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任素贤,姜金良,王婧,李鑫,马勤[1](2021)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王连昭[2](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王雅欣[3](2020)在《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社会是信息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字眼的频频出现,这也标志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智能化技术渗透到了公众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当中,改变了以往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正在以高速发展的态势走进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法院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动力,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而民事电子诉讼正是信息革命以及智能化背景下司法领域的产物,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很多国家或地区就开始在实践中探索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探索,如今已经有了不同形式的立法以及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主要依靠实践现行,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各自进行对电子诉讼平台的探索,其中,2015年6月19日正式开通的吉林电子法院是我国首家“全业务覆盖、全天候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的电子法院;2017年8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家,该法院建立了智能化的网上诉讼平台,实现了从起诉、举证,再到庭审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诉讼。在立法方面,我国最先明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电子科技的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而是2002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里面第56条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证人作证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在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探讨和总结之后,为了顺应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科技最终被引入到了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其中规定了电子送达、电子数据等。虽然在实践中民事电子诉讼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大量适用民事电子诉讼,更加暴露出了问题所在。传统的民事诉讼如何应对信息网络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文章从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发展现状出发,通过对比传统民事诉讼与民事电子诉讼的差异,并分析我国在民事电子诉讼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实践中缺乏全国统一且系统的有关民事电子诉讼的法律规范支撑、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较小、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适用于所有对象、证人缺乏远程作证方式的选择权、在进行民事电子诉讼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各地民事电子诉讼发展不平衡、电子诉讼平台的建设还不完善等方面。以此分析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针对前述问题,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以“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效率”为原则,综合各地的实践探索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区分对象适用电子送达;在适用民事电子诉讼方式审理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案件、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这三种情况下赋予证人远程作证方式的选择权;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民事电子诉讼过程的安全性,并培养法院内部的专业信息化人才;在平衡各地电子诉讼的发展方面,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电子诉讼平台之前,可以先构建全国统一的网上立案平台,以避免网站超负荷运作,对经济落后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以及网络化推广民事电子诉讼,以提高民事电子诉讼的使用率;在建设电子诉讼平台时将应用放在首位。以此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电子诉讼程序,旨在促进我国司法领域电子化、智能化改革的进程,在快速并高效率的解决社会矛盾纷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金彬彬[4](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指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尹浩然[5](2020)在《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且享有诸多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聘请代理人、发表陈述等的权利,共同组成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是一项以国家公权机关为控诉代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诉讼程序,后者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各种诉论程序的设立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往往忽视了作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的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意愿。被害人要想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首先最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而囿于其身份和能力的限制,并不能主动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查阅案卷的请求,而需要聘请诉讼代理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过诉讼代理人阅卷是否就等于被害人阅卷?两种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为间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笔者将在正文中进行解释。由此,我们提出了要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阅卷权,来保障被害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实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研究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首先需要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本质属性及其功能与价值,而且要对历史发展及立法沿革进行梳理。笔者在第二章就从基本概念、权利的性质、来源,及其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异同入手,接着梳理了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历史发展,该权利的功能与价值。本文第三章是对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制度现状的研究,其中梳理了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反思了我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且分析了当今制度的成因与后果。在分析我国制度现状后,笔者在本文第四章查考了外国刑事害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具体规定,发现国外一律将该权利规定进了刑事诉讼立法中。不仅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外国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分析研究。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并基于当今的司法现状和外国相关立法规定,笔者在第五章为我国刑事被害讼论代理人阅卷权提出了一些制度构想,包括有建立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确立刑事被害人讼代理人阅卷的条件,建立刑事被害人夜夜代理人阅阅卷的具体程序,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说,后面三个部分都是以建立立法为基础展开的,没有相关立法就无从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程序。论文最后,对本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论文存在的不足,期望今后可以更深入地完成这项研究。
李妍[6](2020)在《我国电子诉讼新模式“移动微法院”研究 ——以借鉴韩国为视角》文中提出在我国现有的14亿人口当中,超过1 1亿用户享有微信账户,微信成为我国国民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在腾讯公司的不断开发升级微信App的各种程序下,从简单的聊天工具变成了我国国民进行经济交易的交易平台。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在探索开发,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诉讼法院,为了国民能享受更加轻松的诉讼活动,法院系统与腾讯公司合作开发了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目前部分法院已经在投入使用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并且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利用电脑才能登陆电子诉讼法院系统到,现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享有微信账户即可登陆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当事人可以利用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随时随地进行网上立案、证据交换、开庭等诉讼活动。移动微法院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更加轻松的诉讼新模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为法院轻松进行诉讼。但是我国移动微法院出台时间较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移动微法院过程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电子诉讼制度立法不完善、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功能有待完善等。同时各地法院也存在未做好宣传工作的因素,群众对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并不了解。本文详细介绍我国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各种诉讼功能及特点的同时,介绍已经在诉讼当中普遍使用电子诉讼的韩国电子诉讼程序及特点,指出我国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我国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完善建议。
卜一品[7](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具体化亦即具体化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明确具体的方式来进行表达,对于自己陈述的内容、提出证据的内容、诉讼请求等都应得当明确具体。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阶段需要履行上述具体化的义务。“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规范中未见明确,只是学界将这一类义务进行了概括性尝试。学界中还存在着关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之争、涵盖范围之争、性质之争,与辩论主义、真实义务、主张责任等理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以此为契机,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足整体、立足于法条,基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来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提出些许建议。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主要包括事实主张具体化与证据声请具体化。具体化义务的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不可以做扩大解释;具体化义务的客体按照诉讼阶段来进行更加具体的划分为:起诉时原告方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答辩阶段被告方抗辩陈述理由明确具体、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自己的主张、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明确具体。第一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述,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界定入手,对于学界之中存在具体化义务的定义之争、具体化义务主体之争、具体化义务的性质之争以及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之争进行明晰。第二部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对辩论主义进行概述,梳理我国辩论主义的发展历程,阐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作用;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进行论述,指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发展的基石。接着论述具体化义务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首先提出法律经济学为具体化义务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论证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之一;最后,提出主张责任具体化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在证据声明具体化阶段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具体化义务理论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案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探索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再指出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状的不足之处,即具体化义务涵盖范围不当、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的具体化义务分配不公、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适用的笼统性、促进与保障力度不足等,并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比较,即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相关理论的深入分析,找出一些适合我国具体化义务发展的有益经验。相关经验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辨证思考和注重诉前的具体化义务规定。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相关措施,在前文充分分析具体化义务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四个完善措施。首先明确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界限,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定义及适用对象进行精准的定位;其次对审前阶段具体化义务进行合理分配,解决区别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对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空白区域进行填补;之后适当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例外情况,对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不应该“一刀切”,再好的制度也会有不能适应的情况、不能覆盖的区域,对具体化义务的豁免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增强具体化义务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后,要为具体化义务的良好适用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规定违反具体化义务的后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等,可以让具体化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陈辞[8](2020)在《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此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的实现,也为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为践行落实司法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积极创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司法公开不足以及司法公开形式化等问题。而其中很少出现在大众视野却又具有重要地位的法院副卷制度,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硬伤与问题。副卷与正卷是我国法院案卷卷宗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起着客观真实记录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与正卷可对外公开的性质相反,副卷被最高院199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以下简称《秘密规定》)定义为“审判工作秘密”,不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查阅。由于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的性质,副卷又被称为中国审判的“黑匣子”,而副卷制度的相关问题也较少被深入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对副卷制度进行改革将是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而对“副卷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为此,本文以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当前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以此作为后文研究的基础。通过介绍副卷的基本内涵和制度沿革来展现法院副卷制度的应然样态,并通过探讨副卷制度产生的原因来了解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为了更深入研究法院副卷制度,笔者于2019年在S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进行实地实习与调研,以亲自蹲点查阅副卷的方式提炼和总结了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在量化研究与质性分析基础上,客观剖析我国当前副卷制度的问题之所在。然后,继续深入分析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改革和完善副卷制度的具体建议,并在最后结论中进一步提出法院副卷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及研究趋势。除了绪论和结论以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法院副卷的基本内涵及制度沿革。首先对法院副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将副卷与正卷进行内容对比,明确副卷的材料范围和特点。并对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沿革的梳理,将副卷的制度形成及发展脉络更加清晰地展现出来。第二章主要探讨法院副卷制度存续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副卷制度存续的历史原因主要包括司法神秘主义传统的留存以及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影响。而副卷制度存续的现实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为了保障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二是避免案涉秘密及隐私的泄露;三是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及稳定性。第三章主要归纳总结法院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以及所引发的负面影响。首先,采用实地调研的研究方法,对来自C市中院的200份诉讼副卷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一线审判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整理出实然的副卷样态。进而归纳出副卷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判而后录”情况、审委会讨论记录反映出制度弊端、副卷中案件请示汇报类材料占比较大以及副卷材料标准缺乏统一规定。更深一步,结合相关文献阅读剖析出副卷制度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剧了合议制的虚置;二是削弱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三是限缩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四是违背了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第四章主要分析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于其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应然之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以及促进司法自律的有效方式。此外,文章选取具有争议的三大副卷材料的公开问题进行探讨,即通过对合议庭少数意见、审委会讨论记录以及案件请示类材料的公开进行可行性分析,来展现副卷制度改革能够顺利开展的可能性,并充分体现改革副卷制度所具有的实践价值。第五章主要在上述理论背景以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法院副卷制度的理念更新、路径探索以及制度保障提出具体建议。首先,提出改革副卷制度的总体思路,通过理念更新来引领改革。其次,对副卷关联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应不断优化合议庭评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改革案件请示制度,为副卷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对改革副卷制度的具体路径进行理性设计,提出通过立法明确不公开内容、逐步限缩副卷材料范围、建立副卷公开对象区分制度、完善副卷公开的技术措施以及增加副卷公开的责任条款等具体建议,以期推动副卷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现司法实质性公开的最终目标。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郑令晗[10](2019)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裁判文书改革不断强化和细化,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已经逐渐深入到“说理依据”上来。在建设高效率的智慧法院背景下,将裁判文书的各个要素都实现智能化生成,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的自动生成,有赖于说理依据的结构化、客观化和计量化。因为裁判理由是法官价值判断的过程,而说理依据则是该价值判断的载体。因而,有必要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置于“智慧司法”或“智慧法院”场域中,以“说理对象=说理理由+说理依据”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构造公式,从“基本原理”“现状实证”“适用情形”“发现方法”“选择准据”和“能动适用”构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理论-应用”体系。“理由”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具有主观性的因素,理由的“主观性”需要依据的“客观性”来排除。裁判说理彰显着司法论证的实践理性,裁判理由是进行裁判说理给出的理由,说理依据是裁判理由的事实样态,由此可以推导出说理依据是指在裁判文书中支持被说理对象的说理理由的一般性依据。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既有关联性,又存在实质性区别。无“依据”则无“说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既是规范与事实的连接点,也是同案不同判的理性尺度,这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独立价值。知识是人类经验的凝结,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来源于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及隐性知识显性化,这也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可行的理论依据。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发现”的现状表现为“依靠个人经验发现依据”“法官缺乏检索依据技能”“存在说理依据库的需求”,而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整体思路、主要类型和考量因素等存在现实困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现状表现为“说理均有说理依据”、“部分说理没有说理依据”和“说理没有说理依据”。简而言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的工具不便利、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择的标准不统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能动性不够,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难、选择难和适用消极的主要原因。在证据审查阶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证据三性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都须要说理依据;在事实认定阶段,审查诉称事实、认定法律事实、确认事实争点、以及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都须要说理依据;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漏洞出现、法律适用争议、法律规范竟合时都须要说理依据;在自由裁量阶段,是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因素都须要说理依据。作为专业术语的“说理依据发现”是指司法的一种过程,而不属于立法范畴,因而它强调从“现有的依据”中找到“适当的依据”,而非是从“无”到“有”的创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图谱构建可分为四步展开:从实体抽取、关系抽取、属性抽取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信息抽取;从实体链接(实体消歧和共指消解)、知识合并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融合;从本体构建、知识推理和质量评估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加工;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构建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需要不断地对建成的说理依据知识图谱进行优化和完善。最终,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为基础构建说理依据库和说理风险评估体系,不仅实现说理依据智能检索的功能,更能降低法官说理的风险,破解“不愿说理”“不敢说理”和“不愿说理”的难题。民事裁判要求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做出价值衡量,不是所有的依据都能成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法官在选择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时,应该分三步判断:首先,考察说理依据的“合法性”,即从“合乎现行法律”考察说理依据的形式合法性,从“实现法律效果”考察说理依据的实质合法性;其次,考察说理依据的“必要性”,即遵循“缺位-弥合”模式考察说理依据能否弥合法律漏洞,遵循“诉求-回应”模式考察说理依据能否说理理由均有说理依据;最后,考察说理依据的“可行性”,即从“说依据本身无须再证”考察说理依据的客观性,从“说理依据之间不相冲突”考察说依据的一致性。新类型依据能否成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依据,不需要一一列举,而是需要设定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判定模型来统一识别的标准。应分别从心理和行为两方面来分析法官与法院之间的互动行为,引入心理契约理论来审视法官和法院间的隐性心理期待,引入助推理论来释明法院激励法官应该采取隐性行为策略。法官身份一旦得到确定,在法院与法官之间除了书面契约(合同)以外,诸如隐含的、动态的以及无法公开说明的相互心理期望也随之形成。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就是要在心理契约形成、维护和履行阶段让法官形成愿用说理依据、敢用说理依据和用好说理依据的隐性期待。此种采用“隐性”策略来引导公众达成某种特定目的的手段,比采取硬性规定或强硬措施更好,更容易让人在兼得“自由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建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就是要形成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为内容的简化机制,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为核心的纠正机制,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的默认机制。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与经过 |
| 二、《解释》起草的主要原则 |
| 三、《解释》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
| (一)管辖 |
| (二)回避 |
| (三)辩护与代理 |
| (四)证据 |
| (五)强制措施 |
| (六)附带民事诉讼 |
| (七)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
| (八)审判组织 |
|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 (十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
| (十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
| (十三)简易程序 |
| (十四)速裁程序 |
| (十五)第二审程序 |
| (十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
|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
| (十八)涉案财物处理 |
| (十九)审判监督程序 |
| (二十)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 (二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 (二十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 (二十四)缺席审判程序 |
| (二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 (二十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 (二十七)附则 |
| 1.关于采取视频方式开庭的问题 |
| 2.关于《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的相应适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 二、统计结果 |
| 三、分析与讨论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 二、结果与讨论 |
| 三、结论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 一、国家标准 |
| 二、行业标准 |
| 三、比较评析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目的 |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国内文献综述 |
| 2.国外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思路 |
| (四)研究方法及本文创新 |
| 1.研究方法 |
| 2.本文创新 |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基本理论及发展现状 |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界定 |
| 1.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 |
| 2.民事电子诉讼的特点 |
| 3.民事电子诉讼的价值 |
| (二)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分析 |
| 1.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
| 2.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 |
| (三)国外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 |
| 1.美国 |
| 2.德国 |
| 3.韩国 |
| 二、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 |
| (一)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不同 |
| 1.起诉和受理阶段的不同 |
| 2.审前准备阶段的不同 |
| 3.庭审阶段的不同 |
| (二)民事电子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冲击 |
| 1.民事电子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影响 |
| 2.民事电子诉讼对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
| 三、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问题分析 |
| (一)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支撑 |
| (二)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较小 |
| (三)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适用于所有对象 |
| (四)证人缺乏远程作证方式选择权 |
| (五)电子诉讼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 |
| 1.司法实践中各地发展不均衡 |
| 2.电子诉讼平台建设不完善 |
| 3.电子诉讼过程的安全保障不足 |
| 四、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 1.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可以凸显诉讼效率价值 |
| 2.适用民事电子诉讼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
| (二)完善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
| 1.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
| 2.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具有互联网普及基础 |
| 3.司法实践为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经验 |
| 五、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建议 |
| (一)建立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 |
| 1.坚持“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效率”原则 |
| 2.总结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 |
| (二)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 |
| (三)区分对象适用电子送达 |
| (四)赋予证人远程作证方式选择权 |
|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 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证人 |
| 3.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 |
| (五)电子诉讼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议 |
| 1.平衡各地电子诉讼的发展 |
| 2.民事电子诉讼平台建设需重应用 |
| 3.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程序运行的安全性 |
| 结论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 二、诉讼成本高 |
| 三、司法效率低 |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引言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 1.1.1 研究意义 |
| 1.1.2 研究目的 |
| 1.2 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范围 |
|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概论 |
| 2.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概述 |
| 2.1.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概念分析 |
| 2.1.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性质 |
| 2.1.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来源 |
| 2.1.4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与辩护人阅卷权 |
| 2.1.5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特殊意义 |
| 2.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历史发展 |
| 2.2.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历史发展 |
| 2.2.2 阅卷权历史发展 |
| 2.2.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的发展 |
| 2.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功能与价值 |
| 2.3.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功能 |
| 2.3.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价值 |
| 2.4 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的制度现状研究 |
| 3.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现状 |
| 3.1.1 阅卷权主体身份的确定 |
| 3.1.2 行使阅卷权的条件 |
| 3.1.3 律师行使阅卷权的程序 |
| 3.1.4 律师以外诉讼代理人阅卷的程序 |
| 3.1.5 妨碍阅卷权的救济程序 |
| 3.2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的反思 |
| 3.2.1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的缺失 |
| 3.2.2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缺乏许可条件 |
| 3.2.3 阅卷申请缺乏具体的审查程序 |
| 3.2.4 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救济程序不合理 |
| 3.3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现状的成因与后果 |
| 3.3.1 立法缺失导致的后果 |
| 3.3.2 我国当前的诉讼构造下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 |
| 3.3.3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 |
| 3.4 小结 |
| 第四章 外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探讨 |
| 4.1 日本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 4.1.1 “被害人参加人”与“被害人参加律师” |
| 4.1.2 被害人参加人及其律师的阅卷权 |
| 4.1.3 被害人参加人及其律师阅卷的条件 |
| 4.1.4 法院对阅卷申请的审查程序——相当性原则 |
| 4.2 俄罗斯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 4.2.1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阅卷权 |
| 4.2.2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阅卷的范围 |
| 4.2.3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阅卷的时间 |
| 4.2.4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救济权利 |
| 4.3 德国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 4.3.1 被害人及其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 |
| 4.3.2 法院与检察院的审查权分化 |
| 4.3.3 被害人及律师的救济权 |
| 4.4 外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 4.4.1 各国均具有健全的立法 |
| 4.4.2 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拥有相同的阅卷权 |
| 4.4.3 规定有合理的审查程序 |
| 4.4.4 不得无理由限制阅卷时间 |
| 4.4.5 合理规范的救济制度 |
| 4.5 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制度构想 |
| 5.1 建立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立法 |
| 5.1.1 确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
| 5.1.2 赋予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 5.1.3 赋予刑事被害人有限的阅卷权 |
| 5.2 确立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条件 |
| 5.2.1 按照诉讼阶段确立阅卷条件 |
| 5.2.2 建立阅卷许可条件的“负面清单” |
| 5.3 建立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具体程序 |
| 5.3.1 阅卷程序的重要性 |
| 5.3.2 按照案件轻缓程度规范具体的审查方式 |
| 5.3.3 建立听取意见的制度 |
| 5.3.4 设定充足的阅卷时间 |
| 5.3.5 事后应当制作笔录 |
| 5.4 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
| 5.4.1 权利的救济的重要性 |
| 5.4.2 明确列举妨碍阅卷权的行为 |
| 5.4.3 建立合理的申诉审查制度 |
| 5.5 小结 |
| 第六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我国移动徽法院概述 |
| 2.1 移动微法院概念及特点 |
| 2.1.1 移动微法院概念 |
| 2.1.2 移动微法院设计特点 |
| 2.2 移动微法院诉讼功能 |
| 2.2.1 移动微法院立案功能 |
| 2.2.2 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功能 |
| 2.2.3 移动微法院在线证据交换功能 |
| 2.2.4 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功能 |
| 2.2.5 移动微法院在线审理功能 |
| 2.2.6 移动微法院执行功能 |
| 第三章 我国移动微法院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3.1 移动微法院建设现状 |
| 3.2 移动微法院立法现状 |
| 3.3 移动微法院存在的问题 |
| 3.3.1 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立法问题 |
| 3.3.2 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立法问题 |
| 3.3.3 移动微法院在线审理立法问题 |
| 3.3.4 在线审理案件证据审查问题 |
| 3.3.5 移动微法院电子阅卷系统立法问题 |
| 3.3.6 移动微法院适用范围问题 |
| 3.3.7 各地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之间差异问题 |
| 第四章 韩国电子诉讼 |
| 4.1 韩国电子诉讼发展历史 |
| 4.2 韩国电子诉讼概念及特点 |
| 4.3 韩国电子诉讼适用范围 |
| 4.4 韩国电子文书送达 |
| 4.5 韩国电子阅卷程序 |
| 4.6 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移动微法院的建议 |
| 5.1 完善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相关立法 |
| 5.1.1 完善移动微法院立案程序立法 |
| 5.1.2 完善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立法 |
| 5.1.3 完善移动微法院在线审理程序立法 |
| 5.1.4 完善移动微法院在线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 |
| 5.1.5 完善移动微法院电子阅卷系统 |
| 5.2 完善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 |
| 5.3 加快法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 5.4 加强对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系统推广使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义 |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 |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性质 |
| (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对象 |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作用 |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 |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 |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辨析 |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与不足 |
| (一)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行条款分析 |
| (二)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不足 |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不足之因 |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 (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 (二)大陆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 (三)两大法系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启示 |
| 五、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完善路径 |
| (一)扩大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 |
| (二)合理分配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 (三)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免除规则 |
| (四)加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保障力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3.文献综述 |
| 4.研究方法 |
| 5.创新之处 |
| 1 法院副卷的内涵界定及制度沿革 |
| 1.1 副卷的内涵界定 |
| 1.1.1 副卷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
| 1.1.2 副卷与正卷的内容比较 |
| 1.2 副卷的制度沿革 |
| 1.2.1 副卷的制度缘起 |
| 1.2.2 副卷制度的发展变化 |
| 2 法院副卷制度存续的原因 |
| 2.1 副卷制度存续的历史原因 |
| 2.1.1 司法神秘主义传统的留存 |
| 2.1.2 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影响 |
| 2.2 副卷制度存续的现实原因 |
| 2.2.1 保障法官审判权的正常行使 |
| 2.2.2 避免案涉秘密及隐私的泄露 |
| 2.2.3 维护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
| 3 法院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及负面影响 |
| 3.1 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 |
| 3.1.1 实然的副卷样态——基于200 份诉讼副卷的类型化分析 |
| 3.1.2 副卷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3.2 副卷制度引发的负面影响 |
| 3.2.1 加剧了合议制的虚置 |
| 3.2.2 削弱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 3.2.3 限缩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 |
| 3.2.4 违背了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
| 4 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 4.1 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 4.1.1 副卷制度改革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
| 4.1.2 副卷制度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
| 4.1.3 副卷制度改革是促进司法自律的有效方式 |
| 4.2 副卷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 4.2.1 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
| 4.2.2 审委会讨论记录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
| 4.2.3 案件请示类材料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
| 5 改革和完善法院副卷制度的若干建议 |
| 5.1 理念更新:副卷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
| 5.2 制度保障:副卷关联制度的完善建议 |
| 5.2.1 优化合议庭评议制度 |
| 5.2.2 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
| 5.2.3 改革案件请示制度 |
| 5.3 路径探索:改革副卷制度的理性设计 |
| 5.3.1 立法明确不公开内容 |
| 5.3.2 逐步限缩副卷材料范围 |
| 5.3.3 建立副卷公开对象区分制度 |
| 5.3.4 完善副卷公开的技术措施 |
| 5.3.5 增加副卷公开的责任条款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基本思路 |
| 四、研究方法 |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会见通信权 |
| 二、调查取证权 |
| 三、提出意见权 |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会见通信权 |
| 二、阅卷权 |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 五、提出意见权 |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阅卷权 |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 后记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建设高效率的智慧法院 |
| 1.1.2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 |
| 1.1.3 小结:背景反映的问题意识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基本要素和其必要性 |
| 1.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原则、方法与选取因素 |
| 1.2.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因素与完善 |
| 1.2.4 国内外研究成果的述评 |
| 1.2.5 小结: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的必由之路 |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 1.3.1 基本研究思路 |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 1.3.3 主要研究内容 |
| 1.4 创新与不足 |
| 1.4.1 可能的创新 |
| 1.4.2 潜在的不足 |
| 第2章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基本原理 |
| 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本体论 |
| 2.1.1 裁判说理:司法论证的实践理性 |
| 2.1.2 说理依据:裁判理由的事实样态 |
| 2.1.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内涵 |
| 2.1.4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构造 |
| 2.1.5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的关系 |
| 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独立价值 |
| 2.2.1 无“依据”则无“说理” |
| 2.2.2 事实与规范的连结点 |
| 2.2.3 同案同判的理性尺度 |
| 2.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来源 |
| 2.3.1 说理依据的显性知识来源 |
| 2.3.2 说理依据的隐性知识来源 |
| 2.3.3 说理依据的隐性知识显性化来源 |
| 第3章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现状实证 |
| 3.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的现状:基于访谈样本 |
| 3.1.1 依靠个人经验发现依据 |
| 3.1.2 法官缺乏检索依据技能 |
| 3.1.3 存在说理依据库的需求 |
| 3.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现状:基于问卷样本 |
| 3.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需要说理依据的情形 |
| 3.2.2 选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整体思路 |
| 3.2.3 可选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主要类型 |
| 3.2.4 影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因素 |
| 3.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现状:基于案例样本 |
| 3.3.1 说理没有说理依据 |
| 3.3.2 说理均有说理依据 |
| 3.3.3 部分说理没有说理依据 |
| 3.4 小结:说理依据发现难、选择难、适用不当 |
| 第4章 民事裁判文书须要说理依据的适用情形 |
| 4.1 证据审查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 4.1.1 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须要说理依据 |
| 4.1.2 证明标准须要说理依据 |
| 4.1.3 证据三性须要说理依据 |
| 4.1.4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须要说理依据 |
| 4.2 事实认定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 4.2.1 审查诉称事实进入法律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 4.2.2 认定事实及确认事实争点须要说理依据 |
| 4.2.3 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 4.2.4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 4.3 法律适用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 4.3.1 法律漏洞出现时须要说理依据 |
| 4.3.2 法律适用争议时须要说理依据 |
| 4.3.3 法律规范竟合时须要说理依据 |
| 4.4 自由裁量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 4.4.1 运用自由裁量权须要说理依据 |
| 4.4.2 自由裁量所考虑因素须要说理依据 |
| 第5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发现方法:以知识图谱为模型 |
| 5.1 从法律发现到说理依据发现 |
| 5.1.1 发现的内涵 |
| 5.1.2 法律发现的内涵 |
| 5.1.3 说理依据发现的内涵 |
| 5.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图谱构建 |
| 5.2.1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信息抽取 |
| 5.2.2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融合 |
| 5.2.3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加工 |
| 5.2.4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更新 |
| 5.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应用 |
| 5.3.1 说理依据的发现Ⅰ:构建说理依据库 |
| 5.3.2 说理依据的发现Ⅱ:优化说理依据检索 |
| 5.3.3 说理依据的发现Ⅲ:降低法官说理风险 |
| 第6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选取准则:以宪法规范为例证 |
| 6.1 选取准则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合法性 |
| 6.1.1 形式合法性:合乎现行法律 |
| 6.1.2 实质合法性:实现法律效果 |
| 6.2 选取准则Ⅱ: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必要性 |
| 6.2.1 弥合法律的漏洞:缺位—弥合模式 |
| 6.2.2 回应当事人诉求:诉求—回应模式 |
| 6.3 选取准则Ⅲ: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可行性 |
| 6.3.1 具有客观性:说理依据本身无须再证 |
| 6.3.2 具有一致性:说理依据之间不相冲突 |
| 6.4 小结:新类型依据成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判定 |
| 第7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适用机制:以能动司法为视角 |
| 7.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理论基础 |
| 7.1.1 心理契约:法官与法院间的隐性心理期待 |
| 7.1.2 助推理论:法院激励法官的隐性行为策略 |
| 7.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 |
| 7.2.1 心理契约形成:愿用说理依据 |
| 7.2.2 心理契约维护:敢用说理依据 |
| 7.2.3 心理契约履行:用好说理依据 |
| 7.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 |
| 7.3.1 简化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 |
| 7.3.2 纠正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 |
| 7.3.3 默认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 外文译着 |
| (二)外文文献 |
| (三) 中文着作 |
| (四) 中文报刊 |
| (五) 学位论文和报告 |
| (六) 电子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附件 |
| 附件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访谈提纲 |
| 附件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访问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