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桑田[2](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到“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迅速推进,金融市场活跃度持续上升,国内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跨国商业银行也纷纷看准了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这也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最近几年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额持续上升,这对于未来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有效处置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尝试了一系列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国家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加强监管,但仍因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在实践中面临较高的不良资产风险。为此,本次研究拟定从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角度,对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提出针对性建议。
程雪军[3](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辉[4](2020)在《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市场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2020年3月1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将资产支持证券的立法权授予了国务院,可见我们即将迎来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门立法时代。作为一种伟大的金融创新制度,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最大的特色之一便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以完成隔离风险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结构性融资的目的。但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功能强大和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模式,在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缺位的状态。我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虽于2016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但囿于现行法律规范上的障碍,依据我国现行公司设立制度,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困难。本文以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为视角,结合境外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与设立制度,针对实践中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必须面对的法律形态选择、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并解决目前实践中特殊目的公司无法适用的困境。本文所讨论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不仅仅是指在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更有通过对SPC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的构建使其可正常运营之涵义。全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主要以引入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分析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之法律环境、对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思路展开。第一章主要阐释了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设立的基本原理。该部分以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为切入点引出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并就其概念与特征、法律属性、法律功能进行了分析,同时论述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作用及特殊性。第二章深入分析了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的法律环境,首先指出了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导致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不能的困境,紧接着从历史原因、实践原因和法律原因三个角度分析了其设立制度缺位的成因,其后论述了我国单独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对比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立法模式、法律形态、设立条件与程序等立法实践,并着重分析了各国(地区)制度选择的原因与我国制度设计的导向。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并结合第三章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立法实践,从立法模式选择、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形式、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等几个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重要载体形式,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设立制度,并作为构建特殊目的公司制度的首要一环,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国在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专门立法时,应单独构建我国的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实践,应在核准制的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制度赋予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并将发起人限定为特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情况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架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贺琪[5](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陈志峰[6](2020)在《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造资本生产的日益繁荣让自然资本存量不断下降,环境资源的供给日益短缺。作为世界能源结构中的主导能源,各类化石能源的供应愈发紧张,让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各类制度方案来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效率。由于传统命令控制型制度方案在制度绩效上存在缺陷,新兴的经济激励型制度方案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青睐,用能权交易即为我国节能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激励型制度。这一制度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为基础,以产权激励为基本原理,将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层层分解下发给各用能主体形成用能权,并允许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市场自由进行用能权交易。同时,这一制度还通过权利审核管理机制、市场监管机制等机制维护着交易市场的有序和平稳运行。从总体上看,用能权交易制度以总量控制保障了能源节约制度目标的实现,依靠市场交易机制促使交易主体自主配置资源,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显现出自身特有的制度优势。然而,我国当前的用能权交易实践2016年才刚刚开始,主要规则依据多为试点区域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故而用能权交易制度更多属于政策方案而非属于法律方案。加之由于尚处于实践初期,用能权交易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成熟之处,不足以促进能源节约和高效实现国家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的目标。因此,为了弥补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现存缺陷,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建构角度出发,逐步推进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就具体的建设与完善思路而言,作为产权交易型制度,用能权是整个交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权利基础,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设计也应以用能权的权利设置为起点。作为一项由公权力所创造的财产权利,如何厘清公利与私益的边界,为产权交易效率服务是用能权产权设置和属性选择的基本依据。而围绕用能权这一权利基础展开,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的构建也应以构建高效的交易市场、保障和稳定市场秩序为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结合当前我国实践情况和域外经验,对用能权交易构建与完善的制度路径加以探索。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白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基本原理与用能权交易制度相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初始分配、交易市场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也与用能权交易制度存在诸多近似之处,相关实践经验可资借鉴。综合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制度比较法等方法,引入制度经济学、环境经济学、能源经济学和绿色金融学等方面的理论加以分析,可以初步勾勒出用能权交易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基本路径。概括言之,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当被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内,用能权应定位为新型财产权利,为权利人提供法定财产权利所应有的保障。用能权交易制度应构建起包含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与监管、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等三大子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并不断完善子制度内的各类机制和规则。根据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用能权交易制度理性的辨析”,本章从理论层面对用能权与用能权交易进行了解读,厘清了用能权的权利内涵,并通过分析指出了用能权交易最符合提升产权交易效率要求的制度方案。从宏观理论层面出发,用能权交易是国家能源转型战略背景下提高能源效率和变革能源资本结构、由人造资本投资转向自然资本投资的能源资本转型的制度体现。这一制度在总量目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促进了单位能源生产效率的提升,也通过促进节能的方式间接促进了减排,实现了自然资本的恢复和增长。因此,提升能源效率与促进自然资本投资构成了用能权交易制度的主要制度导向。而从制度原理上讲,用能权交易制度属于典型的以产权激励为基本原理的经济激励型制度,这一制度通过私人产权的设置,将能源节约与能效提升效益转化成财产权利,充分调动了权利人节约能源的主观能动性。用能权是以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为基础,用能单位通过国家初始分配或者交易市场交易所取得的,以用能消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权利。由于用能权来源于行政特许,同时又具备事实上的财产利益,其权利属性面临着财产权和规制权两种路径选择。从促进交易效率的角度来看,用能权应当满足排他性、强制性和可交易性三方面的要求。财产权路径在保障用能权的可交易性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更有利于用能权激励作用的发挥,因此财产权路径应当成为用能权权利属性的合适选择。而由于用能权在权利客体的特定化和支配性程度上要低于碳排放权、排污权以及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因此无法根据准物权理论将用能权纳入到物权体系中,只能依据其事实上的财产属性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第二章为“用能权交易制度结构的推演”,本章以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试点实践的现状分析和域外白色证书交易制度的经验总结为依据,通过分析指出了我国当前尚处试点实践阶段的用能权交易各制度环节的不足,并总结域外经验教训推演出了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整体框架。就实践情况而言,目前我国的用能权交易主要以试点实践为主,以河南、浙江等试点省份出台的交易规则作为主要的实践依据,初步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但当前的试点实践存在制度实施依据效力级别偏低、初始分配以无偿为主存在短板、交易规则尚待完善、审核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等问题,制度建设尚需整体推进。对于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国外的白色证书交易实践经验可以带来借鉴和启示。根据欧盟和澳大利亚在白色证书交易领域的成功经验,用能权交易制度应当力求构建起开放公平、多元主体参与、监管有力的交易市场,方能让用能权交易的效率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而美国四个州白色证书交易制度效果的差强人意则为我国提供了教训:促进能源节约的制度工具不能过于复杂,多种类型的制度方案并存可能会损害用能权交易市场。总体来看,从各国的经验教训中可以总结出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构建的几个关键点:首先,交易制度应当以国家统一法令作为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均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现有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主的规则现状应当改变;其次,财产权的设置对于市场交易意义重大,权利人所持有的财产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第三,用能权交易市场应当充分开放,尽可能吸纳合格的自愿交易主体进入,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而确定自愿交易主体获得用能权的审核认定标准有利于自愿交易主体积极性的提高;第四,建立双支柱监管体制,由两类独立机构分别负责用能权审核管理和交易市场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保证监管效果;最后,节能领域不宜设置过于复杂的制度方案组合,应当以用能权交易为中心,建立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制度组合。综合国内实践现状与域外经验,可以推演出包括规制路径和制度框架的用能权交易制度结构。就规制路径而言,我国的用能权交易制度建设应当坚持法治化路径,将来应逐渐完善用能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细节,并明确用能权的法律地位。用能权交易市场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两个交易阶段、两级交易市场的划分,以及两级市场分别对应的用能权的分配与管理和维护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任务可以作为制度框架构建的主要线索。根据这两条线索,可以整合形成用能权初始分配和审核管理制度以及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管制度,作为用能权交易制度的两大主体性子制度。而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角度,作为环境治理体系一部分的用能权交易制度应当明确在环境治理制度组合中的地位,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配合,从而构成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又一子制度: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第三章为“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制度的建构”,本章聚焦于作为用能权交易一级市场的用能权初始分配环节,同时沿着“用能权的产生—分配—审核管理”的研究路径,搭建起包含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设置、用能权初始分配机制和审核管理机制在内的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制度的整体框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置是用能权初始分配的前提,这一机制包括宏观层面上国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置和微观层面上地方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分解。宏观层面上,国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置应当立足于降低经济生产单位能源消费量,结合历史消费量或者预测消费量设置总量目标,还应通过技术手段计算节能潜力并考虑在内,一旦设置则总量目标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微观层面上,地方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层层分解应当坚持保证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既保证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机会,又对经济较为发达、能效较高的地区适当倾斜,提升社会整体能效。用能权的初始分配机制是能源消费指标由公共资源向私人财产转化的核心环节。初始分配包括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同时前者又包含基准法和历史法两种分配方法,后者则包含拍卖法和政府定价法两种分配方法。总体来看,无偿分配方式便于执行,方便快捷,但用能权人未付出相应代价,制度激励不足;有偿分配方式激励效应更为明显,但又面临偏高的执行成本。在当前用能权交易的初级阶段,考虑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成本与收益的统一,应当以推动用能权交易的顺利执行、使其获得普遍接受为目标。因此当前应以无偿分配方式为主,并以激励效果更佳的基准法逐步代替历史法,同时在经济发达地区、高能耗的传统产业逐步引入有偿分配方式。设置用能权审核管理机制主要是基于用能权的强公权属性,为了保证其交易价值和稀缺性而设置,广义上用能权审核管理机制也属于用能权交易监管机制的范畴。用能权的审核管理机制由用能权登记注册规则,能源消费量监测、报告和核查规则,用能权违约处罚与救济规则以及自愿交易主体用能权认定规则共同组成。其中,自愿交易主体用能权认定规则是自愿交易主体获得额外用能权的认定规则,应当参考白色证书交易经验形成法定认定标准。登记注册规则旨在为用能权提供权利保障,通过公示登记系统使用能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形成稳定的交易预期。统一登记规则和建立统一的交易系统构成用能权登记注册规则的完善路径。能源消费量监测、报告和核查规则是为了保证用能权价值的稳定,保证用能权交易制度在促进节能方面的有效性,将来这一规则应当尽快法律化和规范化,从效率角度出发灵活运用各类监测方法,形成第三方核查机构准入和培育规则,同时还应实现报告标准化和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至于用能权违约处罚和救济规则,保持处罚的适度性、统一处罚标准以及丰富救济方式是建立和完善这一规则的必由之路。第四章为“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与监管制度的完善”,本章围绕市场交易机制这一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内容,以及为市场交易提供必要保障的市场监管机制,提出了用能权交易的市场运行和监管制度的整体制度设计。用能权的市场交易机制是用能权交易的核心,为了提升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制度绩效,应当尽可能提升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开放程度以提升交易的灵活性。具体而言,首先应当构建多元化的交易主体,为自愿主体提供更多的参与交易的机会,同时还应加强各类交易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培育,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应当注意场内场外交易相结合,为中小规模的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提升交易活跃度。再次则应建立用能权的存储和拆借规则,为用能权交易市场提供更多灵活性。最后,由于用能权交易市场属于政府创造的市场,为了防止市场波动,还应建立价格上下限控制机制,实行必要干预以维持市场稳定。当用能权交易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此时为了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交易灵活性,另一方面则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促进能源效率的提升,增加用能权供给量。这样的需求与发展绿色金融的国家战略相融合,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模式成为合适的制度方案。用能权金融化交易脱胎于环境治理领域的各类绿色金融实践和能源领域的能源金融实践,特别是碳金融对用能权金融化交易起到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虽然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模式仍然还停留在政策愿景层面,但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有必要根据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潜在的产品类型和融资模式提前做好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机制的制度安排。而按照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主要产品类型,可以将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法律制度分为用能权金融衍生品交易机制、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机制、用能权证券融资机制、用能权基金融资机制。在各类用能权金融化交易产品中,用能权金融衍生品交易是直接与用能权交易绑定的风险对冲和远期交易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主要应当注意防范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多种机制设计分别加以控制。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则是交易市场的主要间接融资机制,担保信贷有质押融资和抵押融资两种形式,由于用能权一经利用即会损害自身财产价值,不符合抵押融资担保物利用不损害担保物价值的基本法理,加之股权质押融资可以为用能权质押融资模式提供实践借鉴,因此质押融资模式更为适宜,将来应当按照质押融资思路来设计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机制。至于用能权证券和基金融资机制的构建,则可以借鉴碳金融的相关经验,资产证券化和债券发行将是用能权债券融资的主要方式,未来应从主体资格准入、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激励、第三方认证和信用评级、环境信息披露等方面着手构建相关机制;而对于用能权基金融资模式,则应注重政府引导,逐步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主体,通过财政激励和行政指导等形式促进基金融资的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是维持用能权交易市场顺利运行的关键,也是用能权直接交易和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直接保障。关于这一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宏观上构建起分别针对用能权审核管理和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的双支柱监管体制;另一方面由于用能权交易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市场内各类主体与主管部门存在普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用能权交易的监管应当跳出常规的监管思路,合理划分各类监管机构职权,并通过法律授权方式授予第三方机构相应的监管职权,促进多元监管主体发展,形成合作监管机制。单就市场监管而言,在监管原则上应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贯彻适度监管、公众参与和全程风险控制原则,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调动各方主体监管积极性,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监管规则的制定则应围绕对破坏市场行为的规制展开,准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打击违法行为,一方面建立市场稳定性维持规则对遭到破坏的市场秩序加以恢复,另一方面则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责任,对破坏市场秩序者加以处罚。另外,随着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发展,监管机制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应当注意区分对用能权交易的行业监管及对用能权金融化交易市场的金融监管,明确金融监管范围;其次监管原则的内涵应当加以丰富和扩展,加入双峰监管、实时风险控制、动态资本监控等原则的内容;最后在监管规则上,应当注意对一般金融监管规则的吸收,形成主体准入与管理规则、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风险识别与提示规则、处罚规则等用能权金融化交易的专门监管规则。第五章为“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探索”,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用能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与其他以节能为导向的环境治理制度相互产生影响乃至冲突,本章为了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影响,实现制度组合的优化,对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从环境治理体系的总体视角来看,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经济激励型制度,属于典型的第二代环境规制制度。当前,基于第一代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制度执行方便优势和效率偏低劣势并存、第二代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制度效率较高优势和适用条件严格劣势并存、第三代环境规制制度尚未成熟难以独当一面的实践现状,三代环境规制制度之间已经形成了第一代与第二代环境规制制度相互保障,第三代环境规制制度作为补充的共同治理格局。因此,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制度重心主要在于第二代环境规制制度内部。用能权交易与环境权益交易制度的协调机制以及与能源生态税收制度的协调适用机制共同构成了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就其他代表环境权益的类似权利交易制度而言,当前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是与用能权交易冲突的主要领域。对于节能量交易,鉴于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手段与用能权交易制度均相同或相似,两项制度均以能源消费指标为客体,而用能权交易的私人财产权交易模式要比节能量交易的行政规制权交易模式效率更高,因此将来应取消节能量交易制度,将其纳入到用能权交易制度当中。相比之下,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制度目标截然不同,但是往往实现污染物削减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能源节约,规制对象重叠导致了多重获益问题。为此,应当构建起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的协调机制,在避免多重获益的同时实现两项制度的并行实施。具体而言,首先在两类制度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时应当注意考虑另一类制度的影响,剔除总量控制目标中相互重复的部分。其次,则应建立用能权与排污权、碳排放权相互转化的比率,使两类指标可以相互转化。最后,为了确保两类制度各自目标的实现,应当限制两类指标相互转化的比例,避免某一类制度因为交易指标大量转化出现指标供给不足,导致交易机制因此失灵。就能源税收制度而言,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能源税收生态化背景之下,适用于能源消费环节的生态税收与用能权交易如何协调的问题。由于能源生态税收和用能权交易两者均以促进节能为主要制度目标,且两项制度均以为能源消费指标的能源利用环境与社会成本定价、促使企业根据成本收益原则积极节能作为基本制度原理,这使得两者的理论基础存在同一性。这种理论基础上的同一性导致两项制度在并行实施时出现了以双重补贴为主要表现的制度冲突,两项制度重复计算了能源利用的环境与社会成本。面对两者的制度冲突,就协调适用的条件而言,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协调适用既有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从必要性角度来看,两项制度虽然理论基础上具有同一性,但两项制度的制度手段有着明显差异,这使得两项制度在实施时可以实现互补。用能权交易激励作用强但主要适用于能源消费量高的大企业,而能源生态税收利用强制性的税收手段,适用于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要在保证公平规制的同时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灵活性,用能权交易和能源生态税收的结合是必然选择。而从可行性角度来看,两项制度尽管存在制度冲突,但也在不同的对象和区域内存在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一方面以能源消费量为标准,只有义务主体的能源消费量达到边际节能成本增长速度低于社会边际能耗成本增长速度的水平时,这些主体才有意愿参与用能权交易;而当义务主体能源消费水平较低,边际节能成本增长速度远高于社会边际能耗成本增长速度时,此时只能适用能源生态税收制度。因此以能源消费量为标准对义务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实现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区分适用。除此之外,两项制度对市场基础的不同要求也为区分适用提供了基础。总体来看,用能权交易和能源生态税收两项制度各具优势。用能权交易从量规制的规制原则配合将环境利益转化为私人产权的权利设置模式使其理论上具备效率优势;但用能权交易的这种效率优势只有在严格的技术要求和完善的配套机制共同作用下才能发挥。相比之下,能源生态税收技术要求和配套机制方面要求较低,其适用更具普遍性,同时依靠国家强制力更易落到实处。根据两项制度各自的优劣,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应当根据各自制度优势构建起区分对象、阶段和地区的制度选择机制,以能源消费量为标准选择对象适用,根据试点区域内的市场交易基础选择阶段和地区适用。同时两项制度的协调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除了制度选择机制外,还应建立两项制度实施初期的用能权指标与能源生态税收的相互转化机制,以便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及时将能源生态税收制度转化为用能权交易制度;另外还应建立起两项制度的综合执法机制,保证两项制度相互协调,落到实处。
姚鹤[7](2020)在《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在经济方面发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众所周知,企业的发展除了要有先进的技术、领先的视野及科学的管理外,重中之重就是融资。自美国“次贷危机”之后,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中炙手可热。其原因与传统融资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以利用基础资产信用代替融资主体信用进行融资;二是在不增加资产的情况下可以达到资产出资进而降低融资主体资本充足率。而基础资产的安全是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就要为基础资产安装上一个“屏障”,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资产证券化随时舶来品,但其实它在我国的出现并不算晚,只是因为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在2010年左右停滞了一段时间,并于2013年重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有借鉴欧美的经验,也有中国政府在基于中国法律体系下创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关制度。笔者将尝试从以下几方面讨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第一章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由来出发,并在结合众多中外学者有关abs的定义基础上尝试总结出abs的定义。之后,又通过结合图表分析了abs的流程环节,并把这个流程分为三个阶段。最后得出总结,即风险隔离是整个流程的关键,进而引出文章的主体“风险隔离”机制以及构建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二章承接上文,从“风险隔离”机制的构造入手,将第二章和第三章分为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相关法律问题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破产隔离”相关法律问题两部分。第二章先是介绍“真实出售”的方式,并总结出信托和让与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但这一过程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在后面一节中,笔者在结合我国法院有关于abs的最新判例进行分析,尝试探索出“真实出售”的中国标准,指出abs实践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并提倡可以在司法审判中,推广这一审判标准。第三章,开篇提出了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介绍它产生的背景以及一些不成熟的地方。然后在下一段指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常用模式,并分析了各种模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应用的优劣处。第四章,分为“真实出售”和完善特殊目的载体两部分,在结合笔者在律所的实践上,为解决abs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一些拙见。“真实出售”方面,本文提倡增加债权让与公示制度,限制禁转条款,统一“真实出售的标准”;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方面,呼吁我国建立一套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以及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提出提高设立专项计划的立法层级,并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等建议。
武思琪[8](2020)在《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影子银行的出现和发展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它在满足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确实也同样存在风险,因此鼓励影子银行向需要融资的单位提供所需信贷,保护金融稳定和投资者之间寻求平衡之前,应当对其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模式,以尽可能防范影子银行发展时本身存在的风险及对其他行业造成的损害。本文通过对影子银行进行深入探究,归纳整理出其的内涵、特点和产生的风险,意在指出监管影子银行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分别进行探析,与欧美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影子银行法律监管改革进行对比,并建议借鉴这些监管改革经验,力图为我国找到一条全方位、立体且有效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的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路径。第一部分概述了影子银行的基本问题,主要对影子银行的内涵、特点以及国际组织和欧美发达国家有关影子银行的界定进行简单阐述。首先介绍了影子银行最为基本的情况,进而提出笔者对于影子银行内涵的理解。其次对影子银行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其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而为下文当中核心主题“监管”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然后,通过探讨中国影子银行善于利用监管漏洞套取利润且内控制度相对薄弱等原因来论述强化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从对我国法律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细致描绘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为前提,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析:首先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现实情况进行探究,该监管情况包括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现实环境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其次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主要是由监管主体、对象界限不清楚,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不科学,多头监管,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目标界定不准确和行业自律性差等原因而导致了影子银行监管不到位。第三部分深入探讨了国外对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欧美发达国家中的美国和英国、国际组织中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欧盟为比较分析的研究对象,对其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经验进行分析、比较和总结,尝试从中汲取适合我国监管改革的经验,进而促使中国在立足自身国情的条件下进行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前面的三个部分的详尽探究后,提出了健全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通过变更监管理念、完善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制定并实施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健全其他监管的具体措施,全面革新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梁伟[9](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湛栩鶠[10](2019)在《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土地储备是指为了增强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统一规范土地出让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强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城乡规划的落实,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统一前期开发、熟化平整后,将开发成熟的土地控制、储存、管理以备对外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中的征收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前期开发整理、多通一平等工作有着大量的资金需求,充裕的资金是土地储备活动得以顺利运转的基础,因此土地储备融资活动在土地储备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自2001年土地储备制度在全国各地推广建立以来,实践中运用过的土储融资方式有财政拨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经营收入、银行贷款、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引入社会资本(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等,这些融资手段为土地储备筹得大量资金,大大缓解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压力,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成功运行。然而,由于缺乏较高强制性、统一性、效力性、稳定性、普遍性的法律位阶级别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规制,我国土地储备融资各地实践操作的弹性空间较大,任意性较强,存在以下问题:各地立法政策标准不统一、融资手段与流程触犯现行法律规定、现行制度规定存在较大缺陷不足、政府行为朝令暮改、法律文件规定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效果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规范合法的的土储融资方式的进一步推广运用,不利于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活动的统一开展。本文介绍了各地土储融资实践的具体方式,归纳了不同土储融资方式的违反现行相关民商事法律与中央政策的理由;分析了我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践的四种模式的利弊,提炼了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活动的主要法律缺陷。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与对策,即根据法理逻辑与民商事法律原则为前提,界定储备土地的权利属性,奠定土地储备对外融资的物权法律基础;以中央出台的有关土储融资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强化、完善现有的土储融资方式;以批判吸收的态度承认实践中各地探索的新型土储融资方式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以扬长期短的思维吸纳各地土储融资实践的合法、有益、实操性较强的部分,完善我国土地储备融资的制度体系;待条件成熟,土地储备融资制度可以上升国务院行政法规级别以上立法,形成融合、规范、稳定、普遍的土地储备融资法律法规,统一规制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土储融资行为,增强土地储备对外融资的强制约束力,促进土地储备融资多元化,扩大土地储备融资规模。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 1.2 问题提出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理论意义 |
| 1.3.2 实践意义 |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4.1 主要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技术路线 |
| 1.5 研究创新点 |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 2.1.1 体育产业 |
| 2.1.2 高质量发展 |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 2.1.4 金融支持 |
| 2.2 文献综述 |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 2.2.5 文献述评 |
| 2.3 理论基础 |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 5.2.2 耦合的应用 |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 5.6.2 变量选取 |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 5.7 本章小结 |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 6.3.1 模型构建 |
| 6.3.2 样本选取 |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 6.7 本章小结 |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 7.3 建模准备 |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 7.5 模型检验 |
| 7.5.1 外观检验 |
| 7.5.2 运行检验 |
| 7.5.3 稳定性检验 |
| 7.5.4 历史检验 |
| 7.5.5 灵敏度检验 |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 7.7 本章小结 |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2 对策建议 |
| 8.3 局限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附件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绪论 |
| 0.1 选题背景及价值 |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0.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 0.4 本文的新意以及存在的问题、难点 |
|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概述 |
| 1.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
| 1.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
| 1.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 1.3.1 批量转让 |
| 1.3.2 债转股 |
| 1.3.3 资产证券化 |
| 1.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 |
| 1.4.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 |
| 1.4.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部门规章 |
| 1.4.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其他法规 |
|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 2.1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
| 2.1.1 不良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 |
| 2.1.2 组建不良资产包存在法律风险 |
| 2.1.3 不良资产反委托处置中存在法律风险 |
| 2.2 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存在的法律问题 |
| 2.2.1 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确 |
| 2.2.2 商业银行投资股权存在限制 |
| 2.2.3 股权退出途径存在障碍 |
| 2.3 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
| 2.3.1 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尚需梳理 |
| 2.3.2 证券法律体系内部矛盾 |
| 2.3.3 司法运作存在障碍 |
| 3 国外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 |
| 3.1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单独的法律 |
| 3.2 允许外资参与,实现债转股的退出 |
| 3.3 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
| 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
| 4.1 单独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立法 |
| 4.1.1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
| 4.1.2 明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确立合法融资渠道 |
| 4.1.3 健全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 4.2 建立健全债转股法律制度 |
| 4.2.1 提供对债转股的法律支持 |
| 4.2.2 明确债转股的参与主体 |
| 4.2.3 清理股权退出的障碍 |
| 4.3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 4.3.1 制定资产证券化法 |
| 4.3.2 清理既存法律法规 |
| 4.3.3 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证券化制度的设计 |
| 5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设立的原理 |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 |
|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 |
|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及特殊目的机构 |
|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种类 |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属性 |
|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功能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律制度 |
| 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
| 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特殊性 |
| 第二章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之法律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导致的问题 |
| 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形式不明 |
| 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条件存疑 |
| 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程序受限 |
| 四、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无法适用 |
| 第二节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的成因 |
| 一、历史原因:引进时间短、缺乏本土资源 |
| 二、实践原因:多头监管主导、规则不一 |
| 三、法律原因:立法滞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 |
| 第三节 我国单独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现实意义 |
| 一、迎合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性需求 |
| 二、发挥特殊目的公司的比较优势 |
| 三、助力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门立法建设 |
|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 |
| 第一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立法模式比较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韩国 |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 五、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态比较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韩国 |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 五、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比较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韩国 |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 五、比较与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 |
| 第一节 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原则与立法选择 |
| 一、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选择 |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态 |
| 一、一元组织形态与二元组织形态 |
|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 |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发起人 |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本要求 |
|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
| 四、特殊目的公司的公司章程 |
| 五、资产证券化计划 |
| 第四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程序 |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核准 |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与备案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结构与思路 |
| 五、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用能权交易制度理性的辨析 |
| 第一节 用能权交易的基础理论 |
| 一、用能权交易的制度背景:能源资本转型 |
| 二、用能权交易的制度导向:能效提升与自然资本投资 |
| 三、用能权交易的制度设计思路:产权激励 |
| 第二节 用能权的基本内涵与权利属性 |
| 一、用能权的基本概念与内涵辨析 |
| 二、用能权权利属性的主要争议 |
| 三、用能权权利属性的路径选择 |
| 第三节 用能权的具体定位与权利界分 |
| 一、用能权财产权属性的具体定位 |
| 二、用能权与类似权利的权利界分 |
| 第二章 用能权交易制度结构的推演 |
| 第一节 实践探析:我国用能权交易试点实践的总结 |
| 一、我国用能权交易实践规则汇总 |
| 二、我国用能权交易实践规则不足之分析 |
| 第二节 制度借鉴:国外白色证书交易的经验与教训 |
| 一、白色证书交易的基础概念与制度构成 |
| 二、白色证书交易制度实践的成败解析 |
| 三、白色证书交易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制度结构:用能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整体框架 |
| 一、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法律规制路径 |
| 二、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整体框架 |
| 第三章 用能权初始分配与审核管理制度的建构 |
| 第一节 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设置的整体方案 |
| 一、宏观层面:国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设定思路 |
| 二、微观层面:地方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分配策略 |
| 第二节 用能权初始分配机制的总体设计 |
| 一、用能权初始分配方案的利弊探析 |
| 二、我国用能权初始分配机制的制度选择 |
| 第三节 用能权审核管理机制的制度框架 |
| 一、用能权注册登记规则的整体架构 |
| 二、能源消费量MRV规则的基本结构和完善路径 |
| 三、用能权违约处罚与救济规则 |
| 四、自愿交易主体用能权认定的特殊规则 |
| 第四章 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与监管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用能权市场交易机制的法律建构 |
| 一、交易主体:多元化主体的构建 |
| 二、交易方式:场内场外相结合 |
| 三、交易商品:用能权的储存与拆借 |
| 四、交易价格:价格上下限的确定 |
| 第二节 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机制的制度结构 |
| 一、用能权金融化交易机制的制度设计 |
| 二、用能权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 |
| 三、用能权担保信贷融资规则 |
| 四、用能权证券融资规则 |
| 五、用能权基金融资规则 |
| 第三节 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框架 |
| 一、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整体结构 |
| 二、用能权金融化交易背景下监管机制的调整 |
| 第五章 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探索 |
| 第一节 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的基本架构 |
| 一、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架构的分析思路 |
| 二、用能权交易规制协调制度构成的探索 |
| 第二节 用能权交易与其他环境权益交易的协调机制 |
| 一、用能权交易与节能量交易的制度取舍与整合 |
| 二、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的协调适用 |
| 第三节 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协调适用机制 |
| 一、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的制度冲突 |
| 二、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协调适用机制的建构基础 |
| 三、用能权交易与能源生态税收协调适用机制的法律路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概述 |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概述 |
| 一、资产证券化的由来及概念 |
|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
| 一、基础资产不能“真实出售”的风险 |
| 二、特殊目的载体破产带来的风险 |
| 三、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破产带来的风险 |
| 四、投资者破产带来的风险 |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关键——“风险隔离” |
| 一、“风险隔离”机制概述 |
|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 |
| 第二章 “真实出售”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真实出售”的实现方式 |
| 一、以信托的方式转让基础资产 |
| 二、以让与的方式转让基础资产 |
| 第二节 让与过程中债务人通知的法律问题 |
| 第三节 “禁转条款”在债权让与中的效力的法律问题 |
| 第四节 “真实出售”的标准——从合肥中院“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说起 |
| 一、案例背景 |
| 二、案例评析 |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专项计划的法律问题 |
| 一、专项计划的法律人格 |
| 二、专项计划不是法律实体,会增加破产风险 |
| 三、投资者与专项计划的法律问题 |
| 四、适用《企业破产法》导致风险隔离失败 |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的各种形式相关的法律问题 |
| 一、设立SPC的法律问题 |
| 二、设立SPT的法律问题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的“破产隔离”相关法律问题 |
| 一、发起人促使特殊目的载体主动申请破产 |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债权人申请其破产 |
| 三、特殊目的载体与原始权益人“实体合并” |
| 第四章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立法的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真实出售”过程中配套的法律制度 |
| 一、增加债权转让中公示的方式 |
| 二、禁转条款对证券化交易中债权受让人没有约束力 |
| 三、明确真实出售的认定的概括性标准 |
| 四、就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买卖协议》作出特别规定 |
| 第二节 完善设立合格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 |
| 一、尝试构建特殊目的公司(SPC) |
| 二、打破分业经营的束缚 |
| 三、设立信托的登记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影子银行的界定及存在的风险 |
| 第一节 影子银行的内涵界定及特征 |
|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界定 |
|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
| 第二节 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 |
| 一、经营风险 |
| 二、信用风险 |
| 三、流动性风险 |
| 第三节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 一、系统性风险 |
| 二、监管套利 |
| 三、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薄弱 |
| 四、影子银行内部具有脆弱性 |
| 第二章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现实情况 |
| 一、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现实环境 |
|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现行法律法规 |
| 第二节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 一、监管主体、对象界限不清楚 |
| 二、监管理念和模式不科学 |
| 三、监管目标界定不准确 |
|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 |
| 五、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 六、行业自律性差 |
| 第三章 域外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的比较与启示 |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 |
| 一、欧盟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 |
| 二、金融稳定理事会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 |
| 第二节 欧美各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 |
| 一、英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 |
| 二、美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改革 |
| 第三节 各国的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一、明确监管对象范围 |
|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能范围 |
| 三、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法律措施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对策 |
| 第一节 明确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对象范围 |
| 一、明确影子银行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
| 二、明确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对象、范围 |
| 第二节 制定影子银行宏观监管策略 |
| 一、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及目标 |
| 二、构建“功能监管”监管模式 |
| 第三节 健全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相关制度 |
| 一、加强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 |
| 二、强化影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
| 三、健全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机制 |
| 四、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
|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预警机制 |
| 六、完善影子银行自我监管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立法表 |
| 案例表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2 文献综述、创新与不足 |
| 1.2.1 文献综述 |
| 1.2.2 创新与不足 |
| 1.2.2.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1.2.2.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结构安排 |
| 第二章 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内容 |
| 2.1 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
| 2.2 储备土地的权利性质 |
|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资金需求与前期开发 |
| 3.1 土地储备的资金用途 |
| 3.2 储备土地传统一级开发模式 |
| 3.2.1 政府垄断模式 |
| 3.2.2 市场运作模式 |
| 3.2.3 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
| 3.2.4 政府与市场合作开发模式 |
| 3.3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模式的不足之处与发展方向 |
| 3.3.1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模式的不足之处 |
| 3.3.2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模式的发展方向 |
| 第四章 土地储备融资的具体融资方式与法律制度变迁 |
| 4.1 实践中土地储备的具体融资方式 |
| 4.1.1 财政拨款 |
| 4.1.2 银行贷款 |
| 4.1.3 土地经营收入 |
| 4.1.4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 4.1.5 PPP融资模式 |
| 4.1.5.1 BT模式 |
| 4.1.5.2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 4.1.5.3 重庆土储的股权合作模式 |
| 4.1.5.4 “轨道+土地”模式 |
| 4.1.5.5 土地收益补偿模式 |
| 4.1.6 土地储备资产证券化模式 |
| 4.1.6.1 土地开发资金信托 |
| 4.1.6.2 土地储备资金信托 |
| 4.2 土地储备融资的法律制度变迁与未来发展方向 |
| 4.2.1 我国土储融资的法律制度变迁 |
| 4.2.2 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
| 第五章 现行土地储备融资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 5.1 土地储备融资实践操作问题 |
| 5.1.1 各地土储融资实践不一致,违反法律规定或触犯规章政策红线 |
| 5.1.2 土储前期开发收益分配的各地实践不一致,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
| 5.1.3 靠不断征地解决土地储备资金短缺的问题,引发多重隐患 |
| 5.2 土地储备融资制度现有规定的缺陷 |
| 5.2.1 储备土地权利性质不明,对外融资缺乏物权法律基础 |
| 5.2.2 法律规章规定的土储融资渠道单一,难以弥补土储项目资金缺口 |
| 5.2.3 土储融资监管的法律约束缺位,引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 |
| 5.2.4 缺乏统一规范、较高效力的土储融资的法律文件,各地土储融资规定混乱不一 |
| 5.2.5 土地储备融资的中央、地方政策缺乏稳定性、连贯性,打击社会资本积极性 |
| 第六章 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 6.1 完善现有土储融资模式,强化现有土储融资功能 |
| 6.1.1 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融资制度 |
| 6.1.2 采用土地出让溢价分成收益分配模式,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投资吸引力 |
| 6.2 完善土储融资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填补土储融资规范内容的不足 |
| 6.2.1 立法明确储备土地权属性质,奠定土储融资的法律基础 |
| 6.2.2 立法加强土地储备融资监管,规范土地储备融资流程 |
| 6.3 推广土储PPP项目金融资产担保融资方式,拓展土地储备融资渠道 |
| 6.3.1 采用土储PPP项目金融资产担保融资方式的必要性 |
| 6.3.1.1 设立土储PPP项目公司的必要性 |
| 6.3.1.2 采用金融资产担保融资的必要性 |
| 6.3.2 土储PPP项目金融资产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 |
| 6.3.2.1 土地储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 6.3.2.2 土地储备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
| 6.4 土地储备融资制度上升立法,提高土地储备融资制度的法律效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