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野[1](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孟莉莉[2](2021)在《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模式优化研究 ——基于J省J县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扶贫实践》文中指出在我国全力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现阶段,已经解决了绝对贫困的部分边缘贫困群体还存在返贫风险。同时,相对于全面发展、高质量发展而言,较长的时期内还存在着“相对贫困”。如何让边缘贫困人群不发生返贫风险,构建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新阶段的贫困治理工作中。从参与贫困治理的不同主体类型来看,社会企业作为一种融合型组织,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企业具备社会价值使命与可持续理念的发展优势,在农村贫困治理的实践中,具备促进由“输血”扶贫转化为“造血”扶贫的巨大潜力。社会企业以推进社会价值目标实现为使命,以社会责任、公益精神为指导,使用企业化经营方式,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目标和经济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价值理念与扶贫工作的主要目标在方向上是一致的。目前,我国社会企业在参与贫困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际参与模式。从参与范围、服务内容等维度总结看,主要包括提供公益服务、促进多渠道就业、扩展金融服务、帮助发展产业等模式。在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的进程中,这些参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贫困群众较好地提高了基本收入水平、获得了较为基础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但是,对于部分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人群,还存在难以提高其持续的经济发展能力、无法帮助其获得较多的社会发展机会、难以激发和引导其自主发展能力等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仍然存在诸如贫困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支撑产业发展、贫困群体自主运营能力不足导致扶贫产业基础薄弱、贫困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薄弱、贫困文化仍然长期存在等发展困境。以可行能力理论视角来看,对于边缘贫困群体自身而言,其困境的根源在于政策决策参与能力不足、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不够、社会资源积累不丰厚、获取透明性信息能力缺乏、防护性保障的抵御能力还有局限等等。将可行能力理论付诸贫困治理实践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实现不同贫困群众可行能力的个性化和可持续发展。引入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的社会工作方法对破解这个问题具有建构性和操作性。社会工作是一种促进“社会化”的专业活动,服务对象包括个人、群体、社区等,通过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活动创造有助于个体或社区达成发展目标的条件。在面对多元贫困影响因素的前提下,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和专业方法对介入贫困者可行能力的恢复和提升具有可行性。社会工作方法和机制不仅是让贫困者获得应得的福利和发展能力,更包括一种过程:激发贫困者改变困顿生活状态的内在动力,帮助修复社会关系,提供社会救助或社会服务,使得贫困者个人逐步获得自主发展的积极信念和不断提高的实际能力,在良好的社会关系中不断改善生活质量,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自由。社会工作基本方法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主要是个案工作方法,主要是一对一的个人工作,在提供服务的基础上,也发展出来具有监督等功能的“个案管理”方法;中观层面,是面对家庭或其他同类人员组成小组,运用小组工作方法;宏观层面,是面对同一区域问题采取整体规划、统筹考虑的社区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帮助提升个体赋权,小组工作方法帮助在社会层面赋权,社区工作方法帮助在政治层面赋权,使用多种工作方法结合有助于提高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社会企业具备使用社会工作方法进行扶贫济困的可行性。社会企业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工作的宗旨理念一致。对于社会企业来说,其创立的首要目的与使命就是要实现社会价值,社会企业的投资者必然要面对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围绕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目标。而社会工作组织,其设立的组织目标是提供社会服务、实现社会利益;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不仅具有公益心、社会责任感,同时掌握了服务弱势群体的“社会性”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之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同时,社会企业与社会工作机构在扶贫济困领域具有资源的互补性,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缺乏扶贫济困的经济基础,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贫困文化、化解社会排斥以及塑造可行能力,但是仍然无法有效解决贫困对象社会融合的不充分问题、贫困者的主体性缺失问题以及扶贫济困的非系统性问题等。在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到扶贫济困服务供给格局后,在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社会企业形成了以助人自助为属性的“协作型”的参与贫困治理模式。一是确立协作型理念。可以通过组织贫困人员进行定制化的学习、培训,更进一步提升其主动脱离贫困、进行自我发展的价值追求。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可以有效链接其他社会资源,更加重视促进从受助到自助的转变。二是塑造协作型关系。可以对扶贫方和被扶助方、治理主体和被治理主体之间关系进行改善和重塑。创立一种在能力提升、实质自由理念引导下的新型协作关系。三是倡导协作型督促。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可以帮助实现更全面的政策收集和宣传,参与多维度的个体发展过程管理,帮助设计更好的个性化扶助发展方式,不断完善促进良性运行的发展方案。本文的研究方法,在个案分析、文献分析等方式的基础上,采取田野方法,即参与式观察法,深入社会企业的“协作型”参与模式设计及其付诸于J省J县松江村的贫困治理实践过程。通过参与观察总结出,一方面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政府、市场等扶贫主体更全面了解村民在振兴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需求。在协作平台上畅通了需求对接,帮助贫困村民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关系网络,破解贫困文化的负向影响,不断积累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组建新型经济发展载体,构建“社会企业+社工机构+贫困者”的新组织结构,对乡村自然资源、集体资源、人力资源等充分整合,促进实现将乡村资源在本地转化为经济资本。实践结果表明,社会企业的“协作型”参与模式能够有效地帮助边缘贫困村民提升和扩展可行能力。一是提高了与政府互动的参与能力,以参与基层扶贫政策决策讨论、乡村整体发展规划建言等方式,其不断提高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参与能力。包括在政策制定、执行、反馈等多个环节,能自主、理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二是通过定向职业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业技术创新等质量,有力缓解了农民个体参与市场体系面对的多个方面的“经济剥夺”,提升了贫困者参与市场机制的竞争能力。三是通过专门职业教育、个人生命周期发展规划和家庭发展规划设计等,帮助获得更多的社会机会,积累了更丰富的面向持续发展的社会资源。四是协作机制有效实现了透明性保障。有效实现了行政资源、政务服务资源、公民信息数据等互通共享、分析比对,通过驻村社工人员或使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筛选的帮扶对象得到广泛认同。通过协作机制,定期公开帮扶对象发展情况和持续的评估反馈,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了新型相对贫困治理难题中的精准识别、定向帮扶、动态监测、效果持续提升等问题。在多方协助下,受助者不断提高自信、自强精神,自觉参与诚实劳动、诚信经营。
彭钰栋[3](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白宏亮[4](2021)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研究》文中指出区域精神是区域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它除了体现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悠久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之外,还能体现独到的文化传统和地域特色。区域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区域的具体化、个性化表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层次、多维度的实现形式和实践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努力,需要很多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是其中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1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区层面的积极培育和践行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大局的重要问题,是树立国家良好形象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这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区域精神培育得以展开和实践的时代要求。黑龙江在共和国建设中为国家的解放事业、现代化发展事业等作出了巨大贡献,留下了以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为主的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宝贵精神财富。龙江精神培育承载着黑龙江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使命,担负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与培育实践的时代责任。因此,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立足于黑龙江地区历史与现实的发展特征,着重对龙江精神培育的基本现状、主要问题和应对方案等展开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这对于推进黑龙江地区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丰富与繁荣黑龙江地区区域文化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坚持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相统一,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龙江精神培育的内在逻辑,从理论阐释和功能解析两个维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展开研究。一方面对研究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域精神、龙江精神培育等展开概念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这一理论命题和实践课题。另一方面,在已有概念释义的前提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内在逻辑、重要意义和主要功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从理论阐释角度对本文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理论分析与实践方案前后呼应,在审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下,通过对龙江精神主要模式类型的判定与把握,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区域精神培育模式,力图实现龙江精神培育因时制宜与因地制宜。本文坚持实案逻辑与质性逻辑相统一,通过个案调查的数据展开实证研究,较为直观地展现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基本状况,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现状展开评价分析,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进行结果说明,为本文论证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在数据显示出来的有关结果中对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展开分析,从而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具有代表性的影响因素,为后续提出科学的现实方案奠定基础。
江国华,陈佳青[5](2021)在《法治政府目标体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十大成就之一》文中认为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为目标体系的法治政府。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组织性目标的实现;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地完成了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过程性目标;通过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深入政务诚信建设,有效推进了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伦理性目标的制度化。以此为标志,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达成了预期目标。
侯明明[6](2021)在《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及其限度》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研究,意在从司法改革的视角寻求司法和诚信政府建设之间的功能性勾连。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实质,在于通过提升司法权的独立运作以及对于行政权的制约能力,从而促进其对于诚信政府的形塑能力;"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则通过发挥清单式治理下具有失信惩戒作用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司法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作化运行来促进诚信政府建设;作为司法改革之规范载体的规范性司法文件,通过"文件政治"这一既有政治科层式路径以及司法裁判与执行的依据选择而对行政系统的诚信建设产生影响。但是以上三种司法改革的进路,不管是在司法裁判功能的本体意义上,还是在"司法-行政"的权力结构视角上,抑或在新制度供给和制度效能的有限性以及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成熟度上,都对诚信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功能限度。因此需要加以完善,共助诚信政府建设。
张晨瑶[7](2020)在《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要求东北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明确了东北参与“一带一路”的方式和程度即深度融入,提升了新形势下东北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的站位,即建成国家开放合作高地。时隔一年,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强调,东北地区要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提示东北要通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进一步提升开放的水平和层次。从建设开放合作高地到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国家对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定位逐步升级,期望逐渐提高。为此,东北地区在融入“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努力贯彻新理念、注重拓展新领域,实现对外开放的高层次、高质量。丝路深耕,开放升级,“一带一路”倡议给东北地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舞台也提出了新要求,东北唯有强化优势、补齐短板,才能在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尽快达到对外开放新前沿的理想境界。关于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是侧重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的对接,和相对笼统的整体性研究,缺乏系统而完整、全面而细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东北三省一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为切入点,分析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重要依托、拓展平台、推进路径,提炼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时代价值,力求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展开东北地区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区域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开发阵容,以此撬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方向的主要驱动力量。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展开论述:第1章,绪论。概述了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目前对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这一课题的研究情况,综述现有研究成果,形成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2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以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重要论述作为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梳理从国家到东北各地关于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政策依据。从历史渊源、文化底色、经济关联、跨境交往四个方面探究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第3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全面分析了东北地区既有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包括辽宁沿海经济带、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沈阳经济区、哈长城市群的发展情况。评估发展现状、分析制约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其依托作用以更好的承接“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机遇。第4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系统阐释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四个方向上的跨国战略平台,即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北上开发北极航线,东进西拓南下北上构建东北全方位开放大格局。第5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深入论证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的时代契机、基本思路、重要价值、支撑条件、现存问题、实施方案等,以重大工程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第6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塑造包容性全球化发展的中国范例: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高晓霞[8](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邱佛梅[10](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意义 |
| 1.1.1 理论意义 |
| 1.1.2 现实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 1.4.1 创新之处 |
| 1.4.2 论文难点 |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 2.1 系列概念 |
| 2.1.1 法治 |
| 2.1.2 法治与人治 |
| 2.1.3 法治与德治 |
| 2.1.4 法治与法制 |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 2.3.1 依宪治国 |
| 2.3.2 依法执政 |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1.2.1 基本概念 |
| 1.2.2 基础理论 |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个案情况 |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 |
| 1.4.1 创新之处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研究文献综述 |
| 2.1 国外相关研究 |
| 2.1.1 关于贫困治理和可行能力的相关研究 |
| 2.1.2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
| 2.1.3 社会工作参与贫困治理的相关研究 |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 2.2.1 关于贫困治理和可行能力的相关研究 |
| 2.2.2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相关研究 |
| 2.2.3 社会工作参与贫困治理的相关研究 |
| 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 第3章 当前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模式及其困境 |
| 3.1 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发展 |
| 3.1.1 社会企业发展的源起和外部因素 |
| 3.1.2 社会企业的主要类型和认定 |
| 3.1.3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动力机制 |
| 3.2 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现有模式 |
| 3.2.1 提供公益服务模式 |
| 3.2.2 促进多渠道就业模式 |
| 3.2.3 扩展金融服务模式 |
| 3.2.4 帮助发展产业模式 |
| 3.3 J县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已有实践 |
| 3.3.1 帮助开发特色产业 |
| 3.3.2 物质性款物捐赠 |
| 3.3.3 辅助培训推荐就业 |
| 3.3.4 推广惠农金融服务 |
| 3.3.5 提供专项社会服务 |
| 3.4 J县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实践的困境 |
| 3.4.1 贫困人群的文化知识整体水平不高 |
| 3.4.2 贫困群体对产业项目自主运营能力不足 |
| 3.4.3 贫困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薄弱 |
| 3.4.4 贫困文化仍然长期存在 |
| 第4章 J省J县现有参与模式困境的根源及其超越路径 |
| 4.1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困境分析——基于可行能力分析框架 |
| 4.1.1 政策决策参与能力不足 |
| 4.1.2 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不够 |
| 4.1.3 社会资源积累不丰富 |
| 4.1.4 获取透明性信息能力缺乏 |
| 4.1.5 防护性保障的抵御能力有局限 |
| 4.2.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困境的超越路径 |
| 4.2.1 可行能力的塑造与社会工作的介入 |
| 4.2.2 社会工作方法对贫困群体可行能力提升的有效性 |
| 4.2.3 社会工作介入可行能力提升的当前状况 |
| 第5章 社会企业新参与模式的设计 |
| 5.1 社会工作介入贫困群体可行能力建设的方式与作用机制 |
| 5.1.1 个案工作方法帮助提升个体赋权 |
| 5.1.2 小组工作方法帮助在社会层面赋权 |
| 5.1.3 社区工作方法帮助在政治层面赋权 |
| 5.2 社会工作介入贫困治理的困境及超越路径 |
| 5.2.1 原有社会工作模式介入贫困治理的困境 |
| 5.2.2 社会工作模式介入贫困治理的路径超越 |
| 5.3 社会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新模式 |
| 5.3.1 社会企业以社会工作方法进行扶贫济困的可行性 |
| 5.3.2 以“协作型”为特质的参与贫困治理模式 |
| 第6章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实践检验 |
| 6.1 J县松江村的贫困群体及其可行能力状况 |
| 6.1.1 人力资源概况 |
| 6.1.2 贫困人口基本情况 |
| 6.1.3 贫困人口可行能力基本状况 |
| 6.2 “协作型”参与主体的各自特点与目标 |
| 6.2.1 边缘贫困者和贫困地区的愿望与不足 |
| 6.2.2 基层政府实现长效治理的困境与突破 |
| 6.2.3 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与产业基础 |
| 6.2.4 社会工作机构专业方法与实践需求 |
| 6.2.5 启动“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基本要求 |
| 6.3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机制 |
| 6.3.1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组织载体 |
| 6.3.2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基本分工 |
| 6.3.3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工作方式 |
| 6.4 “协作型”参与模式的实践效果 |
| 6.4.1 改变贫困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 |
| 6.4.2 组建新型经济发展载体 |
| 6.4.3 帮助贫困群体不断提升可行能力 |
| 6.4.5 近期展望和主要不足 |
| 第7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 (一)何为“责任” |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 一、指导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 (二)劳工保护 |
| (三)消费者保护 |
| (四)环境保护 |
| (五)案例分析 |
| 二、裁判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 (四)案例分析 |
| 三、评价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 (一)什么是标准 |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 1.3 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 1.3.3 创新之处 |
|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
| 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下的龙江精神 |
| 2.1.1 龙江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形式 |
| 2.1.2 龙江精神是新中国区域精神的表率 |
| 2.1.3 龙江精神是黑龙江省四大精神的高度凝练 |
| 2.1.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龙江精神的辩证关系 |
|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龙江精神培育的契合分析 |
| 2.2.1区域精神培育类型归纳和分析 |
| 2.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龙江精神培育的契合逻辑 |
| 2.2.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科学释义 |
| 2.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意义与功能 |
| 2.3.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重要意义 |
| 2.3.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主要功能 |
| 2.4 本章小结 |
|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现状调查 |
| 3.1 调研区域及调研对象的选择 |
| 3.1.1 调研区域 |
| 3.1.2 调研对象 |
| 3.2 调查问卷及其方案设计 |
| 3.2.1 调研问卷 |
| 3.2.2 调研方案 |
| 3.3 调研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
| 3.3.1 调研数据的收集 |
| 3.3.2 调研数据的处理 |
| 3.4 调研结果的描述性统计说明 |
| 3.4.1 研究评价的逻辑前提:学界关于区域精神培育评价的研究积累 |
| 3.4.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区域精神培育评价分析的重要性 |
| 3.4.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现状分析 |
| 3.4.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
| 3.4.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现状评价的逻辑推进 |
| 3.5 本章小结 |
|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影响因素分析 |
| 4.1 影响因素分析的必要性 |
| 4.2 影响因素作用的分析 |
| 4.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区域精神培育的影响因素归纳及其模型建构 |
| 4.3.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社会结构性因素 |
| 4.3.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内容认识性因素 |
| 4.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现实操作性因素 |
| 4.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影响因素结果说明 |
| 4.5 本章小结 |
| 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实践路径 |
| 5.1 经验提炼:博采众长借鉴国内区域精神培育方法 |
| 5.1.1 立足于本地历史文化底蕴和地理特征推进区域精神培育 |
| 5.1.2 从经济发展和“软实力”竞争的高度推进区域精神培育 |
| 5.1.3 坚持对外开放和包容吸纳的战略眼光推进区域精神培育 |
| 5.1.4 注重内容多维与形式多样相结合推进区域精神培育 |
| 5.1.5 秉持人民中心和发动群众参与推进区域精神培育 |
| 5.2 模式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总体建构 |
| 5.2.1 不同地区主导模式选择及其实践路径 |
| 5.2.2 建构“三位一体”的龙江精神培育模式 |
| 5.3 价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重要原则 |
| 5.3.1 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导向 |
| 5.3.2 始终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原则 |
| 5.3.3 始终坚持以满足人民美好文化需要为基本原则 |
| 5.3.4 始终坚持地域性、时代性与实践性为建设原则 |
| 5.3.5 始终坚持尊重个性与挖掘共性相统一的发展原则 |
| 5.4 目标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效果评价 |
| 5.4.1 明晰标准以提升培育效果评价的科学性 |
| 5.4.2 推进衔接以增强培育效果评价的互动性 |
| 5.5 融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龙江精神培育的基本路径 |
| 5.5.1 融合发展为龙江精神培育凝心聚力 |
| 5.5.2 制度建设为龙江精神培育强基固本 |
| 5.5.3 抓住关键为龙江精神培育突破重点 |
| 5.6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问卷调查 |
| 附录二: 区域精神表述语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东北林业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 一、引言 |
| 二、组织性目标体系 |
| (一)职能科学 |
| 1.政府职能得以转变,职能配置的科学性日渐体现。 |
| (1)政府观念得到转变。 |
| (2)政府职能得到转变。 |
| 2.“简政放权”取得巨大成效。 |
| 3.监管方式得到创新式发展,服务型政府应运而生。 |
| (二)权责法定 |
| 1.权力清单制度发展成熟。 |
| 2.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合法性有了制度保障,权责法定原则得到落实。 |
| 三、过程性目标体系 |
| (一)执法严明 |
| 1.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理念深入人心。 |
| 2.行政裁量权的限制逐渐受到广泛重视。 |
| 3.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 (二)公开公正 |
| 1.“政务公开公正”理念深入人心。 |
|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显着成效。 |
| 3.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 |
| 四、伦理性目标体系 |
| (一)廉洁高效 |
| 1.行政监督得到加强。 |
| 2.审计监督得以强化。 |
| 3.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取得成效。 |
| (二)守法诚信 |
| 1.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
| 2.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逐渐发展。 |
| 3.增强人才法治能力与素养的培养,更新干部考察的标准与内容。 |
| 五、结语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 |
| 2.1 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论述 |
| 2.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本质意蕴 |
| 2.1.2 “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内容 |
| 2.1.3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
| 2.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依据 |
| 2.2.1 国家顶层设计 |
| 2.2.2 地方政策规划 |
| 2.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 |
| 2.3.1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渊源 |
| 2.3.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文化底色 |
| 2.3.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经济关联 |
| 2.3.4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交往 |
| 第3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 |
| 3.1 辽宁沿海经济带 |
| 3.1.1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现状概述 |
| 3.1.2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现存问题 |
| 3.1.3 针对辽宁沿海经济带现存问题的应对措施 |
| 3.2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 |
| 3.2.1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现状 |
| 3.2.2 当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的制约因素 |
| 3.2.3 应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
| 3.3 沈阳经济区 |
| 3.3.1 沈阳经济区的基本态势 |
| 3.3.2 当前制约沈阳经济区发展的主要因素 |
| 3.3.3 解决沈阳经济区现存问题的基本路径 |
| 3.4 哈长城市群 |
| 3.4.1 哈长城市群发展情况概述 |
| 3.4.2 当前哈长城市群发展的制约因素 |
| 3.4.3 加快哈长城市群发展的重要举措 |
| 第4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 |
| 4.1 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 |
| 4.1.1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现实基础 |
| 4.1.2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 |
| 4.1.3 推进东北亚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 4.2 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 |
| 4.2.1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优势条件与发展态势 |
| 4.2.2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主要瓶颈 |
| 4.2.3 优化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路径选择 |
| 4.3 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 |
| 4.3.1 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现状 |
| 4.3.2 环渤海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 4.3.3 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对策建议 |
| 4.4 北上参与北极航线开发 |
| 4.4.1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战略价值 |
| 4.4.2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现实挑战 |
| 4.4.3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基本策略 |
| 第5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 |
| 5.1 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方略 |
| 5.1.1 大连建设自由贸易港的优势条件 |
| 5.1.2 建设大连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战略价值 |
| 5.1.3 推进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对策建议 |
| 5.2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推进构想 |
| 5.2.1 满洲里对外开放的历史沿革 |
| 5.2.2 满洲里开放发展的现存问题 |
| 5.2.3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的品牌识别与塑造 |
| 5.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 |
| 5.3.1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进展 |
| 5.3.2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重要战略价值 |
| 5.3.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可行性分析 |
| 5.3.4 加快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的建议 |
| 5.4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
| 5.4.1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动力解析 |
| 5.4.2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挑战 |
| 5.4.3 推进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基本策略 |
| 第6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 |
| 6.1 塑造全球化包容性发展的中国范例 |
| 6.1.1 把握全球化模式深度调整下的历史机遇 |
| 6.1.2 提供东北亚各国共话发展的沟通平台 |
| 6.1.3 促进东北地区跨境民族文化传承发展 |
| 6.2 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 |
| 6.2.1 完善国家区域经济总体布局 |
| 6.2.2 推进京津冀与东北地区协同发展 |
| 6.2.3 提升东北地区城市群整体实力 |
| 6.3 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
| 6.3.1 形成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新动能 |
| 6.3.2 打通东北地区对外开放大通道 |
| 6.3.3 开创东北地区对外贸易新局面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 一、行业与事业 |
| 二、行业与产业 |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 (一)行业规划 |
| (二)行业标准 |
| (三)行业主体 |
| (四)行业协会 |
| (五)行业垄断 |
| (六)行业自律 |
| (七)行业诚信 |
| (八)从业人员 |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 (一)创新理念 |
| (二)协调理念 |
| (三)绿色理念 |
| (四)开放理念 |
| (五)共享理念 |
| 四、自治理念 |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问题提出 |
| 三、核心概念 |
| 四、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 四、简要评析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 一、研究思路 |
| 二、内容体系 |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 一、正面影响 |
| 二、负面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调查问卷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