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可心[1](2021)在《新冠疫情下民间志愿团体应急语言服务效率与质量研究》文中指出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中国蔓延时,中国民间团体自发成立救助小组,在支援武汉抗击疫情的过程积累了许多一手经验。在随后国外疫情暴发时,这些民间团体希望用这些经验帮助外国民众抗击疫情。其中,“武汉银杏在行动”国内救援团队成立“武汉银杏在行动·新冠疫情国际救助小组”(简称“救助小组”),在2020年3月发起应急语言服务,将武汉的一手抗疫经验总结命名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用建议手册》,并组织志愿者们将手册翻译成英、法、德、西、意、瑞典、波斯七个语种,希望将其传递给各国有需要的专业组织,为当地开展救援行动提供经验分享与支持。然而,由于民间志愿团体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人员异质性等特点,同时,应急语言服务又强调针对自然灾害或公共危机事件快速提供语言产品,因此,民间志愿团体应急语言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自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研究以该救助小组为研究对象,旨在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探究这类语言服务活动的主体对翻译项目质量和效率的影响,并尝试从翻译项目管理的角度提出提升此类翻译项目质量和效率的办法,为今后民间志愿团体开展应急语言服务提供建议支持。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通过访谈,旨在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民间志愿团体如何组织应急语言服务,其中包括职能分工和翻译流程;二是如何评价其应急语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包括运营统筹、语种统筹、翻译和审校人员在翻译流程中的表现等方面。为回答以上问题,在前期准备阶段,本研究在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及其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笔者亲身参与该应急语言服务时获得的一手资料,对救助小组翻译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演绎,设计针对运营统筹、语种统筹、翻译和审校四种职能的访谈提纲,并选择符合研究目的的访谈对象。在数据收集阶段,对运营统筹人员及德语组志愿者共计10人进行访谈。在数据分析阶段,借助质性内容分析法,对转写后的访谈进行标注、分析,并根据已有理论基础演绎建构过程组和知识领域;同时依据项目主体的行为、身份、目的分析其在本次应急语言服务的各个流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应急语言服务可以根据项目管理在翻译领域的应用划分为启动阶段、规划阶段、实施与监控阶段及收尾阶段,项目主体包括有运营统筹、语种统筹、翻译和审校人员。同时,本研究还呈现出以下与一般翻译项目管理不同的结果:(1)民间志愿团体的运营统筹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目的,他们既是该翻译项目的委托方,又是组织该翻译项目的发起人;作为委托方,他们一方面强调译文的功能性,希望分享抗疫经验,但同时又要求译员从字面上去完全忠实于原文。这种存在于翻译目的中的矛盾,加之在翻译实施过程中以非专业的姿态过多干涉语种统筹的工作,导致项目后期部分翻译志愿者对翻译质量、传播效果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2)语种统筹实际是每个语种组的项目经理。语种统筹是推动翻译项目的核心岗位,由不具备实际翻译经验的运营统筹任命。这一岗位优先选取时间充足、具有工作意愿且具备一定翻译能力的学生志愿者担任。然而,语种统筹的工作质量极大程度受自身工作态度、管理能力和翻译水平的影响。尤其是学生群体极少有机会接触到翻译项目管理的实际工作,因此他们的管理体现出相较于一般项目经理更加明显的“渐进优化”特点。(3)翻译和审校人员是翻译项目的基础,由运营统筹筛选,均为目前或曾在德语专业就读,或长期在德国学习、工作的志愿者担任。翻译和审校质量受自身语言水平、翻译经验和工作态度影响,具体表现为拘泥原文、缺乏读者意识;过度依赖终审、缺乏成品意识;对自身职责不明,重复工作或缺漏工作;语言水平有限;成员间缺乏沟通等。此外,本次项目中设立三级审校制度,一级、二级审校由中国志愿者担任,终审为一名对象国母语者。但是,面对数量众多、专业性极强的译文,本身缺乏翻译经验且不具备专业背景知识的母语者在短时间内进行单语审校较难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就如何提升民间志愿团体应急语言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国家语言类人才库。应在现有国家志愿者库的基础上加强对志愿者的分类分级管理,为今后应急语言服务提供更好的人才匹配。此外,应加强与相关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严格筛选志愿者入库,保证志愿者库储备人才的职业素养;同时,相关企业和高校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志愿者机构与翻译人才之间的联系,实现语言类人才库的有序扩大与更新。另一方面,建议人才入库机制能够对志愿者起到激励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志愿项目效果的作用。二是建立扩大应急语言资源库。利用和进一步扩大现有的翻译数据库,有利于实现术语统一和语言资源复用。为了促进翻译工具的使用和发展,志愿者团体应为志愿者提供译前培训。此外,志愿团体应与翻译公司建立联系,以获得更多专业支持。对于翻译公司来说,这也是寻找或培养潜在翻译人才的机会。对志愿者来说,译前培训有利于提升其翻译技能和实践机会,同样是志愿者激励的一种途径。三是优化翻译流程管理。通过加强机构、企业、学校的多方合作,优化、细化应急语言服务的流程管理,形成共同的翻译管理范式。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实现职权分明、责任到人,确保志愿组织方不干涉不越权。应在翻译流程中增加完整的自我评估系统,督促志愿者在项目前、中、后期进行自查和评估,从而有利于项目经理实时监控项目进度和质量。应建立规范的项目总结和反思制度,在项目中期、收尾阶段进行书面总结,形成可分享的项目经验,从而扩大应急语言服务的社会效益。此外,翻译管理的长期优化,离不开企业和高校的支持。在今后的翻译教学活动中,应重视开展基于项目的翻译实践,教授学生完整的语言服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应推动校企合作,让学生了解翻译市场动态和需求,掌握常用的翻译技术,进而为语言类人才库培养更多高素质的翻译人才。
王士娟[2](2020)在《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显着改善,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上,食品标签也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因素。食品生产者通过食品标签的内容标识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消费者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显示的产品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和宣传信息,作为选择和购买食品的依据。食品标签本应如实、准确地进行标示,而有些食品生产者却缺印、漏印、涂抹或错标,导致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上的信息不能准确理解。这与我国的食品标签立法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制度不完善等不无关系。为能有效地利用和发挥食品标签的功能,确保食品安全,本文对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品标签的一般理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食品标签的概念以及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之后,从三个方面介绍了食品标签的功能,即标示食品安全性、彰显贸易地位、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部分阐释了我国食品标签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的现状及局限性。首先是立法方面,本文在梳理我国食品标签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评析了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的局限性。其次是行政执法方面,主要从行政执法体系上的龃龉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管不完善等两个方面进行剖析。最后是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我国食品标签纠纷司法裁判标准不明晰和我国食品标签司法程序运行困难。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食品标签制度的评介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选取欧盟、美国、日本的食品标签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借鉴相关经验并得到以下启示。食品标签法律体系和内容方面的启示:完善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标签标准水平;丰富食品标签内容,明确界定食品标签术语。食品标签行政执法方面的启示:监管模式由事后处罚为主过渡为预防为主;完善食品标签召回和信息发布制度。食品标签司法方面的启示: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集团诉讼的适用。第四部分为我国食品标签制度及其运行的完善建议。同样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立法方面重点是完善食品标签规范体系和拓宽食品标签规制领域,行政执法方面,建立权责统一的执法体系和强化食品标签执法的社会监管机制,司法方面,应当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和完善食品标签救济体制。
张圣东[3](2020)在《食品销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有了很大提升,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冲突。在销售交易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是否应该对其予以特殊照顾,学者之间产生了分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也并不完善,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了统一食品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本文以“李某诉某参茸公司购物合同”案为基础,以食品标签纠纷为对象,通过对某参茸公司未在食品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出该案件两个争议焦点:一个为该参茸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另一个为案涉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通过对该参茸公司的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李某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得出参茸公司构成欺诈;通过对食品标签的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分析,得出该参茸公司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得出日常销售交易过程当中,无论是购买普通商品还是特殊食品,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地位往往不平等,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在认定标准上予以倾斜性照顾,以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与公平,营造诚实、和谐的社会交易氛围。论文最后,笔者也提出了一些司法建议,针对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晰问题建议完善食品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审查方式并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方式。
李茜[4](2020)在《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的评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及开放政府概念的逐渐兴起,政府在其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并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如果海量数据仅仅只是在政府手中,难以将这些数据的价值最大化,而如果政府能够将数据开放给公众,提供给社会各界利用机会,就有利于提高数据的社会利用价值,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创新服务的实现。因此,开放政府数据逐渐成为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学界对开放政府数据讨论的很多,但是鲜有从某一个具体的领域层面去研究政府数据开放的情况,在领域层面的研究目前比较薄弱。从一个具体领域出发了解这个领域数据开放的情况会更加深化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理解和有利于政府数据开放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就在《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立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制定分类、分级、分域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应用政策规范,稳步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本文选择从健康医疗领域层面出发将评估与医疗领域结合探究地方政府数据开放的现状,研究视角较为新颖,并且通过设计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评估方法评估各地方政府的健康医疗数据开放的情况使研究内容更加具体化,可以比较深入地把握开放政府数据的现状。运用文献研究法将关于开放政府数据整体现状、开放政府数据的评估模型、开放政府数据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以及健康医疗数据开放的研究进行梳理,总结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并且通过文献和本文的出发点对相关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同时阐述知情权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五星发展模型理论。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内容进行深入性分析,基于本研究的重点设计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的评估方法。运用设计的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的评估方法去比对52个地方政府的健康医疗数据的开放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基于评估分析理清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状况,整体感知发展现状,研究发现说明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在数据的完整性、开放范围、格式和及时性上存在不足之处,并提出树立开放数据意识,建立管理机制、健全健康医疗数据开放政策和标准并且加强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袁耀辉[5](2019)在《《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俗常言疏证》是近代一部收集资料丰富的民俗语言珍惜文献,按内容分为四十卷,包括重复记录共计5978条,具有重要的语言学研究价值。目前,以《通俗常言疏证》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并不多见,缺乏具体细致的描写和研究。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词汇学和民俗语言学的视角对该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通俗常言疏证》主要通过列书证的方式以考证当时的“通俗常言”,为我们进行成语、俗语、谚语、歇后语、惯用语、格言等熟语以及俗语词研究留下了珍稀的文本。书中还辑录了在我们今天看来熟语性程度不强的结构成分。论文在行文中采用描写与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分类的方法以及列疏证的研究方法,力图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通俗常言”进行直观具体地解读。民俗语言学的基本理论是指导论文研究的基本理论,同时参考词汇学、民俗学、词典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研究现状、选题缘起、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正文部分共计七章。第二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进行概述。第一节主要对该书作者孙锦标生平及学术成就进行介绍。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编纂体例进行介绍。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训释方式进行介绍。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引证文献进行分析。第五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词条特征进行阐述。第六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与明清俗语辞书的关系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概貌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从来源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二节主要从内容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三节主要从音节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四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俗语词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俗语词的概念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的词义类聚进行分析。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的构词法进行分析。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源进行考释。第五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熟语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熟语的来源、品类和特点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成语进行研究。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谚语进行研究。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惯用语进行研究。第五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俗语进行研究。第六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歇后语进行研究。第七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格言进行研究。第六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特殊词语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特殊词语的结构类型进行分析。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特殊词语的语义进行分析。第七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新词新义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新词进行研究。第二节主要对新义进行研究。第八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研究价值进行分析。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语言学价值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文化学价值进行阐述。第九章为结语,主要对论文研究的内容、创新之处、研究的不足以及后续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进行阐述。
靳海婷[6](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金瑞[7](2019)在《《汉语大字典》水部字研究》文中提出《汉语大字典》是在现代辞书编纂理论指导下编写出来的一部新型字典,从1975年计划编写到1990年八卷本全部出齐,用时15年。第一版出版後,从1999年开始正式修订,到2010年第二版由四川出版集团、四川辞书出版社与湖北长江出版集团、崇文书局共同出版,又用时10年,卷轶浩繁,体量巨大,堪称我国语文辞书编纂的标志性典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辞书编纂的学术水准和文化软实力。本文以《汉语大字典》水部字为研究对象,结合前贤时彦的相关研究成果,在词典学、文字学、训诂学、词汇学等相关理论的指导下首次对《大字典》水部字整部字从收字、注音、释义、书证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主要从两大角度入手,一是从辞书编纂和词典学角度入手,将《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等(必要的时候还有《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大型语文辞书整部字进行综合比较,试图较为先行地发现两部辞书在收字释义和书证等方面的问题并进而探讨大型语文辞书编纂和修订方面的相关问题。二是以《大字典》本身为语言文字材料,梳理了所有水部字,从词汇学角度对其中存在的典型的语义类聚范畴进行个案描写。本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系统梳理了近三十年来《汉语大字典》的研究情况。关於这两版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专着,专着以《汉语大字典》疑难字的考释方面居多;二是论文,又可以分为字典编排、本体研究及非纯语言文字角度等三个方面。其中本体研究是核心内容和主体内容,又可以细分为声训注音商榷,字头、字形的收录和古文字字形商补,释义的指瑕和训释方式的研究,书证的辨误,字际关系的考证,疑难字的考释,《异体字表》研究,综合性训诂等。第二部分全面比较了两版《汉语大字典》。通过比较,可知第二版《大字典》较第一版在各个方面都有较大完善。首先是收字有所增加。就整部字典而言,由原来的54678个字头增加到60370个。具体到水部字,增加了 59个类推简化字字头和133个新收字。其次是字形处理得更规范统一。释义方面,第二版秉着词义具有概括性、历史性、社会性、准确性等要求对词义进行了完善。有的增加义项,包括增加新按语和增加条目互见;还有对专名义项进行及时更新,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更新和科学名词的定义的更新等;还有吸收学界新的研究成果後对旧有义项进行重新编辑等;当然也删减了某些不恰当的义项。例证方面,针对第一版存在的书证欠妥、书证有误、引文失误、引书格式不统一等疏漏,新版主要对其中的硬伤、明显存在的疏误问题进行了修订,同时也删掉了一些不准确不恰当的书证,更方便读者理解。第三部分全面比较了《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所收水部字。《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水(氵)”部字共收录字头2148个(包含简化字、类推简化字),《汉语大词典》“水(氵)”部字共有字头904个(第五卷并第六卷续)。我们从收字、音项、义项、书证各方面对二典进行了全面对比,发现其中还是存在大量的不一致性,包括音项设置不同、义项设置不同、义项分合不同、方言标注不同、字际关系的沟通不同、相同义项归在不同的音项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体例要求不同之外,有的是因为编者的疏漏,有的是因为对书证及古注的文本理解不同,还有的则是无法避免的学术分歧和尚不能搞清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从词汇学的角度对水部字进行范畴分类辨析。这些水部字基本上都显示出与“水”有关的词义属性。其中又可以按具体的词义分为表示江河湖海或地名专称的名词;表示水流的通称或水流的停聚处的名词;表示与水相连的陆地或水边的相关事物的名词;表示具体的某种液体的名词;表示与天气有关的气象或气候的名词;表示与水相关的动作(主要是他动,与水自流状态相区别)的动词;表示描摹水的形状和态貌的形容词;表示模拟与水相关的声音的拟声词以及其他等等。这每一类大的范畴中又可再细分出许多子范畴的小类。对这些范畴内的单字进行辨析不仅有助於我们对水部字的整体范畴有宏观上的认识,还能帮助我们厘清水部字内部的单字个体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反过来也将对《汉语大字典》收字、释义、义项编排逻辑、字际关系沟通等方面起到补充和指导作用。
郭睿[8](2019)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轻声词语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轻声作为一种特殊的语流音变现象,是现代汉语语音的重要特点之一。能否正确地认读轻声,是对外汉语语音及词汇教学的一个难点。本文对五套教材和两部大纲中的轻声词语进行考察分析,归纳出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中对轻声处理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教学建议,力求为对外汉语轻声教学提供有效的帮助。本文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缘由,阐述了研究目的。然后对轻声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地总结,包括汉语轻声本体的研究综述以及对外汉语教学中轻声的研究状况。最后说明本文的研究内容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教材和大纲中的轻声词语进行考察,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二章首先对轻声词语做了界定,说明其研究范围以及研究原则。然后对五套对外汉语教材和两部大纲进行了穷尽性地统计和分析,总结出教材和大纲在收录轻声词语上的特点。最后从分类情况、级别、选词率、共用度等方面对教材和大纲进行对比研究。第三章从教材之间、大纲之间、教材与大纲之间三个方面对比了轻声词语的标注差异,并对超纲轻声词和漏纲轻声词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最后整理出大纲和教材中轻声词共有词语的级别差异。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轻声词语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通过前面几章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在教材编写上对轻声的处理存在很多不足。本文就从选录标准、标调问题以及课后练习三个角度对教材轻声部分的编写提出了建议,还从语音和词汇两个方面对轻声词语的教学实践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是结语部分,对全文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涂轶群[9](2018)在《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 ——以精神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人才匮乏,而且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比较发达城市的三甲医院,存在严重分布不均。同时,医闹、伤医、杀医等恶性事件近年也频频发生,“扎堆看病、看病难、看好病更难、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且日益严重,临床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劣,医生离职转行潮开始涌现,使得原本严峻的就医形势雪上加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医疗人才紧缺、缓解严峻的就医形势,国家政府启动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两项重要的医改新举措。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并于2010年和2013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分别进行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改革举措,旨在增加有效临床医生数量的同时,提高临床医生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培养出更多能“看病”且能“看好病”的医生。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严重短缺且分布不均,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的庞大与精神科医疗资源不足的现状形成强烈反差,精神科的医疗形势不容乐观,精神科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旨在通过对精神科临床医生进行统一规范的培训,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精神科医师,促使优质医疗资源可以有效下沉,从而整合和优化上海市精神科医疗资源布局,提升基层精神科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努力实现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即“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安全、有效、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根本上缓解严峻的精神科医疗形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作为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在整个医学终身教育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桥梁角色,既是医学学校基础教育的理论知识延伸与应用,也是医学继续教育的基石。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梳理、总结和归纳上海市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效果评价相关研究,并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共政策评估理论,以精神科专业为例,通过对上海市精神科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关键利益相关者进行半结构化访谈及问卷调查,梳理上海市精神科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现状。同时,运用专家咨询法,构建上海市精神科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效果指标评价体系,并使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法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调查及评价分析结果,进行对策分析,从而为解决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困难、问题及为政府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精神科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体系提供参考依据。与此同时,也为国家制定、完善和在全国推广应用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全国精神科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制定、实施和完善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蓝本。
刘文森[10](2016)在《公文格式亟待统一和规范》文中研究指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2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四年了。总的来看,它作为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配套的国家标准,在促进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全国而言,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亟待统一和规范。一、公文格式不统一不规范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一)公文格式还存在三方面的不统一1.字体字号、每行字数不统一。党的机关公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Einleitung |
| 1.1 Hintergrund des Forschungsprojektes |
| 1.2 Forschungsstand |
| 1.3 Fragestellung und Zielsetzung |
| 1.4 Forschungsmethode |
| 1.5 Aufbau der Arbeit |
| 2 Forschungsgegenstand:Ubersetzungsprojekt |
| 2.1 Uberblick uber das,,Relief Team" |
| 2.1.1 Initiierung und Motivation |
| 2.1.2 Ergebnis und Zielgruppe |
| 2.1.3 Arbeitsteilungen des,,Relief Teams" |
| 2.1.4 Ablauf des ganzen Ubersetzungsprojekts |
| 2.2 Deutsche Ubersetzungsgruppe als Fallbeispiel |
| 3 Theoretische Grundlage |
| 3.1 Projektmanagement und Ubersetzungsmanagement |
| 3.1.1 Definition, Aufbau und Wissensgebiete des Projektmanagements |
| 3.1.2 Projektmanagement im Bereich Ubersetzung |
| 3.2 Sprachlicher Notdienst |
| 3.2.1 Sprachlicher Dienst und Notdienst |
| 3.2.2 Abgrenzung des sprachlichen Diensts und des Ubersetzens |
| 4 Forschungsmethodik |
| 4.1 Vorbereitung |
| 4.1.1 Aufzeichnung des WeChat-Verlaufs |
| 4.1.2 Erstellung der Leitfaden |
| 4.1.3 Auswahl der Samples |
| 4.2 Datenerhebung |
| 4.2.1 Interviewform |
| 4.2.2 Interviewdurchfuhrung |
| 4.3 Datenauswertung |
| 4.3.1 Transkription |
| 4.3.2 Inhaltsanalyse |
| 4.3.3 Entwicklung der Forschungsergebnisse |
| 5 Darstellung der Forschungsergebnisse |
| 5.1 Projektkoordinierende Personen |
| 5.1.1 Doppelrolle und Doppelmotivation |
| 5.1.2 Probleme von ProjektkoordinatorInnen |
| 5.2 Sprachkoordinierende Personen |
| 5.2.1 Uberblick der Rolle, Motivation der ProjektmanagerInnen |
| 5.2.2 Probleme von Projektmanagerlnnen |
| 5.3 Ubersetzende und uberprufende Personen |
| 5.3.1 Rolle, Motivation und Handlungen der Ubersetzerlnnen |
| 5.3.2 Rolle, Motivation und Handlungen der ersten und zweiten Revision |
| 5.3.3 Rolle, Motivation und Handlungen der dritten Revision |
| 5.4 Zwischenfazit |
| 6 Schlusswort |
| 6.1 Zusammenfassung der Ergebnisse |
| 6.2 Ausblick auf zukunftige Entwicklung sprachlicher Notdienste der zivilenFreiwilligengruppen |
| 6.2.1 Verbesserung der nationalen Freiwilligendatenbank |
| 6.2.2 Aufbau der Datenbank der sprachlichen Ressourcen |
| 6.2.3 Optimierung des Ubersetzungsmanagements |
| 6.3 Limitation und Reflexion |
| Literaturverzeichnis |
| Anhang |
| Anhang A Interviewleitfaden 1 |
| Anhang B Interviewleitfaden 2 |
| Anhang C Interviewleitfaden 3 |
| Anhang D Interviewleitfaden 4 |
| Anhang E Transkript Befragte 1 |
| Anhang F Transkript Befragte 2 |
| Anhang G Transkript Befragter 3 |
| Anhang H Transkript Befragte 4 |
| Anhang I Transkript Befragter 5 |
| Anhang J Transkript Befragte 6 |
| Anhang K Transkript Befragter 7 |
| Anhang L Transkript Befragte 8 |
| Anhang M Transkript Befragte 9 |
| Anhang N Transkript Befragte 10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本文创新点 |
| 2 食品标签的一般理论 |
| 2.1 食品标签制度概述 |
| 2.1.1 食品标签的概念 |
| 2.1.2 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
| 2.2 食品标签的功能 |
| 2.2.1 标示食品安全性 |
| 2.2.2 彰显贸易地位 |
| 2.2.3 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
| 3 我国食品标签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 3.1 我国食品标签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
| 3.1.1 我国食品标签立法概况 |
| 3.1.2 我国食品标签立法的局限性 |
| 3.2 我国食品标签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
| 3.2.1 行政执法体系上的龃龉 |
| 3.2.2 行政执法社会监管不完善 |
| 3.3 我国食品标签司法运行中的问题 |
| 3.3.1 我国食品标签纠纷司法裁判标准不明晰 |
| 3.3.2 我国食品标签司法程序运行困难 |
| 4 国外食品标签制度的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 4.1 国外食品标签制度的情况简介 |
| 4.1.1 美国的食品标签制度 |
| 4.1.2 欧盟的食品标签制度 |
| 4.1.3 日本的食品标签制度 |
| 4.2 国外食品标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食品标签法律体系和内容方面的启示 |
| 4.2.2 食品标签行政执法方面的启示 |
| 4.2.3 食品标签司法方面的启示 |
| 5 我国食品标签制度及其运行的完善建议 |
| 5.1 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的立法完善 |
| 5.1.1 完善食品标签规范体系 |
| 5.1.2 拓宽食品标签信息规制领域 |
| 5.2 完善我国食品标签制度的执法对策 |
| 5.2.1 建立权责统一的执法体系 |
| 5.2.2 强化食品标签执法的社会监管 |
| 5.3 我国食品标签司法制度的完善对策 |
| 5.3.1 明确司法裁判标准 |
| 5.3.2 完善食品标签救济体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案例分析法 |
| 2、文献分析研究法 |
| 3、比较研究法 |
| 4、实证分析法 |
| (三)特色和创新点 |
| 1、课题特色 |
| 2、课题新颖之处 |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 (一)基本案情 |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 1、某参茸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
| 2、某参茸公司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二、案件评析 |
| (一)某参茸公司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行为构成欺诈 |
| 1、某参茸公司未在涉案商品中注明不适宜人群 |
| 2、李某因该公司的误导行为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
| 3、某参茸公司主观方面具有过错 |
| 4、某参茸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
| (二)某参茸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
| 1、涉案产品中含有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的新食品原料 |
| 2、某参茸公司未就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质证 |
| 3、某参茸公司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
| 三、思考与建议 |
| (一)食品行业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难点分析 |
| 1、司法适用中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晰 |
| 2、司法实践中审查方式不统一 |
| (二)加强食品行业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建议 |
| 1、完善食品标签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
| 2、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方式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 1.3.1 研究目标 |
| 1.3.2 研究内容 |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 1.4.1 技术路线 |
| 1.4.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 |
| 2.1 核心概念 |
| 2.1.1 地方政府 |
| 2.1.2 开放政府数据 |
| 2.1.3 开放健康医疗数据 |
| 2.2 相关理论 |
| 2.2.1 知情权理论 |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 2.2.3 开放数据五星发展模型理论 |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评估方法设计 |
| 3.1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评估的原则 |
| 3.2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评估思路 |
| 3.3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评估目录 |
| 3.3.1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集的分类 |
| 3.3.2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集的字段数、来源及建议更新频率 |
| 3.4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的评估标准 |
| 3.4.1 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来源机构 |
| 3.4.2 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完备度 |
| 3.4.3 单个健康医疗数据集的数据量 |
| 3.4.4 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格式等级 |
| 3.4.5 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更新频率 |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状况评估结果分析 |
| 4.1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整体概况分析 |
| 4.2 开放健康医疗数据四个维度的评估结果分析 |
| 4.2.1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范围 |
| 4.2.2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主体 |
| 4.2.3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程度 |
| 4.2.4 地方政府开放健康医疗数据的频率 |
| 第五章 研究发现与对策建议 |
| 5.1 研究发现 |
| 5.2 对策建议 |
| 5.2.1 树立开放意识和建立管理机制优化整合健康医疗数据 |
| 5.2.2 健全政策和统一标准规范健康医疗数据开放 |
| 5.2.3 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开放的监督工作 |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 6.1 研究总结 |
| 6.2 研究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现状 |
| 1.2 选题缘起 |
| 1.3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方法 |
| 1.5 相关说明 |
| 第二章 《通俗常言疏证》概述 |
| 2.1 孙锦标生平与学术成就 |
| 2.2 《通俗常言疏证》编纂体例 |
| 2.3 《通俗常言疏证》训释方式 |
| 2.4 《通俗常言疏证》引证文献 |
| 2.5 《通俗常言疏证》词条特征 |
| 2.6 《通俗常言疏证》与明清俗语辞书 |
| 2.7 小结 |
| 第三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概貌 |
| 3.1 从来源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 3.2 从内容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 3.3 从音节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 3.4 小结 |
| 第四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上)——俗语词 |
| 4.1 俗语词概述 |
| 4.2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义类聚 |
| 4.3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构词法 |
| 4.4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源考释 |
| 4.5 小结 |
| 第五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中)——熟语 |
| 5.1 熟语的来源、品类和特点 |
| 5.2 《通俗常言疏证》成语研究 |
| 5.3 《通俗常言疏证》谚语研究 |
| 5.4 《通俗常言疏证》惯用语研究 |
| 5.5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研究 |
| 5.6 《通俗常言疏证》歇后语研究 |
| 5.7 《通俗常言疏证》格言研究 |
| 5.8 小结 |
| 第六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下)——特殊词语 |
| 6.1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结构类型 |
| 6.2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语义分析 |
| 6.3 小结 |
| 第七章 《通俗常言疏证》新词新义 |
| 7.1 《通俗常言疏证》中的新词 |
| 7.2 《通俗常言疏证》中的新义 |
| 7.3 小结 |
| 第八章 《通俗常言疏证》研究价值 |
| 8.1 语言学价值 |
| 8.2 文化学价值 |
| 8.3 小结 |
| 第九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通俗常言疏证》引用文献表 |
| 附录2 《通俗常言疏证》成语表 |
| 附录3 《通俗常言疏证》谚语表表 |
| 附录4 《通俗常言疏证》惯用语表 |
| 附录5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表 |
| 附录6 《通俗常言疏证》歇后语表 |
| 附录7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表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 (一)选题的缘起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 (四)研究评述 |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 (四)研究评述 |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证思路 |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 一、准备程序 |
| 二、制定程序 |
| 三、监督程序 |
| 四、解释程序 |
| 五、评估程序 |
| 六、转化程序 |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
| 第三节 研究的创新性及难点 |
| 第一章 近三十年来《汉语大字典》研究回顾 |
| 第一节 关於第一版《汉语大字典》 |
| 第二节 关於第二版《汉语大字典》 |
| 小结 |
| 第二章 《汉语大字典》水部字一二版不同 |
| 第一节 字头变化 |
| 一 增加字头 |
| 二 删除的字头 |
| 三 次序调整 |
| 第二节 注音变化 |
| 一 删减多余反切 |
| 二 纠正声调疏误 |
| 三 标注新义今读 |
| 四 重置音项 |
| 五 补全读音 |
| 六 待商榷问题 |
| 第三节 释义变化 |
| 一 增加新内容 |
| 二 删减义项 |
| 三 分设义项 |
| 四 更新义项 |
| 五 调整义项顺序 |
| 六 沟通字际关系 |
| 七 音项和义项相配合 |
| 八 改动较大 |
| 九 待商榷问题 |
| 第四节 书证变化 |
| 一 规范书证 |
| 二 增加书证 |
| 三 删减书证 |
| 四 调整书证顺序 |
| 五 义项和书证相搭配 |
| 六 待商榷问题 |
| 小结 |
| 第三章 《汉语大字典》与《汉语大词典》水部字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音项设置不同 |
| 一 《大字典》比《大词典》多音项 |
| 二 《大词典》比《大字典》多音项 |
| 第二节 义项设置不同 |
| 第三节 义项分合不同 |
| 第四节 同一个义项归在不同音项下 |
| 第五节 差异巨大 |
| 小结——兼谈大型语文辞书编纂的几个问题 |
| 一 要注意收字完备 |
| 二 要注意书证准确问题 |
| 三 要注意利用方言材料 |
| 四 要注意吸收近代汉语研究成果 |
| 第四章 《汉语大字典》水部字代表性范畴类聚研究 |
| 第一节 动词类代表性范畴词义比较研究 |
| 一 “洗涤”类 |
| 二 “涉渡”类 |
| 三 “浇灌”类 |
| 四 “淘滤”类 |
| 五 “沉没”类 |
| 六 “漂浮”类 |
| 七 “泼洒”类 |
| 第二节 名词类代表性范畴词义比较研究 |
| 第三节 个案研究 |
| 个案一 汉语“浇灌”义词汇类聚辨析及其发展演变研究 |
| 个案二 动词“注”的灌注义发展及其成因 |
| 个案三 “潮”义大观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大字典》《大词典》方言标注不同 |
| 附录二 《大字典》《大词典》字际关系沟通不同 |
| 附录三 《大字典》水部字代表性词义范畴类聚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缘由 |
| 1.1.1 轻声本身具有复杂性 |
| 1.1.2 汉语学习者习得轻声时存在困难 |
| 1.2 相关领域的研究综述 |
| 1.2.1 汉语本体中的轻声研究 |
| 1.2.2 对外汉语教学中的轻声研究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2 对外汉语教材与大纲中轻声词语收录情况分析 |
| 2.1 轻声词语的界定及本文的考察范围 |
| 2.1.1 对外汉语中轻声词语的界定 |
| 2.1.2 轻声词语的研究范围 |
| 2.2 轻声词语数量概况 |
| 2.2.1 教材中的轻声词语数量 |
| 2.2.2 大纲中的轻声词语数量 |
| 2.3 教材及大纲轻声词语对比分析 |
| 2.3.1 轻声词语分类情况的对比分析 |
| 2.3.2 轻声词语在级别方面的对比分析 |
| 2.3.3 轻声词语在选词率方面的对比分析 |
| 2.3.4 轻声词语的共用度对比分析 |
| 3 对外汉语教材与大纲中轻声词语差异表现分析 |
| 3.1 轻声词语标注差异情况 |
| 3.1.1 同一教材中轻声词语标注差异 |
| 3.1.2 不同教材中轻声词语标注差异 |
| 3.1.3 不同大纲中轻声词语标注差异 |
| 3.1.4 教材与大纲轻声词语的标注差异 |
| 3.2 教材中超纲轻声词语与漏纲轻声词语分析 |
| 3.2.1 教材中的超纲轻声词语 |
| 3.2.2 教材中的漏纲轻声词语 |
| 3.2.3 在多种大纲中都未收录的轻声词语 |
| 3.2.4 超纲、漏纲轻声词语的合理性解释 |
| 3.3 教材及大纲中轻声共有词语的级别差异 |
| 4 轻声词语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 4.1 对外汉语教材中轻声处理的不足 |
| 4.2 对汉语教材编写的建议 |
| 4.2.1 选录标准要从严 |
| 4.2.2 轻声标调要统一 |
| 4.2.3 课后练习形式要丰富 |
| 4.3 对轻声词语教学的建议 |
| 4.3.1 语音层面上的教学建议 |
| 4.3.2 词汇层面上的教学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附录三 |
| 附录四 |
| 附录五 |
| 附录六 |
| 附录七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介绍 |
| 一、毕业后医学教育 |
|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
| 三、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
| 第二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不同评价内容的效果评价 |
| 二、不同评价主体的效果评价 |
| 三、不同评估模型的效果评价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三、技术路线 |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一、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与界定 |
| 二、利益相关者分类 |
| 第二节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 一、政策评估的定义 |
| 二、政策评估的类型 |
| 三、政策评估的模式 |
| 四、政策效果评估的方法 |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卫生政策领域中的应用 |
| 一、利益相关者分析在卫生政策领域中应用的发展 |
| 二、卫生政策领域中利益相关者的确认 |
| 第三章 国内外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实践现状 |
| 第一节 国外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实践现状 |
| 一、美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 |
| 二、英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 |
| 第二节 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实践现状与发展历程 |
| 一、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实践现状 |
| 二、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实践现状 |
| 一、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内涵 |
| 二、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
| 第四章 上海市精神科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上海市精神科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现状 |
| 一、招录住院医师的生源情况 |
| 二、住院医师培训状态情况 |
| 三、住院医师离站后的去向及就业情况 |
| 第二节 上海市精神科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关键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
| 一、利益相关者的初步确定 |
| 二、利益相关者分析 |
| 三、关键利益相关者的确认 |
| 第三节 上海市精神科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 一、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遵循的原则 |
|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 三、指标评价体系的确立 |
| 第五章 上海市精神科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 |
| 第一节 上海市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 |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
| 第二节 上海市精神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 |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
| 第六章 建议与对策 |
| 第一节 重视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制定参与 |
| 第二节 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政策评估及执行监控作用 |
| 第三节 统一现有医学高等教育体制 |
| 第四节 构建精神科本科教育体系 |
| 第五节 建立临床医师职称晋升分类评价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1 《关键利益相关者》专家咨询表 |
| 附录 2 访谈提纲(“住培”住院医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3 访谈提纲(“住培”带教老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4 访谈提纲(“住培”培训基地管理者适用)(部分) |
| 附录 5 访谈提纲(完成“住培”住院医师的用人单位适用)(部分) |
| 附录 6 访谈提纲(“专培”住院医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7 访谈提纲(“专培”带教老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8 访谈提纲(“专培”培训基地管理者适用)(部分) |
| 附录 9 访谈提纲(完成“专培”住院医师的用人单位适用)(部分) |
| 附录 10 调查问卷(“住培”住院医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11 调查问卷(“住培”带教老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12 调查问卷(完成“住培”的住院医师用人单位适用)(部分) |
| 附录 13 调查问卷(“专培”住院医师适用)(部分) |
| 附录 14 调查问卷(“专培”带教老师(用人单位)适用)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