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令政[1](2020)在《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睡虎地秦简发现之前,关于秦及西汉早期的刑罚制度,学界对其认识长期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改变了这种局面。秦简里的各种律令条文,使学界系统性的研讨秦的刑罚制度成为了可能。随后,1983年张家山西汉早期律令简牍资料的出土,使得这种复原与探讨得以在更坚实的基础上进行。张家山汉简不但提供了远多于睡虎地秦简、以刑律律文形式存在的资料,而且两者相距约40年左右,这就为精确而系统的探讨“汉承秦制”这一问题提供了立体的、可视的基础。时间的差距还意味着刑罚制度变迁演变的轨迹,内中具体刑罚类型的源起与兴废之线路,在这一前提下都得以揭示出来。加上后来又有了主要以秦律令为主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和以具有丰富的刑徒管理、服役资料着称的里耶秦简这两种出土资料,此外西北出土的汉简里也存在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这一切都为复原与构建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在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这一时间下限的确定,使得我们可以结合其所改革的旧刑制,以其作为终点反馈回去,上溯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将这一时段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基本脉络梳理清楚并展示出来。本文就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的一项关于秦及汉初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在对该时段刑罚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厘清该时期刑罚种类的实态并复原其体系。文章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依次说明了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及范围、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研究方法等项内容,并在最后着重讨论了本文所用简牍资料的性质问题。第二章,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本章主要就刑的含义、起源及本质属性展开讨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的含义的分析,意在从古文字学的角度探讨刑的古义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尝试厘清法律意义上的刑的多层含义,最后得出刑的主要含义——特别是在秦及西汉前期——是“肉刑”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在刑主要指“肉刑”的基础上,根据古代“兵刑一体”的观念,以及同害刑/反映刑的原理,来说明刑的起源。战争和同害刑/反映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产生的两大主要途径。第三部分是关于刑的本质属性的分析。第三章,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由刑的产生方式所决定,刑从本质上来说,其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标识与人格否定。在本文所处理的历史时段里,作为其主体刑罚的死、刑、耐三个刑等尤其体现出了这一特点。以此认识为基础,本文尝试复原出这一时段的刑罚体系。本章主要围绕着死、刑、耐这三个刑等而展开,对每一个刑等中的具体刑罚种类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每一种刑罚的等序、位阶,以及其在刑等内部的相互位置,由此而使整个刑等的等次关系得以明晰。同时,由于此前影响刑罚体系正确构建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的理解了肉刑/耐刑和劳役刑之间的关系,本章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由刑的本质所决定,劳役刑可以看作是肉刑的自然延伸,因此只能是肉刑或耐刑的下位刑罚。这样的话,在刑罚体系里,劳役刑就不能据有一级刑等的位置。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整个刑罚体系才能构建起来,并均衡有序、条理分明。第四章,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以死、刑、耐为中心的秦及西汉初期的刑罚体系,在汉文帝十三年的时候,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此后我国的刑罚体系即改变了以肉刑为主的原本面貌,走上了一条以劳役刑为主的更为合理的发展道路。因此,对于秦汉时期的刑制问题来说,文帝改革乃是一大关键。这一改革一方面结束了旧刑制,另一方面又开创了新局面。本章即探索这一改革过程中的刑制变化诸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下面一些问题上有所突破。首先,秦及西汉前期的刑罚体系仍具有比较强烈的肉刑色彩,因此其主要是由死、刑、耐这三个刑等构成。劳役刑由肉刑和耐刑所涵括,并不在一级刑等之列。如果以学界通行的主从刑架构来说明,则肉刑与耐刑是主刑,劳役刑是从刑或附加刑。其次,得出上述观点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刑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受刑的产生方式的影响,这一属性表现为对受刑人的人格否定,具有“民事死亡”的效果。从肉刑的本质属性上来说,通过残人肢体的方式使受刑者感受到肉体的痛苦仅仅是一个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肉刑的实质在于区分、刻印、标识与身份降等。再次,在对刑的产生方式以及刑罚体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五刑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如同其在秦汉时期所呈现的那样严整而有序,它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每一种刑罚类型,可能本来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起源与适用背景。经过长时期的相互调整与适应之后,在我们目前所见到的秦汉刑罚体系里,方呈现出一种井然有序的相对成熟状态。我们熟知的旧五刑,里面的刑名与其在刑罚体系里位阶,既不是被“制定”出来的,也非成于一时,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能够想象有一个从类型众多且不齐整到数目逐渐减少然后序列化的过程。最后,在探讨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尝试解决了前辈学者有所探索但遗留至今的若干问题。
徐世虹[2](2020)在《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将被收或以同罪论;二是妻子先行告发丈夫犯罪可以避免处罚。但以本简所见,"先自告"的优待效力尚未及于因迁而涉及的"包"。65简的"内(纳)奸",似可解作具体罪名,即在通奸行为实施完成后,引介人构成犯罪。"内(纳)奸"罪的认定以通奸实现与否为基准。联系77简看68简,知人死后、葬前应履行告官手续,由官府对死亡做出确认。其意义在于,经官方确认后的死者,法律主体地位不再存在,与其相关的犯罪责任追究以及收孥都不再成立,故诉讼亦无效。71简可与69简对照理解,体现了量刑轻重受血亲关系影响,即血亲近则相对轻,血亲远则相对重。72简的"谳"有奏报之义,理由一是律文已有相关规定,此无须再规定"定罪";二是"后子"的爵位或户主继承权经官方认可,一旦被擅自伤害乃至剥夺生命,即非单纯的"擅杀子",故需要奏报。73简的"城旦黥之"与国家刑罚"黥城旦"的表述差异,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刑罚的掌握,对性质相同的"擅杀子"行为不改变刑罚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主人对人奴具有支配权,人奴即便犯城旦罪也不可能改变身份变为刑徒。74简的"■",本字或可为"辜",伤义,汉律中既有"伤二旬中死",也有"辜二旬中死",语义当同;所谓"辜期",本质上也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伤情加以保养看护的"伤期","保辜"正是在此意义上形成的制度术语。同简的"交论"指"各自分别论罪",其理据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因主体、情节、对象而不同。76简的"牧杀",是一种位卑者意图杀害位尊者,但未能达成杀害结果的犯罪行为。81简中的"缚"与"尽拔其须麋(眉)",参照《二年律令·贼律》27~28简所载规定,可理解为将斗殴中的缚人行为视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相斗,而造成他人毛发损伤则视同法律意义上的"伤",故量刑为完城旦。82简的"提"应作为量词存在。85简在于确认拔出有鞘兵刃斗殴的法律适用,参照90简斗殴手段的区分,推测有鞘的铍、戟、矛未拔出时类似于殳梃,拔出即为兵刃,比照用剑斗殴论处。89简的"各以其律论之"推测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打者以斗殴论处,二是打人者适用斗殴无疻痏,三是"顾折齿"以斗殴折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由谁承担折齿的法律责任也存有三种可能:一是由打人者承担,以斗殴折人齿论处;二是由被打者承担;三是双方均不承担,只以斗殴论处。92简可参汉"无故入人室"律文,但同样的"入人室"情节,牲畜与人有根本不同。法律虽然并非一概禁止"伐杀"小牲畜,但如果杀死的小牲畜的价值达到了法定数额,杀死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93简的"不直"与"直"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有时也见于伤害人身犯罪的后缀用语。此种区分未见于律文,也许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决狱者会以某种伦理道德标准而对犯罪动机与行为进行评价。94简之意是,史不同意啬夫"不直"的判决意见,但由于他与啬夫之间的职务连带关系,故也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100简的"州"字,可取"殊"义,即异、不同;"州告"指首次告不审后,又以不同的事由再次告诉。101简中的"百步",或指某种不法侵害案件发生后,衡量其他人是否承担救援义务的距离标准。107简的"皆如家罪",指处理方式同106简中的"家罪",即本罪不再追究,其家属因本罪而发生的"收孥"也相应消失。108~110简中的"耤"有"假借"之义,"耤葆子之谓殹(也)",可理解为凭借、依靠葆子的身份而获得刑罚的减轻。又,"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句的回答要点,在于解释什么是应当判处刑隶臣,即对于"有收当耐未断"者,如果他又犯了诬告他人当处刑隶臣之罪,就应当适用刑隶臣。108~110简的排序方案,整理小组与陶安先生各有理据。将原108简中"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一句移到109简中,可从陶安先生,其余或可不做调整。
李安敦,叶山,马增荣[3](2019)在《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法律发展中的地位》文中认为本文综合分析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以及检讨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法律发展中的地位。结论指出,汉初法律几乎全面继承自秦,部分汉律比秦律更爲严格;而东亚历史上影响力巨大的《唐律》,有不少基本原则也是继承自秦及汉初法律。
陈婉琴[4](2019)在《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献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秦汉时期,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立法结构与司法模式初步形成,这对后世家庭与家族法律问题的制定与解决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往学界对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问题的研究多取材于传世文献,而传世文献更多记载了上层贵族,缺少对中下层社会家庭的关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秦汉家庭法律规范的研究提供了新史料的支撑。近十年来,随着岳麓秦简的逐批公布,特别是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发现了诸多涉及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的司法案例和律令条文。本文在对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岳麓秦简中相关律令条文和司法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对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问题展开深入而全面的研究。论文从讨论秦汉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杀伤行为入手,研究对家庭关系危害最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此部分内容先论述了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杀伤行为,具体分析了子女侵犯尊亲属和父母杀伤子女两个问题。接着论述了发生在夫与妻之间的杀伤行为。除此之外,还论述了发生在主奴之间的杀伤行为,虽然奴婢身份附属于主人,但法律仍然保护其生命健康权。此部分最后论述了发生在其他亲属之间的杀伤行为,讨论的犯罪主体有同产之间和夫妻双方亲属之间。通过对出土简牍中相关律令条文的分析,这一部分梳理清晰了秦汉时期家庭内部成员间杀伤行为及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由此观之,早在秦及汉初,从国家法律层面,已经非常清晰地区分出家庭成员的尊卑关系,且尊卑之间权利义务明晰,对家庭财产的奴婢仍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可见当时法律及于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在明确家庭成员的尊卑关系,梳理清楚家庭内部等级后,文章接着讨论了对家庭内部伦理秩序产生重大危害的一种犯罪行为——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奸行为。该部分将奸行为分为两大类,和奸与强奸。首先论述了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和奸行为,主要分为亲属和奸与主奴和奸两种类型。接着论述了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强奸行为,具体包括强奸同产、强奸主人等犯罪行为。该部分的研究在分析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相关律令条文的基础上,梳理《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田与市和奸案”和“得之强与弃妻奸案”,立法与司法结合考察秦汉时期对家庭内部成员间奸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文章最后讨论了秦汉家庭成员因相对尊卑地位不同而带来的诉权差异及相关连坐问题。首先论述了家庭成员的诉权,从“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等基本概念入手,研究秦汉时期家庭成员对亲属的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告发的权利问题。接着论述了家庭成员间的连带问题,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何种情况下导致家庭成员连坐,包括盗行为、亡行为、谋反、侵犯父母、抢劫行为等;一是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连坐,包括因告行为免罪和其他免罪事由。综上所述,对家庭的管理及立法规范,在法家思想盛行的秦朝已全面展开,而且在具体管理规定上有些内容比盛唐之时更加严格。同时,对家庭和宗族的重视和管理并非儒法之别,在立法“繁如秋荼”的秦,强化对家庭和宗族的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等级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加强对地方管理,控制人民的有效方法。总之,秦汉时期,有细致完备的法律规范,有卓越高超的立法技术,法律通过对家庭内部人身犯罪问题的调整,旨在维护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等级秩序,从而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姚周霞[5](2018)在《北魏刑事法研究》文中指出北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在中原地区建立统一王朝的少数民族政权,其法制建设具有开创性,不仅展示了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也体现了对汉文明的改造,非常具有特色。北魏本是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与农耕民族迥然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经济方式造就其独特的祭丧嫁娶风俗。祭祀天地鬼神用牛羊。葬时以车马殉葬,歌舞相送。婚恋自主,婚俗简单,收继婚盛行。生活中无伦常尊卑,贵少贱老。政治上,首领由民主推举产生,从而产生首领崇拜。由于经济结构简单、牧民精神诉求相对单一,所以粗疏的法律即可满足政治社会生活需要。因此初期成文法只是规定几种基础性罪名,包括大逆罪、杀人罪、盗罪等。司法制度也简单。司法官由军事、行政首领四部大人兼任。司法程序简单,司法过程并不完备,审判过程简短快捷,判决结果也要求迅速执行。当北魏从草原走向中原地区,建立统一王朝,统治区域扩大,生产环境转变,人口结构变得复杂,原初简陋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需求。面对这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统治者注意积极笼络新统治地域内的中原汉族士人。在士人的协助下,北魏兼采法家、道家、道家思想治国理政。拓跋鲜卑以战求存,以战图强,以少驭众,以落后统先进。这要求其政权具备强有力的专制集权性质。法家学说刚好能够满足集权尊君的需要。同时,统治者又推崇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试图保持原来质朴的民风民俗,使王公贵族放弃追逐权力。而对于统治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儒家,统治者也乐于采用。儒学大一统思想刚好能够满足统治者急于摆脱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欲望,以及历经几百年分裂战乱的北方人民渴望统一的需求。几种思想相结合,北魏在前期确立重法肃刑的法思想,在此立法观念指导下,天兴律和神(?)律基本采用重刑治民。正平修律树立了新的刑名体系。太安修律增加许多官吏犯罪的罪名。北魏后期转变为礼法结合的法思想,法律更加人性化。太和律开始全面儒家化,例如取消养子双重连坐责任制,又改造缘坐刑,限制从死。正始律在法律儒家化的深度和广度上更进一步推进。北魏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实际上基本来自于汉族法制。其刑事法对汉族法制的吸收,是源于从分权到集权的权力诉求,以及游牧走向农耕的统治诉求。王朝建立初期,政权不稳固,政治军事斗争激烈,因此对集权的要求特别强烈。新生政权出于建立政治权威的需要,向中原王朝学习,首要设立谋反大逆等国事罪,严厉惩处侵犯统治的罪行。并且为了集权专制可以放弃孝,放弃旨在巩固家庭伦常秩序的容隐制度。没有汉族法中的容隐制度,固然有鲜卑族宗法观念淡薄的原因,更多则是因为魏初法制要为集权尊君服务。之后经过几代帝王的改革,中央集权专制终于稳固,随后宣武帝将容隐制度吸收入律。此后还将容隐的范围扩展为期亲。北魏从部落到王朝,也是从游牧走向农耕的过程。统治农耕区域后,环境、人口都发生巨大改变,统治难度急剧增大。“刑禁疏简”的阶段已经远去。为实现有效统治,必须逐步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因此结束由军事行政首领四部大人兼任司法官的状况,也告别由职能多样化的三都大官担任司法官的时代,开始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和尚书三公郎曹。专职司法机构,从名称到建制,都来源于汉族法制。刑罚体系方面,死刑逐渐规范为绞、斩二等,流刑成为法定正刑,劳役刑更加规范化,鞭杖刑升入主刑之列,财产刑落为辅刑。北魏刑事法在吸收汉族法制之后又有所继承发展。刑法典篇目上,神(?)律中已经效仿汉制设立《刑名》《盗律》《捕亡律》。太和年间,大概新增《斗律》《婚姻律》《请赇律》。逐步确立二十篇的体例,为北齐律十二篇的体例奠定基础。立法内容方面,“不道”罪增加了新的内涵。除了继承汉律的谋反等悖逆臣节的内容。又将同姓相婚、在子女面前裸其妻又强奸妻妹于妻母之侧等一般的违犯宗法伦理的犯罪行为纳入“不道”罪,扩张了内容,这是引礼入律的结果。为了建立宗法社会,维护家族伦理秩序,北魏学习汉制,设立不孝罪。杀害尊亲处轘刑,一般的不孝行为则处劳役刑。同时,扩张不孝罪状,居丧作乐被认定为不孝行为处罚。为全面树立孝道伦理思想,与不孝罪的确立与扩大同步,北魏新创留养之法。对祖父母、父母七十岁以上,老疾应侍,无成人子孙,又别无期亲可以赡养的死刑、流刑犯人适用缓刑,权留养亲。确立不孝罪和新创留养之法这是对农耕文明的深化,被唐律所继承。为创建礼制等级社会,还设置八议和官当。八议来源于曹魏。官当在继承晋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为隋唐律的官僚特权制度奠定基础。司法制度方面,北魏效仿汉的春秋决狱。诏由熟悉儒家经典的中书省官员以“经义”来断决疑难狱讼。在孝文帝太和改革掀起的兴礼议礼热潮之下,比附经义论罪名愈演愈烈。在很多案子的讨论中,双方都引经据典为自已的主张正名。甚至,不是具体案子,朝臣也会凭借自身儒学修养而指出某些律令有违儒家经典,要求修正。经义决狱促使儒家思想进一步渗透到北魏的立法、司法中,激发北周全面、系统地以儒家经典《周礼》为据来制定法律。北魏还逐步构建刑讯制度,包括讯囚数目、刑具的规范、刑具的使用条件、讯囚的前提条件,规定于专门《狱官令》中。刑讯和刑具的规定比较系统。之后的北周北齐隋唐纷纷承袭。北魏改造部落习惯法,取鉴汉制,建构更具体的死刑复奏制度,首次正式以程序法的形式保障生杀之权出于上,对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做出了创见,成为隋唐死刑复奏制之滥觞。共同犯罪方面,汉初继承秦律的共犯处罚原则,也有类似首从法的处罚,但适用极其不稳定。晋律虽然对“造意”有定义,但并没有区分首从处罚。北魏时期将首从立法成文化。关于狱讼完成的标准,有大量争论。狱讼成或未成关系到狱案是否审结,还能否上诉的问题,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北魏最终确立了一套规则,规定原判决在认定犯罪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条文有错误,可以上诉;上诉复核正在进行中,遇赦,可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再赦;复核时证据分明、依情理应加平反,而尚未完成考按具奏的手续、忽遇赦令,以及复核时主要证人不齐即遇赦令的案件,不得按已成之案受赦。其为上诉案件的判定和审核提供统一的依据和明确的方法。唐律吸收了北魏律的相关规定。北魏建国后百年之间,从粗疏简陋的部落法阶段走向以北魏律二十篇为代表的成文法阶段。其之所以能够快速取得如此巨大的法制成就,是因为其与传统儒法两家思想的自洽。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和鲜卑历来军法治国的传统有暗合之处,也能够满足北魏建立中央集权的需要。法家的信赏必罚思想是治吏的不二法门,北魏帝王深谙此道。儒家的礼别差等思想是建立宗法等级社会的指导思想。德治化民思想建立礼法社会的必然要求。北魏综合采纳儒法思想,有意识地结合本民族习惯法,大量学习汉魏晋法制,最终构建系统完善的法制体系,开北朝之先,并为隋唐法制奠定基础,最终确立了北魏刑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正统地位。
韩厚明[6](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研究指明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朱腾[7](2018)在《职位、文书与国家——秦官僚制中的史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古代中国,史官是官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含义绝不仅限于史书的撰写者,这在秦时颇为明显。秦史官人数众多、官称繁杂,可谓一种职位系统,且因对官文书和行政文字的熟稔而广泛介入实际政务,并进而成为秦官僚体制的基础。然而,这种史官形象并不是久已有之,而是与上古时代的史官有着明显的差异,差异的逐渐形成则与先秦时代的国家形态及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文化要素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对秦史官的基本状况及其历史来源的追溯可谓观察中国古代历史风貌的一个良好视角。
靳腾飞[8](2016)在《秦汉简牍所见吏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简牍材料的不断出土,为秦汉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手资料,其中包括了大量秦汉吏治制度和官吏犯罪的内容,使系统全面地研究秦汉吏治问题成为可能。本文基于已出土并公开发表的简牍材料,从吏治制度、职务犯罪、官吏法及立法思想等方面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首先,对秦汉时期官吏的选拔任用和监督考核等吏治制度进行研究。官吏的选拔任用在不同时期制度有所不同,汉初由于中央政权和诸侯王国的对立关系,对王国官吏的任用有诸多限制。在地方官吏的任命上,出于稳定社会环境和恢复地方治理的需要,汉初并没有采取籍贯回避制度,而是直接任命当地人进行治理。汉中期,地方官员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裙带关系,吏治腐败,因而统治者采取籍贯回避制度,以削弱地方官吏之间的利益往来。秦汉时期官吏任用不当,任用者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年的限期,且只包含被保举者任职期间的犯罪行为。秦汉是中国封建社会审计制度的初创时期,此时的审计法已经比较具体,实行自负其责、职务连带、以值量刑等原则方法。对官员的审计包括在职审计和离职审计等类型,并引入第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核验,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与客观。其次,秦汉时期对官吏受贿的处罚采取“按赃值处理”与“数罪从重”等原则,不仅受贿者自身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行贿者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时期对于官吏受贿的惩罚标准多比照“盗”罪,即“与盗同法”或“坐赃为盗”。这一时期官吏之间的殴詈现象主要分为“因官事殴詈”和因私殴詈两种类型,秦朝由于地方政权的统治基础薄弱,存在下级对上级不听政令和殴詈的现象。汉初,“因官事殴詈”主要在殿、宫廷等公开场合,判罚尺度有两个标准——品秩和爵位。汉代中期,因公殴詈的保护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限于吏和有秩以上,还包括卒和戍卒。最后,基于前两部分的研究对秦汉时期的吏治制度和思想进行总结,包括官吏犯罪的惩治原则、立法思想等方面。秦汉时期的吏治普遍实行连带责任原则,秦汉官吏连坐现象从任用和管理的角度主要分为保举连坐现象和行政连带责任两大类型。从战国中后期至西汉中后期,保举连坐的惩罚力度逐步减轻,具体规则也不断细化,秦汉时期的行政连带责任制度已被广泛地应用到官吏的治理中,包括基层手工业、边防、官府财物的效验管理等方面。
张娜[9](2016)在《秦汉法制因革探微 ——以出土法律文献为中心》文中认为“汉承秦制”从汉代人提出开始,基本成为学界通说。而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秦汉出土法律资料的不断发现与公布,为进一步澄清秦汉法制关系提供了宝贵资料,同时将秦汉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也开始为学者提倡与关注。本文主要利用出土秦汉《田律》、《金布律》、《关市律》、《盗律》、《亡律》、《告律》等相关法律资料,对秦汉相关法制的因革进行了细致探究,力图了解秦汉法制因革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与影响。论文主体主要由六章构成,现分述如下。第一章主要对秦汉《田律》因革进行探讨。涉及了生态保护规定,田、道管理制度,名田制度,赋税制度等内容。汉律在这些方面上对秦律都有所继承。同时在田地规划制度上略有调整,道路管理制度有所加强,赋税有一定减轻,体现了汉律的变革。第二章主要从秦汉贾市管理法制与租税制度两方面,对秦汉贾市法制因革进行探讨。通过研究发现汉律在贾市安全制度、交易制度,官府交易制度,租税制度方面基本都继承了秦律,但也有些新发展。反映了汉初经济的恢复发展态势。第三章主要对秦汉盗罪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涉及了吏盗,“与盗同法”,主守盗罪,春秋决狱,群盗,盗杀伤人,劫人,盗墓,盗神御物,投书,盗启门户等法制问题。经过研究可知盗罪法制方面,汉律除了继承秦律部分法制外,总体上较秦律更加严厉。说明了汉初政权初建,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仍较混乱,汉政府因此加强了对包括官吏在内的各种盗罪的打击力度。第四章主要对秦汉亡罪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本章将逃亡大致分为嫌犯逃亡,刑徒逃亡,奴婢逃亡,妻亡,普通百姓的邦亡、阑亡、将阳亡等类型,并逐一进行研究。同时就秦汉律对逃亡行为的控制制度也作了分析。研究发现汉律在逃亡法制方面也多有继承秦律,但同时也有变革。汉同秦一样都非常重视人口管理,不过汉初承长期战乱之后,人口流亡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种现状,汉初政府加强了对逃亡者的处罚,同时也鼓励逃亡者“自出”。此外汉初还制定了令无名数者限期登记的新法令。这些都是汉律变革的表现。第五章主要对秦汉告诉法制因革进行探讨。本章从秦汉四种基本告诉形式,自告制度,亲属间告制,告不审罪,诬告罪,以及奖励举告制度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在告诉法制上,汉律因承秦律的同时,在以上各方面基本都有变化之处。如自告制度不断成熟,亲属间告制呈现收缩趋势,诬告罪惩罚加重等。第六章主要对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与影响,秦汉法制因革与汉初无为而治的关系,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关系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汉初在继承秦律的大框架下,又不乏渐进式的改革。汉中后期的法制则开始与秦及汉初律有明显的不同。这种因革特点是由统治思想,政治与经济等社会现实,汉代统治者对秦亡教训的总结,秦法制本身的完善,时代变迁等原因造成的。而汉对秦法制的因承也巩固了秦汉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基础地位,并对后世法制产生深远影响。其次,汉初总体上会倾向以无为而治为统治原则,但不能将其绝对化看待,认为汉初在法制上必然是约法省禁的,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出土法律文献可以印证传世文献的记载,可以澄清传世文献中的不明之处,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可以相互补充。因此在法制史研究中,二者要兼顾,不能偏废。
陈丽霞[10](2014)在《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看汉代的立法特点》文中研究说明1983年底在湖北张家山出土的247号汉墓竹简,其中的《二年律令》对于研究秦汉法律,乃至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各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尤以《贼律》的史料价值最为珍贵,它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身权利以及对公共私有财产保护、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权力等方面,并且论及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原则及着眼点方面,这对秦汉立法技巧的探究、对现代立法原则也有借鉴。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缘起 |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范围 |
| 一、为什么是秦及汉初? |
| 二、为什么是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 |
| 第三节 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 |
| 一、秦汉法律研究 |
| 二、刑罚制度研究 |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材料及其性质的讨论 |
| 一、本文所用主要出土资料及文本 |
| 二、关于所用简牍资料性质的讨论 |
| 第二章 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 |
| 第一节 刑的含义 |
| 一、刑的古义及其演化:一个古文字学的分析 |
| 二、肉刑 |
| 第二节 刑的起源 |
| 一、刑的起源之一:刑起于兵 |
| 二、刑的起源之二:同害刑或反映刑 |
| 第三节 刑的本质属性 |
| 一、放逐刑观点及其相关问题 |
| 二、刑的本质属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 |
| 第一节 关于秦汉刑罚体系的既有研究 |
| 第二节 加减刑·加减罪原理 |
| 一、加减刑的机制 |
| 二、加减刑的原因 |
| 第三节 死刑 |
| 一、死刑的种类 |
| 二、死刑的等次与序列 |
| 第四节 肉刑 |
| 一、肉刑的种类 |
| 二、肉刑的适用方式 |
| 三、肉刑的体系 |
| 第五节 耐刑 |
| 一、完、髡与耐 |
| 二、耐刑的形态与性质 |
| 三、耐刑与劳役刑的复合及其体系 |
| 第六节 劳役刑 |
| 一、劳役刑的种类 |
| 二、劳役刑不具有独立地位,不能单处 |
| 三、劳役刑轻重区分之标准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 |
| 第一节 “汉承秦制”以及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 一、汉承秦制 |
| 二、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 第二节 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过程及基本内容 |
| 一、汉文帝刑制改革前的肉刑与徒刑 |
| 二、刑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内容及遗留问题 |
| 第三节 刑制改革的相关遗留问题 |
| 一、“罪人狱已决”之后文字的时间指向问题 |
| 二、刑期的逐级递减问题 |
| 三、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 四、禁锢的含义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一、 秦汉法律的功能和效用 |
| 二、 张家山法律文献在传统中国法律发展中的地位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选题依据 |
| 二、研究现状 |
| 三、选题意义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凡例 |
| 第一章 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杀伤行为分析 |
| 第一节 父子相犯 |
| 一、子杀伤、殴詈父母 |
| 二、父母杀伤子 |
| 第二节 夫妻相犯 |
| 一、夫犯妻 |
| 二、妻犯夫 |
| 第三节 主奴相犯 |
| 一、主犯奴 |
| 二、奴犯主 |
| 第四节 其他亲属相犯 |
| 一、侵犯同产 |
| 二、侵犯夫妻双方亲属 |
| 第二章 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奸及法律适用 |
| 第一节 和奸 |
| 一、法律规范 |
| 二、田与市和奸案 |
| 第二节 强奸 |
| 一、法律规范 |
| 二、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
| 第三章 家庭成员间的诉权及连坐问题探讨 |
| 第一节 家庭成员间的诉权 |
| 一、公室告 |
| 二、非公室告 |
| 三、其他类型的告 |
| 第二节 家庭成员间的连坐 |
| 一、导致连坐的犯罪类型 |
| 二、免除连坐的法定事由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
| 附录二 田与市和奸案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由 |
| 二、学术史回顾 |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北魏刑事法渊源及立法概观 |
| 第一节 鲜卑部落法 |
| 一、鲜卑习俗 |
| 二、鲜卑成文法 |
| 三、部落时期的司法制度 |
| 第二节 从部落法到王朝法 |
| 一、立法理念的流变 |
| 二、立法沿革 |
| 第二章 北魏刑事法对汉族法制的内在需求 |
| 第一节 从分权到集权的权力诉求 |
| 一、谋反大逆等国事罪的设置 |
| 二、容隐制度的变迁 |
| 第二节 从游牧到农耕的统治诉求 |
|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 |
| 二、刑罚体系的完善 |
| 第三章 北魏刑事法对汉族法制的继承发展 |
| 第一节 刑法典篇目的取鉴 |
| 一、汉魏晋的刑法典篇目 |
| 二、北魏刑法典篇目的定型 |
| 三、北魏刑法典体系的影响 |
| 第二节 立法内容的儒家化 |
| 一、“不道”罪的内涵 |
| 二、不孝罪的范围与处罚 |
| 三、创留养之法 |
| 四、立法维护等级特权 |
|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人道化 |
| 一、经义决狱 |
| 二、刑讯的规定 |
|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
| 四、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
| 五、“狱成”的标准 |
| 第四章 北魏刑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
| 第一节 北魏刑事法与儒法两家观念的自洽 |
| 一、北魏刑事法与法家思想的融通 |
| 二、北魏刑事法与儒家观念的融洽 |
| 三、北魏刑事法中的儒法融合 |
| 第二节 北魏刑事法的地位 |
| 一、上承汉魏晋 |
| 二、下启隋唐 |
| 三、律系发展脉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凡例 |
| 上编 |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 第一节 历谱 |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 第三节 奏谳书 |
| 第四节 脉书 |
| 第五节 算数书 |
| 第六节 盖庐 |
| 第七节 引书 |
| 第八节 遣策 |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 一、引言 |
| 二、作为一种职位系统的秦史官的整体形象 |
| 三、官文书与行政文字:史官的胜场 |
| (二) 文字与史官职业素质的养成 |
| 四、从先秦走来:国家形态的演变与秦史官之角色的形成 |
| 五、余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对象 |
| 二、学术史回顾 |
| 三、研究思路、史料与方法 |
| 第一章 秦汉简牍中官吏任用的法律规范 |
| 第一节 官吏选用的资格条件 |
| 一、家庭出身 |
| 二、资历、年龄 |
| 三、家资 |
| 四、学识和才能 |
| 第二节 官吏任用的基本规范与回避制度 |
| 第三节 选用违法与连带责任 |
| 第四节 “有秩”与“啬夫”关系补论 |
| 一、“有秩”含义、秩品的变化 |
| 二、“有秩”与“啬夫”关系讨论 |
| 小结 |
| 第二章 秦汉简牍中官吏的考核与监督 |
| 第一节 基层官吏考核的法律与制度 |
| 一、官吏考核的相关法律 |
| 二、秦基层官吏考核的具体内容 |
| 三、汉代基层官吏的考核内容 |
| 四、基层官吏考核的制度体系 |
| 五、官吏考核的奖惩 |
| 第二节 官吏免职、去官类型分析 |
| 一、官吏被免职的几种情况 |
| 二、官吏主动去官的几种类型 |
| 小结 |
| 第三节 官吏在职与离职审计考察 |
| 一、审计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以值量刑” |
| 二、官吏的在职审计 |
| 三、官吏的离职审计 |
| 小结 |
| 第三章 秦汉简牍中官吏的渎职罪 |
|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 |
| 一、户籍管理方面的失职罪 |
| 二、徭役征发与筑城方面的失职罪 |
| 三、治安管理方面的失职罪 |
| 四、津关管理方面的失职罪 |
| 五、文书传递方面的失职罪 |
| 六、官畜饲养与管理方面的失职罪 |
| 七、粮食及仓库管理方面的失职罪 |
| 八、公器等官有财物管理的失职罪 |
| 九、市场管理方面的失职罪 |
| 十、擅离职守 |
| 十一、其他方面的失职罪 |
|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
| 一、擅自役使和征发 |
| 二、擅自殴笞徒役、戍卒 |
| 三、擅自廪食、传食、益食 |
| 四、擅用公器、公车及官马 |
| 五、擅自移盗、纵囚 |
| 六、擅为传出关 |
| 七、其他方面的滥用职权罪 |
| 第三节 徇私舞弊罪 |
| 一、捕盗中诈伪取赏 |
| 二、虚租希程 |
| 三、非法赋敛 |
| 四、诈伪增减券书以避罪 |
| 五、私自假贷公器谋取私利 |
| 第四节 违反行政程式 |
| 一、官吏违反离职程序 |
| 二、文书邮行不中程 |
| 三、禁苑捕盗不出 |
| 第四章 秦汉简牍中官吏的赃罪 |
| 第一节 官吏“赇”罪研究—秦汉官吏受贿及行贿研究 |
| 一、官吏“赇”罪的立法渊源 |
| 二、“行言许受财”、“行赇”和“请赇”辨析 |
| 三、基层官吏受贿、行贿的法律规定 |
| 四、官吏受赇的惩罚标准——“坐臧为盗” |
| 小结 |
| 第二节 官府及官吏商业活动规范与犯罪类型 |
| 一、官府参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
| 二、官吏的商业犯罪活动 |
| 小结 |
| 第三节 官吏“主守盗”、“擅假”官有财物等违法行为 |
| 一、官有财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
| 二、官吏“主守盗”等贪污行为 |
| 三、私用及擅假官有财物 |
| 小结 |
| 第五章 秦汉简牍中司法、军事系统的职务犯罪 |
| 第一节 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 |
| 一、捕盗中的职务犯罪 |
| 二、审讯中的职务犯罪 |
| 三、断罪方面的职务犯罪 |
| 四、判罚执行中的渎职罪 |
| 五、监禁与监狱管理 |
| 第二节 军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 |
| 一、扰乱军心罪 |
| 二、军粮和武器供给方面的职务犯罪 |
| 三、其他方面犯罪 |
| 第六章 秦汉简牍中官吏的非职务犯罪行为 |
| 第一节 “从诸侯来诱”看汉初中央与地方王国的紧张关系 |
| 第二节 忤逆罪与皇权的维护 |
| 第三节 基层官员殴詈现象探析 |
| 一、官吏殴詈的相关法律 |
| 二、“因官事”殴詈的类型分析 |
| 三、官吏个人的因私殴詈 |
| 四、官员殴詈相关法律与制度的演变 |
| 小结 |
| 第四节 隐匿户籍、贼杀、和奸等其他犯罪行为 |
| 一、户籍方面的犯罪 |
| 二、擅杀与贼杀 |
| 三、嫁娶过令、与人和奸 |
| 第七章 官吏犯罪的惩治原则与吏治思想 |
| 第一节 官吏犯罪行为的基本概念 |
| 一、窦署 |
| 二、介人 |
| 三、大误 |
| 四、矫丞令、犯令、废令 |
| 五、匿户或敖童弗傅 |
| 第二节 官吏犯罪的处理方法 |
| 一、教育教化 |
| 二、行政处罚 |
| 三、刑事处罚 |
| 第三节 德主刑辅与职务连坐等惩治原则 |
| 一、德主刑辅的惩治原则 |
| 二、行政法视域中职务连坐的重新定义 |
| 三、官吏保举连坐的立法流变 |
| 四、行政连带责任的分类 |
| 小结 |
| 第四节 从秦简中的吏治思想看秦代儒法关系 |
| 一、“良吏”、“恶吏”与儒家思想的共通性 |
| 二、《为吏之道》中的儒家思想分析 |
| 三、儒法并用的治国理念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命题意义与史料概述 |
| 二、学术史回顾 |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秦汉田律因革 |
| 第一节 生态保护与田、道管理规定探析 |
| 一、生态保护规定的因承 |
| 二、田、道管理规定的局部变化 |
| 第二节 名田、赋税等其他制度探析 |
| 一、名田制的承继与崩溃 |
| 二、赋税制度的轻缓倾向 |
| 三、其他制度的因革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秦汉贾市法制因革 |
| 第一节 秦汉律所见贾市管理法制 |
| 一、贾市安全制度 |
| 二、贾市交易制度 |
| 三、官府交易制度 |
| 第二节 关市与贾市租税制度略析 |
| 一、关市法制的变迁 |
| 二、贾市租税与关税制度的因革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秦汉盗罪法制因革 |
| 第一节 严惩吏盗法制探究 |
| 一、官吏犯盗罪加重处罚 |
| 二、主守盗罪与春秋决狱 |
| 三、口袋罪“与盗同法”的因承 |
| 第二节 群盗、盗杀伤人、劫人等盗法探究 |
| 一、群盗法制 |
| 二、盗杀伤人与劫人法制 |
| 三、其他盗罪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秦汉亡罪法制因革 |
| 第一节 秦汉律所见逃亡主体与处置法制 |
| 一、罪人与奴婢逃亡法制的承继 |
| 二、普通百姓逃亡法制的强化 |
| 第二节 秦汉律对逃亡行为的控制制度 |
| 一、完善惩治与赏免措施 |
| 二、持续重视人口管理制度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秦汉告诉法制因革 |
| 第一节 自告与亲属间告制 |
| 一、四种告诉形式的因承 |
| 二、自告制度的不断成熟 |
| 三、亲属间告制的收缩趋势 |
| 第二节 告的规制与奖励制度 |
| 一、告不审罪的演变 |
| 二、重惩诬告罪 |
| 三、奖励举告制度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秦汉法制因革分析及研究启示 |
| 第一节 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及影响试析 |
| 一、秦汉法制因革的原因 |
| 二、秦汉法制因革的影响 |
| 第二节 秦汉法制因革研究启示 |
| 一、秦汉法制因革与汉初无为而治的关系 |
| 二、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关系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 |
|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