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江鹏[1](2020)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法典草案》第1091条增加了追究“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赔偿责任,从而扩张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整范围,受害方配偶可据此要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草案》第1087条新增了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配偶予以照顾的规定,关于该条与《民法典草案》第1091条的适用关系,本文认为它们所涉及法律制度的属性和规范目的并不相同,可以同时适用。关于可否追究干扰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无论是《民法典草案》还是之前的法律规定,都没有明确表态。本文通过选取、分析了 27个典型案例,并比较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张应从侵权角度维护受害方配偶权益。具体而言,在法益侵害类型方面,以“身份利益说”为准;在构成要件方面,第三人的主观过错以故意为限,情节需达到与“重婚、同居”同等的程度;在责任范围方面,第三人不仅需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请求权基础方面,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款和第22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颁布后,请求权基础则为侵权编与之相对应的条文规范。
王晓萌[2](2020)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关于配偶权的有关表述,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在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情况不断复杂,逐渐出现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情况,而在法律中也逐渐开始重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相比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中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都是比较晚期并且相比之下也并不十分完善,而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上同样也是不完善的。所以,本篇文章致力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初步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相关问题。首先,理论层面,在综合现行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配偶权之概念、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中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只有明确了问题的基础才能更加深刻的分析问题现状及如何解决问题。其次,在实践层面,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实践层面,同时也反映出在立法层面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针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同时也对应的提出了解决建议。同样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切入,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在明确配偶权概念及内容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更应该体现出配偶权的受保护性。同时针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强调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及适用。纵观我国现行诸多法律,有关配偶权的规定少之又少,此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频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民法典》已经形成,但在未来的法制进程中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十分必要的。
赵美臣[3](2020)在《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因夫妻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配偶权,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性质的界定。作为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配偶权形成于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之间彼此享有的平等的身份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举例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但是第2款罗列的权利并没有穷尽应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种类。侵权究竟侵犯何种权利,学界没有统一的表述。配偶权较为特殊的性质,引发了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和第三者妨碍他人配偶权行使这两种情况下,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探讨。以上两种情况应分别加以讨论,以实现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完整性。对于内部型侵权,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受害配偶一方救济,但是限制颇多,无法解决日益激增的严重的婚姻家庭矛盾。建立夫妻婚内损害配偶权的赔偿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使得受损害一方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缓解了受害一方的心理压力,也教育、规制了过错配偶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缓和家庭矛盾,损害赔偿与家庭完整并不是不能兼容,毕竟受害一方未必不想原谅,过错一方也未必不想弥补改正。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问题,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侵犯受损害一方配偶权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配偶权是相对权,在传统法学理论层面并不能突破配偶权的相对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第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平衡第三者与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对于配偶权这一特殊的权利,在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可以追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其中梳理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及理论学界对于夫妻间婚内侵犯配偶权,以及第三者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中妨碍配偶权行使的有关案例、理论争议点,通过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后续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对于婚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予以探讨,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婚内施行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受侵权责任法的规制等;该部分还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婚内侵犯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辨析。第三章: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予以探讨,第三者介入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第三者的行为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有哪些?并对域外的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做法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建议,包括明确配偶权概念及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及第三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等。
马浩然[4](2020)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婚姻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婚姻关系是否健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状态。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当代婚姻家庭中频繁地出现婚内出轨、家庭暴力、滥用夫妻财产等婚内侵权行为,而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是非常有限的。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这就使得很多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夫妻之间婚内相互侵权而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困境,既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笔者主要从四部分来诠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并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解决概念性的问题。首先结合当下学术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几种不同理解,对本文夫妻婚内侵权行为给出定义,并以婚内侵权的客体为依据对婚内侵权行为做了分类,其次阐述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内涵及其法律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学者的研究现状,具体分析当下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存在哪些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给出相应的建议。
杨银[5](2019)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致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保障婚姻家庭的美好与和谐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偏低,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也较低,为了使该制度能够得到更有效的落实,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文章由三个典型案例入手,从案情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出发,整理出三个主要争议点,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能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再结合实际情况和理论知识对争议点进行评析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出于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理应将其作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且第三者与过错方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侵犯了夫妻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道德,理应承担责任,从行为性质来看该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不论过错大小,直接判定为不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则违背了公平价值理论,是不可取的。因此,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域外的相关立法及判例,在对上述问题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以后,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对过错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增加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范;通过司法解释对同居的概念给予扩大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添加兜底条款将其它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纳入到法定情形内;通过增加配偶权的概念,使其成为扩大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结合侵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配偶权给予保护。
卢涛[6](2019)在《夫妻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家庭关系是组成复杂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对于社会安定和经济进步具有很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除了物质财富的追求,更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爱情作为人类基本的情感因素和精神世界的重要部分,已成为现在人们愈发重视的东西。婚姻不再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而是夫妻双方基于感情而产生美好结合。同时,“夫妻一体主义”的思想观念正在逐步改变,夫妻的独立人格也逐渐成为关注的对象。在夫妻共同体中,不仅包括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而且也涵盖了夫妻双方作为独立人格所享有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以婚内侵权为内容的纠纷,婚内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毋庸置疑,但如何对该类侵权行为予以规范,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还有待解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1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2上述法律构建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同时也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限制:1、仅能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2、请求权人限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3、只能在离婚时提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便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家庭暴力、重婚等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也不能就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法律如此的理解和适用,严重限制了受害人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更违背了“有权利必救济”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依法享有人格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不被对方侵害。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对婚姻家庭法新的挑战,显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传统法律规范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因此,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为受害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显得尤为重要。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离婚作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不同的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注重于对受害方的精神抚慰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预防等,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应侧重弥补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本文通过对婚内侵权行为相关理论分析和研究,通过案例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探讨,剖析我国目前婚姻法律制度存在不足,并提出合理建议。
韩宇婷[7](2018)在《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在婚姻家庭领域,各种婚内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夫妻生活中,如“家暴”“婚外情”等。但受“夫妻一体主义”“法不入家门”等我国传统家庭婚姻伦理观的影响,法律对婚姻家庭私事尽量不予干涉,从而使得受害方配偶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婚姻法》虽数次修改,但对于夫妻婚内侵权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间起诉婚内侵权的案件,法院出现支持与不支持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然而并没有明确承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法制上的不健全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已经凸显。因此建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诉求应然而生。而在学界及司法实务中,关于婚内侵权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故作本文加以探讨。此外,如何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本文针对国内外有关婚内侵权问题的梳理进一步总结先进立法经验,综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完善配偶权制度、实行夫妻非常财产制度、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增加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形。
张赢丹[8](2017)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下这个经济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对于个人而言婚姻家庭仍旧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以及幸福指数,作为婚姻家庭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出发,在调查研究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借鉴意见,并对我国现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完善相关立法以及理论的同时,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周雍[9](2015)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以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案为例》文中提出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得以确立。为了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一),其中有关条款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最终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在离婚时无法得到保障。本文以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为例,针对审判过程中的裁判争议,笔者在结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最终认定李某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对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进行简单介绍,提出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不同判决,进而引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李某某承担;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本案运用民法学与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案件就有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对一、二审法院做出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三部分为本案引发的思考,通过对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进行分析,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就此类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
郭明龙[10](2014)在《解释论视角下的配偶间损害赔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配偶间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应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属侵权特别规定,配偶间其他侵权行为仍可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但配偶间损害赔偿应以共同财产制终止为条件,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确立使配偶间损害赔偿的范围得到一定拓展。因共同财产制终止原因不同,配偶间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要求并不一致。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现行法规范 |
| (一) 对重婚、同居行为的法律调整 |
| (二) 对其他类型干扰行为的规制现状 |
| 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 2. 《侵权责任法》和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
| 3. 《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 三、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例类型 |
| (一) 案例的筛选与基本情况 |
| (二) 案例数据的统计 |
| (三) 裁判现状的归纳 |
| 1. 请求权基础混乱无序 |
| 2. 侵害客体的多样化 |
| 3. 构成要件不统一 |
| 四、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性质 |
| (一) 是否构成侵权 |
| (二) 侵害客体 |
| 1. 配偶权说 |
| 2. 名誉权说 |
| 3. 身份利益说 |
| (三) 构成要件 |
| 1. 加害行为 |
| 2. 损害事实 |
| 3. 因果关系 |
| 4. 过错 |
| 五、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规范的解释路径 |
| (一)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以法律规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必要性 |
| (二) 行为侵害客体——身份法益说 |
| (三) 过错方配偶的民事责任 |
| (四)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损害赔偿责任 |
| 六、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 (一)选题目的 |
| (二)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文本分析法 |
| (二)实证分析法 |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相关理论 |
| 一、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 (一)配偶权的界定 |
| (二)配偶权的内容 |
| (三)配偶权的性质 |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 (一)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概念 |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形态 |
| 第二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
| 一、主观过错 |
| (一)故意 |
| (二)过失 |
| 二、侵权行为 |
| (一)概念界定 |
| (二)具体行为 |
| 三、因果关系 |
| (一)基本概念 |
| (二)法律后果 |
| 四、损害结果 |
| (一)物质损害 |
| (二)精神损害 |
|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 |
| 一、案件频发 |
| (一)基本情况 |
| (二)原因分析 |
| 二、无过错配偶举证困难 |
| (一)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
| (二)配偶权性质及传统思想阻碍举证 |
| 三、第三人诉讼地位不明 |
| (一)立法现状 |
| (二)基本观点 |
| 四、相关法律依据阙如 |
| (一)立法现状 |
| (二)原因分析 |
| 五、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困难 |
| (一)现状呈现 |
| (二)原因分析 |
| 六、未纳入认定感情破裂之依据 |
| (一)立法现状 |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 七、损害赔偿金之适用不尽如人意 |
| (一)立法现状 |
| (二)原因分析 |
|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完善 |
| 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 (一)一般事实 |
| (二)特殊事实 |
| 二、明确第三人诉讼地位 |
| (一)被告地位 |
| (二)第三人地位 |
| 三、完善配偶权制度 |
| (一)确定配偶权的概念 |
| (二)明确违反配偶权制度所承担之责任 |
| 四、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配偶权制度 |
| (一)明确与配偶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
| (二)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宜规定配偶权制度 |
| 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 六、宜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
| (一)明确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
| (二)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明确在法律条文中 |
| 七、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 (一)法律适用不周延 |
| (二)毋须以离婚为适用前提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 |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侵害配偶权益存在的问题 |
| 一、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益的问题 |
|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益的问题 |
| 第二节 学理研讨中侵害配偶权益存在的问题 |
| 一、基础理论研讨中存在的问题 |
| 二、配偶权内外两种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
| 第二章 婚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 |
| 第一节 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理由 |
| 一、配偶权的概念 |
| 二、配偶权性质和特征 |
| 三、受《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理由 |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意义 |
|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
| 第三节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 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
| 二、域外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规定 |
| 三、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
| 第三章 第三者妨碍配偶权民事责任分析 |
| 第一节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基础问题分析 |
| 一、第三者的界定 |
| 二、配偶权产生的历史演进 |
| 第二节 域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规定状况 |
| 一、域外法律规定简析 |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 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 第三节 我国对于第三者干扰配偶权行使的路径分析 |
| 一、受害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追责的妥当性分析 |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整理 |
| 三、第三者承担妨碍配偶权责任的条件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建议 |
| 第一节 配偶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
| 一、明确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 |
| 二、确立夫妻间互享配偶权的保护方式 |
| 三、明确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
| 第二节 完善夫妻间婚内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 一、明确该制度适用的情况及条件 |
| 二、明确该制度在程序法上的规定 |
| 三、明辨该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界限 |
| 第三节 完善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 一、完善该制度于实体法方面的规定 |
| 二、完善该制度于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 1.2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 第2章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 2.1 婚内侵权行为的内涵 |
| 2.1.1 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 2.1.2 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 |
| 2.2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界定 |
| 2.3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 2.3.1 夫妻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
| 2.3.2 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 2.3.3 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 |
| 2.3.4 婚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2.4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 2.5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 第3章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1 缺少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
| 3.2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过窄 |
| 3.3 夫妻身份权缺失影响真正意义上婚内侵权责任的建立 |
| 3.4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制约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 |
| 3.5 婚内侵权责任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
| 第4章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完善建议 |
| 4.1 确立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 4.2 适当扩大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
| 4.3 明确夫妻身份权的内容 |
| 4.4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 |
| 4.5 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动态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研究方法 |
| 第2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
| 2.1 样本选择及其总体情况 |
| 2.2 样本案例统计数据结果 |
| 2.3 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及法院的审理情况 |
| 第3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整理 |
| 3.1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
| 3.2 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 3.3 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 第4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分析 |
| 4.1 出轨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分析 |
| 4.1.1 出轨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符合立法目的 |
| 4.1.2 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惩罚 |
| 4.2 第三者可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分析 |
| 4.2.1 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
| 4.2.2 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配偶权 |
| 4.2.3 第三者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 4.3 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分析 |
| 4.3.1 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是公平价值对立法的必然要求 |
| 4.3.2 学界对无过错方的解释存在争议 |
| 第5章 基于样本案件争议焦点的引申问题 |
| 5.1 建立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制度 |
| 5.2 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
| 5.3 增加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样本案件信息汇总表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典型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
| 1.2 文献综述 |
| 1.3 研究进路与方法 |
| 1.4 研究意义 |
| 2 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理论概述 |
| 2.1 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 |
| 2.1.1 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 |
| 2.1.2 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 |
| 2.2 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 |
| 2.2.1 婚内侵权行为的常发性 |
| 2.2.2 婚内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
| 3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 |
| 3.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
| 3.1.1 夫妻间人身权侵害 |
| 3.1.2 夫妻间财产权侵害 |
| 3.2 请求权行使的期间 |
| 3.3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 3.3.1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 3.3.2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
| 3.3.3 损害赔偿范围实证研究 |
| 3.4 婚内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
| 3.4.1 侵害夫妻人身权的行为 |
| 3.4.2 侵犯夫妻财产权的行为 |
| 4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比较 |
| 4.1 致害行为之比较 |
| 4.2 损害结果之比较 |
| 4.3 过错之比较 |
| 5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域外立法考察 |
| 5.1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 |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发展过程 |
| 5.1.2 大陆法律国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立法概况 |
| 5.2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 |
| 5.2.1 英美法系国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发展过程 |
| 5.2.2 英美法律国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立法概况 |
| 5.3 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 6 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建议 |
| 6.1 完善配偶权 |
| 6.1.1 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 |
| 6.1.2 明确配偶权法律属性、完善配偶权内容 |
| 6.1.3 完善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 |
| 6.1.4 小结 |
| 6.2 完善约定财产制,增设非常财产制 |
| 6.2.1 完善约定财产制度 |
| 6.2.2 增设非常财产制 |
| 6.2.3 小结 |
| 6.3 完善婚内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 |
| 7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理论阐述 |
| 第一节 婚内侵权的证成 |
| 一、婚内侵权是否成立 |
| 二、婚内侵权的特殊性 |
| 第二节 婚内侵权行为的分类 |
| 一、侵害一般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 二、侵害基于配偶身份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 第三节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
| 一、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
| 二、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
| 第二章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 一、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 二、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评析 |
| 第二节 司法实务分歧 |
| 一、不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及理由 |
| 二、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和理由 |
| 三、司法实务观点小结 |
| 第三节 学术界争论 |
| 一、否定说 |
| 二、肯定说 |
| 三、对上述学说的评析 |
| 第三章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构 |
| 第一节 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一、完善婚姻制度 |
| 二、维护家庭稳定 |
| 第二节 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法律基础 |
| 二、财产基础 |
| 第三节 域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经验与借鉴 |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与借鉴 |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借鉴 |
| 第四节 建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 一、完善配偶权制度 |
| 二、实行夫妻非常财产制度 |
| 三、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
| 四、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协调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内容提要 |
| 引言 |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 |
|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
|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
| 二、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考察 |
| (一)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 (二)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借鉴 |
|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分析 |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过少 |
| (二)立法上欠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
| (四)离婚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不明确 |
| (五)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难度较大 |
| 四、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 (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二)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 (三)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
| (四)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
| (五)适当减轻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详细摘要 |
| Abstract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及争议问题 |
| 第一节 案情简介 |
| 一、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
| 二、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
| 第二节 本案引发的争议焦点 |
| 一、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 二、本案中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李某某承担 |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
| 第一节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 一、举证责任的概述 |
| 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认定与分析 |
| 三、结论 |
| 第二节 本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由李某某承担 |
|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概述 |
| 二、本案中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
| 三、结论 |
| 第三节 本案法院判决的分析 |
| 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分析 |
| 二、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分析 |
|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思考 |
|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证据收集 |
|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的证明标准 |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思考 |
|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 |
|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形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配偶间损害赔偿:是否限于《婚姻法》第46条所定情形 |
| 二、配偶间损害赔偿之实现:应否以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为条件 |
| 三、配偶间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应否具有特殊性? |