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1](2020)在《“混改”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机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而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管理与组织形式、劳动就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员工安置问题及“混改”后员工关系管理问题都对“混改”国企提出新的挑战。只有劳动关系和谐,才有职工队伍稳定,“混改”国企才能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本文从国有企业改制历程入手,分析梳理国企改制所带来的劳动关系变化,归纳不同改制期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结合“混改”国企劳动关系实际案例处理、“混改”国企劳动关系政策法规规定,分析、总结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问题。最终将“混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分为“混改”中与“混改”后两个阶段:“混改”中主要针对员工安置问题,具体体现为员工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权益受损;“混改”后主要研究员工关系管理,从人力资源角度分析归纳企业劳动关系在员工薪酬、社会福利、主体意识、民主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及培训与开发等方面的问题。接着,根据问题提取“混改”后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作为管理者与员工演化博弈模型关键变量。根据关键变量构建管理者-员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不同变量对双方合作概率的影响情况,博弈结果显示为:管理者激励收益大于激励成本,员工努力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努力成本时,双方才会选择合作;另外,管理者通过增加员工奖励能有效提升激励目标实现的概率;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存在一个合理的超额收益分配比例,在这个比例下,整个系统将会达到理想状态。同时,超额收益的增加与双方各自成本的降低均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激励目标实现的概率。为验证问题分析及博弈结果的正确性,设置满足条件参数进行仿真,同时以沱牌舍得“混改”劳动关系处理的案例为例,分析其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因、过程及改革进程中劳动关系现状,总结经验教训。最后,根据问题分析、演化博弈结果及案例总结,构建包括“混改”中与“混改”后两个阶段在内的,以管理者、员工为主体,内含工会、政府的宣传动员机制、保障激励机制、规范制约机制等较为系统的“混改”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机制。本文通过研究分析,以实现对“混改”国企在完善劳动关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优化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时发挥积极参谋作用,对其他类似“混改”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提供借鉴。
于淼[2](2019)在《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高管薪酬属于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公有制企业,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通过上市而进入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对于国企来说,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若高管薪酬不合理或过高,势必会引起民众热议。因此需要对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基于市场自治的研究已经屡见不鲜,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的一项主要激励手段,在国企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并引起了国企高管薪酬的攀升,这种模式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在该背景下,部分国企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启动限制性股票计划,试图代替股权激励手段,但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产生异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相关设计,通常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推动薪酬代理问题的解决。但在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包括银行利率变化、股票价格上涨等,都可能会导致国企高管获取不少意料之外的财富,进而大幅增加他们薪酬的额度。如果国企高管利用手中权力或者行业规则自定薪酬,还有可能损害到国有企业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国企高管薪酬必须要趋向合理化,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及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国企高管薪酬规制,核心在于如何妥善结合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等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国有企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要遵守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做法。从国际常用做法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做法。该做法的思路是将公司治理看成单层式结构,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使薪酬委员会成为公司高管薪酬的计划制定者,突出程序公证和独立性,有着详细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由此形成司法实践的三大标准和商事判断原则。对于法院来说,一般会拒绝高管薪酬合理性审查,而税收及会计部门则倾向于通过调节手段进行干预,尽管效果并不好,但能够表明政府干预公司高管薪酬的态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做法,提倡高管薪酬决定者需要担负起注意义务,促进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在这当中,监事发挥出重要作用,并且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绩和经营状况,以确定高管薪酬是否合理,进而对公司高管薪酬的涨幅进行提前遏制。这种标准的主观性较强,但能够有效协助法院审查。对于我国来说,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有一定程度的异化,天价薪酬频频出现,引起民众的热议,但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步伐不能因为高管薪酬问题而停滞,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推出了不少管理办法,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薪令等,尽量使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趋向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并不提倡独立性,而是以双层制为主,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突出,加上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国企改革还处于深水区,经济转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不够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有外部监管环境等,都有着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美国和德国的两种典型做法相差甚远,难以做到唯程序正义,也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进行提前调控。因此本文提出观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可以对日韩做法进行借鉴,即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共同决定,其中股东大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额度与形式,董事会决定国企高管薪酬的分配方案等具体实施计划。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引入行政力量,通过政府的合法干预,促进国企高管薪酬趋向合理。在整个法律规制过程中,薪酬决定权、薪酬设计和制定、信息披露、司法介入是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分成了以下七个部分,正文为五章,前后分别为绪论和结论: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在我国国企改革的背景下提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相关问题,以国有企业为研究主体,充分考虑到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现实性要求,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形成文献综述,包括高管薪酬的合理性研究和法律规制研究等现状,同时介绍了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界定了国企高管、国企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概念,国企高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但本质是从西方国家的公司高管这一概念引出的,国企高管薪酬同样如此。此外还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包括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正当性、价值与目标、法律干预等相关理论。文章还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整体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的董事独立性不足,国企的运营对管理层的依赖性很强,而其高管通常会借助股权激励方式得到高薪,或者自行定薪,从而导致薪酬激励机制产生异化,出现了负激励。这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一个主要动因。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正当性,有明确的价值与目标,才能进行更加合理的法律干预。第三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主体进行明确,指出国企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特别之处,也同时剖析了国外的决定主体。主体确定后,文章主要对保证决策权的决策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两个重点问题,第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第二个是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属于日常经营中的一项管理事务,应在董事会的引导下强化股东的话语权,使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处在股东的监督之下,同时还要注意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中间介绍了国外对企业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经验启示,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规制对策,包括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第四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设计的相关理论,提出薪酬标准参照点问题,对国企高管薪酬标准进行假设,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果。高管薪酬标准一直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问题,如何衡量企业高管薪酬成为诸多学者的讨论对象。企业高管薪酬标准主要是找一个参照点,即通过横向比较,判断企业高管薪酬是否超出市场预期,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效应。参照点主要分为外部参照点、内部参照点、个人参照点,通过这些参照点的影响分析,分别检验提出的假设。最后给出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和薪酬标准设计流程,并介绍了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第五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从立法方面看,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对称,使国企高管薪酬有更多的监督,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借鉴,提高法律规制的力度。从优先权来看,信息披露应在诸多权利中具备一定的优先权。随后介绍了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美国对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为苛刻,这方面的信息应详细披露,以增强事后监督的可靠性。美国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主要是表格披露,其次是叙述性披露。欧盟国家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要求从简单发展成严格,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第六部分为“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本章开篇列出我国国企高管司法介入的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从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经验启示看,美国关于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实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强调正当性审查方面的三大标准,并且严格遵循商事判断原则。西方国家还有一种新的司法介入途径:薪酬取回权制度。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经验值得我国国企借鉴,有助于完善对策的制定。本章最后提出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对策,包括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基础,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合理性判断司法介入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成果,指出国企高管薪酬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有着较多的内外部因素,而且解决也比较困难。文章按照总分的统一脉络,基础理论项下提出高管薪酬存在的四个问题,从决定权到薪酬标准设计,再到信息披露制度,之后是司法介入问题。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国企高管薪酬趋向于合理化。以这两点为基础,司法介入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进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国企高管薪酬问题。
张飞雁[3](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方群[4](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王奋飞[5](2019)在《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在建国以来的财政史上,财政收入的划分是条明线,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则是条隐线。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央地支出范围、税收收入、征管权限等予以规定但是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粗糙。政府间财权、财力的划分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则长期遭遇冷遇。“只谈财不谈政”的倾向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所产生的财政事权推诿与哄抢相当普遍,职责同构的体制下财政事权的上收和支出责任的下划缺乏约束。这些问题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匮乏,地方债泛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乏力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当前诸多问题的原因,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而这些正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法学关于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对财政学研究依赖过重,缺乏其独立品格,相关研究过于宏观而缺乏具体化、细致化、系统化的研究,过于依赖国外而缺乏本土化研究。因此,以法学为视角、基于我国国情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细化研究尤为重要。首先,对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进行剖析,指出其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和不适配性,并基于我国国情指出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遵循的财政分权理论。其次,基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主题的宏大性,以系统性视角分别考察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语境、部门法语境和政策语境,以保障制度运行的系统联动性。再次,回到我国的具体问题,在考察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标准混乱、法治化缺失和预算运行不畅这三大问题。最后,笔者分别针对这三个问题分三章论述其完善路径。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混乱,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能够保障划分结果的稳定性和具体性,对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财政事权划分模糊、随意调整等问题非常有效。故确定财政事权划分的统一标准并明确其实践进路可以成为解决实践中财政事权划分问题的重要策略。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应确定为市场优先标准、影响范围标准与政府能力标准。市场优先标准重在解决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所致的政府财政事权对市场的越位问题。财政事权在政府与市场间的初次划分会影响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划分,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侵占导致政府间财政事权分配纠缠不清。市场优先标准则是转变政府职能、财政事权范围确定的助推器。依据市场优先标准,政府财政事权的范围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调整。影响范围标准要求根据财政事权所对应事务的影响范围确定相应的事权主体。影响范围标准旨在明确央地财政事权划分,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的模糊交叉和错位。政府能力标准即政府承担财政事权的内容应与其自身能力相匹配,该标准的理论基础为功能最适理论。在标准适用序位方面,市场优先标准应居首位,影响范围标准次之,政府能力标准居末位。事权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否只有在指导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中方能体现。在标准确定的前提上笔者继而从政府层级、事权种类这两个角度建构了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框架,并对其调整制度进行论述以弥合制度稳定性与实践多变性之间的鸿沟。为了确保研究的针对性,笔者以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样本为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运用上述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予以针对性的解决。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缺失,当前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诸多问题的成因都有法治化缺失的影子。法治化缺失导致行政性分权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随意调整,法治化缺失导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承担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等等。当前我国作为收入端的政府间税收划分法律体系已逐渐完善,而作为支出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则长期滞后,导致实践中“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明显,突出表现为财政支出效益低下、公费开支巨大等。故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这一工程刻不容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的体系化构建是其划分法治化的前提,应建立以宪法为统领,以财税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法律解决。我国以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讨价还价的形式实现,造成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履行的不确定性,滋生了许多问题。争议解决模式应采法律模式,以保障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具言之,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包括立法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和协商解决机制。三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早期关于财政领域的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财政收入方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使政府的财政支出日益受到重视,对政府财政责任的追究方才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现代公共预算体系的建立是政府就财政支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予以归责的原因在于违法行为积极或消极地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政府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中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越位或缺位担责。其二,预算违法担责。其三,预算绩效评价中的不合规行为。政府在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履行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政治责任、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不畅,故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在预算编制中予以体现。依据划分标准所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必须转化为预算中所列的支出才能得以实现。欲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运行不畅的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预算衔接主要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依据支出责任编制预算支出科目;其次由各级人大对预算科目是否与本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相匹配进行审查;再次,依据预算支出科目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金额并安排对应的财力。在这个路径的指引下,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才能落到实处。其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其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监督。综上,只有从上述三个层面予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摆脱当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困局。
于俊[6](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董明[7](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以BY集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国有资本的优势与非国有资本的活力“混合”得好,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长远发展的“双轮驱动”;反之,没有“混合”好,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会相互掣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本引入非国有成分的优点,促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协调运转、互利共赢,提高综合竞争力,并且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1+1>2”的新格局。在我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背景下,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既是重要任务,也是大势所趋。首先,本文对相关概念与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研究,进而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本文不仅对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而且对国际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与研究,从而取长补短。再次,本文对案例企业BY集团的概况和公司治理结构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在明确与遵循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BY集团治理结构的对策和保障措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在我国不断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优化路径和方法的背景下,BY集团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以BY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方案为载体,可以举一反三,形成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对策,对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也有所帮助,并且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所裨益。
王剑[8](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刘小春[9](2017)在《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中央企业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践行者。新形势下,中央企业面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改革重任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只有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才能使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是指中央企业、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法治的思维与法治的方式,不断完善、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使公司达到良好治理状态的一个过程。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实质是在法治的范畴内选择更为科学、更为有效的协调与平衡中央企业各相关方利益的治理模式。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巩固中央企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中央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根源上治理中央企业腐败问题。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有着坚实的理论依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央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有着良好的外部动因。中央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一个法学范畴,中央企业的产权保护则必须依靠法治,这是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内部动因。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价值取向必须符合法治的价值,并与公司治理的目标相一致。中央企业因其属性上的双重性(公司性与公共性)、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公司治理法律依据的多样性,导致其公司治理法治化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维度、治理机制以及实现路径等几个方面与一般公司治理存在较大差异。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在维度上呈现出网状的、立体的、复合型的特点,在机制上则更多的是体现监督和制衡。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有其特殊的实现路径。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以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法治化为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在法人治理结构法治化方面,通过确立中央企业董事会的中心地位、优化外部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责、明确党组织参与中央企业治理的法定地位以及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路径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建设。在内部治理机制法治化方面,主要通过内控机制有序化、激励机制合理化、内部监督机制高效化来实现。对于外部治理机制法治化,主要从出资人监管法律化、第三方治理制度化与信息公开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产耀东[10](2016)在《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国有企业也逐渐出现管理不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内部人控制严重、利益输送问题突出、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是其核心内容。如何构建科学的、适合当前形势任务要求的国资监管制度,如何采取有效措旌提高制度执行的绩效,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国有资产监管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文化的千差万别,故而在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上形成了多种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其独特性,必须通过自主的制度创新来解决中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稀缺性问题。在以往的对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的研究中,一般是在管理学、经济学的框架之内,主要把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来看待,而对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未能足够地重视。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正承担着极为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责任,具有强烈的社会组织特性。本研究首先通过社会学框架和方法,从分析国有企业这一具有经济目的社会组织的特性入手,阐明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与互动,研究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和环境要求。同时,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结构和机制的分析,发现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性,以及制度的类型和性质。在对国有企业的使命与责任、内外环境的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逻辑,揭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首先应从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外部环境要求(政府要求、社会期待等)、企业内部环境特点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地制定企业目标与企业战略;然后根据企业目标和企业战略,确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形成激励相容约束的制度安排,并选择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与实施的路径;继之,分析制度的效能边界和成本约束,并探讨突破制度效能边界,进一步提高制度绩效的办法,提出设计和建立制度内化机制。本研究不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度作为企业中一个孤立的事项来看待,在对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进行分析之后,还重点研究了对监管制度内化有重要影响的党建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中,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都是通过改变人的思想意识来改变人的行为,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化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中不仅包含了党内监督的内容,并且以提高政治素养为引领,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等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通过对企业文化结构、功能、层次、类型、生成路径的分析,发现西方理论难以指导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虽然一个是以党组织和党员为对象,一个是以企业组织和企业成员为对象,但都是以改变人的思想意识为核心工作目标,发挥的都是导向、督促、激励、约束、凝聚、塑造等功能,具有共同的核心内容、极为相似的内在作用机制,党的建设的理论科学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探索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党的建设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是极为宝贵的财富,对企业文化建设有重大的价值。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应该以党的建设来引领,应立足于国家民族文化、时代文化、行业文化之上,吸收优秀基因作为自身文化建设的依托,创造性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约束——激励——引领——内化”机制。本研究以深圳市国资委构建实施的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分析其构建的理念和设计过程,以及实施流程和环节。通过企业制度文本资料的相关业务数据,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形式绩效和实际绩效两个维度,对21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制度执行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显着的绩效。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但从总体上看,制度构建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在对制度执行绩效进行评估的同时,本研究还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将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对制度内化情况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虽然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在实施后绩效显着,但制度内化程度却明显不尽人意,不少执行者对制度的认知并不准确,对制度并不完全认可。针对这一现象,本研究再次进行了深度访谈,寻找影响制度内化的因素和原因。针对在制度内化程度并不理想的情况下,但监管制度仍然取得了明显绩效这一现象,本研究从社会学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制度执行者形式执行、变通执行、选择执行等现象的分析,提出“非内化执行”概念,即制度执行者在思想观念上并不认同制度制定者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观、或对制度效能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但出于对制度制定者权威的服从,或者出于为了获取制度执行绩效的激励、避免受到惩罚等原因而执行制度。接下来,深入探讨“非内化执行”产生的原因。研究发现,企业人普遍存在因价值观念冲突和角色冲突而导致的认知失调,国企高管面临“塞壬陷阱”等心理困境。然后,从演化博弈与制度变异的角度分析了“非内化执行”所产生的隐患。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深圳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之做出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最后,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3 文献评述 |
| 1.4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方法 |
| 1.6 技术路线图 |
| 1.7 创新之处 |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劳动关系概述 |
| 2.1.2 和谐劳动关系概述 |
| 2.1.3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劳动关系管理理论 |
| 2.2.2 社会交换理论 |
| 2.2.3 双因素理论 |
| 2.2.4 演化博弈理论 |
| 3 “混改”国企和谐劳动关系现状及问题研究 |
| 3.1 国有企业改革及劳动关系发展历程 |
| 3.1.1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及劳动关系发展 |
| 3.1.2 市场经济转型期国有企业改革及劳动关系发展 |
| 3.2 “混改”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问题分析 |
| 3.2.1 “混改”中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存在问题 |
| 3.2.2 “混改”后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问题 |
| 3.3 “混改”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影响因素 |
| 3.3.1 “混改”中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影响因素 |
| 3.3.2 “混改”后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影响因素 |
| 4 管理者与员工演化博弈分析 |
| 4.1 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
| 4.1.1 问题及假设 |
| 4.1.2 模型构建 |
| 4.2 员工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 4.3 管理者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 4.4 管理者与员工稳定策略分析 |
| 4.4.1 演化过程的均衡点分析 |
| 4.4.2 均衡点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
| 4.4.3 演化结果分析 |
| 4.4.4 参数变化对演化结果影响分析 |
| 4.5 数值仿真 |
| 4.5.1 奖励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
| 4.5.2 超额收益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
| 4.5.3 超额收益分配比例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
| 4.5.4 参与成本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
| 5 案例分析 |
| 5.1 沱牌舍得“混改”背景介绍 |
| 5.2 沱牌舍得“混改”必要性与过程 |
| 5.2.1 沱牌舍得“混改”必要性 |
| 5.2.2 沱牌舍得“混改”过程 |
| 5.3 沱牌舍得“混改”和谐劳动关系状况 |
| 5.3.1 “混改”中沱牌舍得和谐劳动关系状况 |
| 5.3.2 “混改”后沱牌舍得和谐劳动关系状况 |
| 5.4 沱牌舍得“混改”和谐劳动关系评价 |
| 5.4.1 “混改”中沱牌舍得和谐劳动关系评价 |
| 5.4.2 “混改”后沱牌舍得和谐劳动关系评价 |
| 6 机制构建 |
| 6.1 “混改”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机制设计框架 |
| 6.2 “混改”国企和谐劳动关系机制内容 |
| 6.2.1 构建宣传动员机制 |
| 6.2.2 构建激励保障机制 |
| 6.2.3 构建规范制约机制 |
| 7 结论与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思路 |
| 五、研究方法 |
| 六、论文结构及创新点 |
| 第一章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及薪酬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
| 一、国企高管及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 (一)高管及国企高管的概念界定 |
| (二)高管薪酬及国企高管薪酬的概念界定 |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概念及规制边界 |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动因分析 |
| 一、新型代理问题的动因分析 |
|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的动因分析 |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正当性研究 |
| 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正当性研究 |
| 二、基于中国国情的正当性研究 |
| 三、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价值与目标 |
| (一)效率优先的目标 |
| (二)维护秩序的目标 |
| (三)实现公平的目标 |
| (四)达到激励的目标 |
| 第二章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主体 |
| 一、英美决定主体之薪酬委员会 |
| (一)薪酬委员会的来源 |
| (二)薪酬委员会的构成 |
| (三)薪酬委员会的问题积弊 |
| 二、德国决定主体之监事会 |
| 三、我国国企决定主体之国资委向下薪酬委员会 |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原则 |
| 一、公平合适性原则 |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 三、薪酬可变更原则 |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股东话语权和薪酬委员会独立性问题透析 |
| 一、法律赋予股东的话语权问题 |
| (一)各国重拾股东话语权 |
| (二)股东薪酬话语权制度的实践效果 |
| 二、法律框架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透析 |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分配的法律对策 |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立法现状及权力分配 |
| 二、国外关于薪酬决定权的经验借鉴 |
| (一)英、美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 (二)德国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 (三)日本公司法的干预现状 |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的评价及完善 |
| (一)国企高管薪酬决策主体特殊性评价 |
| (二)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权问题完善 |
| (三)国企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完善 |
| 第三章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及设计问题 |
| 第一节 企业高管薪酬标准的问题提出及理论分析 |
| 一、企业高管薪酬标准问题的提出 |
|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 三、高管薪酬标准参照点的识别方法 |
| 第二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 二、实证性统计分析 |
| 第三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及设计流程 |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原则性建议 |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的设计流程 |
| (一)国企高管的定位 |
| (二)国企高管的水平 |
| (三)薪酬的构成 |
| (四)薪酬各部分的比例 |
| (五)薪酬激励的目标 |
| 第四节 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 |
| 一、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原则 |
| (一)相对业绩原则 |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 (三)目标整合原则 |
| (四)长短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
|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
| (六)实用性原则 |
| 二、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架构 |
| (一)控制目标 |
| (二)控制主体 |
| (三)控制方法 |
| (四)控制流程 |
| 三、国企高管薪酬标准确定后的控制体系设计 |
| (一)薪酬标准管理控制体系 |
| (二)信息反馈管理控制体系 |
| (三)监督管理控制体系 |
| 第四章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 |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和优先权问题 |
| 一、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问题 |
| 二、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先权问题 |
| 第二节 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立法和优先权问题的国外经验借鉴 |
| 一、美国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 二、其他国家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经验启示 |
| 第三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对策 |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展望 |
| 二、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 (一)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
| (二)信息披露内容分散 |
| (三)信息披露缺少可操作性 |
| (四)信息披露的工具单 |
| (五)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低 |
| (六)相关责任不到位 |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解决方法 |
| (一)重视关于规范国企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 |
| (二)提供高管薪酬信息了解路径 |
| (三)完善信息披露工具 |
| (四)强化股权激励相关信息的披露 |
| (五)完善违规披露责任体系 |
| 第五章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问题 |
| 第一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关键问题 |
| 一、国企高管薪酬及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 |
| 二、不当高管薪酬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损害问题 |
| 三、司法审查的程序公正性问题 |
| 第二节 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分析 |
| 一、国企高管薪酬自律的义务与责任 |
| (一)薪酬合理性信义义务 |
| (二)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 |
| (三)高管责任 |
| 二、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必要性 |
| (一)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论争 |
| (二)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 第三节 国外关于企业高管薪酬不当司法介入经验启示 |
| 一、美国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 (一)高管薪酬正当性审查的三个标准 |
| (二)商事判断规则 |
| 二、其他国家关于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实践 |
| 第四节 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对策 |
| 一、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基础 |
| 二、国际通用的三大标准与商事判断规则 |
| 三、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 |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门槛过高导致诉讼难以提起 |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合理 |
|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
| (四)国企高管股权激励的司法介入问题 |
| 四、我国国企高管薪酬不当的司法介入措施 |
| (一)改变诉讼现状之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 |
| (二)完善程序之前置程序设置 |
| (三)降低原告负担之改善诉讼费用体制 |
| (四)落实司法介入路径之完善薪酬取回权制度 |
| (五)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的作用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 (四)文献分析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 二、混合所有制 |
| 三、企业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 三、启示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 四、金股制度 |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 二、分类改革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 一、优化的原则 |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 四、优化方案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 参考文献 |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4.1 本文的创新 |
| 1.4.2 本文的不足 |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2.1.3 企业年金 |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 4.2.1 缴费责任 |
| 4.2.2 管理责任 |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 4.3.1 缴费责任 |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 4.3.3 监督责任 |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 6.1.1 模型构建 |
| 6.1.2 模型的求解 |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 6.5 小结 |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 7.1 法律支持 |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 7.2 制度支持 |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 7.3 财政支持 |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 8 结论与展望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四、研究内容、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法律关系构成 |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概念界定 |
| 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权、财力关系解析 |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关系构成 |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 一、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及对我国的不适配性分析 |
| 二、我国的财政分权理论探讨 |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论题语境 |
| 一、宪法语境:财政议题的宪法规范分析 |
| 二、部门法语境:财税法视阈考察 |
| 三、政策语境:财税体制改革 |
| 第二章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问题 |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 |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嬗递 |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变逻辑 |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问题剖析 |
| 一、划分标准混乱 |
| 二、法治化分权缺失 |
| 三、预算运行不畅 |
| 第三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标准研究 |
| 第一节 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及实践展开 |
| 一、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
| 二、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域外经验借鉴 |
| 三、我国财政事权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与功能分析 |
| 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的适用序位 |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 |
| 一、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范围界定 |
| 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 |
| 三、自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 四、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 五、财政事权的委托代理 |
| 第三节 一个样本: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 一、我国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 二、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剖析 |
| 三、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支应策略 |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 |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调整内容 |
| 二、标准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中的适用 |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调整的主体和程序 |
| 第四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保障 |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 |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功能分析 |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律体系的构建 |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解决的法律路径 |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争议的原因追溯 |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类型的梳理剖析 |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争议解决的机制构建 |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责任 |
| 一、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可问责性 |
| 二、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构成要件 |
| 三、我国政府履行财政权责的责任形式 |
| 第五章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运行 |
| 第一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衔接 |
| 一、我国支出责任与预算支出科目的衔接 |
| 二、我国预算支出的财力保障 |
| 三、我国各级人大对预算衔接的审批 |
| 第二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预算评价 |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正当基础 |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构成要件 |
| 三、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程序机制 |
| 四、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评价的结果适用 |
| 第三节 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运行的预算监督 |
| 一、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方式 |
| 二、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监督的界限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 一、财政与税收 |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 一、以人为本 |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文献研究法 |
| 1.3.2 比较分析法 |
| 1.3.3 案例分析法 |
| 1.3.4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法 |
| 1.3.5 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 |
| 1.4 创新之处 |
| 1.4.1 选题方面 |
| 1.4.2 内容方面 |
| 1.4.3 案例方面 |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 2.1 文献综述 |
| 2.1.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2.1.2 述评 |
| 2.2 相关概念 |
| 2.2.1 混合所有制企业 |
| 2.2.2 公司治理结构 |
| 2.2.3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 2.2.4 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 2.3 理论基础 |
| 2.3.1 公司治理理论 |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 2.3.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3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
| 3.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发展历程 |
| 3.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
| 3.1.2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 |
| 3.2 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分析 |
| 3.2.1 混合所有制企业与传统国企治理结构的区别 |
| 3.2.2 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 3.2.3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要领 |
| 3.2.4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举措 |
| 4 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借鉴 |
| 4.1 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
| 4.2 德日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
| 4.2.1 德国模式 |
| 4.2.2 日本模式 |
| 4.3 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
| 4.4 对我国的启示 |
| 5 案例分析--BY集团治理结构 |
| 5.1 BY集团概况 |
| 5.1.1 公司简介 |
| 5.1.2 公司组织架构 |
| 5.1.3 股本状况 |
| 5.1.4 财务状况 |
| 5.1.5 流通股东概况 |
| 5.1.6 股东回报情况 |
| 5.1.7 BY集团成立的背景 |
| 5.1.8 BY集团成立后取得的初步成效 |
| 5.2 BY集团治理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
| 5.2.1 BY集团治理结构 |
| 5.2.2 BY集团治理结构值得借鉴之处 |
| 5.2.3 BY集团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 6 完善BY集团治理结构的对策 |
| 6.1 基本要求 |
| 6.1.1 遵循市场机制与企业具体情况对症下药 |
| 6.1.2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权责明确 |
| 6.1.3 领会与遵循国家政策的内涵与指引 |
| 6.1.4 张弛有度的股权结构 |
| 6.1.5 利益保障与风险防范刚柔并济的治理结构 |
| 6.1.6 监督制衡与激励包容并蓄的公司治理机制 |
| 6.2 优化BY集团治理结构的对策 |
| 6.2.1 优化股权结构与股东会决策的机制 |
| 6.2.2 落实加强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促进 |
| 6.2.3 健全并发挥董事会的制度与职能 |
| 6.2.4 优化长期激励机制 |
| 6.2.5 优化持股比例差距与增加大股东数量 |
| 6.2.6 应避免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度交叉和职能混同 |
| 6.2.7 确保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优势互补 |
| 6.2.8 借鉴新加坡淡马锡对子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 |
| 6.3 优化BY集团治理结构的保障措施 |
| 6.3.1 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
| 6.3.2 打造与公司治理结构配套的激励与考核制度 |
| 6.3.3 全面从严加强党的建设 |
| 6.3.4 宣传与沟通保障 |
| 6.3.5 企业文化与培训保障 |
| 7 结论与展望 |
| 7.1 结论 |
| 7.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4.1 文献研究法 |
| 1.4.2 比较研究法 |
| 1.4.3 实证分析法 |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 1.4.6 技术路线图 |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 8.1.1 股东 |
| 8.1.2 经营层 |
| 8.1.3 企业职工 |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 8.1.5 供应商 |
| 8.1.6 债权人 |
| 8.1.7 政府 |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现有研究的不足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概述 |
| 2.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涵义 |
| 2.1.1 公司治理的概念 |
| 2.1.2 法治与法治化的理解 |
| 2.1.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实质 |
| 2.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
| 2.2.1 优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需要 |
| 2.2.2 巩固中央企业竞争优势的需要 |
| 2.2.3 加快中央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 |
| 2.2.4 从根源上治理中央企业腐败问题的需要 |
| 第3章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 3.1 理论依据之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
| 3.1.1 市场经济是靠法治保障的自由经济 |
| 3.1.2 市场经济是靠法治保障的契约经济 |
| 3.1.3 市场经济是靠法治保障的竞争经济 |
| 3.1.4 中央企业的市场行为需要法治保障 |
| 3.2 理论依据之二:产权保护法治化 |
| 3.2.1 产权是一个法学范畴 |
| 3.2.2 产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
| 3.2.3 中央企业的产权保护必须依靠法治 |
| 3.3 理论依据之三:公司治理的法治价值 |
| 3.3.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位阶 |
| 3.3.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效率价值 |
| 3.3.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公平价值 |
| 3.3.4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安全价值 |
| 3.3.5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
| 第4章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特殊性 |
| 4.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特殊性的逻辑前提 |
| 4.1.1 中央企业性质的双重性 |
| 4.1.2 中央企业股权结构的特殊性 |
| 4.1.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据具有多样性 |
| 4.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 |
| 4.2.1 实现“法治央企”战略目标 |
| 4.2.2 还原中央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
| 4.2.3 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 |
| 4.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特殊性 |
| 4.3.1 特殊的治理主体 |
| 4.3.2 常规治理主体的特殊性 |
| 4.4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维度与机制的特殊性 |
| 4.4.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维度的特殊性 |
| 4.4.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特殊性 |
| 4.5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实现的特殊路径 |
| 4.5.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可以借鉴一般公司治理原则 |
| 4.5.2 从法人治理结构到公司治理机制全方位法治化 |
| 第5章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治化 |
| 5.1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不足 |
| 5.1.1 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历史沿革 |
| 5.1.2 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
| 5.1.3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足 |
| 5.2 法人治理结构的域外比较分析 |
| 5.2.1 美国模式 |
| 5.2.2 欧洲国家模式 |
| 5.2.3 亚洲国家模式 |
| 5.2.4 域外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
| 5.3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
| 5.3.1 确立中央企业董事会的中心地位 |
| 5.3.2 优化外部董事制度 |
| 5.3.3 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
| 5.3.4 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责 |
| 5.3.5 明确党组织参与中央企业治理的法定地位 |
| 5.3.6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 5.4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影响 |
| 5.4.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
| 5.4.2 混合所有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 5.4.3 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
| 5.4.4 混合所有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民”冲突问题 |
| 第6章 中央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法治化 |
| 6.1 内控机制有序化 |
| 6.1.1 中央企业内控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 6.1.2 企业内控机制的国外经验借鉴 |
| 6.1.3 内控机制有序化的建议 |
| 6.2 激励机制合理化 |
| 6.2.1 中央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 6.2.2 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 6.2.3 激励机制合理化的建议 |
| 6.3 内部监督机制高效化 |
| 6.3.1 强化中央企业党组织的监督职责 |
| 6.3.2 确保中央企业党内监督的独立性 |
| 6.3.3 建立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内部监督体系 |
| 第7章 中央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法治化 |
| 7.1 出资人监管法律化 |
| 7.1.1 中央企业出资人监管法律体系现状及不足 |
| 7.1.2 域外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的经验借鉴 |
| 7.1.3 中央企业出资人监管法律化的建议 |
| 7.2 第三方治理制度化 |
| 7.2.1 中央企业第三方治理制度化的必要性 |
| 7.2.2 中央企业第三方治理现状及问题 |
| 7.2.3 第三方治理制度化的路径 |
| 7.3 信息公开规范化 |
| 7.3.1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
| 7.3.2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现状及问题 |
| 7.3.3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国际经验借鉴 |
| 7.3.4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规范化的对策 |
| 结论与不足 |
| 1 研究结论 |
| 2 不足之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 创新之处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问题的提出 |
| 三、研究意义与目的 |
| 四、概念界定 |
| 五、文献综述 |
| 六、研究方法 |
| 七、研究思路 |
| 八、论文章节安排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与监管制度建设 |
| 一、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与环境要求 |
| 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缺位与代理人问题 |
|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逻辑 |
| 一、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目标 |
| 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原则 |
|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约束 |
| 四、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与实施路径 |
| 五、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化 |
| 六、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价值引领 |
| 一、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
| 二、企业文化的基本原理 |
| 三、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设计 |
| 四、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绩效评估 |
|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
| 二、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的构建 |
| 三、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执行企业 |
| 四、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绩效评估维度 |
| 五、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形式绩效评估 |
| 六、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实际绩效评估 |
|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内化的测量与分析 |
| 一、变量测量 |
| 二、数据来源 |
| 三、数据分析 |
| 四、测量结论 |
|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非内化执行分析 |
| 一、制度的非内化执行 |
| 二、非内化执行的产生原因 |
| 三、非内化执行的社会学分析 |
| 四、演化博弈与制度变异 |
| 五、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结论与思考 |
| 一、学理层面的研究发现 |
| 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深圳经验” |
| 三、深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 四、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
| 五、对提升制度内化水平的思考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附录一 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全文 |
| 附录二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执行企业介绍 |
| 附录三 细则对比表 |
| 附录四 访谈提纲 |
| 附录五 访谈人员资料 |
| 附录六 调查问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