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赵乃馨[3](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罗海麟[4](2019)在《论我国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国际法和比较法为视野》文中研究说明纵观中国商号法律体系,基本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组成,但从结构上看,我国商号法律体系存在一些缺陷:如商号权定位不准确、商号权和企业名称使用混乱、商号权法律保护措施不完善等,导致相关规定显得较为粗糙、不成体系。部分法律法规仅在个别条款中提及商号或企业名称,但对如何取得、使用和保护商号权却没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商号法律体系中占了较重要地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一部立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行政性法规,主要依靠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管理、纠正,却没有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如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国际上,已普遍把商号权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允许公民、商事主体通过各种法律手段设立或维护商号权,侧面反映出我国商号立法滞后于国际水平。为此,对现行立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需要重新进行考量,尽早制定以商号为核心的法律保护制度,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营商环境。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实践,分析了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借鉴其成熟经验和背后的立法概念,然后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一些研究视野和解决方案。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商号的定义及商号侵权的主要表现,内容包括商号权的基础理论,商号与其他商业标识的区别与联系,介绍商号权的基础理论、权利内容、法律属性。通过分析经典案例,观察商号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问题原因和当前的司法实践。本文第二章是介绍商号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内容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定》、《班吉协定》等国际条约;以及《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等国际示范法,阐释国际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三章是考察商号权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分别介绍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商号权法律体系,以及部分英美国家的商号法律体系,谈谈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文第四章是提出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探讨商号权立法的遵循原则;二是构思完善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的措施。
王草[5](2019)在《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虽然关于域名的研究在上个世纪末就已开始了,可是关于域名特征、法律保护路径的讨论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域名在技术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如何对域名之上蕴含的利益进行保障,需要分析域名基础理论、发现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机制在文本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考察分析国际组织、美国和日本等冲突解决机制的经验和不足,最后论证出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应然状态。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有必要从对域名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开始。域名和商标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事物,由于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事物面临着冲突的风险。目前对域名与商标冲突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商标纠纷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是在缺少域名专门法律的情况下,这些散落在法律规范中的域名条款并不能很好的发挥规制作用,比如《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的事物,世界性的国际条约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域外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进行考察,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的指导思路和原则,主要包括重视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实现域名与商标保护的平衡;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域名专门法律、完善域名注册机制等。
朱恋[6](2019)在《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文中提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产生于商标许可过程,但目前我国的商标许可制度更多的侧重于规制许可关系当事人行为,以保障商标功能的发挥,达到保护社会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未对商标许可产生的增值利益给予特别关注。基于现行商标许可制度构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默示规则是商标增值利益随着商标权的回归而由商标权人一并收回。但自2012年年来加多宝和王老吉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发生的系列纠纷对上述默示规则形成了一定冲击,暴露出默示规则对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至此,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进入了商标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视野。针对该问题,本文主要依托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行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在我国的构建寻找出路。本文遵循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提出问题及寻找对策的论证逻辑,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述、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论证、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域外分析、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基于上述内容安排,论文除引言及结论外,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述,是本文论证基础。本部分主要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含义、构成及权益属性进行界定,将增值利益按照与商标关系的关系程度划分为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并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界定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民事权益。第二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研究。本部分提出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具有可分离性和可估值性的特征则为上述增值利益分配提供了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域外分析。此部分以比较法的方式,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代表的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中与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就该问题的国际立法及司法现状,寻找可加以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的研究。本部分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现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目前面临缺乏对利益增值性质界定、缺乏分配的请求权基础、忽视对被许可人利益保护及公民增值利益预分配利益淡薄等困境。第五部分是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本部分在前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在明确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和分配涉及的主体后,提出应当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适用后合同义务制度,并分别针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不同构成——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分配提出具体的构建思路和建议。
陈长杰[7](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俞灵灵[8](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刘欣[9](2016)在《域名抢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网络经济以惊人的成长速度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当我们享受着信息高速路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诸多网络问题随之喷涌而出,特别是域名抢注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域名抢注行为的频频发生,是由内外因综合作用所致,我们只有找到病因才能药到病除。域名的身价日益上升,价值较高的域名数量有限,这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外在因素。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造成域名抢注的内在因素。域名抢注行为之所以会屡禁不止,关键在于我们规制域名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中都存在着一些漏洞。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域名抢注行为的明确规范条款和严厉惩罚机制,让抢注者敢于逆流而早;另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域名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域名注册门槛较低,相关机构采取形式审查机制,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本文针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大体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法律现状和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三个角度进行阐释。第一部分阐述了域名及域名抢注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域名的概念、基本特征入手,重点是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定性,并阐述了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出现原因及表现形式,为后文分析如何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该部分重点阐述了我国《商标法》、《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域名抢注的规定,并从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局限性。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域名抢注调整机制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是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完善现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形成以专门的域名保护法为主,以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域名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借鉴相关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域名准入门槛,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完善域名注册后的管理工作,取消域名注册终身制,增加关于闲置域名注销的规定等方面。
杨晓玲[10](2016)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冒险。在坚持“权利法定”的权利冲突否定论者眼中,“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边界,只要人们不越雷池,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1如果静态地观察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假设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始终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先入为主地对权利进行“无罪推定”,那么权利冲突确实可能是个伪命题。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权利概念有着丰富且高度抽象的内涵,权利冲突问题正如康德眼中的“此岸与彼岸”2,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结果呈现出多样性。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刻意与实践保持距离,“凭借原理和演绎逻辑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3。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在不同权利的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将有助于对商业标识权利的整体保护,并有益于指导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兹分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有关该选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路径。第一章以权利冲突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商业标识的概念、本质及功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命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研究长期存在着“唯商标论”趋势,仅专注于对商标的保护,但对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及相互关系缺乏足够关注。事实上,尽管传统的商标概念不断扩展,但在其限定的概念内涵之下仍然无法将商号、域名等标识纳入其中。2016年2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商业标识作出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以及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由此可见,新增的标识已非商标概念所能够包容,立法上引入“商业标识”概念紧迫而必要。商业标识概念具有开放性,商业标识包括商业活动中能够发挥识别功能的一切符号、形式或其他标记。从本质分析,商业标识是一个“形式为符号,传递内容为信息,核心为商誉”的多维度识别系统。不同的商业标识根据各自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权利来源具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商业标识功能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利范围划定标准的复杂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源自于识别功能的受损;同时,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符号表彰等衍生功能拓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上述商业标识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构成了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观点实际上与美国现代法学的鼻祖兰德尔等“法律形式主义者”理论一脉相承,其精心耕作于逻辑的推理和演绎,该观点的论据支撑主要在于:第一,权利必须法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不能列为权利。第二,真正的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不叫权利;第三,权利必然要求其边界清晰,因此权利之间不可能产生冲突。上述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对权利内涵的界定。权利可以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如果将权利限定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个严格标准,并以结果的实质合法与否逆推权利是否成立,那么自然得出权利不存在冲突的结论。而实践的复杂多变往往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原本和平共处的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可能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动态冲突与静态并存不断转换的复合状态,亦是权利合法与非法不断转化的过程,绝对、静态的权利法定主义显然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先入为主地进行违法性判断的侵权思维更可能做出的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和单一的选择。本文在预设权利冲突为一种实践现象的前提下展开的,权利的外延相对宽泛,既包括了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也包括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权利,还包括了法律尚未赋予权利地位的法益。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含法益)具有相应的权利来源;第二、冲突中的权利主体不同,但共同指向同一个客体;第三,权利之间存在抵触现象。从权利冲突视角,而非一般的侵权的视角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权利纠纷和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商业标识符号自身的稀缺价值、商业标识所凝聚的商誉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的现实诱因。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权利的交互性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与物权相比,商业标识权利客体——商业标识具有非物质性,造成占有和保护上困难;商业标识作为无形财产在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合性、权利构造上的可分授性、商业标识分地域行使,商业标识显着性处于变化之中、商业标识是否类似的判断既存在主观上的模糊性,也存在客观上的变动性,使得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更为捉摸不定。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飞速发展的现代技术情况下,其制定和修改存在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缺陷性。“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限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商业标识立法系统性不足,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规范缺失,商业标识行政管理机关权限分散及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制度性的原因。第三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原则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变化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而设,它为法官打开了做出与既有规范不同之价值判断,从而适应社会变化的大门。4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提炼,一是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立法的指导思想,促成其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也具有规范意义。保护在先权利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首要原则,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是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式;该原则的适用同时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权利层级原则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弥合权利与法益冲突的途径。明确利益是否具有法益或权利地位,是权利冲突是否成立的前提,也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业标识法律的立法本旨,也由商业标识客体信息本质所决定。该原则要求要求商业标识权人应确保信息真实,主观上无权利滥用之故意,有诚实信用之心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特有的原则,鉴于商标财产化、商业标识扩张化趋势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禁止混淆、反淡化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上述原则虽不属于同一层级,但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协调意义,应遵循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具体原则优于基本原则的基本思路,协调适用。第四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说,“因两者有共通性便全然否定其区别,却未免过于偏于共通性质的考察,忽略了同中之有异。”在遵循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共性,但不同商业标识形式不同、功能有所侧重,权利与法益的层级不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采用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其类分为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三类权利冲突,从微观角度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第五章“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主要针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不同原因,从立法重构、实体处理、程序改造三个角度,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研究之外,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规制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立法完善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之一,立法体系化也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重要路径。在比较借鉴美、德等国的商业标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为路径,构建商业标识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二元立法模式,以此弥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制度上的分裂和疏漏。从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看,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或法益的外观,这使得涉及权利冲突的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其一,商业标识的共存是具有可行性的冲突解决方式。其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附加区别标识等民事责任形式及处理方式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三,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进行改造,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路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行为系统。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认定商标权效力,导致循环诉讼,商标权效力迟迟无法确定,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效益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标识注册和备案系统,完善商业标识确权程序制度,优化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可以从源头上缓解商业标识权利因授权分散和执法分散产生的冲突,促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实质性解决。结论总结全文。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导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0.1 选题背景 |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 0.4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 第六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商号的定义及商号侵权的主要表现 |
| 第一节 商号的基础理论 |
| 一、商号的概述 |
| 二、商号权的权利内容 |
| 三、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
| 第二节 商号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分析 |
| 一、擅自使用他人商号构成侵权 |
| 二、商号与商标混淆构成侵权 |
| 三、商号权与域名权的权利冲突 |
| 四、反向假冒侵权行为 |
| 第三节 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商号权立法不成体系 |
| 二、商号权定性不够精准 |
| 三、商号权监管机制缺点明显 |
| 四、商号权的救济方式仍有欠缺 |
| 五、缺乏对知名商号的特别保护制度 |
| 第二章 商号权保护的国际规则 |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对商号权的保护 |
|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商号的有关规定 |
|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商号的有关规定…… |
| 三、《班吉协定》对商号的有关规定 |
| 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商号的有关规定…… |
| 第二节 其他与商号权有关的国际示范法 |
| 一、《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关于商号的规定 |
| 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对商号的规定… |
| 第三节 国际规则关于商号权的借鉴意义 |
| 一、国际社会对商号权的保护现状 |
| 二、商号权的知识产权法定位 |
| 三、商号权的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
| 第三章 商号权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商号权法律制度 |
| 一、德国商号权法律制度 |
| 二、日本商号权法律制度 |
| 三、中国台湾地区商号权法律制度 |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号权法律制度 |
| 一、英国商号权法律制度 |
| 二、美国商号权法律制度 |
| 三、加拿大商号权法律制度 |
| 第三节 域外商号权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 第一节 商号权立法的遵循原则 |
| 一、利益平衡原则 |
|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 四、禁止混淆原则 |
| 五、知名商号特别保护原则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的措施 |
| 一、探索建立商业标识法律体系 |
| 二、完善商号登记管理机制 |
| 三、建立知名商号保护制度 |
| 结语 |
| 致谢语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1.绪论 |
| 1.1 问题提出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理论意义 |
| 1.3.2 实践意义 |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 2.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理论基础 |
| 2.1 域名的概念 |
| 2.1.1 域名概念的不同学说 |
| 2.1.2 规范性文件对域名的定性 |
| 2.2 域名的特征 |
| 2.2.1 标识性 |
| 2.2.2 唯一性 |
| 2.2.3 排他性 |
| 2.3 域名的法律属性 |
| 2.3.1 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
| 2.3.2 域名法律属性的再认识 |
| 2.4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
| 2.4.1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
| 2.4.2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
| 3.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类型及原因 |
| 3.1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类型 |
| 3.1.1 域名恶意注册商标 |
| 3.1.2 域名善意注册商标 |
| 3.1.3 商标反向侵夺域名 |
| 3.2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
| 3.2.1 主要原因:域名取得制度的缺陷 |
| 3.2.2 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的特性有差异 |
| 3.2.3 内在动力:域名附带的巨大商业价值 |
| 4.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 4.1 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现状 |
| 4.1.1 域名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
| 4.1.2 商标纠纷解释有关规定 |
| 4.2 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问题 |
| 4.2.1 商标纠纷解释不能有效解决冲突 |
| 4.2.2 域名司法解释规则制定不够精细 |
| 4.2.3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 5.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考察 |
| 5.1 国外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解决机制 |
| 5.1.1 美国的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 |
| 5.1.2 日本的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 |
| 5.1.3 国际组织的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 |
| 5.2 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机制评析 |
| 5.2.1 国外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经验 |
| 5.2.2 国外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不足 |
| 6.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对策 |
| 6.1 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思路 |
| 6.1.1 重视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 |
| 6.1.2 实现域名与商标保护的平衡 |
| 6.2 完善我国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
| 6.2.1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 6.2.2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 6.2.3 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对王老吉、加多宝案的分析论证 |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困境 |
| (三)现有解决思路研究 |
| (四)增值利益中商誉的分配 |
| (五)增值利益中包装装潢等利益的分配 |
| (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制度构建建议 |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概述 |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念 |
| 二、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构成 |
| (一)商标内部增值利益 |
| (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 |
| 三、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权益属性 |
| 第二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 |
| (一)劳动财产权理论 |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 (三)《商标法》立法宗旨 |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可行性 |
| (一)商标与增值利益可分离性 |
| (二)商标增值可估值性 |
| 第三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域外研究 |
| 一、英美法系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 (一)成文法律规定 |
| (二)判例法律规则 |
| (三)学界理论研究 |
| 二、大陆法系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 三、国际公约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 四、域外制度评述 |
| 第四章 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 |
| 一、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 |
| (一)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定现状 |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 (三)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的评析 |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困境 |
| (一)商标许可利益增值的性质缺乏界定 |
| (二)增值利益分配缺乏请求权基础 |
| (三)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利益及风险配置不对等 |
| (四)许可合同当事人增值利益预分配意识淡薄 |
| 第五章 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
| (一)意思自治优先性原则 |
| (二)公平原则 |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主体 |
| (一)被许可商标权利人 |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创造者 |
| 三、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
| (一)引导增值利益分配中当事人意思自治 |
| (二)设置增值利益分配条件 |
| (三)明确增值利益分配方式 |
| (四)指导性条款拟定建议 |
| 四、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分配中对添附制度选择性借鉴 |
| (一)添附制度中所有权转移限制 |
| (二)添附制度下增值利益分配规则 |
| 五、明确商标外部增值利益的归属 |
| (一)使用在先规则的适用 |
| (二)“贡献”标准的适用 |
| (三)权利区分规则的适用 |
| 六、后合同义务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的适用 |
| (一)停止使用与合理转移 |
| (二)协助转移与容忍 |
| (三)避免混淆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主要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 一、域名的概念 |
| 二、域名的分类 |
| 三、域名的结构 |
| 四、域名系统 |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问题的缘起 |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 4.2.1 是否为前提 |
| 4.2.2 标准之厘定 |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 6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目次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域名及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 一、域名的概念 |
| 二、域名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属性 |
| 第二节 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
| 一、域名抢注的定性及构成要件 |
| 二、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 第二章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及解决机制现状 |
| 第一节 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现状 |
| 一、《商标法》与域名抢注 |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域名抢注 |
| 三、与域名抢注相关的司法解释 |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抢注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 一、司法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二、相应行政配套机制中存在的漏洞 |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域名抢注法律调整机制的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法律体系的相关建议 |
| 一、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 |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建议 |
| 三、修改《商标法》,实现域名和商标保护的平等对待 |
| 第二节 完善规制域名抢注配套机制的相关建议 |
| 一、相关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 |
| 二、完善我国域名保护配套机制的具体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之意义 |
| 二、研究之现状 |
| 三、研究之方法 |
| 四、研究之创新 |
| 第一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发展中的商业标识概念 |
| 一、概念:商业标识之语用分析 |
| 二、演进:商业标识体系的开放性 |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的本质与功能 |
| 一、商业标识的本质 |
| 二、商业标识的功能 |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界定 |
| 一、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伪之辨 |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概念考析 |
|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 第二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 第一节 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现实诱因 |
| 一、商业标识符号的稀缺 |
| 二、商业标识商誉的价值 |
| 三、利益主体权利的扩张 |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特殊性: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
| 一、商业标识的非物质性 |
| 二、商业标识权利的可分授性 |
| 三、商业标识权利的地域性 |
| 四、商业标识权利范围的变动性 |
| 第三节 法律机制的缺陷: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
| 一、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散与疏漏 |
| 二、商业标识授权和执法部门的分散 |
| 三、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
| 第三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 第一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性 |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 一、权利位阶原则的质疑 |
| 二、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 三、层级区分下的商业标识权利边界 |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 一、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含义 |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
| 第四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 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内涵 |
|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演绎 |
| 第五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与适用 |
| 一、现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
| 二、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及适用 |
| 第四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 |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 |
| 一、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方法 |
| 第二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 三、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 第三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与商业标识法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 一、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
| 二、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 |
| 三、商标权与商业外观权的冲突及解决 |
| 四、同一商品上多个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 第四节 商业标识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 一、商业标识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及解决 |
| 二、形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
| 三、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及解决 |
| 第五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 |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立法思路 |
| 一、路径: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
| 二、借鉴:商业标识立法比较研究 |
| 三、构建:商业标识立法模式选择 |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实体完善 |
| 一、冲突处理之一:商业标识之共存 |
| 二、冲突处理之二:民事责任之完善 |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之程序改造 |
| 一、商业标识统一注册及备案制度 |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