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慧[1](2020)在《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在理念和制度层面都越来越现代化。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更是十分密集,检警关系的理论研究面临着崭新的现实语境和时代背景。在多重的司法改革环境下,检警关系研究需对现实进行回应,密切关注到司法改革带来的变化和需求,在新的起点上,探析检察职能和检警关系的新格局。本文主要是以目前刑事诉讼领域的多重改革为背景,以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为实践根据,以世界范围内检警关系运行的内在规律和普遍经验为参考,探究我国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先分析目前的各项改革对检察机关职能和检警关系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使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受到冲击,检察职能再定位成为重要议题。“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改革对批捕权和公诉权的运行机制作出重大调整,可能会加剧审查批捕实体化、进一步导致审查起诉形式化等问题。而且,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频繁,案件类型化办理和“大部制改革”,使侦查监督部门不复存在,侦查监督如何行使面临难题。当然还有一直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控诉标准和控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释放整个审前程序的案件过滤和分流机能,“以审判为中心”才具有结构上的和现实的可能性。第二章,对检警关系实践运行的现状进行考察,对目前检警关系存在的侦查权缺少约束、不利于保障人权,侦查质量难以满足公诉、审判的需求及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难、实质审查作用弱等问题进行简要的总结、归纳;接着从问题出发展开深层原因的分析,其一,侦查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侦控环节。其二,侦查与公诉之间存在着“割裂”和权责失衡。其三,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和“异化”。其四,公诉裁量权受限、审前程序过滤和分流作用不足。最后,对目前优化检警关系的改革实践进行反思,探究我国检警关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第三章借助域外考察的手段,分析主要刑事司法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共性和普遍经验:其一,检察机关普遍具有侦查权、检警关系实践中联结密切、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具有主导核心地位,通过直接的指挥、领导或是公诉裁量权,来引导、约束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其二,对侦查权的控制最根本的还是需要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通过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来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是世界的普遍法则。检警关系具有天然的追诉倾向,需要司法机关的审前参与,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第四章,提出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发展路径:首先,明确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定位,提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总体方向,即确立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提出完善检警关系的近期举措,整合、分离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通过深化提前介入侦查、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体系、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和适当扩大公诉裁量空间,全方位加强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对引导、制约侦查产生实质作用;同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构建专门的诉讼监督部门、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制定监督程序、畅通监督信息渠道,使监督实现制度化、规划化和专业化。最后,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论述我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和意义,并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和现实需求,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构想,真正将侦查权“关进笼子里”,实现人权保障。
谢伟[2](2020)在《审查批捕阶段非法口供之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实务中非法口供存在界定难、证明难、排除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基于审查批捕阶段非法口供排除之职责,按照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有限排除理念之要求,反思非法口供排除时存在的思维禁锢,在非法口供内涵和外延界定、重复性供述的认定等问题上,准确把握非法口供之"非法",合理确定"刑讯逼供"内涵,准确认定重复性供述,把握非法口供排除时的"内心确信"。此外还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辅助功能,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审查批捕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程序。
冯振茜[3](2020)在《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尤其是证据审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其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倒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行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还可以避免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影响,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强调,并就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等,都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提高案件逮捕质量,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文从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和特点入手,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以及实践意义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刑事诉讼法》和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探讨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反思审查批捕实践,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秩序和效果并非十分理想,比如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的范围不够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非法取证行为举证困难,审查批捕环节本身面临的压力以及审查批捕程序不能满足“排非”需求而导致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对于非法证据不敢排、不愿排等问题突出。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革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诉讼理念、完善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效果以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以确保非法证据在审查批捕环节的有效排除。
巩一丹[4](2020)在《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今天,捕诉关系的变化不仅涉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调整,更关系到检察权运行科学性这一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及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为实行捕诉合一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制度支持,尤其是在员额制和两反转隶监察委的背景下,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和侦查权力,检察机关为寻求自身定位及谋求检察权权威的稳步提升而重新整合检察权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推行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因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性而具有现实可行性,是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缓解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自2019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捕诉合一机制以来,对侦查工作、审前羁押率及辩护工作开展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虽有效解决了捕诉分离模式下因捕诉脱节带来的侦查效果不佳、批捕绑架起诉和侦查监督职能弱化等弊端,亦存在着批捕权不当行使、办案人员短期难以适应新机制要求以及对检察机关监督欠缺等问题。本文在探析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权属特点的基础上,梳理我国捕诉关系的发展历史,探索捕诉合一机制的改革背景及正当性,结合运行现状对该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针对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实现捕诉环节有效衔接、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司法听证以及强化对捕诉环节监督制约等建议;为了使捕诉合一办案机制预期功能得以最大化实现,还需对考核机制、决策辅助机制等相关配套性制度予以完善,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考评监管制度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以期较为有效地解决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使捕诉合一这一机制得以长久科学运行,在符合诉讼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要求的基础上,保证在诉讼效率与实现实体公正间达到动态平衡。
李紫溦[5](2020)在《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进行内部职权调整,将审查批捕权和公诉权整合而采取的办案模式,两项职权在刑事诉讼中权利地位是一致的,伴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共同成长。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司法配套体制不断完善下,捕诉合一以崭新的面貌引领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至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基本已经完成改革,但是对捕诉合一运行体制是否契合我国法治体系建设这一时代命题讨论热度一直未减,司法体制不断改革冲击着体制内人员和理论界学者的传统理念,部分对此有强烈的反对意见。笔者认为一个新的模式的成长并不是一蹴而就,往往需要不断变革与完善新注入的力量,任何事物如果不进行改革与创新将会失去生命力,制度亦是如此。我们要恰当地调整捕诉关系模式转变的司法理念,并积极主动地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更快地完成向现代化转变。捕诉合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已有一段时间,不同的争论观点在实践中日渐得到印证,但无论哪种运行模式,检察官都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合理地行使职权。捕诉合一并非是将这两项职能和程序简单地合并到一起,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捕诉合一取代了捕诉分离,实则是前者优化了后者。在旧的捕诉模式造成的司法资源紧张、司法监督缺失等现状下,节约司法资源、加强检察监督、培养综合型检察人才等目标成为新时代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通过梳理捕诉关系历史沿革,并在明晰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模式的内涵基础上,分析两种模式在现阶段司法改革体制下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围绕捕诉合一模式是否会造成逮捕独立性、弱化监督职能、降低办案质量、压缩辩护律师辩护空间等问题,作出回应。通过归纳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数据,分析捕诉合一的价值所在,对其运行进行辩证思考。捕诉分离模式在我国已经经过长期实践,根基稳固,而新的捕诉合一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实践效果展现不够,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都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并不断完善该模式使之更加契合我国司法体制发展。
胡爱文[6](2020)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证研究 ——以J省检察机关适用为样本》文中提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面临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带来新的机遇,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系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刑事诉讼法学界就“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曾展开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大多停留在理论探讨和逻辑推演层面,对改革之后的捕诉实践现状还分析不多。2018年9月,J省检察机关在全省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行,当初关于捕诉合一的某些争议在实证数据分析中也有所体现,而捕诉合一所希冀达到的成效并不突出,随着新诉讼机制的施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以J省检察机关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的逮捕情况、起诉情况、诉讼监督情况、认罪认罚基本情况为分析样本,剖析J省检察机关在应对捕诉合一改革中存在办案质效未见明显提升、配套机制不完善、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捕诉合一要求等问题,并提出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王嘉铭[7](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王梦佳[8](2019)在《论捕诉合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两项重要职权。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长河中,关于批捕权、起诉权的行使主体是否应当合一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批捕权和起诉权的关系不只关乎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更关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法治正义的实现。捕诉关系的合一与分离各有利弊,如何构建合理的捕诉关系,以提高检察职能的效能,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进一步深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日益更紧迫。为了全面落实改革,检察机关推出一系列具有全局意义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捕诉合一即是重要一环。捕诉合一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任何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条件和要求。在坚持捕诉合一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完善该机制及其运行是研究重点。本文通过文献研究、价值分析、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分成四个部分对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所推行的捕诉合一进行研究:文章第一部分从批捕权和起诉权的性质谈起,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两大职能及其配置关系,即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结合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过程中捕诉关系的分合实践,考察我国各地检察院捕诉合一的运行情况,对目前学界关于捕诉分合之争的观点进行大致梳理。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捕诉合一的合理性与优越性。通过分析捕诉分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弊端,围绕捕诉合一的价值进行论证,即捕诉合一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统一内部定案标准、强化侦查监督、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提出捕诉合一能够适应大部制改革的要求,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契合监察体制改革。文章的第三部分对我国捕诉合一运行之隐忧进行分析,提出捕诉合一运行中可能会产生批捕权适用不当、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失衡、辩护律师审前辩护难度增大等隐弊。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捕诉合一在运行中的未尽之处展开,提出规范检察机关批捕程序、细化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等对策,探索优化捕诉合一的路径。
袁志颖[9](2019)在《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机制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批捕权和公诉权是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两项重要公权力,通常认为批捕权具有司法属性,是一种被动的居间裁决中立性质的权力,公诉权具有行政属性,是一种主动的具有倾向和侧重性的权力,两者具有不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使方式。而在我国,两项权力都由宪法赋予给检察机关行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将同一案件的逮捕和公诉程序分配不同检察人员承办,即“捕诉分离”模式,由同一承办人员负责,即“捕诉合一”模式。考虑到两者的性质区别,检察机关基本保持了“捕诉分离”的工作模式。捕与诉的分合,表面上看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划分,但实际上,新的制度对刑事案件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和作用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应予充分重视。理论界有学者认为逮捕权应从检察机关中剥离交给法院行使,如果短期内不能实现的话,至少在内部不应由同一检察官负责,否则会导致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缺失,让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丧失中立性,使逮捕权沦为公诉权的附庸,对此,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考察了该机制运行一年以来的实际情况,对该项机制在刑事侦查、刑事辩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等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该机制具有较高的制度价值,能显着提高诉讼效率、畅通捕诉衔接、强化侦查监督和加强案件质量,是一项利大于弊的抉择,同时,笔者综合工作实践,对捕诉合一机制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建议,避免出现“牺牲公正来提高效率”的代价,力求助推“捕诉合一”成为符合国情、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具有司法实际的机制。
杨正万[10](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多重改革背景下的检警关系 |
| 第一节 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职能之调整 |
| 一、职权转隶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
| 二、检察职能的再定位 |
| 第二节 “捕诉合一”对检警关系的深刻变革 |
| 一、从“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 |
| 二、“捕诉合一”之于检警关系 |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检警关系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
| 第二章 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 |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侦查权缺少约束,不利于保障人权 |
| 二、侦查质量难以满足公诉、审判的需求 |
| 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难,实质审查作用弱 |
| 第二节 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 一、侦查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侦控环节 |
| 二、侦查与公诉之间的“割裂”和权责失衡 |
| 三、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和“异化” |
| 四、公诉裁量权受限,审前程序过滤和分流作用不足 |
| 第三节 现阶段优化检警关系改革实践及其不足 |
| 一、“检察引导侦查”改革实践的困境 |
| 二、“提前介入侦查”的局限 |
| 三、“捕诉合一”的实践效果和理论反思 |
| 第三章 检警关系运行规律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主导核心地位及对侦查权的规制 |
| 一、域外考察 |
| 二、启示 |
| 第二节 司法控制原则在刑事审前程序的广泛应用 |
| 一、域外考察 |
| 二、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完善路径探究 |
| 第一节 总体方向 |
| 一、确立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
| 二、检察机关审前主导的实质、前提和保障 |
| 第二节 近期举措 |
| 一、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整合与分离 |
| 二、全方位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
| 三、构建诉讼监督部门,完善监督职能 |
| 第三节 远期目标 |
| 一、建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必要性和意义 |
| 二、构建侦查程序司法控制的初步构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审查批捕阶段非法口供认定之困境 |
| (一)内涵表述比较模糊 |
| (二)外延限定似有缺失 |
| (三)重复性供述认定标准不清 |
| 二、审查批捕阶段有限排除非法口供之理念 |
| (一)检察机关排除非法口供之职能 |
| (二)审查批捕阶段有限排除非法证据之必要 |
| (三)审查批捕阶段排除非法口供之职责 |
| 三、审查批捕阶段非法口供认定之改进 |
| (一)非法口供中“非法”的理解 |
| (二)“非法口供”的认定 |
| 1.合理确定“刑讯逼供”内涵。 |
| 2.结合实践限定“刑讯逼供”外延。 |
| 3.准确认定重复性供述。 |
| 4.把握好非法口供排除时的“内心确信”。 |
| 5.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辅助功能。 |
| (三)完善审查批捕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程序 |
| 1.非法口供排除的启动。 |
| 2.非法口供的审查核实。 |
| 3.非法口供排除的决定与救济。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第一章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
| 1.1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和特点 |
| 1.1.1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 |
| 1.1.2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 |
| 1.2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性基础 |
| 1.2.1 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的需要 |
| 1.2.2 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 1.2.3 源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 1.3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意义 |
| 1.3.1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
| 1.3.2 有利于实现对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 |
| 1.3.3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
| 第二章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 |
| 2.1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
| 2.1.1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状况(具体数据) |
| 2.1.2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及效果 |
| 2.2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
| 2.2.1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
| 2.2.2 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
| 2.2.3 缺少针对非法证据排除与否决定的救济性规范 |
| 2.3 审查批捕环节“排非”不力的原因分析 |
| 2.3.1 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
| 2.3.2 现行审查批捕程序不能满足“排非”功能的需求 |
| 2.3.3 “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检警关系的影响 |
| 第三章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保障对策 |
| 3.1 革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诉讼观念 |
| 3.1.1 切实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 |
| 3.1.2 切实贯彻程序公正理念 |
| 3.1.3 切实贯彻“物证中心”理念 |
| 3.2 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
| 3.2.1 完善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
| 3.2.2 完善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 |
| 3.2.3 完善审查批捕环节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程序 |
| 3.3 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效果 |
| 3.3.1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 |
| 3.3.2 实行重大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
| 3.4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1 问题的提出 |
| 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3 研究现状简介 |
| 4 主要研究方法 |
| 5 论文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捕诉关系概述 |
| 1.1 审查批捕与提起公诉的含义及权属特点 |
| 1.1.1 审查批捕与提起公诉的含义 |
| 1.1.2 审查批捕与提起公诉的权属特点 |
| 1.2 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的机制类型 |
| 1.2.1 捕诉分离机制 |
| 1.2.2 捕诉合一机制 |
| 1.3 我国检察机关捕诉关系的发展历史 |
| 第二章 我国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的背景及其正当性 |
| 2.1 我国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的背景 |
| 2.1.1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需要 |
| 2.1.2 以审判为中心对审前程序的影响 |
| 2.1.3 检察机关自身改革的需要 |
| 2.2 我国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机制改革正当性分析 |
| 2.2.1 理论基础的正当性 |
| 2.2.2 检察实践的现实需要性 |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机制推行的实证分析 |
| 3.1 实施捕诉合一机制的现实影响 |
| 3.1.1 审前羁押情况分析 |
| 3.1.2 对侦查工作影响分析 |
| 3.1.3 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 |
| 3.1.4 辩护权实施情况分析 |
| 3.2 捕诉合一机制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 3.2.1 导致批捕权不当行使 |
| 3.2.2 压缩侦查机关答辩空间和辩方辩护空间 |
| 3.2.3 内部监督检察官办案行为难度增加 |
| 3.2.4 承办人员素质短时间内不适应机制要求 |
| 第四章 捕诉合一机制下捕诉环节应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 4.1 实现捕诉环节有效协调和衔接 |
| 4.1.1 合理确定逮捕与起诉的标准 |
| 4.1.2 确保批捕审查和起诉审查独立性和实质化 |
| 4.2 探索逮捕和羁押必要性的听证式审查模式 |
| 4.3 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引导作用 |
| 4.3.1 捕诉合一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有效保障 |
| 4.3.2 明确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方法 |
| 4.3.3 明确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类型 |
| 4.4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捕诉环节监督制约机制 |
| 4.4.1 建立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
| 4.4.2 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把关作用 |
| 4.4.3 完善办案人员考评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捕诉关系的内涵及改革变迁 |
| 第一节 捕诉关系的概念界定 |
| 一、捕诉分离概念解析 |
| 二、捕诉合一概念解析 |
| 第二节 国内捕诉关系的历史演变 |
| 第三节 国外捕诉关系探究 |
| 一、苏联时期捕诉关系 |
| 二、两大法系捕诉关系 |
| 第二章 检察机关捕诉关系之争议 |
| 第一节 捕诉分离模式弊端分析 |
| 一、引导侦查与捕诉阶段脱节 |
| 二、降低刑事诉讼效率 |
| 三、内外部监督趋于形式化 |
| 第二节 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争议及回应 |
| 一、影响批捕中立性 |
| 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 |
| 三、压缩刑事辩护空间 |
| 第三章 捕诉合一可行性的合理根据 |
| 第一节 捕诉合一推行现状实效分析 |
| 第二节 捕诉合一价值所在 |
| 一、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
| 二、强化侦查监督机制 |
| 三、优化检察人才 |
| 四、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
| 第四章 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建议 |
| 第一节 强化逮捕中立性 |
| 一、强化“少捕慎压”司法理念 |
| 二、规范逮捕案件听证制度 |
| 第二节 提高检察官综合技能和专业化水平 |
| 一、培养综合素质检察人才 |
| 二、建设专业化办案队伍 |
| 第三节 完善批捕案件质量考核制度 |
| 一、明确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 |
| 二、完善评查人员监督机制 |
| 三、强调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
| 第四节 建立高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
| 一、规范检察内部监督 |
| 二、强化外部侦查监督机制 |
| 第五节 完善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 |
| 一、完善律师会见权立法救济保障机制 |
| 二、规范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 三、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捕诉合一改革的缘由及正当性 |
| (一)推行捕诉合一的时代背景 |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 4、监察体制改革 |
| (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价值分析 |
| 1、提高检察办案效率 |
| 2、提升检察主导作用 |
| 3、提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
| (三)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正当性揭示 |
| 1、捕诉合一与批捕职权的属性 |
| 2、捕诉合一与权利保障 |
| 3、捕诉合一与内部监督 |
| 二、J省检察机关适用捕诉合一的总体情况 |
| (一)逮捕率仍维持在高位运行 |
| (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不高 |
| (三)公安机关提请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人数上升较大 |
| (四)退查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占比上升 |
| (五)法院宣告无罪人数明显上升 |
| (六)诉讼监督数据同比下降明显 |
|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适用效果不佳 |
| 三、J省检察机关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 |
| (一)办案质效未见明显提升 |
| 1、互借审限现象突出 |
| 2、引导侦查效果不佳 |
| 3、诉讼监督职能弱化 |
| 4、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的主动性不强 |
| 5、认罪认罚工作带来的新冲突 |
| (二)捕诉合一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
| 1、捕诉证明标准相关办案指引未完善 |
| 2、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明确 |
| 3、轮案规则及办案单元配置不尽合理 |
| 4、提前介入等协商制度亟待完善 |
| 5、绩效考核机制不甚细致 |
| (三)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捕诉合一的要求 |
| 1、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
| 2、降低“案-件比”的意识不强 |
| 3、办案的责任心不足 |
| 四、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之完善路径 |
| (一)更新检察人员办案的司法理念 |
| 1、树立正确的人权保障理念 |
| 2、树立少捕慎诉的办案理念 |
| 3、树立专业的监督意识 |
| (二)完善捕诉合一相关配套机制 |
| 1、完善引导侦查机制 |
| 2、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
| 3、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机制 |
| 4、完善繁简分流办案机制 |
| 5、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 (三)加强侦诉审互动衔接 |
| 1、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 |
| 2、加强与法院沟通 |
| 3、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 |
| (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
| 1、健全内部流程监控的程序 |
| 2、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
| 3、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
| (五)加强检察人员办案技能的培训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基本思路 |
| 四、研究方法 |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会见通信权 |
| 二、调查取证权 |
| 三、提出意见权 |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会见通信权 |
| 二、阅卷权 |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 五、提出意见权 |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阅卷权 |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 后记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捕诉关系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 (一)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 |
| 1.捕诉分离 |
| 2.捕诉合一 |
| (二)我国捕诉分合之实践 |
| 1.捕诉合一之创建 |
| 2.捕诉分离之改革 |
| 3.捕诉重塑再合一 |
| 4.当下捕诉合一的探索 |
| (三)捕诉分合的理论之争 |
| 1.质疑者之忧 |
| 2.赞同者之见 |
| 二、捕诉合一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
| (一)捕诉分离积弊难除 |
| 1.重复审查浪费资源 |
| 2.侦查监督效果疲软 |
| (二)捕诉合一的价值 |
| 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 2.有助于统一检察机关内部定案标准 |
| 3.有助于强化侦查监督 |
| 4.有益于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 |
| (三)捕诉关系再合一的逻辑起点 |
| 1.案多人少矛盾日渐突出 |
| 2.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之改革 |
| 3.与监察体制改革有效衔接 |
| 4.契合大部制改革之部署 |
| 5.深化办案责任制之要求 |
| 三、捕诉合一之隐忧 |
| (一)批捕权适用不当 |
| 1.该捕不捕放纵犯罪 |
| 2.滥用批捕损害人权 |
| (二)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失衡 |
| 1.捕诉之间缺少横向制约 |
| 2.谁捕谁诉易致错案 |
| (三)审前辩护难度增大 |
| 四、捕诉合一之优化 |
| (一)规范检察机关批捕程序 |
| 1.强化批捕的中立性 |
| 2.落实逮捕公开听证制度 |
| 3.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 |
| (二)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 |
| 1.建设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 |
| 2.改善检察机关内部考评制度 |
| 3.深化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力度 |
| (三)强化检察机关外部监督 |
| 1.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 |
| 2.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的背景 |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第2章 捕诉合一机制的由来及特征 |
| 2.1 逮捕权和公诉权的性质及差异 |
| 2.2 我国捕诉关系设置的两种机制 |
| 2.3 我国捕诉合一机制的法律特征 |
| 第3章 捕诉合一机制的法理探讨和价值分析 |
| 3.1 捕诉合一机制的法理探讨 |
| 3.2 捕诉合一的价值分析 |
| 3.2.1 捕诉合一机制的公正价值 |
| 3.2.2 捕诉合一机制的效率价值 |
| 第4章 捕诉合一机制的质疑及分析 |
| 4.1 捕诉权功能是否冲突 |
| 4.2 批捕中立性是否消解 |
| 4.3 证明标准是否被混同 |
| 4.4 监督制衡力是否减弱 |
| 4.5 辩护权空间是否缩小 |
| 第5章 捕诉合一机制在C市的实践状况分析 |
| 5.1 捕诉合一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
| 5.2 捕诉合一对辩护律师的影响 |
| 5.3 捕诉合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
| 第6章 完善捕诉合一机制的对策 |
| 6.1 完善控方设计 |
| 6.2 增强辩方权利 |
| 6.3 完善救济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 (三)简要评析 |
| 1.总体成就 |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 (二)立案监督 |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 5.检侦关系 |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 2.刑讯逼供问题 |
| 3.立案撤案监督 |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 4.介入侦查 |
| 5.审查批准逮捕 |
| 6.检察引导侦查 |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