共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的嬗变 |
| 一、利益多元化与多媒体时代的城市房屋拆迁 |
| 二、制度演进缺失的城市房屋拆迁 |
|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异化: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纠葛 |
|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博弈 |
| 第一节 利益的图谱: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 |
| 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及分类 |
|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 第二节 激辩与妥协: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 二、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博弈的现实解读 |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多元利益诉求 |
| 第四章 异化中的自利: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 |
| 第一节 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扭曲与异化 |
| 一、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目标的异化与扭曲 |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公共权力的扭曲与异化 |
| 三、城市房屋拆迁社会利益机制的扭曲与异化 |
| 第二节 基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冲突 |
|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选择 |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的自利行为 |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因素 |
|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基层政府自利行为的动机分析 |
| 第五章 规范化与合作型的城市基层治理下的城市房屋拆迁 |
| 第一节 建构规范化与合作型城市基层治理结构的现实基础 |
| 一、规范与合作:城市基层治理的演进脉络 |
| 二、城市基层治理演进的现实基础 |
| 第二节 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体系 |
| 一、现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体系的缺陷 |
| 二、健全拆迁法律体系,建立公平和谐的征收补偿制度 |
| 第三节 以完善基层治理结构改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
| 一、完善财税体制,平衡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
|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基层政府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 |
| 三、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资金的使用途径 |
| 第四节 重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国家—社会关系与利益整合机制 |
| 一、以公民参与重构国家—社会关系 |
| 二、构建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以利益整合规范利益博弈 |
| 结语 |
| 一、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 二、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有关立法理论的研究现状 |
| 1.3.2 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现状 |
| 1.3.3 有关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 1.3.4 有关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4.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 1.4.3 论文创新点 |
| 1.5 研究思路 |
| 1.6 研究方法 |
| 1.6.1 文献资料法 |
| 1.6.2 文本分析法 |
| 1.6.3 比较研究法 |
| 1.6.4 逻辑分析法 |
| 2 立法与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 2.1 立法概述 |
| 2.1.1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
| 2.1.2 立法的地位与功能 |
| 2.1.3 立法的内容与形式 |
| 2.1.4 我国的立法体制 |
| 2.1.5 我国的地方立法 |
| 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 2.2.1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
| 2.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背景与发展 |
| 2.2.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需求与意义 |
| 2.2.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主体与形式 |
| 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状况 |
| 3.1 不同时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1.2 1995——1999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1.3 2000——2008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1.4 2009 年之后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2 不同区域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2.1 东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2.2 中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2.3 西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 3.3 地方体育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
| 3.3.1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形式 |
| 3.3.2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
| 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与存在问题 |
| 4.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 |
| 4.1.1 随动于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 |
| 4.1.2 适应体育法制的需要不断扩大与提升 |
| 4.1.3 部分地区率先带动下的日益普遍 |
| 4.1.4 适应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成为主体 |
| 4.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2.1 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与体育发展需要 |
| 4.2.2 立法形式内容与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
| 4.2.3 部分立法内容重复且地方特色不足 |
| 4.2.4 立法技术在诸多方面尚不够规范 |
| 4.2.5 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做到信息公开 |
| 4.3 影响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发展的主要因素 |
| 4.3.1 体育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还不够 |
| 4.3.2 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的制约 |
| 4.3.3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立法能力相对欠缺 |
| 5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与对策 |
| 5.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 |
| 5.1.1 实现法治中国伟大梦想的客观需要 |
| 5.1.2 建设体育强国与法治体育的必由之路 |
| 5.1.3 完善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基础保证 |
| 5.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
| 5.2.1 进一步提升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地位 |
| 5.2.2 紧跟地方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的步伐 |
| 5.2.3 坚持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价值取向 |
| 5.2.4 更加鲜明地突出地方需求与特色 |
| 5.2.5 不断提高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化水平 |
| 5.2.6 加强地方体育立法研究与决策服务 |
| 6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第一章 卫国战争期间苏联对德国的改造政策构想 |
| 第一节 卫国战争初期改造德国政策的提出 |
| 一、以使德国“无害化”为核心目标的改造 |
| 二、洛佐夫斯基报告与制定对德改造政策的启动 |
| 第二节 卫国战争后期改造德国政策的形成 |
| 一、改造德国问题清单与分割德国的瓦尔加报告 |
| 二、改造德国“四化”原则的形成 |
| 三、分割德国设想的放弃 |
| 第二章 苏联对德国苏占区的政治改造 |
| 第一节 非纳粹化:为建设新德国清除障碍 |
| 一、非纳粹化政策的基本内容 |
| 二、非纳粹化政策的实施 |
| 三、冷战与非纳粹化政策的调整 |
| 四、对非纳粹化效果的评估 |
| 第二节 对苏占区政治力量的重组与监控 |
| 一、斯大林关于建立议会民主制的设想与朱可夫的第2 号令 |
| 二、反法西斯政党同盟的组建 |
| 三、“亲疏有别”的政党政策 |
| 四、冷战与苏占区政党政策的调整 |
| 第三章 苏联对德国苏占区的经济改造 |
| 第一节 索取赔偿:双重目标的改造 |
| 一、苏联对德索赔政策的形成 |
| 二、苏联与美英确定德国经济水平的谈判 |
| 三、占领初期索赔政策的实施 |
| 四、冷战与索赔政策的调整 |
| 第二节 经济非军事化:三重意义的改造 |
| 一、经济非军事化政策的基本内容 |
| 二、经济非军事化政策的实施 |
| 三、冷战与经济非军事化政策的调整 |
| 第三节 工业非集中化:由私人资本垄断到国家垄断 |
| 一、工业非集中化改造政策的形成 |
| 二、工业非集中化改造政策的实施 |
| 第四节 土地非集中化:由大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 |
| 一、土地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
| 二、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 |
| 三、各力量对土地改革的态度 |
| 四、土地改革政策的实施及其结果 |
| 第四章 苏联对德苏占区民众的思想改造 |
| 第一节 文化改造:赢得心灵的战斗 |
| 一、文化改造的背景与目标 |
| 二、文化改造的主要措施 |
| 三、冷战与文化改造政策的调整 |
| 第二节 高校改革:培养新型知识分子 |
| 一、占领初期高校改革的目的与措施 |
| 二、冷战与高校的全面苏维埃化 |
| 三、改革引发的斗争 |
| 结语 |
| 一、苏联对德改造政策目标的多重性与矛盾性 |
| 二、对德改造与冷战的互动关系及其后果 |
| 三、苏联的改造对德国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多重影响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