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常龙[1](2016)在《走向理性化的派驻检察室制度》文中认为派驻检察室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微观层面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在职能定位、诉讼程序、诉讼关系等方面存在诸多混乱和模糊认识,并进而影响到该制度的理性高效运行。从理论上厘清这些混乱和模糊认识,科学定位派驻检察室的基本诉讼职能,理性建构和理顺该制度运行的诉讼程序、诉讼关系等无疑是保障该制度作用最大化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覆盖并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诉讼着力点。
本刊编辑部[2](2013)在《司法公开的山东实践》文中指出近年来,山东各级法院以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把司法公开作为加强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取得了良好进展。先后有8个法院被确立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今年9月,省法院又确立了17个"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充分发挥示范法院的榜样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本刊将部分示范法院的做法整理刊发,以期各地法院相互学习、相互借
张召国[3](2011)在《能动司法的潍坊新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潍坊市地处山东半岛中部,南依沂蒙山麓,北临渤海湾畔,是世界着名的"风筝之都"。在这片焕发着勃勃生机的土地上,潍坊市两级法院始终唱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旋律,坚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变成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演奏着一篇篇辉煌的新乐章。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年均审结各类案件9万余件,服判
刘高[4](2011)在《作为“便民”的巡回审判 ——从当代中国经验看》文中研究表明巡回审判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当下,人们所讨论的巡回审判更多的是指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法院的司法实践,尤其是以马锡五为代表的以“便民”为主要考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经历了备受推崇、日益冷落与近年来再度兴起的过程,这本身便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司法便利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价值,尤其是在人民司法的传统下,“便民”更成为关键性的价值,有时甚至还会压制其它价值。司法便利也是一种司法观,表征着以便利为旨归的司法方式。“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则是司法便利的中国式表达。然则,司法便利的内涵究竟为何?如何才能实现既便于群众诉讼,又便于法院审判的司法方式?本论文首先通过对当下巡回审判实践的现状考察,继而分析了巡回审判所具有的价值与优势,以及其运行环境。继而分析以“便民”为目的的巡回审判究竟实现了怎样的司法便利,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的更为一般的问题——司法便利的内涵。通过细致分析,本文指出,巡回审判不仅仅适用于落后乡村,发达城市同样可以是其发挥优势的土壤。对于司法便利,本文也力图增进对“两便原则”的认识,推进对其内涵的理解,并且提出了回应当下司法市场需求的“新两便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利用司法制度,便于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从而为司法便利的真正实现探寻可凭借的路径。最后,文章也提出,巡回审判与“新两便原则”皆是回应多样化的司法市场需求的一种司法产品而已,只能适用在一定的范围,因而对于其意义做出了限定。
李金鹏[5](2011)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文中认为法律调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使命。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最高价值,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在新形势下更加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又是中央确定的政法工作三项重点之一。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作为审判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并应当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司法理念的更新、司法实践的创新和司法职能的延伸。本文拟在解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涵义及意义基础上,通过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调查分析,就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色定位和实现路径,特别是职能发挥的规范和延伸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分析,以期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文章本论主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价值,着重论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地位,在论述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色定位以及创新内容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情况进行介评;第四、五部分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创新的途径和方法进行阐述,第四部分是围绕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发挥阐述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第五部分是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延伸和拓展服务的范围;第六部分则是对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和思考。
马新岚[6](2010)在《省法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中研究说明(2010年11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省法院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情况报告如下。一、代表建议基本情况
尹洪阳,邱金山[7](2009)在《处处盛开和谐花——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推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文中指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坚持以公正司法为基础,以搭建分流平台为纽带,以主体桥梁作用为保障,以良性互动机制为支撑,以法官"五进"活动为载体,积极推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多元主体、运用多元方式化解矛
张国鹏[8](2008)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法律地位,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社会的千家万户,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正确适用调解手段平息纠纷,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创建安宁的生产生活秩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东方经验”更应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法律助推器。近年来,在世界性民事诉讼改革的潮流中,各国都加强了调解及和解在处理案件中的作用,应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已成为审判潮流。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着些许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是有些需要废除的弊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调解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为了更好地改革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笔者结合自己在从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考查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演革,以及参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调解或和解制度,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理论和实践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的设想。具体内容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定义、特征进行界定,然后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价值分析,阐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对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出合理评判。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传统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变迁,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挖掘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涵。第三部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理论层面上的设计缺陷,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现存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显现的问题,以及其他外部诸多因素对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负面影响,剖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理由支持。第四部分,通过对相关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港台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剖析和借鉴,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第五部分,分析和评价当前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种改革方案,提出自己关于对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主要包括制订一部民事调解法,将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进行制度整合,建立强制调解和独立调解人制度,解决审限期与调解拖延审限的冲突问题,改革诉讼费收费办法,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构建我国的司法ADR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9](2007)在《立足民事审判实践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文中提出潍坊中院深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按照“解放思想、更新司法为民理念,改革创新、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强化职责、完善司法为民机制”的整体思路,全面提升民事审判职能,为经济社
王福伟[10](2004)在《青州法院人民法庭延伸巡回办案》文中研究指明本报讯 山东省青州法院派出的谭坊、弥河及庙子等6处人民法庭积极采取便民措施,延伸巡回办案职能,深入辖区的村庄、田间地头,为群众排忧解难,被誉为解决纠纷的“110”。2003年6处人民法庭收案3956件,审结3701件,同比分别增长18%和21%,取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派驻检察室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视角 |
| (一)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宏观治理层面来认识派驻检察室制度的重要性 |
| (二)从反腐败斗争的高度加以审视 |
| (三)从检察监督规范化的角度审视 |
| (四)从检察机关服务民生、检察为民的高度来认识派驻检察室制度 |
| (五)从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行使角度审视 |
| 二、派驻检察室制度的实践考察及问题剖析 |
| (一)立法依据不明确或者缺失的问题 |
| (二)职能定位模糊和混乱的问题 |
| (三)派驻检察室与派出院职能部门之间关系问题定位不准、认识混乱问题 |
| (四)派驻检察室与乡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问题 |
| (五)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问题 |
| (六)派驻检察室如何服务民生问题 |
| (七)职务犯罪预防的实效性 |
| (八)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程序问题 |
| 三、派驻检察室的应然职能定位 |
| 四、派驻检察室制度理性化建构的基本理路 |
| (一)立法层面上 |
| (二)司法层面上 |
| 1. 定位准确,职责适当。 |
| 2. 程序正当。 |
| 3. 有效监督。 |
| 4. 高效配合和有效制约。 |
| 5. 派驻检察室制度运行的中国语境的问题。 |
| 6. 派驻检察室制度改革的去功利化问题。 |
| 青岛中院:从三个重点方面入手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 |
| 淄博中院: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拓展民意沟通渠道 |
| 东营中院: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法院 |
| 德州中院:以深化司法公开赢得司法公信 |
| 菏泽中院:畅通公开渠道善用网络载体 |
|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实施“阳光工程”建设“透明法院” |
| 青州法院:全程同步公开构建阳光司法运行机制 |
| 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当前我国巡回审判的运行现状 |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巡回审判的类型与特征 |
| 一、当前我国巡回审判的类型 |
| 1. 按处理的纠纷是否属于某个专业领域,分为专业性巡回法庭和非专业性巡回法庭 |
| 2. 按所在地域的不同,分为乡村巡回法庭与社区巡回法庭 |
| 二、当前我国巡回审判的特征 |
| 第三章 巡回审判的价值与优势 |
| 一、巡回审判有利于民众利用司法制度快捷的解决纠纷 |
| 1. 巡回审判增加了民众利用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
| 2. 巡回审判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快捷性 |
| 二、巡回审判有利于法院有效地解决纠纷 |
| 1. 巡回审判有利于发现案件背后的隐情,找到纠纷的真正缘由 |
| 2.巡回审判有利于利用特定的文化场域54 |
| 3. 巡回审判有利于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 |
| 三、巡回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
| 第四章 巡回审判的运行环境 |
| 一、被司法者的社会需求 |
| 1. 可及性 |
| 2. 快捷性 |
| 3. 纠纷解决的彻底性 |
| 二、巡回审判的运行环境 |
| 1. 巡回审判在城市社区中的运行与功效 |
| 2. 巡回审判在城市特定群体中的运行与功效 |
| 3. 巡回审判在特定类型的纠纷解决中的运行与功效 |
| 第五章 巡回审判所实现的司法便利与“新两便原则” |
| 一、巡回审判所实现的司法便利 |
| 1. 保障了当事人的接受司法裁判权 |
| 2. 保障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
| 二、司法便利的内涵与“新两便原则” |
| 三、“新两便原则”的根据与意义 |
| 结语——意义的限定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引言 |
| 二、价值解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思考 |
| (一) 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 |
| (二)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外部价值 |
| (三)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部价值 |
| 三、角色定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地位分析 |
| (一) 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地位分析 |
| (二)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分析 |
| (三) 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分析 |
| (四)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分析 |
| 四、调查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考察 |
| (一) 最高法院与社会管理创新 |
| (二) 地方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证考察 |
| (三)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分析 |
| 五、职责规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 |
| (一) 维护公正高效权威解纷机制 |
| (二) 改革审判管理机制 |
| (三)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 (四) 推进司法审查机制 |
| 六、职能延伸: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
| (一) 全面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 |
| (二) 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制度 |
| (三) 积极推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
| (四) 深入探索特殊群体管理机制 |
| 七、建议思考: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方向 |
| (一) 坚持司法为民 |
| (二) 坚持司法规律 |
| (三) 坚持能动司法 |
| (四) 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 |
| 八、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谢辞 |
| 共建共享:搭建分流纠纷的“平台” |
| 诉调对接:凝聚多元主体的“合力” |
| 法官“五进”:拉长司法服务的“链条”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界定 |
| (一) 调解、法院调解和民事诉讼调解 |
| 1、调解的概念 |
| 2、法院调解的概念 |
| 3、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 |
| (二)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性质与原则 |
| 1、民事诉讼调解的性质 |
| 2、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 |
| (1) 合法原则 |
| (2)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
| (3) 自愿原则 |
| (三) 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分析 |
| 1、立法价值 |
| 2、司法价值 |
| 3、自治、效率价值 |
|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 (一)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回顾 |
| (二)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调解 |
| (三)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事诉讼调解 |
| (四) 我国传统社会注重调解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 |
| 1、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导致调解制度的长盛不衰 |
| 2、民间厌讼、无讼文化的熏染,是民事案件调解的文化土壤 |
| 3、农耕社会狭小的地域观念,是诉讼调解的地缘基础 |
| 4、宗族势力的存在是民事调解存在的民间权力基础 |
| 三、相关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评析 |
| (一) 美国的审判调解和诉讼调解 |
| (二) 日本的法院调解制度 |
| (三) 德国的诉讼调解制度 |
| (四) 法国的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 |
| (五) 我国港台地区的诉讼调解 |
| (六) 对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诉讼调解制度的概括评述 |
| 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一)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存在的问题 |
|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 |
| 2、民诉法之外对调解的规定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调解的规定 |
| (2) 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的规定 |
| (3)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 (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的理论设计层面的缺陷 |
| 1、诉讼调解缺乏规范化,缺少一部专门的民事诉讼调解法 |
| 2、民事诉讼调解中法院职权主义的困境 |
| 3、人民调解立法的缺陷及调解功能的弱化 |
| (三) 民事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弊端 |
| 1、案件数量激增与调解结案的矛盾 |
| 2、注重调解的要求与调解艺术的提高之间的矛盾 |
| 3、审限期的规定对调解制度的负面影响 |
| 4、调解的随意性与法律严肃性的矛盾 |
| 五、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
| (一) 当前几种调解制度改革方案的评价 |
| 1、调解取消论 |
| 2、调解分离论 |
| 3、完善调解论 |
| (二)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
| 1、制订一部专门的民事调解法,规范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 |
| 2、坚持法院职权主义和当事入主义相结合,将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进行制度整合 |
| 3、部分民事案件实行强制调解制度 |
| 4、重塑诉讼调解理念,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 5、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 |
| (1) 改革现行的诉讼费收取办法 |
| (2) 改革审限期制度 |
| (3)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
| (4) 试行建立独立调解人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