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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她吹响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号角,开启了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描绘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蓝图。根据世界现代化的历史经验,现代化建设需要尊重规律和尊重国情,需要选择合适的目标、路径、模式和重点,并与时俱进坚持不懈。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要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坚持在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教育、科学与技术、国防军事等方面的改革。国家的进步,可以极大的促进国民发展的积极性。中国的现代化之路要坚持走经济改革之路,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到今日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因此,中国经济要继续保持快速稳步增长就必须坚持经济改革,坚持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的经济政策。中国的现代化之路要坚持走文化体制改革之路,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要继续加强文化服务主体和打造文化市场主体,同时要深入推进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宏观管理体制。一是完善市场格局,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实现由以办文化为主变为以管文化为主;三是创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方式,确保文化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力也越来越强盛,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信心增强,中华文化对世界文化的影响更加深入广泛,中国现代化之路要走教育改革之路,教育改革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决定性意义。进行现代化教育改革要从学前教育做起,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继续推进素质教育,要从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深入发展高等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大力发展 职业教育,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加强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实现再就业。中国现代化之路要坚持科学技术的革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任何时代的进步都不可避免地受科技水平的发展所影响,科学技术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不断更新科学技术,开发新能源,实现教育结构与企业的密切结合、互补,共同开发新产品,各自利用优势加快科技跟新换代的速度。中国现代化之路要坚持开放的对外外交政策,坚持“一带一路”的基本战略,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秉持着共商、共享、共建的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开放合作,坚持和谐包容,坚持市场运作,坚持互利共赢。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 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改革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前世的我国现代化强国之策,爱国,爱当,外人民,为人民做好事,这些事都与政策相符的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17.2016年: 《医事法学进展在广东》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16.2015年:《打开天窗说“亮”话》 ,专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15.2014年:《医事法律500问》,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1月版。14.2013年:《医道法途》,副主编,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10月版。13.2013年:《医事法学在广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版。12.2012年:《医事纠纷律师实务:案列评析和诉讼指引》,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2012年11月版。11.2011年:《临床医学导论》,参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版。10.2008年:《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专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9.2004年:《脑死亡-现代死亡学》(《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之节),参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8.2003年:《医法通》,专著(合作主编项目之一),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7.2003年:《民法通》,合作主编,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6.2003年:《专利法通》,合作主编,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5.2003年:《婚姻法通》,合作主编,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4.2003年:《诉讼法教程》,参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3.2002年:《公民行为十万个怎么办》,参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年3月版。2.2000年:《国际私法教程》,参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版。1.2000年:《宪法教程》,参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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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对错的是非之争(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3月28日101.《病重患者院内独自去做检查返回途中猝死 护理对错的是非之争(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3月7日100.《临床医疗是医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活动》(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月31日99《暴发性心肌炎致5岁患儿入院9个多小时死亡 病情太急还是救治太缓(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月31日98.《暴发性心肌炎致5岁患儿入院9个多小时死亡 病情太急还是救治太缓(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月10日97.《防范药品医疗损害纠纷 请认真对待药品说明书》(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6.《符合指征 操作失当 白蛋白使用有“致命伤”吗(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5.《目前中国的法律如何界定患者的知情权》(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4.《晚期癌症患者说病情我做主;医生无奈到处家属说了算 是残酷的真相还是善意的谎言》(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3.《符合指征 操作失当 白蛋白使用有“致命伤”吗(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13日92.《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1月29日91.《急性心衰死亡过失认定 四次鉴定,四种结论(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1月29日90.《急性心衰死亡过失认定 四次鉴定,四种结论(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1月15日89.《由医患沟通项目变迁和增多,谈医方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25日88.《“说明”义务履行不全致风险蓄积 弹簧圈数量多少:不只是医疗费用,也是医疗风险(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25日87.《“说明”义务履行不全致风险蓄积 弹簧圈数量多少:不只是医疗费用,也是医疗风险(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18日86.《与“谨慎”/“注意”相对应医疗法定用语要牢记 读不懂,难读懂》(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9月27日85.《“注意”病情,是义务!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医方被判承担30%损失赔偿(续)》(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9月27日84.《“注意”病情,是义务!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医方被判承担30%损失赔偿》(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9月20日83.《用法监督网络健康》(独著),载《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9月1日第17期82.《鉴定意见表述透露出医(事)法应用之进步与挑战》(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8月9日81.《转院:患者的权利 医生的义务》(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8月9日80.《医患纠纷,法律解读宜先行》(独著),载《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7月15日第14期79.《患方拒绝尸检的医法思考 行使知情而不同意权的不利医法后果》(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7月12日78.《胃大部切除术后多次出血合并房颤抗 血小板与抗疑治疗之过失认定》(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7月12日77.《医疗事故鉴定用语应规范合法》(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6月14日76.《一审患方败诉,二审调解医方部分赔偿 主动脉夹层介入治疗“是非”之争》(第一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6月14日75.《广东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环境正义问题》(第二作者),载《岭南学刊》2012年02期74.《尤其重视急危患者知情同意权》(独著),载《医师报》2012年5月73.《诊疗规范亟需规范》(独著),载《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08期72.《“缝肛门”教训 减少医患纠纷亟须“诊疗规范”》(独著),载《东方早报》2012年2月15日71.《临床决策和处理缺陷致悲剧》(独著),载《医师报》2011年11月70.《 口头说明陷医方于不利境地》(独著),载《医师报》2011年11月69.《律师喜欢“挑刺” 》(第一作者),载《医师报》2011年9月68.《依法行医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独著),载《医师报》2011年67.《参与器官买卖 医生也是犯罪》(第一作者),载《医师报》2011年5月4日66.《超说明书用药患者与医生的权益保护》(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第12期)65.《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定界限》(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第11期)64.《对超说明书用药多种意义上的完善思考》(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第10期)63.《我国医学教育临床实习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预防》(第二作者),载《中国医院》(2010年14卷04期)62.《医院与父母处置权之争——谁有权决定受精卵的“生”与“死”(下)》(第二作者),载《医师报》2010年3月26日61.《冷冻胚胎的权利与属性之争——谁有权决定受精卵的“生”与“死”(上)》(第二作者),载《医师报》2010年3月22日60.《电子病历中的侵权问题》(独著),载《医师报》2010年3月59.《国内外药品损害的法律规责、救济现状与防范建议》(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3月58.《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 legislation:analysis of 969 respondent by classroom questionnaire》,载《Hepatobilary & Pancreatic Diseases International》(SCI收录)2009年10月57.《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立法课堂调查问卷分析》(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年12月总期第83期56.《中国大陆“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策略与思考》(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年4月总第75期55.《中国“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现状与挑战》(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年2月总第73期54.《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对医院及医生的影响》(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5-6月总第86-87期合刊53《死亡标准取代的全方位解读》(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4月总第85期52.《药品说明书:安全用药的完善与思考》(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3月总第84期51.《药品说明书:验证用药行为合理、合法性的凭据》(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2月总第83期50.《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定依据与防范药害的凭据》(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1月总第82期49.《医患沟通系统评价证据的循证分析》(第5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年第12期48.《院方滥用抗生素是否成立》(独著),载《医师报》2008年10月9日47.《医法结合:一个在医法评判中所必然呈现的判断》(第2作者),载《中国处方药》(2008.12总第81期)46.《医法结合:一种随医学实践同步并同时进展的状态》(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11总第80期)45.《医法结合:与医学理论同步生成》(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10总第79期)44.《案说实验性临床医疗》(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9总第78期)43.《三个概念的明晰及参照》(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8总第77期)42.《让实验性临床医疗公开透明》(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7总第76期)41.《实验性临床医疗:医法结合的创新之路》(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6总第75期)40.《关注活体器官移植的审查,防范医疗纠纷——从“交叉捐肾”引发的伦理争议谈起》(第一作者),载《新医学》(2008年第9期)39.《加强政府卫生财政投入机制研究》(第二作者),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年4期)38.《由一起孕妇失去生育能力案看医方存在的诊疗不当及其法律责任》(第四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12期)37.《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后又妊娠的责任认定与立法建议》(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10期)36.《医疗服务合同效力瑕疵与医疗费用的给付——由一起医疗诉讼与反诉案件所引发的法律思考》(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9期)35.《唐氏综合症引发之优生优育选择权诉讼及其鉴定选择》(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8期)34.《未足月未成熟新生儿童重度窒息死亡诉讼之医法解读》(独著),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7期)33.《高危患儿分娩骨折而引发的责任、教训与启示》(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1期)32.《科学管理,依法维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7年第7卷第12期31.《脑死亡和器官移植问题解决需要立法直接介入》(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7年第7卷第11期3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查中存的问题与对策》(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6年12月第6卷第12期29.《器官移植术开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独著),载《西北法律评论》第1卷,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2006年7月第1版28.《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的角色定位》(独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第24卷第4期,先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又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中国监察协会主办的《研究参考》全文转载27.《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独著),载《中国社区医师》2005年21卷第18期26.《如何看待鉴定留有“尾巴”的医疗侵权案》(独著),载《中国社区医师》2005年第282期(21卷12期)25.《化解医患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医与法的结合》(独著),载《中国社区医师》2005年第281期(21卷11期)24.《法理视野下的医患和谐》(独著),载《中国实用妇科产科杂志》2005年第12期23.《从法理的视角谈我国医疗改革》(独著),载《广东科技报》2005年10月28日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及其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作用》(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5年11月第5卷第11期2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医疗纠纷案中的应用》(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5年6月第5卷第6期20.《现有法治框架与法律资源下中国医师维权路径的探索》(独著),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05年第5卷04期19.《执业医师法定权利的运行、问题与思考》(独著),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05年第6期(第5卷03期)18.《医疗法制大环境的改变更显医师维权工作的紧迫》(独著),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05年第4期(第5卷02期)17.《剖析医疗行为中医方为主的法律关系》(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5年1月第5卷第1期16.《影响外科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几个法律问题》(独著),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15.《找准医疗法律关系是依法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关键》(独著),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年17卷第3期14.《与临床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解读》(独著),载《中华医学网络杂志》2004年第1期13.《入世与医疗市场、医疗机构的改革》(第二作者),载《中华医药与健康》2003年第6期12.《音像资料证据与医患纠纷防范》(独著),载《中华医药与健康》2003年第5期11.《论脑死亡的立法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独著),载《中华医药与健康》2003年第4期10.《我写<医法通>》(独著),载《健康报》2003年11月 24日9.《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运用的比较分析》(独著),载《中国医学伦理学(西安交通大学主办)》2002年15卷第4期8.《论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独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主办)》2002年第7期7.《现行医疗体制下的医疗服务纠纷原因初析》(独著),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第4卷第1期6.《依法治国,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为广阔的通途》(独著),载《广东党史》2001年第5期5.《医疗纠纷的动因分析》(独著),载《中国医学伦理学(西安交通大学主办)》2001年第4期4.《城市绿化应走法治之路》(独著),载《南方经济》2001年第9期3.《由货仓式商场突然关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独著),载《南方经济》2001年第3期2.《论法律责任在法学中的地位》(独著),载《跨世纪改革论坛》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99年9月版1.《人生观理论教学实践的几点体会》(独著),载《思想教育》1997年10月25日 12.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委托项目:《全面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2015年;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蓝皮书项目:《广东医疗纠纷处理调研报告》(2014年)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广东医疗法治发展状况研究课题组组长,课题组成员:官健、佘琼胜、潘盛鹏、赖永洪、葛志坚、庹明生、王辉、张兆金、刘晓绛、王文倩、赖嘉敏、栗艳杰。载《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会政法分社,2015年1月第1版,皮书序列号:B-2015-412,2014年; 10.中国法学会委托项目:《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论文名称:《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课题主持人:应松年;课题组成员包括:江必新、游劝荣、马怀德、薛刚凌、肖建国、张生、宋儒亮、王轶、曹鎏;执笔人:应松年、宋儒亮、张生、江必新、肖建国、曹鎏;载《中国法学》2014年6月; 9.广州血液中心委托项目:修订《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2013年11月;8.广东省红十字会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法研究,课题组组长,2013年10月;7.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项目:广东法治史编写,课题组组长,2012年9月;6.广东省卫生厅委托项目: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地方立法,课题组组长, 2012年;5.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研究的副省级政府法制课题研究:“《广州市献血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组组长, 2012年;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推荐)项目:“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国情调研”,合作主持,2011年;3.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副省级政府法制课题研究:“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研究”,课题组组长,2011年;2.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校(院)级重点课题研究:“广东法制建设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 2011年;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3-2004年度项目:“脑死亡立法问题研究”,独自主持,2007年。 《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专栏主持人 ;《医药经济报》【医界真知】栏目专栏撰写人 。
矛盾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状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不同的矛盾在人类社会中呈现为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过程史。黑格尔就明确指出“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进一步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实就是人类作为主体与其他一切对象物发生关系,并不断改变和改造对象物及其与人类的关系从而不断满足人类需求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人们不断调节、控制和处理人与他者关系和利益的过程。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会呈现出“当时代”的特点,这些矛盾和问题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原时代”人类能力处理范围,因此,国家及国家“治理”能力也正在这样的意义上得以产生和不断发展。如果将历史上的国家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方式都看做国家治理能力发展的一个阶段和一种样态的话,国家治理能力经历了农业社会统治型治理国家治理能力阶段、工业社会管理型治理能力阶段和现代社会合作型治理能力阶段等三个阶段和样态。 从本质上讲,时代问题是时代能力的呼唤,历史上的每一种国家治理能力阶段和样态都是当时历史阶段下对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或者说“时代化”)要求,是国家治理能力随着国家和社会发展而相应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过程。当人类历史发展到全球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后工业时代,人们发现如果将所有希望都寄托于国家(政府),这样做既是空想的也是危险的,于是人们认为现代社会的国家诸多问题及其复杂性,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进行有机合作治理。从目的论来看,无论是什么样的国家治理能力样态,国家治理能力的主要任务都在于实现国家目的。由于现代社会的要求和现代国家的建立,规定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从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是现实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已成为当今人类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今社会是现代化进程中主权国家治理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时代背景和“主权国家治理”现实状况是现代社会两个非常鲜明的特点。 一是,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变化及问题。整个人类社会已经不可避免地处在了现代化进程当中,这种现代化集中表现为人类的理性化、经济的全球化、世界的信息化和社会的民主化,现代化的潮流推动着整个人类的进步,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现代化问题。例如:从个体方面来讲,现代化促进个人主体意识和个人理性的觉醒,但也带来了个体原子化倾向、利己主义泛滥、拜金主义盛行等问题;从社会方面来讲,现代化促进了社会活力、效率和相互联系,但也带来了价值观矛盾、利益冲突、环境破坏、道德失范等问题。整个人类社会呈现出各种极其复杂交织的问题,管理科学专家比尔说:“旧世界的特点是管理事务,新世界的特点需要处理复杂性”。 二是,主权国家治理失效问题。随着民族主权意识的觉醒,世界各地民族主权国家纷纷建立,但是由于很多民族主权国家的自身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治理失效的问题。当然这里讲的主权国家治理失效,主要是指主权国家的政府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失效,因为,传统意义上讲的治理基本上都指的是政府治理。从总体上来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治理失效问题。从发达国家来看,很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被定位为“超级奶妈”,却出现了政府职能越来越大、机构组成越来越复杂、运行效率越来越低下、财政收支出现严重赤字等问题,政府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很难满足公民的需要;与此同时,政府越来越复杂化、越来越精英化,公民很难有效认知和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动,也很难对政府的公共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公民对政府及政府行为越来越失去兴趣、越来越失去信心和越来越失去信任,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从发展中国家来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要么“太大”要么“太小”,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把国家的所有领域都作为政府管理的对象,政府承担着“大内总管”的角色,导致政府机构庞大、治理方式粗暴、治理力不从心、社会缺乏活力等问题;有些发展国家则过度迷信市场和社会的万能,把自身定位于“社会的小孩”,导致国家混乱无序、社会深层分裂、国家内耗与贫困等问题。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治理能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诸多问题,出现了国家治理能力的危机。更进一步来看,全球化更是使得某个国家治理问题很难被控制在某国或某个区域的范围内,而是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扩散和传导,使得诸多问题变成了全球性问题,出现了国家治理问题的“涟漪效应”和“蝴蝶效应”;与此同时,很多国际性问题也超越了国界,渗透和转化为了主权国家内部的治理问题。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相促进,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广泛关注和思考的焦点问题。 就中国社会发展而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显得更为迫切。从中国社会当前发展情况来看,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 一是,解决中国社会转型发展所产生的系列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发生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半封闭型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变和转型。随着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转变和转型,当前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主要包括价值冲突、利益矛盾、公共环境恶化等问题,并且这些矛盾和冲突呈现出集中爆发、广泛凸显和深度交织的特征。从深层次上来看,主要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活性化、价值多元化、利益多样化所伴生的问题,而且这“三化”又相互影响、相互促动、相互深化。正是这种深层次的社会观念、结构和形式的变化,必然要求国家治理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与之相适应。 二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迫切要求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改革发展的系统工程,系统改革的根本是通过对政府自身的改革推动社会整体的改革,当前中国政府自身面临着贪污腐败、敷衍塞责、随意决策、执行不力、社会互动性差、社会回应不够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治理能力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发展,中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越来越强,中国的各类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力量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调动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如何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并有效整合所有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力,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又一重大课题。研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解决转型中国所产生的系列问题的需要,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因此,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研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强烈呼唤。 理论研究的发展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随着社会经济、技术和观念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出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多变、多维、多态,并表现为愈加的关联性、整体性和复杂化的倾向,原有的国家控制理论、自由经济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等经典社会理论已很难对当代社会发展进行全面解释和有效指导,于是出现了社会科学传统范式的危机。20世纪70年代后,新公共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协同学理论、自组织理论等复杂性理论相继产生并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当中。与此同时,西方一大批学者在在汲取新的社会理论营养的基础上,将视角聚焦在了国家管理的新范式上。例如: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詹姆斯•罗西瑙( James N.Rosenau) 指出“现代社会问题要求我们采取一种与传统方式不一样的处理方式,我们或许需要提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管理理论,它将良善治理和公共利益的增进作为共识性目标,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组织,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它既可以是包括政府的管理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管理机制。”罗西瑙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问题与过去的问题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这些新的社会问题要求一种新的社会理论来解释,也需要一种新的社会理论来指导解决。罗茨(R.Rhodes)则认为,“有序统治的环境和条件已与过去大不相同,因此,我们需要以新的方法和模式来统治社会,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统治过程。”罗茨认为,在当今社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背景的根本性变化要求一种全新的国家管理理论来处理社会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全球治理委员会则在《我们的全球之家》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现代社会当中的各类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的调和,需要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采取联合应对的行动。这个过程既包括人们必须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通过人们协商形成的同意或共识的非正式制度和安排。”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传统的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管理社会的方式,已经无法很好地处理各类社会冲突和矛盾,也无法调和各社会成员的利益和需求,而是需要一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治理的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是社会科学理论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科学自身发展导致范式转换的要求。 在中国,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笔者发现最早介绍“治理”或“治道”的文章可能是在1995年《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第一辑)上有一篇署名为“智贤”的论文——《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文中将Governance翻译成“治道”,认为“治道”就是指提高公共事务治理效能和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接着,1999年,中央编译局俞可平研究员就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上就发表了题为《治理和善治引论》的论文。他在文中全面梳理和论述了治理、善治和全球治理等相关概念,系统介绍了西方诸多学者的治理理论和代表性观点,深入分析了治理理论的缘起、产生、积极与消极影响及未来可能性,然后在综合评述各种治理理论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治理理论思考和观点。他认为治理理论是全球化进程的必然逻辑结果,也是两大阵营结束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是当今时代公民社会和民主世界的要求,是当今时代合法治理和有效治理的要求。他进一步指出,治理理论是对社会科学中长期形成的两分法思维的一种超越,认为有效治理是市场方式与计划方式、公共组织与私人部门、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有机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它强调现代管理的本质就是合作应对;它合法权力的来源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公民,这也就决定了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分享公权力和共同承担公共责任。这些前瞻性的观点体现了中国学者对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强烈呼唤。2000年,俞可平主编的《治理与善治》论文集出版,收录了国际上知名的治理理论代表人物斯托克、罗茨、库依曼、杰索普等人的论著,“治理”随即成为一门国内学术界的“显学”。十多年来,众多学者都对治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涉及到了治理价值、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资源、治理背景、治理影响因素、中国治理、企业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等方方面面,大大深化了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研究。但是,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直接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研究非常之少,大多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都只是散见在各类治理相关主题的研究当中。 综上可以明显看出,国家治理问题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课题,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因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是一切国家治理资源转化为国家善治效果的关键和根本。
《法制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目前来说办刊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见解,要看学术研究的需求了。扩展资料:《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国内刊号:32-1869/D,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的政法类系列杂志的省级期刊。《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收录与荣誉: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社下单时间:1个月内《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1、《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稿应资料数据准确、具有科学性。应立论新颖,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2、《法治现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决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改动。3、《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6、请勿一稿多投,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评审意见,请作者自留底稿。《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期刊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出版。1.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周继业,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王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内容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建设 原则 路径2.新中国法律史学科70周年记——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为观照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刘盈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最先设置法律史教研室的法学院系,其法律史学科发展在新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人大法律史学科的初创、恢复、壮大和升华历程,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律史学科发展状况的局部生动写照。以人大法律史学科发展为线索,观照马列主义指导下的新中国新型法律史学科70年发展历程,可以认为:1949—1978年是新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初创期,从确立全盘苏化的学科发展模式到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遭受严重打击,这一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发展缓慢而曲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对法律的重视,法律史学科得以恢复重建,并迎来了快速发展和走向繁荣的新时期;21世纪以来,法律史学科发展进一步迈入传承与升华的新阶段。在此期间,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得以从法律史研究对象中剥离,学科内容日益具有独立性,学科建设日渐成熟,学术研究更加科学系统。展望未来,法律史学科一方面要发扬学科自省精神,树立学科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科间的交流和学科内的传承,从而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依据和借鉴。法治现代化研究》(CN:32-186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是2006年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公丕祥。基本信息中文名法制现代化研究作者公丕祥类别法律目录编辑推荐本论文集收录了中外法律专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12篇论文,这些论文都是围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及评价”为主题,关于法制现代化方向的研究成果。是法律专业学者的理想文献资料。目录主题研讨:基本权利的历史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及评析原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演变每个人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美国民权的历史演变对澳大利亚公民权利概念与实践的历史考察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与人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法制现代化的一般理论法制现代化的市民社会基础论析五四宪法:中国宪政现代化的真正起点法制现代化视域中的“军婚特殊保护”英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及其模式特征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探析外国法学与法律发展研究司法审查的全球化家庭法一百年——法律从婚姻领域中的撤出论坛现场林祥国在致辞中指出,《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创刊是江苏省法学领域的一件大事,在我省法学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并对期刊的发展提出三点意见,一要把握方向,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理论阵地;二要瞄准目标,把期刊办成全国一流、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刊物;三是行成合力,把期刊办成江苏繁荣法学研究事业的平台。周琪在讲话中指出,理论因时代而强,期刊因时代而兴,省委宣传部对这份刊物寄予了深切的期望和祝福,并就办好刊物提出了三点看法:期刊的发展应当把牢正确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彰显专业特色。侍鹏在致辞中肯定了《法治现代化研究》创刊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的积极意义,并表示江苏省委政法委将一如既往的全力支持期刊的发展。开幕式上,胡敏强肯定了《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创刊对法学学科建设的里程碑意义,并表示这是江苏省法学界,新闻出版界乃至全国法学界通力合作的成果。张新宝、黄闽表达了对《法治现代化研究》创刊的美好祝愿,并表示法学期刊不仅要为思想和学术进步提供方法,还要为治理实践提供工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是一个人才济济的法学院,创办这样一个刊物,对于法学界以及法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洪流、沈建国在发言中肯定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并就期刊未来的发展前景表示了高度的期待。对期刊的发展提出3点意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引领学术发展;强化专精尖的发展之路;建设一支有担当的办刊队伍。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彭志斌主持。公丕祥教授在闭幕式上对法学界同仁的支持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指出,一份学术刊物就是一个时代的缩影,当代中国处于最为广泛、深刻、深远的大变革时期,这场转型和变革的目标就是实现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推进国家法治的现代化。因此,希冀通过专业法学期刊的建设对时代有所贡献。同时对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发表的真知灼见表示感谢,编辑部将倍加珍惜、仔细研究、深入消化,同时将认真学习各个期刊办刊的宝贵经验。《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2-1869/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专题研究、域外法治、学术动态等。《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的办刊宗旨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栏目设置特稿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与法治现代化 专题研究 域外法治 学术动态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介绍(不代表本站观点)一、《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是《法治现代化研究》合法稿件编审机构;本网站是本刊在线投审稿系统。除此之外,本刊未委托其他任何网站接收稿件;也没有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为本刊组织稿件。二、《法治现代化研究》在线投稿后,勿再向编辑部邮寄书面稿;通过书面形式投稿的,稿件须寄给本刊编辑部,勿寄给编辑个人。三、《法治现代化研究》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版权属于《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对本刊发表的任何文章进行转载、摘登、翻译或集结出版,均须事先征得本刊编辑部的许可。四、发表于本刊的文章其所体现的观点均属于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编辑部及刊物主办、承办单位的观点。五、本刊为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强调文章具有鲜明的理论性。本刊不刊发以下类型的文章:单纯介绍制度实践或理论观点的文章;会议综述;学术综述。
内容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命题隐含着政治上的一元与多元、现代与后现代的内在张力。在我国现阶段,最需要关注的还是政治现代化的问题,包括政治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多元化和一体化、代议制和官僚制等。同时,还要关注发展时序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民生、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现代化与后现代等时序逻辑。当前中国面临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以及如何应对后现代性挑战的双重任务,平衡好这双重任务是对领导人的巨大考验。 关键词:治理 国家治理 政治现代性 后现代性 代议制 官僚制 发展时序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全新的命题,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焦点和亮点。过去十几年里,国际社科文献中最为流行的术语之一便是“治理”。但是相关概念进入我们党的文件还是首次。其新意有二:一是首次把“国家治理”问题提上了国家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意义重大;二是进一步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大大丰富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本文拟从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角度,针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进行若干探讨。 “治理”是20世纪末开始在国际上出现的一个政治与公共管理的新术语,是相对于“统治”而言的一种政治管理的新范式。在西方语境中,“治理”意味着“去国家化”、“去中心化”,以合作替代强制。从国际政治层面看,治理主要是颠覆以现代主权国家、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强调无政府的治理,或者是后国家主义的世界秩序,淡化主权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主张“全球治理”。从国内政治层面看,强调的是“多元共治”或“多中心治理”,国家或者政府只是“多中心”当中的一个中心,这对现代以来以国家为中心的政府模式提出了挑战。在政治制度上,主张颠覆代议民主制和理性官僚制,提出所谓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后现代的民主理论。 “治理”彰显了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冲突。它是西方后现代社会的概念,是试图超越西方以往的现代性。西方国家已经完成了政治现代化,其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建立了民主政治中的代议制和公共行政中的官僚制。对西方而言,这些结构已经过于成熟了,需要稍微做一些“解构”。这种背景下,西方一些学者关注的问题是,作为代议制主体的选举竞争不足以充分表达民主政治的丰富内涵,人民要有更多的参与渠道;官僚制非民众所能控制,需要对此进行改造以期行政系统对人民更负责任。“治理”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其政治背景是多元共治,打破政府的垄断性。当然治理概念也用在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组织针对第三世界提出的一些发展措施,这就和一般西方国家提的“治理”语境有所不同。 在“治理”的框架中,政府不过是多元政治构架中的一元,各个治理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而民主、法治还是承认政府的绝对优势,只不过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而已,所以治理的概念比民主和法治要激进得多。一直以来,国家的事就是政府说了算,现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形成一个多元共治的局面。但是这在西方也没有完全做到,政府在国家事务中依然占据绝对优势,而不仅仅是多元中的一元。比如遇到金融危机,主要还是政府在“救市”,虽然西方的确更为多元,社会自治更为强大。在中国目前的时空条件下,更不可能一下子走到这一步,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政府力量在整个治理结构中依然处在核心地位,这是中国与西方的“治理”在内涵上的不同之处。 在我国,“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重点应当解决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的、而我们还没完成的那些任务,包括民主法治,完善民主代议制,树立法治的权威,建立理性官僚制度,政府依法行政,这些方面中国的路还很长。所以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在中国首先还是解决政治现代性的问题,尤其是要建构现代国家,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国家以外。在国家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市场、社会和公民参与的多中心“治理”局面。所以,中国面临的是两重任务,首先是把国家建设好;其次在国家建设的同时,发挥国家以外的力量参与治理。“治理”本来是侧重于后者,但是我们有特殊的国情,国家自身的建设不能没有。因此,尽管学界对于“国家治理”这个概念有争议,因为“治理”本来应当是去国家化、去中心化的,但是在中国,要实现良好的治理或者说“善治”,首先还是要解决国家自身的治理问题和现代化问题,因此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还是很有意义的。 从这种语境出发,对于“国家治理”这一概念,可以分两个层次理解:一是对国家进行治理,国家是治理的对象,这里的“国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治理”则可以理解为多元共治,即国际上使用的governance;二是由国家进行治理,这里国家由治理的对象变成治理的主体,其含义是国家权力,与政府大体相同,而这里的“治理”则是“统治和管理”的缩写,与governance联系不大,基本上还是government的含义。因此,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治理”兼具“统治和管理”与“多元共治”的双重含义,本质上是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紧张关系。 可见,“国家治理”这个概念隐含着政治上的一元(国家中心) 与多元(多中心)、现代与后现代的内在张力。在我国现阶段,最需要关注的还是政治现代化的问题,是如何把国家(政府) 这个中心搞好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需要政府自身的现代化,实现政府转型。政府不转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就无法起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政府简政放权的程度有多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就有多大。当然,政府改革不完全等于简政放权。有些权力要放掉,但有些职能还要加强。当前政府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政府不该管的管得太多,而该管的却没有管好。十几年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就有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他说:中国的政府是究竟太大还是太小?答案是既太大又太小,在干预经济和控制投资方面太大;但是在提供法治、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又太小。十几年过去了,他对中国政府存在的病症,现在看来这个穴点得依然非常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现在政府依然面临大量的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状况。因此,现在政府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进行合理的职能定位,把该管的管好,把不该管的坚决放掉。 然而,光有政府治理的改善,还不是国家治理。改进政府治理只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第一个层面。从“统治”到“治理”的一字之差,最基本的差异在于,统治的主体一定是源于国家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即政府,也可以是市场、社会和公民。传统的“统治”是国家或政府一个中心发挥关键作用,而“治理”则是多中心的,国家或政府只是治理的一个中心,市场经济体系和公司企业是第二个中心,以非政府组织为主的社会组织是第三个中心,而公民及其直接参与则是第四个中心。这么多中心连接在一起就是一个理想的治理结构。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不仅要改革政府,而且要让市场、社会和公民发挥重要功能。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实际上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形成国家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公民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尽管这些主体的作用不是等量齐观的,政府总体上起着更为主要的作用;第二,是改善政府治理,深化政府改革,前面主要讲的是这个问题,其“政府”的含义是狭义的;第三,从广义的“政府”含义上说,也要形成一个合理的治理结构。从广义来说,政府治理不仅仅是行政机构,而是包括党、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在内的治理结构。除此之外,还要包括纪委、法院、检察院三套机构,严格说是七套机构。当然,主要是其中的四套班子应当形成一个好的治理体系。如何把党委挥手、政府动手、人大举手、政协拍手的统治结构,改变为党委执政、人大议政、政府行政、政协参政的治理结构,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为艰巨的任务。 毋庸置疑,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说明目前我国的治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首先,现代化的政治是程序政治,而非人格化的政治,但在中国,人格化的政治结构起更大的作用,这是我国治理现代化所面对的最重要问题。现代政治更讲究程序,但是中国则更重实体。政治学和法学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民主里有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中国人的政治习惯更偏重前者,我们做过很多民调,一般的老百姓对民主的定义是:“民主就是政府给老百姓做实事做好事”,解决民生就是民主。民主更体现所谓的“为民”内容。林肯曾经把民主定义为“民有” (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 (for the people)。中国人侧重于民享,政府为老百姓做事就叫民主。这属于实体性的东西,是结果性的东西。简言之,更多人把“民主”定义为“民生”,政府为老百姓做主,核心的理念是“为民”。这其实是继承发扬了中国传统上丰厚的“民本”思想。中国比较缺乏by the people的政治理念,by 就凸显了程序性,你要经过人民认可,通过一个程序执政。中国传统则是可以不经过人民,就像一个家长自然地就对孩子负责。其实在传统政治里,“家长制”不是坏概念。家长会很好地照顾孩子,一心一意地保护孩子。但是家长为孩子好,是不需要给孩子发言权的,不需要所谓的“程序”。我让你吃什么你就吃什么,让你喝什么你就喝什么。传统中国有一对很典型的政治概念,“父母官”和“子民”,这里其实反映的是一种政治伦理要求,当官的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来爱老百姓。这是实体性的政治要求,老百姓并没有参与权。中国实际缺的就是老百姓的政治参与和程序正义、程序民主。我们传统政治缺这些,现在从政治文化角度讲这点还是比较弱。通过民调可以发现,人民还是着重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对选举竞争、分权制衡等并不是很关心。党和政府也更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其实都反映了这种政治文化传统。但是怎么依靠人民、通过人民来执政,我们做的还是比较欠缺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和专制的区别就是程序政治的区别。专制不要太多的程序,因为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说了算;民主则需要集众人之意志,众人之意志怎么能够形成?用卢梭的话来讲,“公意”怎么形成?或者“众意”怎么形成?如果没有一套制度和程序,那么到底听谁的呢?这就要有一套程序和规则,把众人的意志集中起来。不以一两个人的政治意志为主。如何聚合多数人的政治意志,就一定需要程序,所以民主政治一定是程序政治,专制政治则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或者可以简化程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立程序和制度。 克服国家治理的碎片化状态 我国国家治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看起来国家权力很大,但实际上是碎片化状态,正如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李侃如所说,中国实际上就是“支离破碎的权威主义”(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该整合的没有整合,该制约的没有制约。这就形成了部门主义、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尾大不掉,以及“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 这种政治权威碎片化的情况确实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家感受得非常强烈,都是地方和部门出政策,让人感到阻碍重重,非常不方便。有的舆论就指出,这种地域和部门的隔断,甚至让人们怀疑中国是否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所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令人吃惊地27次提到“统一”,这还没有把“统一战线”等“统一”的字眼算进去,仅仅意指中央统一管理、统一权威、统一市场等含义上的“统一”,超过了众人瞩目的“治理”一词所出现的24次。这就说明中央在关注国家治理的多元化的同时,也在关注一体化的问题,着力解决公共事务的碎片化。多元化和一体化并不矛盾,是国家治理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要统一市场,统一政令,统一司法,只有这些方面统一了,我们才可能讲均等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是大国,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基本的国情。资源短缺,发展不平衡,因此要统一政令也很难。就拿公共服务均等化来说,一些发达城市曾经考虑过给外来流动人口均等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但还是担心出现“洼地效应”,最后难以承受。所以这个现实压力———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对于决策者而言是个现实难题。事实上,现阶段中国也很难完全做到各方面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在于,现实做不到,但是口号喊得却很响亮,把人的胃口吊得很高。这就造成了很大的社会挫折感。邓小平搞改革比较聪明的地方,就是先给出明确的心理预期,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经济发展水平上去了,国力提高了,再带动大家一起富起来。这个心理预期,大家都清楚。现在的情况就是我们说的太多,实际做的又太少,成了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产生了强烈的反差。不仅是公共服务,而且民主政治也是这样,比如我们经常讲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即“四个民主”,这比发达国家还要高得多。西方国家实际上只做到了“一个半”:民主选举算是基本做到了,民主监督做到了半个,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则基本没有做到也无法做到,所以他们把民主的底线定义为选举竞争,非常贴近现实。包括“协商民主”,虽然也是少数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但在发达国家主要还是停留在概念和小范围试验阶段,主流民主理论和实践依然是以选举竞争为主的代议民主,“协商民主”是西方也不敢轻易做的。我们的民主概念已经进入后现代了,但实际政治程序还没解决现代性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梳理民主与民生的时序逻辑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理清发展时序,加强顶层设计,拿出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步一步加以实现,先解决什么,后解决什么,把容易做的先做,最难的放在最后。中国目前的很多问题,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理性的设计,这样下去很危险。 一个大的战略性问题,是我们现在十分关注民生问题,这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民主。那么,民生和民主,首先要解决哪一个?理论上我们先不说,先从经验上看,有没有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就能先解决好民生的?政治学总结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进程,概括为“三步走”。第一步是解决国家统一的问题,打破封建诸侯割据,将权力集中到国王手中,建立专制主义国家,形成所谓的国家主权。我们国家在毛泽东时代,就是完成第一步。目前实际上还没有彻底解决碎片化问题,该统一的还没有统一。碎片化不意味着民主。民主意味着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意味着能建立强政府,令不行禁不止不是民主,无政府主义也不是民主。我们过去有误解,认为民主会削弱国家能力,其实恰恰相反,民主意味着国家能力的增强,成功的民主国家必然是有着强大的国家能力,整合性非常强。西方首先通过王权专制, 亦即专制主义(absolutism),把国家权力统一起来,英国是都铎王朝,法国则是波旁王朝完成这个过程。统一的权力形成之后,就面临着如何解决君主专制的问题,以及集中的权力要得到更广泛认可的问题和新兴资产阶级参政的问题,这就是民主化问题。这就是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要解决的问题,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仍然是西方各国政治发展首要的问题。到了二战之后,民生的问题成为了主要问题。民主政治确立之后,照样有贫富差距拉大,人民教育医疗乃至吃饭问题,这会反过来造成民主政治的不稳定。所以二战后福利国家兴起了,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成为核心问题。 所以,改革的时候一定要把顺序搞清楚,先把原因层面的问题解决掉,然后再处理后果的问题。先有因再有果。我们往往是原因还没有解决,却集中精力去谋求相应的结果。所以,现实是因果关系和逻辑顺序颠倒了,缺少一个政治框架设计。 从西方议会产生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观察集权与民主、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张力与关系。国家统一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召开全国性的会议,这是个很有趣的现象,从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到中国的人代会、党代会,都是如此。什么时候台湾当局派代表来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我们国家就完全统一了。能召开全国性的会议是中央有权威的标志。著名的法国三级会议是腓力四世在1302年首次召开的,其目的是解决由于向教会增税而与教皇的冲突,这次会议使得腓力四世得到了民众的支持,结果是王权的加强和教会实力的削弱。而且西方最早的议会都是旨在商讨税收问题,可见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密切。政治问题不解决,合理的经济分配也很难解决。议会虽然是国王集权的产物,但对国王也起到制约的作用。统一的王权一旦巩固,议会对国王来说就没有必要而且成为累赘,因此从路易十三到路易十六的专制主义时期,三级会议从1614到1789年中断了175年。到1789年路易十六为解决财政困难不得不重开三级会议时,就点燃了火药桶,法国大革命爆发了。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英国,专制君主查理一世先是停掉议会十多年,到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解决税收纠纷和财政困难迫不得已又重开议会时,即触发了革命。所以国王开会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同时也把现代民主带了进来。议会体现了王权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博弈,内含着政治和经济的复杂关系,英法革命都肇始于国王重开议会解决财政危机,集权和民主都与议会有关。 除了代议制以外,还有理性的官僚制,这也被认为是现代政治治理的基本工具。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还无法做到把政务官和事务官加以区分,首先是因为中国没有politician 和bureaucrat两个系统,也就是所谓的“政客”与“官僚”的分别,其实这两个词汇都是中性词,但翻译成汉语颇有贬义。西方的政务官是选举产生,有任期的。事务官是考试录用,终身任职,通过功绩和年资晋升。我们国家干部的身份都是一样的,选举与非选举官员之间没有清晰界限,终身制与任期制之间的界限也不清晰,更没有政治中立不中立之说。我们和西方政治最大的不同就是我们所有的官员都被认为是“官僚”,而西方仅指那些通过考试录用、终身任职的文官。 近些年来在中国政治研究和讨论中,借用后现代的视角批评现代政治治理颇为流行,与之相仿的是,对传统政治价值理念和治理方式的热捧又很多。对此要有所警惕。如果借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正、反、合的框架来分析,前现代传统社会如果是“正”,现代就是“反”,后现代就是“合”,确实有些方面看似回归了传统,但不是简单回到过去。这个回归是在“反”的基础上回归,而不是抛开“反”的回归。我们现在没有经过“反”,而希望走向“合”,这事实上只能往回走。 以“民主”来论,古代的民主确实是直接民主,但出现了多数人的暴政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产生了很多弊端。所以现代民主政治实际上是代议政治的精英民主。西方进入后现代社会,一些人觉得代议民主还不过瘾,人民的参与还不够,又开始向“人民的统治”或某种程度的直接民主形式回归,但是这种回归是在代议制基础上的回归。西方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我们姑且翻译为“协商民主”,主流理论最多认为这是在“代议制”基础上的“协商”,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绝大部分问题还是要通过代议政治的过程来解决。协商民主充其量是对代议民主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再讲“法治”,有人批评西方的法治有些走过头了,既没有人情味,也把官员都给捆死了,一点灵活性都没有。在西方国家,确实也有人主张“松绑”,因为法治太严苛了,把政府“五花大绑”起来,国家缺乏能动性,政治领袖行动的空间很小,经常被批评无能。所以有人主张给政府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对于中国则不行,我们的问题是掌权者有太大的灵活性,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这一关还没有过去,必须要通过法治来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我们依旧处于“反”的过程,政治现代化的过程远没有完成,还谈不上对传统的回归问题。 代议制和官僚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后果是建立了责任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要对人民负责,仅仅是被选举出来的政务官对人民负责。谁授权,对谁负责,这是政治运作的基本原理。你是民选官员,你就要对人民负责,然后你任命的官员,就对你负责。官僚系统对政务官负责,内阁对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对人民负责或者通过议会间接对人民负责。我们经常强调干部要对人民负责,从严格的政治学理论的角度说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如果每个公务员都对人民负责,那么谁对行政首长负责?谁还能对下发号施令呢?我们的责任体系不清楚,从上到下都要求每个公务员对人民负责,最后到底谁负责反而成了问题。实际的情况则基本上是都对上负责,因为你的权力是上级给的,谁授权向谁负责,这是基本的政治规律。为什么干部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根本就在于权力不是人民给的,同时也要明确不是所有官员的权力都应该是人民给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蕴含着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巨大张力。中国社会目前的情况很复杂,同时具有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特征。虽然总体上是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但也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强大挑战。在政治现代化的任务还没有完成的时候,对政治的现代性又提出了质疑,作为政治现代性最重要标志的代议制和官僚制也受到批评。因此,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遇到了全球化的冲击,在现代性建构还没完成的时候,过早卷入后现代的潮流。中国的后现代主义政治思潮和现实运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直接民主压过代议民主的倾向,公民直接介入政策制定成为潮流。其中典型案例之一就是PX项目中的“邻避主义”现象。现在各地只要是建PX项目基本上都建不成,而日本和韩国趁着中国上不了这类项目大量地上PX项目。这里面一个很大的悖论就是,我们被西方说成是“独裁国家”,一个“独裁国家”上不了PX项目,而那些民主国家可以上PX项目,这不是怪事吗?说到底,是民主的制度不同,我们在代议民主还没有健全的时候,过多地卷入了非制度化的参与民主。 第二,具有共识主义代替多数主义的趋势,使决策陷入低效和困境。表面看,“共识决”优于“多数决”,因为它体现全体成员的意志,似乎更“民主”。问题是,“共识决”代价很高,难以操作,不大可行,这是现代民主制度一般不采取“共识决”的主要原因。协商民主就是主张用共识主义代替多数主义,这在西方是左翼,而在中国却是主流。而且,“共识决”表面上很民主,实际上否定了多数人的权利,因为极少数人的否决就可以导致政策流产。中国目前已经逐步陷入到因少数人反对而政策无法实施的困境。 第三,网络参与、网络民主风起云涌。西方的网络主要用于娱乐,而中国过多用于参政。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凯斯·桑斯坦对于网络对民主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不少人为网络民主欢欣鼓舞时,他却指出:新媒体有可能造成一个分裂的传播世界,互联网上的“群体极化”和极端主义也更容易发生,危及西方社会的民主体制。尤其在我国当下,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使少数派貌似享有普遍的“民意”,进而转化为“多数人的暴政”,使网络民粹主义和多数人的暴政相互助长。相形之下,西方发达国家对网络民主更为谨慎,而中国更为乐观;国内学术界更为谨慎,而政府和社会公众更为乐观。这种反差本身,就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 第四,NGO、NPO声名鹊起。应该说,相比于上述几方面,NGO、NPO的兴起更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们怎样嵌入现行体制却悬而未决。在西方,历史上就有公民社会的存在,可以说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但大量的NGO、NPO出现并成为波澜壮阔的社会运动,是后现代现象,而且NGO、NPO这一概念本身是后现代才出现的。西方大量的NGO、NPO是嵌入其自由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构不成反体制力量。中国则不然,其现实政治冲击不容小视。第五,政治传播特别是互联网传播主导民意,“信息轰炸”和“信息欺骗”大行其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甚至操纵民意。现代平面媒体的作用在中国比在西方下降得更快。 总之,中国现在面临双重任务。第一重任务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即建构政治的现代性,实现政治现代化,包括建立现代的代议制和官僚制,其核心是实现现代的民主与法治。第二重任务是如何应对后现代性的挑战,怎么引导和释放互联网冲击的压力、公民直接参政的压力、NGO和NPO大量涌现的压力、社会多元共治的压力等等。应该说上述第一重任务还是主要的,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第二重任务也无法回避,虽然它过早地到来了。如何平衡这双重任务,对于中国领导人是巨大的考验。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1、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
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
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坚持党的领导关乎国家治理主体中的领导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
3、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和依靠力量。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其一切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其一切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都应该来自人民,都应该为人民利益而制定和实施。
4、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和方法手段。
5、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联动和集成效能。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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