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誉清[1](2021)在《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无人化时代下,商用无人船理应承担国际海事条约规定的海难救助责任。不同自主等级的商用无人船能否妥善履行海难救助责任,需要分别解决责任界分、判定条件以及合理措施等问题。对于责任界分问题,可以通过分析商用无人船上配备的船员、远程操控人员、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系统编程人员承担责任的可行性加以解决。对于判定条件问题,应从商用无人船的特点出发明确"处于能提供救助位置的船舶""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以及"救多少"等条件的分界。对于合理措施问题,可以在"直接"救助措施和"间接"救助措施之间寻求平衡。
蔡宇冰[2](2020)在《南海地区海上搜救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南海的海上通航环境复杂多变,随着南海地区的海上经济贸易发展,海难事故发生率也逐步增加,南海国家要保障海上搜救的实施,实现南海地区的海上人命救助与财产保障,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南海地区的海上搜救合作机制。本文除引言外,共有四章。第一章南海海上搜救合作机制的内涵与范畴进行分析。首先,从南海地区海上搜救合作机制的建立基础出发,明确了海上搜救合作的必要性,阐述了科学的搜救合作机制是搜救合作的有效保证。其次,界定了搜救合作机制的内涵,搜救合作机制可以从法律制度与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联合构建。并将搜救合作机制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最后,从南海各国合作发展进程、海上搜救责任的低敏感性进行推演,得出南海海上搜救合作的机制存在与健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章对构建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基础性与理论性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建立南海搜救合作机制与理论依据。包括人道主义搜救理论以及国家阶段理论,前者是国家的搜救义务来源,也为搜救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思路,后者则为中国推进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南海国家要实现健全搜救合作机制的目标,需要以搜救责任区的明确划分为前提,正式化与体系化为标准,优秀的搜救合作能力为保障。注重搜救合作的中国家硬件设施、技术水平以及程序上的衔接,才能够有效率、有效果地实现构建搜救合作机制目标。第三章南海地区现有的搜救合作机制以及发展路径分析。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现有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东盟国家间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签订的搜救合作协议,为合作机制的发展健全提供了基础。但是当前的南海地区的搜救合作机制中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建立南海区域性搜救合作规范来提升搜救合作机制的约束性、规范性,并注重深化南海国家间搜救合作常态化交流,避免交流的表面化问题。包括制度上的正式化程度低、约束性规范不强、国家的参与度保障不足,以及实践中的常态化交流存在范围与效果的有限性、技搜救水平的局限性等问题。第四章中国推动建立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路径与具体建议。从国际与国内两个方面分析中国如何推进南海地区的搜救合作机制。国际方面需要积极寻求国际组织的帮助,积极解决搜救合作的基础性问题,协商确定搜救责任区的划界,并在经济上建立搜救合作的专项基金提供合作的资金支持。国内方面需要建立以《海上交通安全法》为原则性规范的搜救制度体系,发挥搜救协调机构的统筹作用,防止各个搜救参与部门的职能重叠,在保障国内的搜救能力的同时也需要与国际接轨,从而进一步保障合作。
邓朝晖[3](2020)在《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推进,国家海上搜救主管部门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海上搜救合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发现在推进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过程中存在不少阻力,效果并不理想,文章通过对几年相关工作实践总结,探讨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关原因分析,提出了推进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方面的具体建议。(1)运用协同治理、公共服务、海上安全等理论,分析了中国-东盟加强海上搜救合作的必要性。南海作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守望的海域,海上安全直接关系到本国人民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治理中,通过为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只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是一个国家理所应该提供的,我们通过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协同治理海上突发事件,为海域周边国家和人民提供安全保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提出加强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的愿望和理念是十分美好的,但是,基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文化上存在差异,互相不足,加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国际公约方面参与程度不同,搜救合作目标尚不明确,以及东盟一致对外原则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推进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难度大,推进中明显存在阻力,海上搜救合作中存在形式单一、深度不够、东盟国家参与不积极、合作的基础薄弱,合作频率少等诸多问题。(3)通过借鉴国外相应环境海上搜救合作,如波罗的海、黑海、北极海域等国外搜救合作经验,结合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在扩大合作范围、推进合作深层次发展、扩大合作参与面、加强合作基础性研究和加强合作频率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旨在为国家政府机关在制定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决策时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间海上搜救合作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和因素影响,文中提到的只是从中方的视角进行研究,受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和外交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加强中国-东盟国家在海上搜救合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但通过加强规划,及早谋划,稳步推进的策略一定能够把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新的水平。
夏贤坤[4](2020)在《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广州邮轮航线首航,正式开启了邮轮旅游新时代。2019年,拥有国内最大建筑面积的广州南沙国际邮轮母港正式开港运营。自首航以来,广州邮轮旅客总量及靠港邮轮班次逐年增长,为保证邮轮进出港安全和提升旅客体验满意度,迫切需要提升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水平。本文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选取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为研究对象,运用政府管制和协同治理理论,深入分析了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现状,找出目前广州地区邮轮海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内外邮轮海事监管先进经验,针对性的给出解决建议与对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比较分析、个案研究,发现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主要还存在通航安全保障能力不足、邮轮通关时效性待提高、邮轮安全检查力度不够、邮轮应急处置准备不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相应地给出了强化邮轮进出港通航安全保障、建设邮轮进出口岸快速通关平台、重视对进出港邮轮的安全检查以及健全应急体系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个方面的解决对策。开发了综合风险评估可视化软件、邮轮进出口岸船员信息比对系统以及人脸识别查验功能。
刘明栋[5](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李瑞[6](2020)在《无人船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人船在民用、军用、海洋调查研究领域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与“船舶”相关度较高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阐明无人船的定义以及国际法律地位,即无人船是通过远程遥控、自主方式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在水面上作业的无人驾驶船只,属于国际法中的“船舶”。本文将讨论无人船的特殊结构对船舶义务(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海上人命救助义务、船舶避碰义务等)等规定的影响,即便现有国际条约中的部分技术细节难以完全适用于无人船,无人船也应借助相对灵活的方式、采用替代性手段履行船舶义务。无人船用作军用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一方面,讨论军用无人船与国际法视域下的“军舰”的关系,如果将远程控制解释为军官指挥,无人船可能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军舰。另外,无人技术之复杂与周密使得网络空间和海洋空间叠加,无人船用于军用将受到海洋法和网络行动规则的双重规制。另一方面,无人船作为新型的作战手段能够用于海上武装冲突,而现有的国际海上武装冲突规则无法涵盖此类新技术,军用无人船的兴起折射出冲突规则的滞后性。同时,无人船也可能被认定为自主武器系统,使用时需要遵循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立足于无人船的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国际法视域下的我国对策: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创制国际条约,另一方面从主体地位、适航条件等角度完善与无人船相关的国内法,并对无人船的战略部署进行系统化规约,提供无人船用作军用的法律依据。
崔世甲[7](2020)在《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战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近年来,随着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决心日益坚定,南海海域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国家载人飞船发射应急保障、国防交通战备、境外人员紧急撤离、重要能源战略通道保障等非传统的、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任务越来越多,特别是对深远海应急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我国实施“海洋开发”战略步伐加快,海上运输船舶与渔船、海工船、邮轮等非运输船舶数量和流量快速增长,海上大规模人命遇险救助、环境救助、财产救助的风险不断增加。我国作为国际救助公约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在履行IMO公约、引领地区发展、维护海域安全等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大国义务与责任。因此,我们亟需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深远海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满足国际救援行动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本文选取我国深远海搜救为研究对象,基于危机治理、政府职能、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理论,运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相融合,结合典型案例,对比国内外深远海搜救领域发展差异,根据深远海搜救领域面临的形势和我国对深远海搜救能力的实际需求,从深远海搜救综合协调体制机制、装备技术建设、人才队伍管理等方面,对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的提升进行研究。文中主要针对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发展过程中,应急预案不尽完善、协调合作不尽顺畅、装备技术相对薄弱、实时通讯能力不足、补给能力亟待提高、人才队伍亟需壮大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为促进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提升研究提供参考。
严谨[8](2020)在《智能船舶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船舶核心技术逐渐成熟,各国对智能船舶的实船实验相继取得成功,中国研发的“大智号”智能船舶更是获得船级社认证并投入使用,这一切标志着船舶智能化时代已经到来。然而,智能船舶的发展不仅需要智能技术的发展,其管理与运营也离不开相关法律的保障。世界主要航运大国和IMO等国际组织已经对智能船舶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中国现行海事法律虽然可以适用于智能船舶,但是,其在细微之处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本文结合智能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技术,以IMO智能船舶四个阶段为基础,对智能船舶的法律属性、船长、船员识别和碰撞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支持智能船舶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提出完善我国智能船舶配套法律规范和参与国际智能船舶立法活动的对策。本文对智能船舶的法律规制分六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绪论,对智能船舶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论文写作思路、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厘清智能船舶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法律属性,对智能船舶的功能优点进行分析。智能船舶具有船舶的法律属性,即拟人性、不动产性和合成物属性。第三部分从IMO对智能船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发展历程着手,着重就SOLAS、STCW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的基本内容及对智能船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根据IMO发布的有关智能船舶的四个阶段对智能船舶中的船长与船员进行识别,将岸基操作人员按照船长、船员进行规制。第五部分对智能船舶碰撞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着重探讨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和归责原则,指出应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纳入到第四阶段碰撞责任的认定中。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完善智能船舶配套法律规范和参与国际智能船舶立法活动提出建议,包括从明确智能船舶的法律地位、扩大船长和船员的范围、明确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积极参与智能船舶国际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和修订。
李剑飞[9](2019)在《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65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作为一部旨在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抵达、逗留、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力求实现全球海运便利化的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最大程度上为本国港口内的外国船舶提供便捷、高效的通行服务。然而,海运便利化也需接受港口国的监管,此种监管包括港口国对船舶的监督和港口国对船舶货物的通关审查。监督和审查的制度、方式不同对海运便利化实现程度的影响也不同,国家安全与贸易自由的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国家的航运发展水平差异会在公约规定的统一海运便利框架下无限放大并产生冲突,然而此种冲突不是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可以通过区域化与国际化两种机制进行协调。本文着重在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为什么会产生冲突,在哪些领域内会产生冲突,此种冲突如何协调以及我国如何应对海运便利化下的挑战等方面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和探讨。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海运便利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等内容,协调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冲突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第一章主要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海运便利化实现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并对FAL公约规定的港口国监管内容进行了论述。港口国对外籍船舶的不当监督影响着船舶航行的便利。本章选取了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港口国监督实例,在对外籍船舶的监督中,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对外籍船舶都采取了严格的滞留措施,影响了船舶的正常营运计划。FAL公约框架下的港口国公共管理当局包括港口国监督部门与海关部门,为港口国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引。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缘起和发展,并对公约规定的标准做法与推荐做法条款进行了分析。在内容上,标准做法与推荐做法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分别为人员、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货物、人员和行李的通关;公共卫生和检疫以及港口服务。在性质上,标准做法是公约为缔约国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推荐做法则为非强制性的建议案。在实现程度上,推荐做法与标准做法相比,要求较高。《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年修正案作为海运便利化的最新实践,对缔约国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及外国船员登岸休息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章主要对港口国监管的必要性和港口国监管与海运便利化的冲突问题进行了说明。港口国监督的必要性源于国际法要求缔约国履行船旗国管辖与港口国管辖的义务。港口国管辖是目前对船舶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一是因为大量方便旗船舶的产生,使船旗国行使管辖权变得不切实际;二是船舶自身航行的特点使得船旗国难以对其实施有效及时的管辖。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防止环境污染要求港口国对外籍船舶实行监督。在国家安全方面,港口国监督主要防范海上恐怖主义风险;在环境污染方面,港口国监督主要对外国船舶设备、船员配备,证书要求等方面展开审查。此外,为了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打击低标准船舶也要求港口国履行监督义务。因此,追求海运便利化必然会与港口国监督产生冲突,包括海运便利化与国家安全的冲突,港口国不当监管引起的冲突等。第四章论述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协调,本文从区域化和国际化两个角度介绍了此种协调实现的方式。区域化协调机制主要表现为备忘录的形式,本章主要介绍了《巴黎备忘录》与《东京备忘录》的实施情况。备忘录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船舶列出了一系列标准,因此,港口国可以根据备忘录列举的事项提升本国船舶技术水平,缩短检查周期,进而提升海运便利化水平。国际化协调机制涉及到港口国监管的另一项内容,即港口国海关审查制度。海关对船舶货物通关程序的审查也会影响海运便利化的实现程度,对此,本章以规范货物通关的最新实践——《贸易便利化协定》为框架,以协定规定的事项规范港口国对进出港货物的通关审查。港口国不当监督产生的原因在于港口国未严格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开展PSC。因此,在国际化协调机制上,港口国需在国际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外籍船舶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分析了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包括港口国监督的立法与实践和船舶货物通关的立法和实践。在我国港口国监督的立法实践中,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港口国监督立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法律依据。针对我国目前港口国立法的现状,现阶段我国港口国监督主体存在多个部门,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作为我国港口国监督依据的主要规则,将本国船舶的监督与外国船舶的监督一齐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不尽合理。另外,缺乏对备忘录及公约条款的国内法转化也是我国港口国监督立法面临的问题。在我国货物通关的立法实践中,本文列举了我国目前海关进行通关程序审查依据的法律文件,并结合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对我国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的相关义务展开了论述。解决上述两方面出现的问题,在港口国监督方面需要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立法的转化以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在货物通关方面需要建立“单一窗口”,加强AEO互认合作以及提升海关事务的参与度。
潘越[10](2019)在《无人潜航器在国际公法上法律地位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无人潜航器出现的历史并不长,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它第一次崭露头角是来自于美国的一次氢弹危机,在深潜器无法完成氢弹打捞任务的情况下,无人潜航器出色的完成了此次任务,赢得了世界的瞩目。2016年在中国南海发生了一起关于无人潜航器的热点事件,中国海军在黄岩岛附近发现了一个不明装置,后对该装置进行了捕获并查证识别,发现是美国的一具无人潜航器,此后,中美双方就此次行动的国际法基础展开了论战。第一章主要是对于无人潜航器的概述,就无人潜航器的出现、发展、种类等进行介绍。无人潜航器在研发之初,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且主要是人工操作。但是后来它的发展方向却超出了大家的预期,变成了能够执行多样化任务的平台。无人潜航器从开发之初的功能单一、操作繁琐发展到今天逐渐变得自动化、模块化、人工智能化,它甚至被称之为现代海洋军事强国的“新型杀手锏”。无人潜航器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首个阶段是二十世纪的60年代到90年代,这个阶段可以被认为是无人潜航器发展的基础阶段,现代意义上的无人潜航器从此初具规模。但这一阶段的无人潜航器主要依靠人工手动操作,功能较为单一,还不是世界各军事强国的重要研究对象。无人潜航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90年代末到二十一世纪初,这是无人潜航器开发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无人潜航器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力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这些软硬件技术的突破,极大的促进了包括无人潜航器在内的各项军用、民用装备的更新。无人潜航器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从二十一世纪初一直到今天,这是无人潜航器的兴盛阶段。在这一阶段,无人潜航器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种类和功能也越发的多样起来。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无人潜航器成为了各军事强国的重要研究目标。美国对于无人潜航器进行了非常大力的研究,并且制定了多项有关无人潜航器的发展计划,其中就包括2000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2004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和2011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从美国对无人潜航器的发展规划来分析,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规划越来越精细,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无人潜航器的中文名称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是由两个核心词组成的。第一个是“无人”,第二个是“潜航”。其英文名称: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也是由“Unmanned”(无人)和“Underwater”(水下),两个概念组成。第一个核心词“无人”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可以理解为无需人类操控,二是可以理解为不可搭载人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现今很多的无人装置,如无人潜航器、无人飞机等,都已经可以按照其既定的程序去进行工作,并对于变化的环境有一定的自适应能力,可以自主的处理一些问题,而不需要人类实时操作。但即便如此,这些无人装置在运作过程当中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人类,如人工智能型的无人潜航器,其在每次的投放和回收的过程中依然无法离开人类。第二个核心词是潜航,潜航意味着其需要拥有可以下潜到水面下的功能,可以长期潜航在水下;也可以暂时露出水面,停泊在水面上;甚至可以不需要拥有露出水面功能,而一直潜航在水下。至于其下潜多深,通过何种方式下潜,在所不问。此外,“无人”和“潜航”的要求,并没有对无人潜航器的作业类型做出规定,也不可能对无人潜航器的作业类型进行规定。美国2004年版本的无人潜航器主计划把对无人潜航器的任务要求从2000年版本的7项扩充到了9项,其中5项内容和2000版本主计划大致相同,但是去除了2000年版本主计划中的武器平台和后勤补给两项任务。增加了探查与识别、设备运送、信息作战、时敏目标打击等四项任务。可见,无人潜航器的作业类型是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的。所以不应当因为无人潜航器的作业任务发生变化,就认为它是一个全新的物体。按照现今正在使用或短期内可预知的技术,无人潜航器的定义应当为:一种不可搭载人员,通过缆线或无线信号或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全自动或半自动或纯手动的,主要功能为潜航于水下进行各种作业的机械装置。国际上对于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有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享有和船舶一样的法律地位。有的观点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享有和潜艇一样的法律地位。有的观点认为无人潜航器既不能认定为船舶,也不能认定为潜艇,而应当作为单独的器物规制。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问题搁置,暂时不宜过早明晰。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适用船舶法律地位的,主要是以美国为主的一些海洋军事强国的法学学者。这种观点的来源不仅仅是出于法律层面的考虑,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政治因素的考虑。他们试图从美国国内法的角度,来对“船舶”这个词进行分析,同时还引用了一些国际法协会的提案。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适用潜艇法律地位的观点,和认为无人潜航器应当适用船舶法律地位的观点,本质上没有区别。他们认为,在传统的意义上,“船舶”这个名词应该包括两个层面,分别是指水面航行的船舶和水下航行的船舶。这里的水下船舶指的主要是“潜艇”,且水面船舶和水下船舶的分量应当相等,“军舰”和“潜艇”两者的分量也应当相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军舰和潜艇是当前世界各国海军的主要组成部分,潜水艇其实就是包括在广义的“军舰”当中的,如果无人潜航器适用潜艇的地位,则意味着,它基本等同于军舰。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暂缓明确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他们认为无人潜航器并非处于重大的法律空白时期,即使不立即制定新的法律,也不会出现失控的局势。恰恰相反的是,如果急于为无人潜航器创设法律,反而可能会有无法预计的后果,并对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平衡产生冲击。所以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可用的一切规制手段,利用它们的力量,来维护国际环境和国际法的稳定。这些学者认为,对于新事物,要给予国际社会充分的适应和反应空间,也要留给国家更多的实践空间。对于并不会冲击到国际秩序根基的新事物,贸然的变更国际法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且国际法是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共同组成的。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也需要大量的国家实践。无人潜航器的出现,虽然对国际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并不是根本性的,这种冲击可以说并不罕见。从无人潜航器到无人飞机,从无人坦克到人工智能,只要是科技的进步,就一定会带来法律的不相适应,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常常是必然的事情。国际社会的内容和性质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那么在国际社会内容和性质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对于一些可容忍范围内的变化过度反应,也就没有必要对无人潜航器的出现立刻做出过多的反应,应当给予其一定的空间。现有的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规制文件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虽然很多法律对于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制,并且通过扩大解释和文理解释能够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找到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地位都是较为模糊的,不够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通过对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现有规制文件的分析,可以尽最大的可能找寻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法律渊源。规制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成文法进行规制,这里又包括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或对现有条约进行修订与明晰,或是通过完善各国国内法进行调整。第二种是通过国际判决、决议进行规制,这其中又包括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方式。但是想要达成安理会的决议是很困难的,达成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较为容易,同时因为参与国家的广泛性,也是规制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较优方式。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的判决来进行规制,但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只能够对于当事国有拘束力。并不是一种可以广泛通行的方式。第三种是通过国际习惯的方式进行调整,但是国际习惯调整所需要的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内,对于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减少国际冲突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问题的提出 |
| (一)海难救助责任的主要内容 |
| (二)商用无人船概念的导入 |
| (三)商用无人船适用相关规定的矛盾之处 |
| 二、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的责任界分 |
| (一)免除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的可能性 |
| (二)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的归属方案 |
| 1. 常规船舶履行海难救助责任的主体 |
| 2. 商用无人船履行海难救助责任的主体 |
| 三、商用无人船提供海难救助的判定条件 |
| (一)“处于能提供救助位置的船舶”的判定 |
| 1. 自发提供救助的判定问题 |
| 2. 应召提供救助的判定问题 |
| (二)“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判定 |
| (三)“救多少”的伦理判定 |
| 四、商用无人船提供海难救助的合理措施 |
| (一)“直接”救助措施 |
| 1.“直接”救助措施的界限 |
| 2. 提供“直接”救助的潜在不利后果 |
| 3. 商用无人船提供“直接”救助的定制方案 |
| (二)“间接”救助措施 |
| 1.“直接”救助措施的局限 |
| 2. 商用无人船提供“间接”救助的定制方案 |
| 3. 提供“间接”救助的潜在不利后果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南海海上搜救合作机制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海上搜救合作的基础分析 |
| 一、海上搜救的范畴界定 |
| 二、海上搜救合作的特性 |
| 三、海上搜救合作的义务来源 |
| 第二节 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法律内涵与形式 |
| 一、搜救合作机制的法律内涵 |
| 二、海上搜救合作机制的表现形式 |
| 第三节 完善南海海上搜救合作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究 |
| 一、南海国家完善搜救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 二、南海地区构建搜救合作法律机制的可行性 |
| 第二章 健全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理论研究 |
| 第一节 健全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理论依据 |
| 一、人道主义搜救理论 |
| 二、国家阶段理论 |
| 第二节 明确划分搜救责任区是构建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前提要求 |
| 一、搜救责任区划界对国家搜救责任划分的影响 |
| 二、南海地区的搜救责任区划分现状 |
| 第三节 正式化与体系化是构建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标准 |
| 一、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规范化 |
| 二、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体系化 |
| 第四节 提高搜救合作水平是构建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保障 |
| 一、提升南海各国的搜救能力是构建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基础 |
| 二、搜救合作中信息交流顺畅保障搜救合作的效率 |
| 三、国家间搜救程序衔接顺畅保障搜救合作的效果 |
| 第三章 南海与其他海域中搜救合作机制的比较分析与发展路径 |
| 第一节 南海搜救合作中的现有机制及存在问题 |
| 一、东盟国家间的搜救合作机制 |
| 二、中国与东盟间的搜救的合作机制 |
| 第二节 “渐进型”搜救合作机制——北极地区的搜救合作机制 |
| 一、“渐进型”的北极地区搜救合作机制 |
| 二、北极地区搜救合作机制的建立基础与内容 |
| 第三节 “补充型”搜救合作机制——黑海地区的搜救合作机制 |
| 一、“补充型”黑海地区搜救合作机制 |
| 二、黑海搜救合作机制的内容 |
| 第四节 南海地区现有搜救合作机制存在问题与解决 |
| 一、建立南海区域性搜救合作规范增强搜救合作机制的约束性 |
| 二、深化南海国家间搜救合作的常态化交流避免交流效果表面化 |
| 第四章 中国推动健全南海搜救合作机制的路径与具体建议 |
| 第一节 国际层面中国推进南海搜救合作机制建设的具体路径 |
| 一、积极协商解决搜救责任区与争议海域的中的相关问题 |
| 二、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中磋商加入南海地区统一的原则性区域指导规范内容 |
| 三、协同建立南海海上搜救合作专项基金 |
| 第二节 国内层面中国推进南海救合作机制建设具体路径 |
| 一、构建以《海上交通安全法》为纲领性规范的国内立法体系 |
| 二、提升中国搜救水平以完善南海搜救合作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概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的背景 |
| 1.1.2 研究的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基础研究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东盟组织 |
| 2.1.2 海上搜救合作 |
| 2.2 相关理论 |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 2.2.2 公共服务理论 |
| 2.2.3 海上安全理论 |
| 第3章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现状分析 |
| 3.1 东盟各国和我国搜救现状 |
| 3.1.1 各国搜救力量情况 |
| 3.1.2 主管机关 |
| 3.2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需求分析 |
| 3.2.1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中方需求 |
| 3.2.2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东盟需求情况 |
| 3.3 中国与东盟国家近年来合作开展情况 |
| 3.3.1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责任区情况 |
| 3.3.2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开展情况 |
| 3.4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主要问题 |
| 3.4.1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形式上单一 |
| 3.4.2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深度不够 |
| 3.4.3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东盟参与方不够 |
| 3.4.4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基础薄弱 |
| 3.4.5 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频次少 |
| 3.5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5.1 海上搜救目标不明确 |
| 3.5.2 东盟一致对外原则 |
| 3.5.3 中国与东盟国家国际公约参与程度不同 |
| 3.5.4 中国与东盟国家存在文化差异 |
| 3.5.5 中国与东盟国家互信不足 |
| 第4章 中国与相邻国家以及国际相似区域海上搜救合作经验借鉴 |
| 4.1 中国与相邻国家海上搜救合作 |
| 4.1.1 中日搜救合作着重应对突发事件合作程序 |
| 4.1.2 中韩搜救合作内容更加丰富 |
| 4.1.3 中日俄韩东北亚搜救合作更着重实战和应急反应 |
| 4.2 国际相似区域海上搜救合作 |
| 4.2.1 北极水域搜救合作 |
| 4.2.2 波罗的海水域搜救合作 |
| 4.2.3 黑海海域搜救合作 |
| 4.3 中国与相邻国家及国际相似区域海上搜救合作经验 |
| 4.3.1 中国与相邻国家海上搜救合作经验 |
| 4.3.2 国际相似区域海上搜救合作经验 |
| 第5章 加强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对策分析 |
| 5.1 扩大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范围 |
| 5.1.1 积极推进中国-东盟海上合作现有项目 |
| 5.1.2 以海上搜救实战带动合作 |
| 5.2 推进合作更深层次发展 |
| 5.2.1 加强海上搜救合作战略规划 |
| 5.2.2 加强中国和东盟战略互信 |
| 5.2.3 推进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协议签署 |
| 5.3 扩大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参与面 |
| 5.3.1 加大区域航运、旅游发展 |
| 5.3.2 加强中国-东盟人员交流互访和业务培训 |
| 5.4 加强合作基础性研究 |
| 5.4.1 加强中国-东盟国际履约合作 |
| 5.4.2 加强区域海上安全合作 |
| 5.5 加强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频率 |
| 5.5.1 推进友好国家双边合作 |
| 5.5.2 发展区域多边合作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附录内容名称 |
| 致谢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邮轮 |
| 2.1.2 海事监管 |
| 2.1.3 邮轮海事监管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政府管制理论 |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 3 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现状分析 |
| 3.1 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目前所采取的举措与成效 |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 3.1.2 取得的成效 |
| 3.2 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2.1 通航安全保障能力不强 |
| 3.2.2 邮轮通关时效性待提高 |
| 3.2.3 邮轮安全检查力度不够 |
| 3.2.4 邮轮应急处置准备不足 |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3.1 风险评估与管控手段有待完善 |
| 3.3.2 通关信息校验的技术手段落后 |
| 3.3.3 各方对邮轮安全检查重视不够 |
| 3.3.4 应急体系不健全及应急能力不足 |
| 4 国外与国内其他地区邮轮监管的经验借鉴 |
| 4.1 国外邮轮海事监管概况 |
| 4.1.1 美国: 推出《邮轮安全法案》 |
| 4.1.2 欧盟: 执行第三套海事安全措施(3MSP) |
| 4.2 国内其他邮轮港口海事监管概况 |
| 4.2.1 上海: 国际邮轮进出港全程重点关注 |
| 4.2.2 天津: 星级(STAR)邮轮监管模式 |
| 4.2.3 三亚: 邮轮进出港全程护航 |
| 4.2.4 厦门: 开辟邮轮海事监管“绿色通道” |
| 4.3 经验借鉴 |
| 4.3.1 注重规律研究 |
| 4.3.2 强化多方合作 |
| 4.3.3 重视政府管制 |
| 5 进一步加强广州海事局邮轮海事监管的对策分析 |
| 5.1 强化邮轮进出广州港通航安全保障 |
| 5.1.1 提升风险评估与安全预警能力 |
| 5.1.2 合理配置通航管控资源与力量 |
| 5.1.3 打造立体化的通航管控新模式 |
| 5.2 建设邮轮进出口岸快速通关平台 |
| 5.2.1 邮轮船员信息的快速比对方法 |
| 5.2.2 邮轮船舶与船员信息比对系统 |
| 5.3 重视对进出广州港邮轮的安全检查 |
| 5.3.1 编制广州邮轮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
| 5.3.2 创新邮轮港口国监督检查模式 |
| 5.3.3 争取各方对邮轮安检工作的支持 |
| 5.4 健全应急体系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 5.4.1 构建多层次的邮轮应急反应体系 |
| 5.4.2 全面提升广州邮轮应急处置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一览 |
| 绪论 |
| 第一章 无人船的发展现状及其术语界定 |
| 第一节 无人船的发展现状及操作模式 |
| 第二节 无人船的术语界定 |
| 一、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于“无人船”的术语界定 |
| 二、对“无人船”不同术语界定的评析 |
| 第二章 无人船的法律规制及法律地位 |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对无人船的法律规制 |
| 一、《海洋法公约》“船舶”的定义及无人船的法律地位 |
| 二、《国际海上人命公约》对“船员”的规定及其对无人船船舶安全、救助义务的影响 |
| 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船舶”的要求与无人船的避碰义务 |
| 四、《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船员资质审查”与无人船的法律困境 |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无人船的法律规制 |
| 一、我国海商法相关法律对“船舶”的定义与无人船 |
| 二、国内法对船舶安全的规定及无人船的兴起对我国法律的冲击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三章 无人船的管辖权、航行权与碰撞责任 |
| 第一节 无人船的管辖权与航行权 |
| 一、无人船对船旗国、沿海国管辖权的挑战 |
| 二、从无害通过、“适当顾及”义务角度分析无人船海上航行的特殊性 |
| 第二节 无人船发生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 |
| 一、无人船发生船舶碰撞时的法律规制 |
| 二、无人船船舶碰撞事故所引发的产品责任和船舶碰撞责任的竞合 |
| 第四章 军用无人船对国际法的挑战 |
| 第一节 和平时期使用军用无人船对海上平时军事活动规则的挑战 |
| 一、军用无人船是否构成海洋法下“军舰”之讨论 |
| 二、军用无人船对海上平时军事活动规则的挑战 |
| 第二节 武装冲突时期使用军用无人船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挑战 |
| 一、军用无人船对“日内瓦体系”和“海牙体系”的挑战 |
| 二、军用无人船对海上军事行动手册的挑战 |
| 三、军用无人船对国际人道法原则的挑战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对无人船应用于海洋的应对策略 |
| 第一节 积极构建无人船的国际条约体系 |
| 第二节 完善国内立法 |
| 第六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本章小结 |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海上搜救 |
| 2.1.2 深远海搜救 |
| 2.1.3 深远海搜救能力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理论 |
| 2.2.2 政府职能理论 |
| 2.2.3 危机治理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3 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现状与问题分析 |
| 3.1 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发展现状 |
| 3.1.1 深远海搜救领域顶层设计取得进展 |
| 3.1.2 深水作业能力实现了突破 |
| 3.1.3 行业科技研发水平显着提高 |
| 3.2 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2.1 缺乏综合规划致基础设施不足 |
| 3.2.2 缺乏科技创新致装备技术落后 |
| 3.2.3 国内指挥协调体系不尽完善 |
| 3.2.4 国际协调合作机制不尽顺畅 |
| 3.2.5 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快 |
| 3.3 本章小结 |
| 4 国外深远海搜救能力提升的经验借鉴 |
| 4.1 国外发达国家深远海搜救能力提升的举措 |
| 4.1.1 组织机构体制机制 |
| 4.1.2 搜救能力建设 |
| 4.2 经验借鉴 |
| 4.2.1 强化搜救法制化保障 |
| 4.2.2 加强政府专业力量和社会商业模式融合 |
| 4.2.3 增强志愿者队伍的补充作用 |
| 4.3 本章小结 |
| 5 提升我国深远海搜救能力对策 |
| 5.1 加强综合规划以提升基础设施实力 |
| 5.1.1 加强深远海搜救装备规划建设 |
| 5.1.2 加强深远海搜救科技发展规划 |
| 5.1.3 加强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规划 |
| 5.2 加强科技创新以提升现代化科技保障 |
| 5.2.1 加强海事监控与航保技术保障能力 |
| 5.2.2 加强远海通讯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
| 5.2.3 重点保障南海区域通航监控与海上通讯 |
| 5.3 完善深远海搜救指挥协调体系 |
| 5.3.1 优化各级各部门的搜救应急预案 |
| 5.3.2 优化搜救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沟通渠道 |
| 5.3.3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 |
| 5.3.4 加强指挥协调部门的人员交流 |
| 5.4 深化深远海搜救国际合作机制 |
| 5.4.1 继续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海上搜救协调合作机制 |
| 5.4.2 巩固深化中日俄韩四国搜救合作机制 |
| 5.4.3 进一步深化中国印尼海上搜救合作机制 |
| 5.4.4 建立中国东盟海上搜救合作机制 |
| 5.5 强化深远海搜救人才队伍和专家智库建设 |
| 5.5.1 建立系统性的海上搜救培训机制 |
| 5.5.2 加大对海上搜救训练设施的投入 |
| 5.5.3 建设深远海搜救专家库和智库系统 |
| 5.6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访谈提纲 |
| 致谢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之处 |
| 第2章 智能船舶的基本理论 |
| 2.1 智能船舶的含义 |
| 2.1.1 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 2.1.2 智能船舶的含义和发展阶段 |
| 2.2 智能船舶的法律地位分析 |
| 2.2.1 智能船舶的法律属性 |
| 2.2.2 智能船舶的航行权 |
| 2.3 智能船舶相对于传统船舶的功能优势 |
| 2.3.1 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
| 2.3.2 节约船舶航行成本 |
| 2.3.3 提高船舶安全性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智能船舶的法律规制现状 |
| 3.1 智能船舶法律规制的历史发展 |
| 3.1.1 IMO相关规制 |
| 3.1.2 船级社相关规制 |
| 3.2 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国际法律适用 |
| 3.2.1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对智能船舶的适用 |
| 3.2.2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智能船舶的适用 |
| 3.3 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 3.3.1 “良好的船艺”对智能船舶的适用 |
| 3.3.2 “正规的了望”对智能船舶的适用 |
| 3.3.3 智能船舶与“失去控制的船舶”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1 传统意义上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1.1 船长、船员的概念 |
| 4.1.2 船长和船员的职责 |
| 4.2 不同阶段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2.1 第一阶段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2.2 第二阶段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2.3 第三阶段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2.4 第四阶段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识别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 |
| 5.1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 |
| 5.1.1 船舶碰撞责任主体 |
| 5.1.2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 |
| 5.2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归责原则 |
| 5.2.1 第一至第三阶段智能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
| 5.2.2 第四阶段智能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
| 5.3 本章小结 |
| 第6章 中国发展智能船舶的法律应对 |
| 6.1 中国发展智能船舶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
| 6.1.1 中国智能船舶相关法律规范 |
| 6.1.2 中国发展智能船舶的政策 |
| 6.2 完善中国智能船舶相关立法 |
| 6.2.1 明确智能船舶的法律地位 |
| 6.2.2 扩大智能船舶船长、船员的范围 |
| 6.2.3 明确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 |
| 6.3 积极参与智能船舶的国际立法活动 |
| 6.3.1 积极参与智能船舶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
| 6.3.2 积极参与IMO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与修订 |
| 6.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海运便利化实现之困境 |
|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在若干国家的适用与争论 |
| 一、Fleet Management Ltd.v.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
| 二、Budisukma Puncak Sendirian Berhad v.Canada |
| 三、“粤电6”轮案 |
| 第二节 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意义与思考 |
| 一、FAL公约下港口国监管内容的规定 |
| 二、影响港口国监督的现实因素 |
| 第二章 海运便利化的起源、立法与发展 |
| 第一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缘起背景 |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制定 |
| 二、标准做法与推荐措施的规定 |
| 三、标准做法与推荐措施的分析 |
| 第二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订内容规定 |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偷渡的规定 |
| 二、《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海上安保的规定 |
| 三、《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对船员信息的规定 |
| 第三节 《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最新发展 |
| 一、《1965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 年修正案 |
| 二、关于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
| 三、关于外国船员登岸休息措施 |
| 第三章 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冲突 |
| 第一节 港口国监督的若干因素考虑 |
| 一、属地管辖和船旗国管辖的平衡 |
| 二、国家安全及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 |
| 三、追求航运公平与竞争的愿景 |
| 第二节 港口国监督制度引发的矛盾 |
| 一、海上安全与海运便利的冲突 |
|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 |
| 三、港口国不当监督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 第四章 海运便利化与港口国监管的协调路径 |
| 第一节 备忘录视角下的协调路径 |
| 一、港口国监督标准再分类 |
| 二、提升船舶建造管理水平 |
| 三、加强区域信息合作与交流 |
| 第二节 公约视角下的协调路径 |
| 一、国际化协调机制的动因 |
| 二、简化船舶货物通关程序 |
| 三、规范港口国监督依据的国际法 |
| 第五章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 |
| 第一节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 一、我国港口国监督的立法实践 |
| 二、我国海关制度的立法实践 |
| 第二节 海运便利化在我国的立法展望 |
| 一、完善港口国监督立法 |
| 二、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无人潜航器概述 |
| 第一节 无人潜航的出现、发展与定义 |
| 一、无人潜航器的出现和发展 |
| 二、无人潜航器的定义 |
| 第二节 无人潜航器的种类与用途 |
| 一、民商用无人潜航器与军政用无人潜航器 |
| 二、移动投放式无人潜航器与基地投放式无人潜航器 |
| 三、有缆式无人潜航器与无缆式无人潜航器 |
| 四、遥控式无人潜航器与自主式无人潜航器 |
| 第二章 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问题存在争议 |
| 第一节 适用船舶法律地位的观点 |
| 一、观点由来 |
| 二、观点分析 |
| 第二节 适用潜艇法律地位的观点 |
| 一、观点由来 |
| 二、观点分析 |
| 第三节 暂缓确定法律地位的观点 |
| 第三章 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问题的分析 |
| 第一节 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法律渊源 |
| 一、我国关于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国内法 |
| 二、国际条约对于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界定 |
| 第二节 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适用的难点 |
| 一、成文法规制模糊 |
| 二、国际习惯法尚未确立 |
| 三、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司法实践不一致 |
| 第四章 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的规制建议 |
| 第一节 通过成文法进行规制 |
| 一、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或对现有条约进行修订与明晰 |
| 二、通过完善各国国内法进行调整 |
| 第二节 通过国际判决、决议进行规制 |
| 一、通过联合国决议进行调整 |
| 二、通过国际司法判决进行调整 |
| 第三节 通过国际习惯进行规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